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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20章


憐惜的神(二十1∼20)

  在有關以色列人與別國爭戰的事上,神以自己作以色列軍隊的統領,使他們戰無不勝(1∼4)。但神卻對戰爭有特殊的吩咐:

 .憐惜戰士的需要(5∼7)。有三種人是可免出戰的,即新建房屋者、新栽葡萄園者和新婚者。這樣的囑咐,目的是要參戰者心無二意,單單倚靠神(參士七2),因為勝利不在乎爭戰的人,乃在於神,故此心志較人數更重要。

 .憐惜膽怯者(8∼9)。這節經文進一步指出神重視爭戰者的內心態度,有信心的戰士是不會懼怕的,懼怕者反映他們對神可能沒有信心。今日參與教會事奉爭戰的信徒,常會有心不專誠者或心中懼怕者存在,以致不單工作沒有進展,反而受累。沒有事奉心志者不可勉強事奉,寧缺毋濫是成功的指標;此外,事奉心志的不純是有傳染作用的,可使更多人失卻心志,讓我們更加謹慎的事奉神。

 .憐惜生命(10∼15)。對那些迦南七族以外的人,以色列人當以和平為首,其次才是爭戰,因神看重一切的生命。然而神特別分開那七族迦南居民,將他們剿滅淨盡,不留一人,其原因是避免日後以色列人被帶領敬拜他們的神(18),因而離棄耶和華。神是否一位兇殘的神呢?從祂連一棵結果子的樹也愛惜(19b)來看,祂又怎會如此待人呢?有人認為對這七族人的措施是免除後患,也因他們的罪惡滿盈(創十五16);並且趕盡殺絕是當時戰爭的一種常規。對我們而言,以相信、接納的態度來思想,較以批判、反對的眼光來看,更容易了解神這樣的吩咐。我們在面對罪惡時,也當將它們趕盡殺絕,不容它們存留擾亂及滋生擴散,因為罪惡是十分可怕的。

思想 戰爭是人所憎厭的,卻不能斷絕,這是神的錯嗎?──《新舊約輔讀》



六 有關戰爭的條例 二十1∼廿一14

  這一大段經文(二十1∼廿一14),主要是論及與戰爭有關的條例。有關戰爭的條例,後面在廿三9∼14,廿四5,廿五17∼19等,仍然是屬於這一類的律法。之所以會被分裂在不同的章節,有的顯然是因為與前段的經文相關聯,有的卻無法找出其理由。最佳的解釋,乃是編者在不同的時候,於不同的地方找到的資料,所以沒有將與戰爭有關的條例,編輯在一起。

  此外,在本大段經文中,就是我們將它標作「附例」的廿一1∼9,卻似乎與戰爭並無關聯。但在實質上,是有?關聯,因為古代在某一地方發現有人被殺,卻不知他為何被殺及殺人者為誰,整個社群就有罪疚,因為認為是魔鬼與當地的人挑戰,必須設法平息這種「戰事」,否則瘟疫或其他災難就會臨到這一社群。

  還有,在這一大段經文中,正如我們在註釋的時候會指出的,是許多古代的流行迷信或古代傳統的習慣,給加上了新的外衣和新的解釋。

{Section:TopicID=565}1 可免參戰者 二十1∼9

{Section:TopicID=566}二十1

  你出去爭戰的時候,看見馬匹、車輛,並有比你多的人民,不要怕他們…… 戰爭條例的開端,多用你……的時候。這是形式。但在內容上,最重要的是爭戰的勝敗全在乎上主(撒上十七47),而不是依靠刀槍、馬匹cs8或車輛。一方面,我們可體會到,由約書亞經士師時代到王國初期,以色列人都懼怕敵人的鐵車(書十七16;士一19,四3等)和馬匹車輛的眾多與威猛(書十一4;王上二十25等)。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在申典編輯時代的先知,不論在南方(賽三十16,卅一1起)或北方(何十四3)工作,都申斥執政者依仗馬匹車輛,而不依靠上主的過錯。因此,在戰爭條例的開端,明白的揭示不要怕敵人的馬匹、車輛和人數眾多,因為領你出埃及的耶和華你上帝與你同在。這意思就是說,因上主的同在,正如祂當年將埃及的車輛和馬兵都拋在海中(出十四章)一樣,祂也必為你爭戰(出十四13∼14)。

