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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石新約聖經註釋》羅馬書第四章

羅馬書 第4章


羅馬書第四章


五.福音與舊約的協調(四)

  保羅要處理的第五個主要問題是,福音與舊約的教導吻合嗎?這問題的答案,對猶太人來說特別重要。所以,保羅要在這?表明,新約的福音與舊約的信息是完全協調的。一直以來,人都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

  四1 保羅用以色列兩個最偉大的歷史人物,即亞伯拉罕和大?,來作例子證明他的論點。神與兩人訂立了重要的約。前者遠在頒佈律法前已在世上,後者則在神頒佈律法多年後才出現。前者在行割禮前已得稱義,後者則在其後。

  我們先來研究亞伯拉罕,猶太人都以他為祖宗。他憑?肉體12有甚麼經歷呢?對於人稱義的途徑,他有甚麼認識呢?

  四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誇口的理由了。他大可以因為在神面前賺得義人的地位而感到自豪。不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沒有人能夠在神面前誇口(弗二9)。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亞伯拉罕有任何根據,可以誇口他是靠本身的行為而稱義的。

  然而,有人會爭辯說:「雅各書二章21節不是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的嗎?」經文的確這樣說,但那?的意思與這?頗有出入。當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五章6節相信神的應許要賜他無數的後裔時,他就因信稱義了。到三十多年後,當他將以撒作燔祭獻給神時(創二二),才因行為稱義(即證明他的義)。這種順從的行動,證明他的信是真的。這是外在的表現,證明他的確已經因信稱義了。

  四3 至於亞伯拉罕的稱義,經上說甚麼呢?聖經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一五6)神親自向亞伯拉罕顯現,並應許賜他無數的後裔。這位族長相信耶和華,神便將義歸到他的帳上。換句話說,亞伯拉罕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就是這麼簡單。這與行為無關,經文甚至沒有提到行為。

  四4 這要引領我們來看聖經中一節最崇高的經文,論到在救贖計劃中,行為與信心的對比。

  試想一想,某人作工以謀生計,並在周末支取工資;他有資格領這工價。這是他賺回來的。這人沒有向他的僱主叩頭鞠躬,感激他這麼仁慈,或申明自己不配得這筆錢。完全不是這回事!他把錢放在口袋?便回家,心想他所耗費的時間和勞力已得到報酬。

  然而,在稱義這事上,實情卻不是這樣。

  四5 或許人會有點驚訝,但蒙稱義的人,首先就是個不作工的人。他否定任何能夠賺取救恩的可能。他否定人有任何功德或好處。他承認,儘管他竭盡所能,仍永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相反,他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相信和信靠的對象是主自己。神怎樣說,他就怎樣接受。如前文說,這並不是甚麼值得稱讚的行為。值得稱讚的不是他的信,而是他所信的對象。

  要留意,他乃是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沒有申辯說,自己已盡最大的努力,按照金科玉律去生活,已經比其他人活得更好了。沒有。他以罪人的身分近前來,是個罪有應得的罪人,所倚靠的只是神的憐憫。

  結果如何呢?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了。由於他是本?信而不是憑行為而來到主面前,神就把義歸到他的上。因?復活的救主所成就的功勞,神給他披戴起義,使他配到天堂去。從此,神看他是在基督?的,並在這基礎上接納他。

  故此,總結說,罪人需要稱義,好人並沒有這個需要。所牽涉的是施恩,而不是報償;且是憑信心,而不是靠行為。

  四6 保羅轉過來舉出大?的例子,以證明他的論點。本節開首說正如,表示大?與亞伯拉罕有相同的經驗。這位優秀的以色列詩人說,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罪人,是有福的。雖然大?在這方面的說話不多,但保羅取材自詩篇三十二篇1至2節,並在以下兩節經文中引用。

  四7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四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保羅從經文中觀察到甚麼呢?首先,他發覺大?並沒有提及行為;赦罪是基於神的恩典,並非由於人的努力。第二,他知道如果神不將某人算為有罪,這人在神面前必定有公義的身分。最後,他知道神稱罪人為義。大?曾犯過姦淫和殺人的罪,然而這些經節給我們看見,他正享受?完全和白白得赦免的美好滋味。

  四9 然而,在部分猶太人的腦海中,可能還留?一個觀念,就是選民在神稱人為義的事上有特權,只有受了割禮的人才可以稱義。保羅再一次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證明這並不是事實。他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否只有相信的猶太人才可被算為義,還是相信的外邦人也可同得此恩福?」以亞伯拉罕為例,或會令人以為這恩福只是給猶太人的。

  四10 保羅在這?舉出一件歷史事實,是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曾覺察的。他指出,亞伯拉罕在他受割禮(創一七24)之前已得稱為義(創一五6)。如果以色列人的祖先可以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得稱為義,那麼問題就是:「為甚麼其他未受割禮的人就不能得稱義呢?」事實上,當亞伯拉罕得稱義時,他的身分仍是外邦人;既是這樣,其他的外邦人也完全可以得稱為義了,和受割禮與否毫無關係。

