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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21章

聖潔的事奉者(上)(二十一1∼9)

  本章的內容與前幾章的教訓相同之處不少,主要的不同點乃是對象由一般信徒轉到身分特別、代表民眾的祭司。總括來說,神對祭司的要求,基本與其他人沒有大分別,但因?特殊的身分,神對他們的要求比對其他選民嚴格得多,這正是主耶穌的教導:「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事奉須認真而謹慎──「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死屍或挨了死屍的均為不潔淨(十一30∼40),必須由祭司觀察檢驗後,施行潔淨之禮才能潔淨。所以祭司經常執行潔淨污穢。為了幫助受苦者,祭司少不了關心同情,但也得謹慎處理,免得自己也因沾染污穢成為不潔,就失去協助更多需要潔淨的人。

 .不可從俗而受沾染──「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4)這節聖經帶出三點教訓:

  ヾ 神對祭司要求嚴格,因為祭司是在民中為首,責任與要求成為正比;

  ゝ 既然祭司是在民中為首,便應該負起領導職責,「從俗」顯示失去了領導功能,艱辭其咎;

  ゞ 不但不可從俗,甚至令人誤會從俗的事物都應避免,所以,正如神先前吩咐所有以色列人一樣(十九27),祭司亦不可使頭光禿,也不可剃鬍鬚的周圍。

 .注意家庭生活見證──婚姻使夫妻二人成為一體,祭司聖潔的事奉也需要聖潔的妻子輔助,所以祭司只可娶純潔的女子。家庭教養成為牧養會眾的榜樣,因此祭司必須好好教導兒女,免致他們墮落。

思想 祭司的責任是事奉神,故此,神對他有極高的要求。今日我們既是君尊的祭司,也當要有聖潔的身子。我的生活,與惡完全隔絕了嗎?



聖潔的事奉者(下)(二十一10∼24)

  本段是寫給大祭司的啟示,如果神對身為選民之首的祭司要求比較對一般選民為嚴格的話,很自然地對作為祭司之首的大祭司也有更高更嚴的要求。

 .祭司預表身分的要求──除了職分與責任相稱外,神對大祭司要求非常嚴格。舊約時代,神使用祭司、君王和先知預表耶穌基督將要完成的全備救恩,其中以祭司最能預表基督的中保代贖工作。而本段亦清楚顯示大祭司的這兩方面預表:

  ヾ 大祭司是彌賽亞的預表。彌賽亞希伯來文意思是受膏者,希臘文的翻譯就是基督,可見舊約具彌賽亞身分的人,就是新約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之預表。大祭司頭上的「膏油」(10、12),原文是「彌賽亞的油」,象徵大祭司有彌賽亞的同在,頭腦思想也專注在為預表彌賽亞而活;

  ゝ 大祭司「不可出聖所」(12),並非區限大祭司的行動範圍,而是說當他有彌賽亞的油膏頭時,必須在聖所中代贖與敬拜,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祭司健美身體的要求──16∼23節補充上文未提及的作祭司之要求。他們身體不但要健全,更要端正美觀。這?列出一連串不符標準的身體情況,讓人認識神對祭司身體的要求;

  ヾ 體能良好。殘疾、瞎眼、瘸腿、折腳、折手、眼睛有毛病對體能必定有影響,對檢察疾病,搬運祭牲上祭壇,行舉搖祭等會產生困難;

  ゝ 健康良好。生病者多不潔淨,也可能傳播病菌;

  ゞ 端正美觀。駝背、矮矬、塌鼻子或肢體有餘的,雖或健壯,但有礙觀瞻,未能彰顯神的榮美,不能擔任神的代表。

祈禱 願我身心靈得蒙保守,無瑕無疵榮耀神。──《新舊約輔讀》



VI 祭司職責及獻祭之指示(廿一1-廿二33)

十一章至十五章講論潔淨,引至本書的高潮──使人潔淨和成聖的贖罪流血,然後順理成章地講解成聖的生活,十八章至廿章是一般人的倫理道德成聖,而本段(廿一章和廿二章)則講祭司的成聖要求也更高,廿二章的結束(31-33節)是典型的成聖要求(十八24-30,十九36-37,廿22-26),可以算為聖潔指示的結論(若以句式作段落分析,所謂聖潔典章Holiness Code應該在廿二章結束,而非一般的至廿六章)。



