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CBOL註釋資料
申命記 第15章
(四)債務豁免與釋放奴隸的相關條例 15:1-23
1.債務豁免的條例 15:1-11
◎ 出 23:10-11 利 25:2-7 記載安息年的條例,主要是指著土
地的休耕,此處則是債務的免除。
◎除了以色列以外,巴比倫的律法也有類似的豁免規定。
●「每逢七年末一年」:直譯是「七年的結束」。不一定是一整
年,猶太人的解經書認為是「七年最後
一天太陽下山時起算」。
●「豁免」:SH 8059,「免除債務」。
●「定例」:SH 1697,「話語」。
●「債」:SH 4874,「借出之物」。
●「追討」:SH 5065,「強求」、「強索」。
●「鬆」:SH 8058,「失去」、「釋放」。
●「手」:SH 3027,「手」、「力量」、「權勢」。
●「鬆手豁免了」:原文沒有「豁免了」一字。意義是「你的手
向你的弟兄鬆開」。
◎ 利 25:10 的禧年是規定「不動產」要歸回原主,此處是規定
免除「動產」的債務。而且是「完全豁免債務」,不是「豁免
利息」一類的部分減債規定。
◎這項命令主要應該是希望同族弟兄間彼此照顧,不過「有借有
還」才應該是行事合理,而不是故意惡待外邦人。
●「大大賜福」:SH 1288+SH 1288,重複兩次「祝福」,加
強語氣用。
●「必借」:SH 5670,Hiphil,「叫人拿出東西作抵押」。
●「借貸」:SH 5670,Qal,「拿抵押物, 給人當頭(抵債)
」。
●「管轄」:SH 4910,「支配」、「統治」。 你必「管轄」
是完成式,他們不能「管轄你」是未完成式。
●「忍著」心:SH 553,「使頑固」、「使堅定」。
●「揝著」手:SH 7092,「封閉」。
●「鬆開」手:SH 6605+SH 6605,連續兩個「開」,加強語
氣用。
●「補」:SH 1767,「足夠」、「充分」。
●心裡起「惡」念:SH 1100,「卑鄙的小人」、「惡事」。
●「惡念」:SH 1100+SH 1697,直譯是「比利亞的言論」。
●「惡眼」:希伯來成語,「吝嗇」的意思。
●「總要給他」:SH 5414+SH 5414,連續兩個「給」,加強
語氣用。
●心裡不可「愁煩」:SH 7489,「悲傷」、「有害的」、「令
人討厭的」。
◎就算有強制豁免的律法,但是如果富有的人都不願意借錢給
貧窮的人,空有豁免的條例也沒用。不過似乎也不能用法律
強迫人借錢,所以 15:7-11 用呼籲的方法,希望富有的人可
以慷慨幫助窮苦的人。
●「那地上」:「那地中間」。
◎ 15:11 似乎與 15:4 相衝突,但事實上 15:11 指的是「現
狀」,而 15:4 是希望透過以色列人進入那地,可以用「慷
慨」改變那地的「現狀」。
◎在財務上善待弟兄,除了以行動給予幫助外,心裡也必須甘心
樂意。
◎「對窮人慷慨」的信息,大概是現今教會中最少聽見的信息。
恐怕比「對上帝慷慨(十一奉獻)」的信息還少。但此處要我
們對「弟兄」慷慨,我們是應該要好好檢討自己的財務規劃。
◎ 路 6:34-35 耶穌也講了類似的觀念。
2.釋放奴隸的條例 15:12-18
◎ 出 21:2-6 也提及釋放奴隸的規定。
●「希伯來」:SH 5680,「來自遠處的人」。
◎這名稱可能與希伯有關 創10:21 11:14,16 ,希伯是閃的後代,
是亞伯拉罕的祖先,他被稱為希伯來人 創 14:13 。
◎埃及人稱以色列人為希伯來人,可能是對他們作奴僕的一種譏
諷;非利士人稱以色列人為希伯來人,舊約只有約拿一次自稱
為希伯來人〔的先知〕。
◎「服事你六年」:並非是安息年的七年輪迴,而是實在的當奴
隸六年。
●「出去」:SH 7971,「釋放」、「送走」。
●「空手」:SH 7387,「徒然」、「空虛」。
●「使他空手而去」:SH 7971+SH 7387,「徒勞地送走他」
