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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22章

生活的一些準則(二十二1∼12)

思想 你認為聖經的內容不易實踐嗎?這些經文的背後有甚麼適切我們今日生活的呢?

  這?所記載的條例,有一「若」字作為開始,表明乃是一些可能情況下的施行法則。

 .責任的承擔(1∼4)。對於那些迷失的牲口,百姓有責任加以看守與帶回給物主。這不是一種任由人取捨抉擇的義務,乃是一種責任,是神對百姓的一種吩咐。從這?,使我們可以思想今日我們對弟兄姊妹的責任。那一種純以自我利益作為中心的思想,不應在教會中有立錐之地,我們既然在主?成為一體,豈非也承擔了彼此幫助、照應的責任嗎?

 .衣飾(5)。大多數學者以為這節經文提及男女衣飾的區分與迦南宗教的混亂衣飾有關,甚至於懼怕有同性戀的罪惡存在(可參利十八22)。

 .放走母鳥(6∼7)。關注大自然的資源與平衡。

 .建圍欄(8)。防範人命的損失。

 .兩物的攙雜(9∼11)。暗示尊重神創造的獨特性,並且這些措施在當時可能被認為有神奇力量。

 .作繸子(12)。是代表時常紀念神的律法,終身不渝。

  以上所述的是一些人生常會遭遇的事,包括不與一切異教的形式連合、看顧自然、慎防人命的失喪及重視神的秩序與安排。這些均可應用在我們的信仰生活當中,神所關懷的,也包括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也當在生活層面的任何活動上,看準神的心意,並以之作為我們處事的原則。相信在很多事上,神的原則是有的,如何實行則有待我們去深思其應用的方式了。

祈禱 主啊,當我在某事上不知如何抉擇時,求?將?所啟示的原則提醒我,使我曉得順從?而生活。



基督徒的貞潔(二十二13∼30)

  聖經對婚姻的忠貞要求,並沒有因時代的變更而有所改變,耶穌於新約也再次重申婚姻貞潔的重要性(參太十九3∼12)。這段經文亦有「若」字作為條件的用詞,故此是一些切合時代需要的條例。若與近東的法典比較,則可發現與當時的法例有相似的地方。

 .夫妻的關係(13∼22)。婚前性行為受禁止(20∼21),而婦女的權利亦受保護,既不能任意受不合理對待,也防止丈夫貪新棄舊,亦免使無辜者的血傾流。對當時的「盲婚啞嫁」,這些條例的確起了約束的作用,因為夫婦關係備受重視。今日崇尚自由戀愛的社會,婚姻的關係是出於自願的,然而卻更經不起考驗。基督徒怎樣看婚姻呢?神設立婚姻,也不喜悅人輕視婚姻,昔日如此,今日也如此。婚姻的成功需要付上代價,為自己的選擇作出代價,乃是神所欣賞的。淫亂的代價是死亡,讓我們不要輕看它。

 .行淫者的刑罰(22)。參與淫亂的雙方均要為自己的罪惡付上生命的代價,今日世人可能已經接納這種罪的存在,但神永遠不會認可這行為的。

 .城?與郊野的分別(23∼27)。主要的分別在於自願或被強暴,二者一律的待遇當然絕不合理。今日我們也當以同情的態度接納那些受害者,不當以歧視的眼光看她們。

 .未許配人的女子(28∼29)。這段經文較難了解,但這是一種對女性的保障,包括娶她為妻及不可休她;此外,若比較出二十二16∼17,我們可以發現女方有拒絕之權利,而男方不單沒有不娶之權,尚要付出當時的標準聘禮五十舍客勒銀子。

思想 你在男女關係上所持的是甚麼標準呢?你是否願意為貞潔的婚姻付出代價?──《新舊約輔讀》



4 處置失物或牲畜的條例 廿二1∼4

{Section:TopicID=608}廿二1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這是將約書(出廿三4)中的規定更為平實化。約書是指見仇敵的牛驢迷了路,總要牽回來。這在很多人是做不到。這?卻用弟兄,就是以色列人的同胞手足,是應當人人都做得到的;不該再假裝看不見的。