文學結構

這兩章分段相當清晰,我是叫他(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段落句式,將兩章聖經分為六段(廿一8、15、23,廿二9、16、32)。這句式除了這兩章外,只有在廿8出現一次。

祭司成聖的指示分為兩部份,若用詩歌體裁的平行法來分析,第一部份論祭司婚喪是同義平行的段落,第二部份論祭司飲食則是首尾呼應的方式:

論祭司婚喪:

廿一 1-9 普通祭司婚喪的規例

10-15 大祭司婚喪的規例

論祭司飲食:

A 廿一16-24 食聖物的人身體狀況要求

B 廿二19 祭司吃聖物的限制

B1 廿二10-16 家人吃聖物的限制

A1 廿二17-33 作為聖物的祭牲身體狀況要求



經文字句釋義



普通祭司婚喪的規例(廿一1-9)

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纔可以沾染自己。

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眉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6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

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他焚燒。

1.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 本節的希伯來文的辭句非常特別,摩西五經稱呼祭司是亞倫的子孫作祭司的 !ynih}Koh @roh}a yneB] ,(一5、8、11,二2,三2;民十8等),只有本節(和摩西五經以外的三次:代下廿六18,廿五14)特別的稱呼祭司,就是亞倫的子孫 yneB] !ynih}Koh @roh}a hakko{h@ni^m bene^ ~ahro{n。 因為兩種稱呼對象相同,所以除了文理串珠和廣東話譯本外中文譯本大多數將本句與其他經節看齊,不作另外的譯法。嚴格來說,希伯來文法字辭先後顯示輕重次序,亞倫子孫作祭司的主要是描述詞句(descriptive),指示誰是祭司,獻祭應找誰人主持,所以利未記頭二章多次介紹亞倫子孫為祭司後,由第三章開始就簡略稱呼亞倫的子孫(三5、8、13,六14、18等),至於本句祭司,就是亞倫的子孫是解釋的詞句(definitive),講解祭司的本質和條件。所以如果利未記有祭司典章Priestly Code的話,必然就是這兩章聖經,因為清楚指出是對祭司的指示(參本書導論)。

民中 wyM;[B] b#~amma{dyw 直譯是在他的眾民中,這詞句在舊約是指父系的宗族,所以近代的中文譯本翻譯為在他族人中(呂振中,思高,文理)。但撒瑪利亞摩西五經和LXX卻是單數的民 b[ `am ,舊約是指整個以色列民族,所以和合本連同文理串珠翻譯為在民中。

2.骨肉之親的 這詞句 brouQ;h wOraev] sh#~e{ro^ haqqa{rob ?? 直譯他的骨肉,就是他的至親與十八6骨肉之親 wOrc;B] raev] ]Oe sh#~e{r b#sa{ro^ ?? 直譯:身體中的骨肉不同,前者表示關係密切,後者表示聯合成為一體。因為這段沒有題及妻子,所以拉比們將骨肉翻譯為妻子,這個修改缺乏抄本支持,也是不必要的,因為妻子自然是骨肉至親(參創二24),夫婦二人在神學觀點是一個人,為了妻子而受沾染是天公地道的事。神特別禁止祭司以西結為妻子弔喪(結廿四16-18)顯示正常情形祭司可因妻子而沾染自己。

父母 MT 的次序正如十九3,廿9,是母親和父親(呂振中,思高),撒瑪利亞摩西五經,LXX和敘利亞譯本修改為中文一般的稱呼父母。

弟兄 丁良才解釋:「或有人問,神既准眾祭司為他們的弟兄沾染自己,摩西為何禁止以利亞撒,以他瑪為拿答,亞比戶蓬頭散髮或撕裂衣服呢(十6)。有幾層理由可解決這難題,(一)摩西禁止以利亞撒、以他瑪,蓬頭散髮,特要表示神刑罰拿答,亞比戶是公義的(十6);(二)當時以利亞撒,以他瑪正是承接聖職,初次供祭司的職份;(三)當時除了大祭司亞倫以外只有以利亞撒,以他瑪作祭司,他們若因弔喪停止職務,就再沒有別人供職;(四)後定的條例往往是限定或推廣先前所定的條例,神定本節的條例或者要叫他們明白,免得有人將摩西在十6節為拿答、亞比戶所吩咐的當作定例。」1

