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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叢書》

民數記 第30章

遵守誓約(三十1∼16)

  本章是補充利未記第二十七章的內容,因它論到婦女所起的誓,分成四類別:

 .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起誓(3∼5)──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親是否應承而定,如父親聽了而不應承,她就可得神的赦免,不須接受刑罰。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已婚的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丈夫有權取消。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9)──她們因與丈夫在法律上已無關係,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約。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照樣,丈夫應承與否可以決定她們是否須守誓約。

  歸納起來,下列幾點與誓願有關:

 .起了誓願,就當甘心受誓言所約束,因為這是起誓的目的;如覺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就不要隨便起誓。

 .婦女所趧的誓要受父親或丈夫之左右,因為他們是「家長」的身分,這身分是由神賦予他們的。

 .若父親或丈夫過後才反悔,他在神面前就有罪,等如自己許願而又廢棄的犯罪程度一樣。

祈禱 神啊,求?幫助我,凡我所行的事,不只向?交待負責,也要向人交待負責;若應承了別人的事必盡力而為,絕不食言。──《新舊約輔讀》



婦女的許願(三十1-16)

這是獨立的一章,處理一個其他地方沒有處理的題材。它是關於任何的『許願……起誓……諾言』的確實性,特別涉及這樣的問題:即當男人被考慮要對他們自己的決定和起誓負責;婦女只有當她們是寡婦或者離婚,才以個人責任來考慮。否則的話,她們的父親或丈夫具有最後的權柄。在舊約聖經中教導有關起誓的其他經文,在此提供民數記六章(參見注釋──奉獻作拿細耳人{LinkToBook:TopicID=124,Name=奉獻作拿細耳人(六1-21)}),利未記五章四至六節,廿七節,申命記廿三章廿一節以下,作為參考。

在本章的開端出現一條律法:人必須無條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約束。這是新約報導有關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別是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節的教導。耶穌不是小題大作,而是講到宗教生活的意義和易受攻擊的方面。我們中間若有輕易起誓和承諾的人,應去聆聽祂所說的話,並要曉得關於這方面猶太人的背景。

猶太人的法律是建基於舊約的。從『孩童』變成一個『成人』的年齡是十三歲加一天。十三歲以後是律法上的一條界線(bar mitzvah,這個詞的意思是『誡命之子』),達到這年齡的青年人能夠為自己制訂有約束力的合約和誓言。這是惟獨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節記載的事件發生的背景,當耶穌達到這個年齡時與祂的父母到耶路撒冷聖殿,去被奉獻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祂在上帝面前成為一個『成人』,祂被發現『在殿?,坐在教師中間,一面聽,一面問』。

然而任何的婦女不論甚麼年紀,只要未婚,都在她父親負責的權柄之下(3-5節)。這一章規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訂合約,但是她的父親能夠取銷它們,只要他在同一天聽見它們,他就可以這樣做。甚至他既不需要聽見它們的制定,也不需要在它們制定的那一天取消它們,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訴他即可。可以假定這種密告者經常是某人或者許多人,包括那些想盡可能快些知道所說的話成不成立的人。靜默意味?贊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個婦女起了誓然後在她父親聽見之前結了婚,或者時間來不及取銷它,那樣一旦丈夫聽見它責任就落在他身上(6-8節)。惟有寡婦和離婚的,要直接對她的誓言負責(9節)。

餘下的案例包括婦女在結婚時許了願,對所許的願丈夫有最後的決定權(10-15節)。他的沉默將使許的願成立,而他的廢止將使之無效。但這?提出重要的一點(15節),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時間以後,他要廢掉所許的願,那時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也就是說,他要承擔破壞所許的願的後果,就像所許的願是他自己的一樣。這種刑罰之訂定可能是用來確保丈夫不致草率決定,以致許願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夠確實不受阻地實行出來。

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婦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東方的社會那樣,並對我們有些許的教導作用。如果在這一章中有要學習的功課,我們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強調男人的責任──而我們還要加上婦女的責任──他要為自己所說的負責到底!這是對現代社會的斥責,在現代社會中的律法看來更加關心協議書的小節,過於關心締結此協議書時雙方是否誠實,或是否信守協議。──《每日研經叢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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