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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遵行的重點-西乃之約(5:1-22)
申命記 第5章
a. 立約的對象→現今的子民
「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因為你們懼怕那火,沒有上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5:2-3
〜不是為過去列祖的,乃是與今日仍存活將入迦南百姓而立的
b. 立約的內容→西乃十誡
「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5-40
(1)愛神的誡命
(A)敬愛獨一的主宰
(a)獨一的主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5:7
(b)單事奉祂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5:8-11
(C)尊神為聖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5:11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利19:12
〜地上國家的國旗尚且不可亂用或藐視,何況神偉大的名,更應尊重,不可亂用祂的名起誓或褻瀆祂。
(B)順從真神的吩咐
〜前面的誡命是不可,後2條是「神所吩咐」要行的,愛神的人,自然行神所吩咐
(a)要分別出來歸神
「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5:12-15
〜安息日的意義是在第七日分別出來,成為聖日,不屬自已,在這日不作工,單記念神的創造,神的拯救,享受神的安舒,與人一同分享。
(b)敬重神所用的人
「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5:16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神給地上權柄管教兒女,作為兒女,要孝敬他們,像尊重神一樣,這樣神必賜福
(2)愛人的誡命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
(A)不加害別人
(a)不可殺人
「不可殺人。」5:17
(b)不可姦淫
「不可姦淫。」5:18
(c)不陷害人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5:20
(B)不虧欠別人
(a)不可偷盜
「不可偷盜。」5:19
(b)不可貪婪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5:21
〜只要愛人如己,就能不加害別人,不虧欠別人,也完全了律法
〜十誡已包含愛神愛人的精要,人掌握,活用背後的總剛,就已足夠,不要別的話了。
「這些話是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大聲曉諭你們全會眾的;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他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5:22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10/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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