3.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 姐妹出嫁後,就歸屬夫家,她的喪事理當由丈夫處理。溫恆認為作處女 ?? hl;WtB] b#thu^la{h ?? 是少女而非處女,2在舊約一些經文是指適婚年齡的女子,但在這節的內容,卻無必要放棄處女的意義。溫恆指出加上未曾出嫁來描述處女實屬多此一舉(redundant)。但希伯來文 ??ht;yh; Aaol] rv,a} vyail] 如果是形容詞子句(adjectival),解釋處女就是未曾嫁人,按這個用途就不是溫恆所批評的多此一舉。在這句 ?? rv,a} ~asher也可以翻譯作因為,3那麼是說明原因,這句意思是因為處女姐妹沒有歸屬別人,所以要為她而沾染自己。

4.民中為首 這希伯來文詞 wyM;[B] l[B baal b#camma{yw ?? 意義不明朗, l[b baal 基本意思是物主,常常在婚姻內容中指丈夫,4和合本按照敘利亞譯本和武加大譯本作首領這字的意義不符,而且上下文內容是家庭和婚姻的範圍,突然插進政治首領,不合邏輯和情理,所以LXX視這字為從 [lB; ba{la` 混亂伸引出來的忽然ejxsapina eksapina,即不可輕率為族人沾染自己。也許最好的翻譯,是按照Targum Jonathan和猶太傳統的意思,以 l[B ba{`al ?? 動詞最基本的意思,譯作丈夫(創廿3;申廿一13,廿二22,廿四1;賽五十四1、5,六十二4、5;耶三14,卅一32;瑪二11;何二18等),不可因為身為丈夫(l[B baal ),而為姻親( wyM;[ ammayw)的屍身,陷於不潔(思高,參現中),呂振中的但姐妹若嫁了人,他就不可為了忙而蒙不潔過於意譯,與原文字句相差太遠了。原文沒有和合本的從俗,其他中文譯本也沒有這詞,看來和合本是用從俗來界定沾染的社會性意義,其實這並無必要,因為沾染這字本身已經包含了由聖變為俗的意思。

5.不可使頭光禿 光禿 hj;r]q; qorcha{h 是弔喪的一種儀節,所以LXX 加上為死人說明,普通的禿頭是 hj;r]Q; qa{rachath (十三40、42)。

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 中文的翻譯似乎禁止娶兩種女人;妓女和失了貞操的被污的女人,但這?翻譯為或 w] w# 的連接詞實在是指示同位詞(apposition)就是,本句只禁止娶一種女人:妓女,就是受玷辱的女人:(1)「律法注意女人的人品和聲譽過於她過去的性經歷,所以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婦而不可以娶被休的婦人。因為無論被休的婦人怎樣無辜,她的名聲總受離婚所影響。」5所以如果曾遭強姦,並非女子的罪過,她的性經歷不會貶降她的地位。相反地,以受玷辱來形容妓女非常適切。(2)受玷辱 hl;l;h} ch@la{la{h ?? 是從褻瀆 lLej chille{l ?? (6節)引伸出來,是指違反聖潔,道德敗壞。被姦淫不一定是女子不道德不聖潔的結果,但妓女,特別迦南宗教的聖妓肯定與神的聖潔相違,以受玷辱或褻瀆的稱呼卻非常正確。(3)下文14節給大祭司更嚴格的指示?,妓女和受玷辱這兩字組成一個名詞, hn;zO hl;l;j} ch@la{la{h ?? zo{na{h ?? ,以妓女為同位詞解釋被污,中文譯本在該處翻譯為被污為妓的女人,本節的禁令也應該相同,NASV,NIV,JB 等英文譯本將這兩節一致翻譯為cs16a woman who is profaned by harlotry,6所以普通祭司並不一定要娶處女(但13-14節指出大祭司一定要娶處女),這可以解釋為甚麼先知何西阿祭司可以娶一個曾經有性經驗的女人為妻。7

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 這節所指的罪行,不是普通的淫亂。舊約通常稱與有夫之婦苟合為姦淫 #an; na{~aph ?? (出廿14;申五18;利廿10等),而不正當的性關係,或是兩廂情願,或是施強暴的行淫,通常是同睡 ?? bkv; sha{kab (十八20,廿11;出廿二16;申廿二25等),這?的行淫 hn;zO zo{na{h ?? 在舊約是作妓女(創卅八24;申廿二21;何四13等)的意思,並且常常是指迦南宗教的聖妓(十七7,廿2等),8而本節說明行淫結果的辱沒 lLejOi chille{l ?? 就是上節的受污或褻瀆同字,可見這是指祭司女兒受了聖道教養,卻事奉迦南假神作為聖妓,就是公然侮辱神的聖潔,所以結果非常嚴厲,必用火將她焚嬈。



1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45.