{Section:TopicID=609}廿二2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這更表明這弟兄並非血統之親,乃是同胞以色列人的稱呼。將這失迷的牲畜留在家?的目的,並非據為己有,否則就成了偷盜罪,是誡命所不容許的(出二十15;申五19)。犯偷盜罪被查獲時,是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出廿二1),其他失物則是加倍還的(出廿二9)。

{Section:TopicID=610}廿二3∼4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都要這樣行…… 這是把第1節之失迷的牛羊,擴充到失落任何東西,都不能在拾獲時即據為己有,否則就當偷盜罪處置,正如前節所解釋的。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牛或驢之所以會跌倒在路上,是因為牠有重馱,故此在重馱翻側時,便被厭倒(參看出廿三5)。在這樣的情形下,牛主或驢主一人,是解決不了這問題的。他必須要有另一人之助來合力將重馱抬起,才使牲畜能再站立起來而繼續行程。約書所提的是「恨你之人」,這?卻平實的提到弟兄,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就更不應該詐作看不見,而不去幫助弟兄了。

{Section:TopicID=611}廿二1∼4

  凡看見有人的牲畜失迷了路,都不應該假裝看不見,總要牽回來交還給人。若不知這牲畜的主人為誰,或知而住得離你太遠,就要把牲畜牽回自己家中暫養,讓失主自己前來認領。不單是牲畜,就是其他失物,也應照樣拾回送還。在看見別人的牛驢馱重擔翻側時,亦不應當假裝看不見,乃當幫助牛或驢的主人拉扶起來。

5 男女服裝應有分別 廿二5

{Section:TopicID=613}廿二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cs8 這不但是對奇裝異服的不准許,乃因迦南地的一些神祇中,有女祭司的設置,而女祭司的服飾是穿?和男祭司的打扮相仿。

  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 這也不但是禁止奇裝異服,乃因有許多「人妖」,即男扮女裝的孌童──為男子同性戀者而設的男妓(參看廿三17∼18;利十八22,二十13等),是穿女性服裝的緣故。為杜絕這些歪風,所以有此規定。

  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因為敬祀他神和作為男妓或神女,均是違背上主的誡命的緣故,所以凡穿戴異性服飾的,均為上帝所憎惡,就是應當除滅,或與之斷絕來往的。

{Section:TopicID=614}廿二5

  男女服裝有別,是因上帝在造男造女時,不但使其性別不同,各性的功用亦有異。為這原因,不但為尊重上主的創造,要在服飾上男女有別,也為免混淆敬拜真神的人與敬拜假神者無分歧,並杜絕男娼女妓的行為,更要使男女的服裝有所分別。

6 取鳥窩的條例 廿二6∼7

{Section:TopicID=616}廿二6

  你若路上遇見鳥窩……?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這條例,在表面上是一種人道精神,這實在也是。但其中心旨題卻和敬畏神的受造物有更大關聯(參看二十19∼20,廿五4等)。這也是環境保護的問題,從這種人道精神作出發,在長遠的眼光來看,對人類的食糧供給,就有更好的資源。否則的話,短視的人取了母鳥和小鳥,或是取了母鳥和鳥蛋,他固然是一時「得」的多了,但天然資源的供應,卻給他斲喪了。

{Section:TopicID=617}廿二7

  總要放母,只可取雛cs8 見前節註釋。

  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這是申典和申命記派勉勵人行善和遵從上主的誡命和律例的慣用詞(參看四40,六2、3,十二28等)。

{Section:TopicID=618}廿二6∼7

  偶遇鳥窩中有雛鳥或鳥蛋時,若母鳥亦在而同時被捕獲,不可全部取去,總要有憫憫心腸,把母鳥放了。這樣做,不但個人的善心會蒙上主賜福,得以長壽,也是留下人類糧食的供應資源,使這天然的生息,不至斷絕。