  四11 因此,割禮並不是使亞伯拉罕得稱為義的成因。割禮只是他肉體上的一個外在記號,表示他已因信得稱為義。基本上說,割禮是外在的象徵,標誌?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不過,這?更將其意思加強,表明神因亞伯拉罕的信,就把他算為義了。

  割禮除了是記號外,還是印證──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記號的用途是表示所象徵的實體是存在的。印證則證明、確定、核實,或保證所印證之物的真實性。割禮確認了亞伯拉罕,因信的緣故,神已將他看為是義人,也在此地位上對待他。

  割禮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這可以指他的信是合乎義的,也可以指他因為信而得稱為義。大概可以肯定,後者是正確的意思;割禮就是他的信所擁有的義,或因信而稱義的印證。

  由於亞伯拉罕是在行割禮之前已得稱為義,他就能夠作其他未受割禮的人之父,就是那些信主的外邦人。他們也可以循他的途徑稱義,就是因信稱義。

  當我們說亞伯拉罕是信主的外邦人之父時,意思當然不是從血脈而言。意思只是指出,這些信徒仿效他的信,就是他的兒女了。他們並不是因血緣關係成為他的兒女,而是因為他們效法他的模樣。這段經文也不是說,信主的外邦人成為了屬神的以色列人。屬神的以色列人,是由那些接受耶穌為彌賽亞、為他們的主和救主的猶太人組成的。

  四12 亞伯拉罕接受割禮這記號,有另一個原因,是讓他成為一些猶太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禮,並且還追隨他信的腳蹤的人。這信是他在未受割禮時已有的。

  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與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是有分別的。耶穌對法利賽人說:「我知道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約八37)然而,他繼而說:「你們若是亞伯拉罕的兒子,就必行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八39)因此,保羅堅稱,要緊的並不是肉身的割禮。人必須信永活的神。那些受割禮而又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就是真正的屬神的以色列人。

  因此,可總結說,在亞伯拉罕的人生中,他有一段時期是有信而未受割禮的,另有一段時間是有信並已受了割禮。保羅憑他敏銳的洞察力,得知信主的外邦人和信主的猶太人,都可以根據這事實以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並與他同證,作他的兒女。

  四13 「保羅持續不倦地討論下去,循?每一條論理思維及聖經的細小脈絡,把任何可能出現的反對觀念駁倒。」13現在保羅要處理的反對觀點,就是認為祝福從律法而來,既然外邦人並不認識律法,就受到咒詛(參看約七49)。

  當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會承受世界時,衪並沒有為這應許附加條件,要他們遵行若干律例條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後才頒佈──加三17)。這是無條件的施恩的應許,要憑信來接受,即今日使我們蒙神稱義的那信。

  承受世界的意思,指他會成為信主的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父(四11,12)。他會成為多國的父(四17,18),而不單是猶太國的父。當亞伯拉罕的後裔主耶穌執掌宇宙王權,成為萬王之王及萬主之主時,這應許便會圓滿地實現。

  四14 如果那些追求神的福氣,特別是追求稱義之福的人,可以憑?遵守律法而得福,那麼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信要被廢棄,因為這是與律法完全相反的原則:信關乎相信,而律法卻關乎行為。這樣應許也毫無價值了,因為這是根據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沒有人可以達成的。

  四15 律法是惹動神的忿怒的,而不是招來衪的祝福。任何人不能完全而又持續地遵守誡命的,都要遭律法定罪。由於沒有人能這樣遵守誡命,所以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被定罪受死。凡在律法之下的,都不得不同時在咒詛之下。

  然而,那?沒有律法,那?就沒有過犯。過犯就是觸犯了明文規定的律法。保羅並不是說,那?沒有律法,那?就沒有罪。一個行動,就算沒有律法加以禁止,其本身也可以是錯的。然而,在「速度限制每小時二十哩」的路標前,就會有過犯出現。

  猶太人以為,他們得了律法,就是承襲了祝福;只是他們所承襲的,是過犯而已。神頒下律法,使人藉過犯而瞭解罪;或從另一方面說,使人可以看見罪的惡劣可恥。神從來沒有打算藉?律法,使充滿罪惡的犯律法者得?拯救。

  四16 由於律法招致神的忿怒,而不是帶來衪的義,因此衪決意要藉?恩和本乎信來拯救人。衪要的是不虔敬的罪人,憑?單純的信,白白得?這不配得的永生。

  這樣,得生命的應許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我們必須留意這?的兩個詞語──定然和一切。首先,神要這應許是定然的。如果人要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的話,他就一定不能有所肯定的了,因為他不能肯定自己所做的善行是否已經足夠,也不能肯定是否合乎要求。試圖賺取救恩的人,沒有一人能有百分之百的確據。然而,當救恩是賜予的禮物,要用信心來接受時,人就可以因神權威的說話而肯定自己是得救的。