2 G.J. Wenham, " BETU^LA_H Girl of Marriageable Age", VT 22(1972): 326-348; cf. Bergman-Ringgren "hl;WtB] ", TDOT II: 338-343.

3 雖然 rv,a} ~@sher最普通的用途是關係副詞(relative pronoun),但少數情況也可以作指示原因的連接詞。BDB p.83b.

4 B.K. Waltke, " l[B; ", TWOT I: 119-121.

5 Wenham, Leviticus, p.291.

6 M. Zipor, "Restriction on Marriage for Priests(Lev. 21: 7, 13-14)", Biblica 68, (1987): 259-267.

7 聖經雖然沒有清楚說明,唐佑之介紹何西阿「大多數學者認為他原是祭司」,何西阿書註釋(天道,1984) p.12。神吩咐何西阿去娶淫婦,聖經稱那女子為淫婦一方面用於神全知和預知,何西阿結婚時妻子過去的淫亂經驗未必公開,而淫亂性情在以後的事例才得證實。所以在律法上,當何西阿結婚時,他不是娶妓女般的淫婦,可能只是一個並非處女的人。

8 L.J. Wood, " hn;z; ", TWOT I: 246.



大祭司婚喪的規例(廿一10-15)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13他要娶處女為妻。

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 wyj;a,me lwOdG;h @heKoh hakko{he{n ?? hagga{do^l me{~ echayw ?? 似乎不應這樣翻譯,大 lwOdG;h hagga{do^l ?? 這字文法上有兩個可能的功用,它可以是屬性形容詞(attributive adjective),形容祭司為大,兩字組成大祭司的名詞,但連接弟兄的介系詞是從 @mi min,不可能是在(應該用 B] b# )弟兄中作大祭司的意思。大應該與下一字連接成為名詞子句(noun clause), @mi min是比較的介系詞。本句直譯就是兄弟中身份最高的司祭(思高),這句指出因為大祭司在祭司的弟兄中身份最高,所以聖潔要求也最嚴謹。

這節說明對大祭司這些嚴謹要求,是因為他身為聖潔的神的代表,就絕對不可沾染任何污穢,頭上倒了膏油所以不可蓬頭散髮,穿了聖衣所以不可撕裂衣服。

11.父母 這處的次序與2節不同,是按希伯來人和中國人慣常的次序,先提父親。丁良才解釋:「眾祭司可以為七等骨肉之親沾染自己(2、3),但大祭司連為自己的父母都不可,這不是禁止大祭司心?難過,乃是禁止他挨近死屍,因為大祭司沾染了不潔,就沒有人能替他供職,他既是永生神的僕人,就當愛神過於愛一切(參太十37;林前七29、30;林後一4)。」9

13.他要娶處女為妻 雖然溫恆企圖將hl;WtB] b#thu^la{h ?? 翻譯為少女(參3節註),但接?一串連的規限,清楚指出大祭司娶的必須是處女,因為連寡婦也不可娶。

15.辱沒他的兒女 這是不大適當的翻譯:(1)上文論大祭司的婚姻,完全沒有暗示轉換話題,(2)兒女希伯來文 woO[ur]z zaro^ ?? 在婚姻的含意中是他的精液(參十五16,十八21註),所以本節是解釋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的原因,就是排除精液與外邦女子接觸而受污穢,以致承接聖潔職份的大祭司後裔並不純潔。



9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47.



食聖物的人身體狀況要求(廿一16-24)

16耶和華對摩西說,

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

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19折腳折手的,

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喫。

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教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17.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 希伯來文 !Wm mu^m ?? 翻譯作殘疾未免過份強烈,如果身體缺陷或疾病的殘疾,舊約是用敗壞的的動詞 tjv; sha{chath ?? 或名詞 tj;v]m; ma{shcha{th ?? 稱呼(廿二25;出十二13,廿二7;瑪一14等), !Wm mu^m ?? 是這段聖經的特別字詞(舊約20次,其中10次是在利未記,而這兩章共用了8次),意思是瑕疵(廣東話譯本)。神對祭司要求非常嚴格,正如獻上的祭牲要完全 !ymiT; ta{mi^m ?? (和合本翻譯為沒有殘疾,一3、10,三1、6等),獻祭的人也要沒有瑕疵,從本段列出的條件,外表的不端正就算瑕疵,不能到祭壇上獻祭。