、「無實質地送走他」。
●「多多地」:SH 6059+SH 6059,字義是「作華麗的項鍊」。
連續兩次以強調要「為他佩掛項鍊」(「多多給
予」的喻意說法)。
●「多多地給他」:直譯為「你要為他掛上貴重的項鍊」,意即
重重地賞賜他。
◎ 15:13-14 特別規定要讓奴隸離開時,必須多給他禮物。因為
大概都是因為債務問題,希伯來人才需要把自己賣給希伯來人
當作奴隸(不是戰俘)。如果奴隸空手離開主人,大概很快又
會因為財務問題回來當奴隸了。只有讓奴隸離開時,能有一些
財務上的禮物,才可能讓奴隸脫離貧困。
◎ 申 15:14 當賜福別人,因為神也賜福予我們。
●「記念」:SH 2142,「記得」、「回想」。
◎ 15:15 是說明善待奴隸的動機是因為以色列人以前在埃及也做
過奴隸,上帝讓他們脫離奴隸的身份,因此今日也要讓同胞中
的奴隸可以脫離奴隸的身份,並且避免讓他們重新落入奴隸的
狀態中。
◎ 申 15:14-15 在善待奴婢一事上,經文不斷提到以色列人自身
的經歷—神賜福,神救贖。因此,回想神的賜福與救贖,能幫
助我們善待群體當中較為弱勢的人。
●「很好」:SH 2896,「良善的」、「美好的」。
●「錐子」:SH 4836,「尖鑽」。
●「難事」:SH 7185,「艱難」、「艱苦」。
●「不可以為難事」:「在你眼中不可當作難事」、「在你眼中
不可看為困難」。
◎「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意思是希伯來奴隸的工作代
價等於雇工的兩倍,雇主已經用便宜的價格取得勞力了。
◎施行豁免、釋放奴隸都需要付上代價,在申命記中這段記載中
,執行豁免與釋放奴隸背後的基本動機是「耶和華必定賜福」
,這觀念共出現在五處地方 申 15:4-5,6,10,14,18 。
3.頭生牲畜的條例 15:19-23
◎「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因為在埃及,耶和華
救贖以色列每個頭生的,免了祂百姓受一切頭生的被殺之災,
參 出 13:1-2 。 出 22:30 規定頭生的牛羊應在出生後第八
天獻給神,但若居住地離敬拜中心太遠,故規定為一年之內都
可以去。
●「分別為聖」:SH 6942,「分別」、「待之為聖」、「奉獻
」。
●「耕地」:SH 5647,「工作」、「服事」。
●「殘疾」:SH 3971,「瑕疵」、「污點」、「缺陷」。
●「獻」:SH 2076,「屠宰」、「獻祭」。
◎這一段的意思是頭生的公牲畜就要獻給神,不可拿來做任何經
濟用途(剪毛、工作等等)。獻給神的方法就是 15:20 所記
,在中央聖所獻祭食用。但是頭生的公牲畜如果有殘疾,那就
不可獻祭,而要在城中吃掉。當然,不可吃血。
◎有學者認為這三項律例都跟「社會財富均衡」和「脫貧」有關
,若僅歸納前兩項律例(豁免年與釋放奴隸)似乎可得出此結
論,然而申命記將「頭生牲畜」的律例與前兩者放在一起時,
這裡的重點似乎是教導以色列人應對財產有正確的態度。對財
產不要過度眷戀,要能藉著這些神所賜的善待其他窮困者,也
能將財產分別為聖,所以重點應不是處理「經濟問題」,而是
明白擁有財物的重點是「神所賜」;然而,若能有這樣的態度
生活,確實能夠改善社會經濟不公的情況(次要目標)。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4/04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返回申命記第15章
本資料來源為網友自行上傳。若有版權爭議請聯絡 webmaster@taiwanbible.com
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