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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劍大屠殺
創世記 第34章
示劍大屠殺(三十三18∼三十四31)
對雅各而言,示劍不啻為妥協的誘惑。他的呼召是到伯特利;但示劍只距它一日之隔,卻為貿易的交集地,非常吸引人。他蒙召是要作客旅,作寄居者;但是他在那?購置自己的土地(三十三19),或許他會辯稱,這是應許之地的邊界。無論如何,這仍是不順服,他雖有虔誠的舉動,築了一座壇,又以自己的新名字稱呼(20節),卻不能掩蓋這事實。
三十四章說明了他付出的代價,包括強姦、欺騙和屠殺;他既與迦南當地人結伴,這不相稱的關係必然會導致一連串的罪惡。在士師的時代,還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參士九28)。這一回事態變得異常嚴重,雅各原本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5、30節),但卻因為如此而得免於重蹈羅得的覆轍;他因為怕喪命,才重新打開耳朵,聆聽伯特利的呼召。
現代批判學的研究,常假定這個故事和四十九5∼7,只是西緬與利未支派設法定居於示劍的故事,而被個人化的版本。然而這故事本身,卻沒有一處顯示有此必要:它既生動又連貫,若要將它改作支派的故事,卻難題重重,特別是雅各和主要的角色底拿,都毫無地位可言(除非說,她是雜交婚姻問題的個人化代表,不過這是繞了個大圈子)。這個改頭換面的解釋,不是由經文本身引起,而是因著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雅各不會有具這些名字的兒子和女兒。
三十三18. s%a{le{m 一字可以意為和平(RV:參三十四21),但更可能指平安(RSV)。AV 所譯,到撒冷,示劍的一座城,也有可能;德來維(S. R. Driver)指出,在示劍以東(即「之前」)四哩處,至今仍有一村落名為撒林(Salim)。
19. 哈抹之名,意思是「驢子」,這令奧伯萊(Albright)263猜測,哈抹的子孫是指一?以獻驢為祭訂定合約的人,有人證實,在馬里(Mari)曾有類似的習俗。這種動物可以作為聖物的事實,當然可能是這名字的緣由;但是在此處和士師記九28,哈抹都是一個人。
20. 伊利伊羅伊以色列,「神(是)以色列的神」,這名稱令人憶起二十八21,雅各的誓約(「我就必以耶和華為我的神」),同時也宣告了他自己的新名字。
三十四1. 從毘努伊勒到現今,已有一段時日,見三十三17的註釋。雅各在朝聖的路上止步,讓他人落入遭攻擊的危險,比他自己來得更大。
2、3. 第2節的動詞貪求的意味很重(亦見第7節末尾的註釋),第3節的動詞則較一般性,這樣的表達忠實地反應出此類愛情。其稍好的一面或許可緩和已暴發的邪惡,但卻不能將之抹殺。
5. 從事態的進展來看,雅各的沈默未免太過於耍外交手腕;他在30節暴發的話,顯示他看重和平過於名譽。他的兒子忍不下這口氣,他卻可以,因為他知道自己可以因此得到地位(9、10節)和財富(12節)。
7. 荒唐的事(folly)尚不足以表達 n#b[a{la^ 的意思(譯註:和合本的醜事較貼切),這字總是指侵害性的行為或態度,如,約書亞記七章15節;士師記二十章6節;參詩篇十四1。在撒母耳記下十三12以及此處,它與不該作的事(或簡譯為「未作的事」)並列,這句話表達的是一般人的良知(參二十9)。在以色列家(參申二十二21;耶二十九23)一語,顯示這家族清楚知道它與整城的人都不同;或許此處已可見教會與世界分野的雛形。
示劍向底拿所作的事,從上面的用詞(「羞辱」、「玷污」,2、5節)以及本節的用語,可看出聖經對於姦淫的嚴厲觀點。這事件究竟是強姦或是淫亂,並不明確:第2節的第二個動詞,基本上指「帶走」(AV、RV),也許意味「抓住」(RSV),但不能肯定。無論如何,他們並不是逢場作戲,而是盼望能夠成婚,因為底拿留在示劍家?(17下、26節)。不過,正如二24所示,婚姻的本質是不可以「提早舉行」的。
13節以下. 割禮的條件相當受歡迎,因為除了以色列人之外,這儀式有時是為進入婚姻狀況而設;參十七9∼14的註釋。
20. 城門口是一般辦理公眾事務的地點:參二十三18,及路得記四1以下。
25. 割禮若粗糙行之,就會令人無力行動,特別是兩三天以後264。因此這次的屠殺不算是超人的作為,即使西緬和利未是單獨進行的(其餘的兄弟似乎只參與擄掠和收尾的事,27節以下)。除了流便以外──他是情感衝動的人,沒有他兄弟的冷酷和決心(其優缺點,參三十七21;四十二37;四十九4上)──這兩位是底拿同母的哥哥。
30、31. 謀和者與報復者互相激怒,各自為懼怕與烈怒所擺佈,但可能兩者與真正的公平距離同樣遙遠。他們代表了人對罪惡兩種恆有的反應,也是沒有結果的反應。
資料來源: 丁道爾聖經註釋
新增日期: 2008/01/1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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