{Section:TopicID=567}二十2∼4

  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說…… 這?祭司宣告的話語,也正是第1節勗勉者之話的延伸。這些話,與九1∼3和卅一3∼6都有很大的關聯。不過,明眼人可以一眼看出,這三節話必是另外的人所加的插句:不單是因為抬出祭司來(即高舉祭司的職分的含義),也使用第二身複數的「你們」,與前後文用單數的第二身稱呼(你),並不一致。此外,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這被稱為 Shema 的語句,卻是申典南國編修的喜用詞,正如五1,六4,九1,廿七9等,為召集會眾之言。

{Section:TopicID=568}二十5∼7

  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 這?所用的官長和第9節所用的軍長,都是王國時代的文武官的職稱,與摩西時代或士師時代的光景都不切合,是另一項證明申典的編寫時代,正如我們在緒論中所講的,是在王國時代的中後期,即主前第八世紀末至第七世紀的下半葉。官長宣告了下面三種人,可免參戰:

  誰建造房屋,尚未奉獻 指建了新屋尚未入居的人。

  誰種葡萄園,尚未用所結的果子 葡萄園並不像其他的果園cs8要許多年才有果子可嚐。葡萄園即種在當年即有收成,所以是不必等候許久的。

  誰聘定了妻尚未迎娶 指訂了婚而未娶者。

  這三種人都可以回家去享新屋,吃新葡萄,娶新婦,不必當兵參戰。表面看來,這些都是為人道的理由,使他們免服兵役。從現今的申典來說,也的確是有人道精神。但在實質上,卻有當時當地的風俗背景。那時候,他們認為正如新娶妻易惹魔鬼來纏擾一樣,一切新的事物都易惹來魔障。因此,為免這些易惹魔障之人負累其他的人,最好是不容他們參與軍役。而現在官長作這樣的宣告,是不欲明白的說出內情,只在表面顯示國家對他們有恩,免得他們出戰陣亡時,別人去住他的新屋,享受他的新葡萄或由別人去娶他的未婚妻。

{Section:TopicID=569}二十8∼9

  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誰懼怕膽怯,他也可以回家去…… 這是第二種的宣告,但這宣告也與前面的宣告相關聯。因為那些易惹魔障的人留在軍中,其他兵士知道了,就容易會生出懼怕來。這?卻直率的宣告懼怕膽怯的可以回家去。因為作戰之成敗,乃在於士氣之是否高昂,勇戰意志之是否能以堅持。那一方先洩士氣,先一分鐘拔腳後退,那一方就開始打敗仗了。為這原因,怕死或心?有牽掛的人,不能留在軍中,免得其他軍兵的戰鬥意志受到連累。

  官長對百姓宣告完了,就當派軍長率領他們 這?的官長,是政府的文官;軍長卻是武將。明顯的,招募軍兵是文官的事務;統領、訓練,和指揮作戰,卻是武官的職責。

{Section:TopicID=570}二十1∼9

  為應付申典編修時代的內憂外患,並受制於亞述人之限定保安兵員人額,就必須仿照士師時代之召集會眾,作短期訓練就出戰之法來突破困境。又為激勵士氣,就叫他們思想出埃及時代,上主之與以色列人同在,並為他們爭戰。所以在這條例上,一方面是去除一些會令軍兵懼怕魔障的因素,宣告新建房屋未入住的,新種葡萄園未嘗其中果實的,新訂婚未完娶的,以及懼怕膽怯的,都可以回家去而不必參戰;另一方面,卻勗勉軍兵不必懼怕敵人的馬匹車輛和人員的眾多,因為戰爭的勝敗,全在乎上主。

2 和與戰之道 二十10∼18

{Section:TopicID=572}二十10∼11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的民宣告和睦的話 這種先禮後兵的方法,明顯的是有約書亞記第九章的史跡為背景的。但該章經文是記述以色列人給基遍人騙和訂約,而收了基遍人為全會眾作劈柴挑水的人。這?卻主動的向城?的人宣告和睦的話,城?的人若打開城門投降,他們就都要給你們效勞,服事你,正如對待基遍人的方法一樣。

{Section:TopicID=573}二十12∼14

  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 城中的人既不接納和睦條款,就要圍城,並在攻破之後,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這是有民數記卅一章殺戮米甸人,和擄了他們的婦女孩子,牲畜財物,並用火燒了他們的城邑和營寨為先例的。