7 房屋欄杆的條例 廿二8

{Section:TopicID=620}廿二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 要了解這節經文,便須先明白以色列人的房子建築的形式。自古以來,因以色列地多石頭,他們的房子都用石塊堆成。四面有四幅牆,房頂也用木材樹枝蘆葦等物作墊而造成一幅像四周圍一樣的牆。因為要防雨禦寒和避過夏日的炎熱,所以房頂的那幅平面牆也和其他的牆一樣厚,並也叫做牆(參看王下四10)。因為是個平面的牆,所以可作曬物和夏天睡眠之用,為?上下方便,屋邊的一面牆就會以石塊堆成一個梯級。至今以色列地有很多房子仍然是用這種形式建造的。耶路撒冷舊城因為屋與屋聯接緊密,我們甚至可以上到人家的屋頂當通路來行走。和合本因為照譯原文,所以在王下四10繙成「在牆上蓋一間小樓」,使許多中國人莫名其妙。現代中文譯本把該節意譯為「在屋頂上造一間小房子」,卻是合乎原意且令人易於明白的。因為房頂是平台,且時常有人使用,所以就當安上欄杆。

  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房頂若不安上欄杆,有人從房頂上掉下,無論是受傷或死亡,都是不安欄杆之人家的罪過。特別是因此而跌死了人,就是一種疏忽的殺人罪。為這原因,巿議會仍然是會追究責任的。

{Section:TopicID=621}廿二8

  建造房屋的人,房頂必須安上欄杆。若不安上欄杆,有人從房頂掉下或死或傷,都要以房主的疏忽論罪。

8 撒種耕地與衣服的條例 廿二9∼12

{Section:TopicID=623}廿二9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 這是遠古認為有魔障的混雜,因此不准將不同的種子在葡萄園中合種。這種例子卻給保留,並予以新的解釋。解釋之一是上帝造萬物既各從其類(創一11、12、21、24、25等)人就不當將其混雜。解釋之二是葡萄園既象徵以色列人(賽五1∼7),因此就不可在其中有異族的成分。然而,這些解釋都是後期的。甚至利十九19把這些古例照列為律例,亦沒有真正的給予解釋。

  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這是對混雜兩種種子撒在葡萄園?的人的警告,並若照作之後的懲罰。可是,卻也沒有說出要這樣懲罰的原因。

{Section:TopicID=624}廿二10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迦南地石多土硬,耕作的耘田耙地都用兩頭牲畜並拖耕具。有時兩牛,有時兩馬或兩驢。也有一馬一騾的,但不准用牛與驢並耕。這原因雖也有遠古魔厲故事作背景,但申典在此並未加以解釋。拉比的解釋是兩畜的身形一大一小,不但製軛不便(以色列地的軛都是按並耕的牲畜「度身定造」的),耕作時且會一隻要用力過大,一隻則不必負擔甚麼力氣(這就是太十一29主耶穌教訓「你們當負我的軛」時,可給我們極大安慰的地方。因為他與我們同在,並共負一軛:力量都由他付出了,我們的軛就容易,而擔子也輕省了;並且,我們的軛都是度身定造的,他知道我們能負擔的有多少,故不必憂慮擔當不起。)

{Section:TopicID=625}廿二11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 請參看利十九19和前面第9節的註釋,但其中葡萄園喻以色列的解釋不適用於此。

{Section:TopicID=626}廿二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作繸子 這是用藍色的線條作成的小短帶子,釘在外衣的四下端的。其目的是用來提醒佩帶者要遵守上帝的律例,而不隨?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的(民十五38∼41)。但在耶穌時代,有些人就為表現虔誠,特別將這衣裳繸子做長了(太廿三5),為的是要人看見。甚至有的做了六一三條繸子安在衣邊,含意是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加上他身上的每根骨頭,都在遵守?上帝的誡命。另一說是當時猶太人的律例,有六一三條之多,所以表明每一律例都在謹遵?。

{Section:TopicID=627}廿二9∼12

  這四節有關撒種耕地衣服料子和襚子的經文,其來源都很古遠,是迦南古代和魔神符籙等類相關的傳統,給不加解釋的承傳下來成為律例。但後代卻給予新意義,有的在五經上有解釋,如作衣裳繸子的吩咐。但有的卻沒有解釋,只在後代的拉比著作中,給予他們的意見,如不可混雜撒種在葡萄園,不可用牛驢共負一軛並耕和不可穿以羊毛和細麻混雜作的衣料等。

