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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24章
(十二)雜項律例 24:1-25:4
1.休妻的條例,並且不可再娶被休的前妻。娶妻可豁免兵役一年
24:1-5
●「人若娶妻以後」:直譯是「若人娶妻,做了她的丈夫後」。
●「不合理的事」:SH 6172+SH 1697,「赤身的事情」、「
下體的事情」、「羞恥的事情」。原文與
23:14 的污穢相同,不過不可能是姦淫,
因為姦淫要用石頭打死。實際上是怎樣的
事情,則無從確定。也因此造成兩派猶太
拉比的長期爭論,一派認為這?是指「淫亂
」,一派則是認為各種小事都可以是休妻的
原因。
●「不喜悅」她:原文是「在他的眼中找不到恩惠」。
●「就可以寫休書」:原文僅是「他寫了休書給她」。並沒有「
就可以」一詞,整句只是「描述事實」。
而非「准許」或「鼓勵」。
◎ 24:1 至少是表達丈夫必須是因為妻子發生「羞恥的事情」,
導致他無法接受,才能進行離婚程序。離婚程序是要給妻子「
離婚文件」。
◎新約中耶穌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
,人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重申婚姻制度為神所定,
夫妻為神所結合,不可分開,禁止隨便離異( 太 19:1-9 )
。其實摩西律法也不鼓勵人離婚,後期的猶太教宗派將這條例
濫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悅妻子的事,甚至為了結納新歡,就寫
了一紙休書打發妻子離去( 可 10:2-12 )。
●「離開」:SH 3318,「出來」、「出去」。原文時態是
Qal 連續式。
●「恨惡」她:SH 8130,「恨」、「討厭」。
●「玷污」:SH 2930,「被玷汙」。這是Hotpaal語態,描
述這個女人已經與後夫發生過性關係了。
利 18:20 也支持這個看法。
◎「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顯示這可能與迦南宗教信仰有關。
◎ 24:1-4 是說離婚的婦人有了第二次婚姻後,第一任丈夫就
不能再與這個婦人重新建立婚姻關係。這樣的事情上帝憎惡
,也會導致土地被玷汙。舊約中「地被玷汙」多半跟各式淫
行有關。
●「甚麼公事」:SH 3605+SH 1697,「任何事情」。
●「清閒」:SH 5355,「乾淨的」、「自由的」、「無辜的
」、「無義務的」。
●所娶的妻「快活」:SH 8055,「使高興」、「使快樂」。
◎ 24:5 比 20:7 更進一步, 20:7 定訂婚的人可以不必參戰
。此處規定新婚一年內不必服兵役或勞役。
2.抵押、拐帶與大痲瘋的條例 24:6-9
●「全盤磨石」:SH 7347,是雙數名詞,表示「一組兩塊的石
磨」。聖經中僅出現5次。
●「上磨石」:SH 7393,「上磨石」、「馬車」、「戰車」。
●「當頭」:SH 2254,「典當」、「抵押」。
◎「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以色列的一般家庭有石磨。每天早
上,藉著它磨麥取得麵粉,以便作出麵包。所以被奪去作為抵
押,就是讓人無法做麪包,聖經才會說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
◎取磨石作抵押,並非磨石本身有何金錢價值,而是作為一種生
產工具,取去之後令人生活無著,以迫他還債。這條法例在保
障窮苦者不受壓榨。磨石分上下兩塊,只取上磨石,磨子一樣
不能操作,與取去全磨石無異。
●「拐帶」:SH 1589,「偷竊」、「偷走」。
●「拐帶人口」:原文是「偷竊人」的,實際的意義就是「拐帶
人」。
●「當奴才待他」:SH 6014,「暴虐地對待」。
◎ 出 21:16 也有禁止拐帶人口的命令。
◎「大痲瘋」:可參考 利 13:1-14:57 的規定。
◎ 24:9 指的是 民 12:10-15 。
3.借款給別人、給人工價,都要顧念別人貧窮的處境 24:10-18
●「窮人」:SH 6041,「貧窮的」、「困苦的」。
●留他的「當頭」:SH 5667,「作為擔保的東西」、「作為抵
押憑證的物品」。
●「留他的當頭過夜」:原文是「不可和他的當頭同睡」。
●「總要....還」:SH 7725+SH 7725,連續兩個「歸還」,
用以加強語氣。
●你的「義」:SH 6666,「公義」、「義行」。
◎ 申 24:12-13 的當頭應該是指「氈型斗篷」 ,以色列的貧
苦人日間把它穿在身上作外袍,晚上用它來作被子蓋。取去鄰
舍的當頭會導致別人不蔽體,飽受寒熬之苦,參 摩 2:8
箴 20:16 22:27 。
◎ 出 22:25-27 也有類似 24:10-13 的記載。
◎ 24:10-13 顯示律法規定以色列人互相借貸不可以取利息
23:19 ,但可以取抵押品。不過此處也規定必須尊重借貸者
的主權,由借貸者取出抵押品,而非由債主自己進入借貸者
家中取得。而且這件抵押品也不能危害借貸者的生活或生命
,如 24:6,13 的規定。
●「雇工」:SH 7916,「受僱者」、「受僱勞工」。
●「欺負他」:七十士譯本作「扣留他的工錢」。
◎由於猶太人是以日落作為一天的開始,所以當日的工資應該
在當日(日落前)發,以免雇工擔心自己當天的生活費沒有
著落,而向上帝求告。
●子「殺」父:SH 4191,「被殺死」、「被治死」。
●「屈枉正直」:SH 5186+SH 4941,「傾斜正義」、「偏離
公平」。
●寡婦的「衣裳」:SH 899,「外袍」、「衣服」。
●「記念」:SH 2142,「記得」、「回想」、「回憶」。
4.收割時要顧慮到窮人的需要 24:19-22
●「莊稼」:SH 7105,「收穫」、「收割時的農作物」。
●一「捆」:SH 6016,「俄梅珥」、「捆」。此處應該是
「捆」的意思。
●「若忘下一捆」:原文是「若忘下一捆在田地」。
●不可「再打」:SH 6286,原文是「越過枝子再打」。
●不可「再摘」:SH 5953,「拾落穗」。
◎路得記中波阿斯就有這樣的義行,參 得 2:3 。
◎在 利 19:10 23:22 也有類似的記載,是說要留給窮人和寄
居的。
◎此處各樣憐憫窮人的慈惠行動,原因都是因為以色列人以前
也當過奴隸、被欺壓過。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7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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