{Section:TopicID=574}二十15∼16

  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 這明顯的是已住居在迦南地之後的筆法和語氣。在巴勒斯坦地,或說迦南地以外的很遠城邑,去攻打的時候,才先以和睦的話宣告。但在巴勒斯坦地這些國民(就是17所提的各族)的各城,對待的方法就不同。

  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上帝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含意是要將巴勒斯坦地各族的人,男女老幼都要殺絕(參看書六21)。原因有多項:(一)他們的風俗習慣敗壞,罪惡滿盈了;上帝曾忍耐他們數百年,都未見悔改(參看創十五13∼16)。(二)因此要用完全的毀城,當作獻給上主的祭,以潔淨那地方。(三)這地方已因上主預知他們的敗壞無可救藥,已經應許賜給亞伯拉罕和其後裔為業了。

{Section:TopicID=575}二十17∼18

  只要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將這赫人……都滅絕淨盡 這?所提在巴勒斯坦居住的,只有六族人。這可能是北國申典的原筆。但在撒瑪利亞五經抄本和七十士譯本,都在希未人之後加了革迦撒人,而成了七族的國民。這加法可能是要和七1的七國民相和諧。七1屬南國的編修。南國的編修正如南國的其他文獻(耶典、祭典)一樣,很?重數字的問題(有關數字問題,可參閱拙著《舊約概論》第九章第?節)。這?吩咐要將當地國民都滅絕淨盡的原因,除了前面所提的三項之外,是申典最?重的事項,就是:

  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 這可憎惡的事有二:其一是敬拜他神──在獨一的上主之外,有別的神;其二是因拜他神而來的邪風敗俗,如將兒女焚燒給他們的神獻祭,在敬神的場所有神女(廟妓)的侍奉而行淫亂的事等。這些,都是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的事。

{Section:TopicID=576}二十10∼18

  按前先知書各卷所述,迦南地各族的人,一直都有遺留下來。為使以色列人能在同一真神,同一聖所和同一律法下振興光大,這段戰爭條例主要就叫他們施行「遠和近滅」的策略。遠和是指到遠方攻城時,先向該城講和睦話。城內居民願降,則收他們服勞役;不願降便圍城,在城破後殺盡男丁,將婦女孩子牲畜財物收為掠物。近滅的含意,是指在迦南地的各族居民,不論男女老少都要滅絕淨盡,且不可取當滅之物,免遭上主的刑罰。要毀滅這些族人的原因,是為免他們引誘以色列人敬拜他神和隨從他們的邪風惡俗;又因為這迦南地已應許賜給以色列人了。

3 戰場與砍伐樹木問題 二十19∼20

{Section:TopicID=578}二十19

  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 申典之所以會關心到戰爭對環境的破壞,一方面可說是非常的特別,一方面也可說是有歷史的背景所使然。因為在申典編寫前的一百多年來,在中東地區所見的戰事,使環境的破壞已達到極點(如王下三19、25等所述的,就是一斑)──環境的保護,卻是創造萬有的主所予人的使命之一(參看創一28,二15等)。

  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 之所以不可砍伐,除了免去對環境的破壞,以至違背上帝予人環保的使命外,也有實用的價值的。圍城日久,糧運維艱:就近的果樹,就是軍糧的一部分。

  田間的樹木豈是人,叫你蹧蹋麼 上帝雖然准許被圍攻的城,在城破後可殺盡其中的男丁,但樹木不是人,它的生長須經許久的年代,而其擁有主亦是上帝。故此,非因必要,就不得亂加砍伐,以致蹧蹋了環境的美觀。

{Section:TopicID=579}二十12

  惟獨你所知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伐…… 這經文隱隱指出,惟有在三種條件下,才可以砍伐樹木:(一)不是結果子可作食物的樹木。(二)這樣不結果實作食物的樹木,在影響攻城視線和通路,或容易給敵人利用作隱蔽時,才可毀壞。(三)需用為修築營壘,以利於你所攻擊之城時,才可砍伐。

{Section:TopicID=580}二十19∼20

  戰爭會破壞環境,特別是對樹木的破壞,一方面使糧食短缺,另方面影響山崩土裂,使環境由美觀變醜惡,也影響天候和空氣的不清新,更令土壤耕作受到破壞等,實在有數不清的惡果。為這原因,申典的編寫者一方面鑒於過往歷史的經驗,一方面也是聖靈的感動,使在二千多年前的人,就寫下這對環境保護重視的律例,要求在戰場上非有必要,就不可砍伐樹木,特別是結果子可作食物的樹木,更需盡力的保存。──《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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