八 有關貞操的條例 廿三13∼30

  以下有六項與個人的行為之是非問題相關的律例,並且都與男女性事有關聯。第一項乃與女子結婚時是否為處女有關,而實際卻在對聘禮的爭執。第二項是通姦罪。第三項是苟且罪。第四項是強暴罪,第五項是玷污罪。第六項是亂倫罪。這些記述,若考查中東的風俗,可說一般的都大同小異,主要在處罰的輕重不同而已。因此,這一大片經文(廿二13∼30),可在罕摩拉比的法典(Code of Hammurabi,約主前十八世紀)中,找到很多類似的規定。

  因為第一項有關是否處女的問題經文較長,其他五項經文均甚簡短,我們就將這一大段經文分開兩部分來研討。

{Section:TopicID=629}1 處置貞潔與否的條例 廿二13∼21

{Section:TopicID=630}廿二13∼14

  人若娶妻,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 之所以會恨惡新婚之妻的原因很多:不漂亮,無貞潔,不懂善事父母,不善炊事,不能妥理家務,或其他令其覺得付了五百日工資(五十舍客勒)銀子的聘金,頗為不值。還有,見異思遷,想藉口休妻另娶,亦可能是一個主要原因。

  信口說他,將醜名加在他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他同房,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 不管恨惡他的原因是甚麼,按中東一帶的風俗,只要說這女人不貞潔,在新婚之夜發現她不是處女,便最容易暗中退婚,取回聘金,且可再娶。否則的話,這女人要給石頭打死(見後面21節),其家人會不忍心如此讓親人受死,且帶來全家臭名。

{Section:TopicID=631}廿二15∼17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貞操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 以色列人因為流徙四方,其風俗已多因所居之地的影響而有或多或少的變動。但在中東的亞拉伯人,仍在多數地區保存這樣的風俗:新婚初夜染有血跡的床單,是由女方交給父母保存的。現在在受到女婿的攻訐,他們便將這憑據拿到市議會(城門的含意),向眾長老投訴。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 這仍是大男人社會的時代,雖然父母都要到市議會「作見證」,但說話的則是父親cs8。父親只把女婿的無稽,和女兒有貞潔的事實說出。

  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父親的口說無憑,這塊染有血跡的床單,卻是實據。

{Section:TopicID=632}廿二18∼19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在有真憑實據後,妄作假見證要陷害人的,自己就要受害了。這?的cs9懲治,原義並不只是訓誡或申斥的意思,還包含鞭打在內。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 這是比聘金多一倍的罰款(參看29節)。這樣的重罰,目的也在警戒人不可信口開河,誣蔑妻子為不貞。

  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這律例是給這妻子以特別的保障,並有市議會為後盾。本來,按廿四1、3的律例,丈夫若對妻子不喜悅,只要寫張休書就可打發她離夫家的。但這男人卻為想得回聘金而誣稱妻子原非處女,所以在證據確鑿後,他不但被鞭打訓斥,罰了一百大銀,還此後不能休她了。

{Section:TopicID=633}廿二20∼21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這是在另一方面,若女子真的原非處女(當然,若按廿四2∼3所說的後夫,又當別論,請參看該處註釋),其父母又提不出證據來,那就不得了。要以下面的記載來處理。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 這不貞潔的女子要被治死,並且是帶到她父家的門口行刑,目的並不單在使這家人心痛,也在公開羞辱這家的人。

  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 這樣的處置法,不單表明這家人為醜,也在說明這女子在家中的淫亂行為,是敗壞了以色列人的風俗,使整個社群蒙羞。為這原因,甚至在今日的以色列地和西岸地區,不論是以色列人或亞拉伯人,對未出嫁的女兒都管束得很嚴緊。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申典慣常的訓勉結束語(參看十三5,十七7,十九19,廿一21,廿四7等)。但在這?,是指未嫁女不貞潔的惡,從此就不再有人敢效尤了的意思。