  第二,神要使這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是給獲頒律法的猶太人,也歸給那些效法亞伯拉罕相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聖經新譯本),即是眾相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

  四17 保羅為要確立亞伯拉罕是所有真信徒之父,便在這?引述創世記十七章5節:「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神揀選以色列作為衪在地上的選民,並不表示將恩典和憐憫局限起來,只賜給他們。保羅一節又一節地引用舊約聖經,巧妙地顯示神一直以來的心意,就是但凡有信心的,都會得到衪的重視。

  他在所信的主面前(直譯自新英王欽定本)一句,連接上一節的思想:「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連接點是這樣:亞伯拉罕在衪(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他(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那叫死人復活,使尚為無的成為好像已經是有的神。繼續看後隨的經文,就能夠明白這種對神的描述。神叫死人復活,對於亞伯拉罕和撒拉而言,雖然他們並未離世,但他們沒有兒女,也過了生育的年齡(參看四19)。神使無變為有,為他們帶來多國的無數後裔(參看四18)。

  四18 保羅在前面的經文,已強調亞伯拉罕蒙應許,是因為信心而不是憑守律法。這樣應許就屬乎恩典,且定然歸結一切後裔。自然地這樣就引導我們前來思想亞伯拉罕對使人復活的神的信心。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會像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無法可數。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機會實現的。然而,與人一般的指望相反,亞伯拉罕因信仍有指望,相信自己會作多國的父,正如神在創世記十五章5節所說的:「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四19 亞伯拉罕第一次得神應許會有眾多後裔時,年紀是七十五歲(創一二2∼4)。當時,他在身體上仍有條件做父親,因為他生下了以實瑪利(創一六1∼11)。但保羅在本節所提到的亞伯拉罕,已年屆百歲,神向他重申這應許(創一七15∼21)。至此,除非神施行神蹟,否則他夫妻二人就沒有可能誕下新生命了。不過,神既應許了亞伯拉罕得一兒子,他就相信神的應許。

  他的信心……不軟弱,並沒有14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也不擔憂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希望了,但亞伯拉罕仍有信心。

  四20 縱使這應許表面上看來不可能實現,但他卻沒有動搖。神既這樣說了,亞伯拉罕就這樣信;事情也就妥當了。對這位先祖來說,只有一件事是不可能的,就是神不可能說謊。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而又活潑的。他將榮耀歸給神,又尊崇神是可靠的,不管機會多寡,衪必定實踐諾言。

  四21 亞伯拉罕並不知道神會怎樣成就衪的話,但這屬次要。他認識神,並絕對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全數作成。一方面說,這是偉大的信心;但從另一方面說,這樣相信是最合理不過的,因為宇宙中最可靠的,莫過於神的說話。亞伯拉罕相信神的話,這是毫不冒險的!

  四22 神說了話,如果人就這樣聽取了,就能夠得神的喜悅;衪一直喜悅人這樣行。因此,衪將義歸與亞伯拉罕。過去,人因罪而產生罪疚,現在卻在神面前有合乎義的身分。亞伯拉罕因?信,已得聖潔的神將他從被定罪的光景下釋放及稱義了。

  四23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歷史敘述,不是單為他寫的。當然,一定程度上這是為他寫的,要把他得免被定罪和在神面前已經完全的身分,作一個存留久遠的記錄。

  四24 但這也是為我們寫的。當我們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復活,這時候我們也因信而被算為義了。我們與亞伯拉罕的唯一分別,就是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即是使他如同已死的身體和撒拉不能生育的身體有生機)。我們相信神藉?叫主耶穌基督復活,使死人得生命。麥敬道解釋說:

  神呼召亞伯拉罕相信衪的應許,而我們卻有幸蒙召去相信一件已成就的事。他蒙呼召向前仰望將來要成就的事;我們卻回顧已完成的事,就是那已成就的救恩,並有復活得榮耀的救主在天上至大者右邊作證15。

  四25 主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提到我們的過犯和稱義時,雖然都同時用了是為(希臘文 dia)這個介詞;但在本節?,兩處的含意各有不同。衪被交給人,不但是為我們的過犯,而且要把罪除掉。衪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意即要顯示神完全滿意基督為使我們得稱為義而成就的工作。就前者說,要處理的問題是我們的過犯。就後者說,因基督的復活,肯定帶來的結果是我們稱義。如果基督沒有離開墳墓的話,就不能夠有稱義的事。然而,衪復活的事實告訴我們,工作已經完成,代價已經付上了,而神對救主贖罪的工作感到絕對的滿意。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4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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