{Section:TopicID=634}廿二13∼21

  這段經文是論到未嫁女的貞潔的法例。按習例,以色列人結婚後,若在洞房時發現妻子不是處女,他若對此女不滿而又恨他,則可向父家說明,便在暗中休她而得回聘金。女方父母若不肯退回聘金,便會公開這醜事。男方揚言新婚之妻不是處女,女方的父母就要拿女方新婚後交父母收藏的初夜時染有血跡的床單,到市議會去向長老投訴。長老在有這父母兩人的見證,並有這床單的實據為憑後,就要拿住男人,申斥他信口誣蔑人,懲以鞭打之皮肉災外,還要罰他聘金的雙倍,即一百舍客勒銀子的名譽賠償。又規定此後不能休這妻子,以保障女方在家庭中有穩固的地位。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拿不出證據來,那就證明這女子出嫁時並非處女,是在父家行了淫亂,破壞了以色列人的善良風俗。因此,她要被拉到父家門口,在那?被人用石頭打死,藉作懲治以戒後效,並使這家門蒙羞辱。

2 處置行淫的條例 廿二22∼30

{Section:TopicID=636}廿二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 這律例,不但在利二十10有相同的記述,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條,亦有類似中國古代習俗裝豬籠投入水中的規定:「若諸侯的妻被捉在床與人通姦,就當將他們捆綁投入水中。其中若想容其妻子存活,則須請求王上免其一死。」(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七一頁)。為這原因,約八1∼11的被拿之淫婦,未見男的被帶來,是不合古例的,純為惡意試探耶穌之舉。

  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這是指除掉通姦的惡事。請參看21節的註釋。

{Section:TopicID=637}廿二23∼24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遇見他,與他行淫 這?的遇見原文是「尋找」;不單是偶遇,亦可有約會的意思。故此這就和通姦罪相同了,因為女方是已經許配了他人(即訂了婚的)。按以色列的俗例,訂婚是視為與結了婚無異,只是還沒有洞房而已。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 這是和治通姦無異;但與女方結婚後被發現非處女的處死的地方不同(參看21節)。

  女子是因為雖在城?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 這是教訓女人若被強暴,必須大聲喊叫,否則就被視為通姦──雙方同意的和姦罪。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請參看22節的註釋。

{Section:TopicID=638}廿二25∼2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這?的遇見,雖與23節的為同一字根,但那?沒有像這?一樣用了強字。23節所記定必是和姦,因為女方沒有喊叫。她若喊叫,必會有人聽到,因為是在城?。就算喊叫沒有人聽到,也可以把強暴的男人嚇跑,因為他也懼怕。但在這節,明顯是一宗強姦案,所以只將男子治死。

  但不可辦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這不可辦女子的原因,所給的理由正如十九11所述的,是驟然受人攻擊,自己無法還手。何況這是在田野,縱使她喊叫也無人聽到。這就是這男子敢於向她施暴的原因。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三○條也規定,與已許配他人之女子性交,男子當治死,女子可放過。但該法典則不像申典一樣,分開在城市或田野;且也未論及女子有否喊叫的問題。

{Section:TopicID=639}廿二28∼29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這是一項玷污罪,?重點在被人看見。若未被人看見,他們可以在雙方暗許之下,正式提出婚嫁。這?雖有抓住,卻不像前項的強暴,而且這女子是尚未婚配的。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這項條例與約書(出廿二16∼17)所要求的類同。所不同的,是這?規定了聘金的數字(五十舍客勒銀子),但女子的父親卻沒有不同意權,而男子則終身不能休此妻子。

{Section:TopicID=640}廿二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這節的記述,和祭典的聖潔律同(利十八8)。利未記(二十11)且規定與繼母行淫的,兩者都要治死。在以巴路山的咒詛,也提到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申廿七20),因屬亂倫的罪過。

{Section:TopicID=641}廿二22∼30

  這些屬於通姦、苟且、強暴、玷污、亂倫等的行為,有些地區的現代人仍然在實施這樣的習例,有些地區則認為太過嚴厲。但無論如何,這些都是維護女權,保持社會純良風尚,並使以色列人的律例受世人讚賞,且顯出是比罕摩拉比法典進步得多的原因。──《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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