18.瘸腿 即腳跛(思高)、跛腳的(廣東話譯本)

塌鼻子 和合本按照LXX koloborrin Koloborrin作塌鼻子,猶太傳統(Sifra和Bekh. vii3)解釋兩眼之間沒有鼻梁阻隔。這樣也可能是鼻子長得低。但 !ruj; cha{rum 的字義是分叉(賽十一15)或盡行毀滅(民廿一2;士二10;撒上十五3等),這字並不是描寫鼻子的字,而鼻#a ~aph ?? 字也沒有在本節出現,亞拉伯文harama是裂開或穿透的鼻子或唇或耳朵。所以思高指任何器官的殘廢或現中指面貌的五官不正比較近原意。RSV 是mutilated face。

肢體有餘 [Wr]c; sa{ru^` ?? 的亞拉伯文同源字s%araa ?? 和 ~as%ra ?? 是長鼻子,這也是武加大譯本的意見,視本詞乃接續上詞形容鼻子,小鼻子或大鼻子的。根據早期猶太人解經書(midrashes和Talmud,esp. b. Bekh. 45a),[rc; sa{ra ?? 是不正常地長了出來的意思,多數譯本以為這句並非連接上句形容鼻子而是標榜下文的肢體狀況。和合本和一些英文譯本(AV RSV)翻譯為肢體有餘,但也有作肢體不均(文理)或四肢不齊(文理串珠),近代的中英譯本多翻譯為畸形deformed(思高、現中、NASV,NIV等)。

20.駝背 希伯來文@Begi gibbe{n ?? 基本意思是彎曲,並不一定描寫背部,LXX,武加大譯本和傳統的翻譯駝背。Talmud(b.Berkh vii,2)認為這字是背 bG gab的伸引字。但Targum和敘利亞譯本卻認為是過份彎曲的眼眉,NEB 就作mishapen eyebrows,開始一連串三個描寫眼睛的字詞。

矮矬 這希伯來文 qd daq在其他舊約的經文是幼細、枯瘦(十六12;創四十一3-4),古代譯本都認為是指眼疾:LXX眼中白點,武加大譯本爛眼,敘利亞譯本細小(眼睛)等,拉比Rashi解釋是眼膜遮蔽視覺,所以NEB 翻譯為a film over his eye,NAB 則作weakly,文理串珠是枯瘦。

眼睛有毛病  wOny[eB] llubT] t#ballul b@`e^no^ ?? 直譯是在他眼睛中有混雜,Rashi詳細解說是眼球虹膜有白點或白線,使黑白混雜,不能完全清楚分別黑白。按這些述描,可能是指白內障或飛蚊症等眼疾。文理串珠翻譯為目有雲膜,廣東話譯本是眼有花點。

長癬的、長疥的 這兩個字 tp,Lmy wOa br;g; ga{ra{b ~o^ ?? yallepheth只有在本節和廿二22出現,申廿八27只提br;g;ga{ra{b ?? ,和合本翻譯作牛皮癬,所以它們不是十三2、6、8,十四56的癬 tjPs saphachath和十三29-37,十四54的疥 lr;g; netheq,但是廿二22將它們與瘤子並列,顯示它們是指皮膚病。Rashi疥yallepheth字根意義是擁抱(cf亞拉伯文walafa),所以這是一種腐蝕性不能醫痊的皮膚頑病。

損壞腎子 雖然這是傳統的翻譯,但希伯來文jwOrom] &v,a; m#ro^cha ?? ~a{shek ?? 是聖經唯一的一次,尤其是 &v,a; ~{a{shek ?? 字根意義和字源無法確定,翻譯為腎子純粹揣測,至於jwOrom] m#ro^cha ?? 可能從貼上 jrm; ma{rach ?? (賽卅八21)伸引出來,但也許字根是 jwr; ra{wach ?? 寬敞(耶廿二14),同源的名詞 jw;r, rewach是相離有空間(創卅二16)。這詞句可能連接上句,描述頑惡皮膚病的擴散,況且上文列舉的身體瑕疵都是顯然易見的情況,損壞腎子或睪丸破碎(思高)肯定不能從外表可以察覺,所以這詞應該是皮膚病的形容。

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 吃聖物有三種限制:(1)只有祭司家?的人才可以吃(廿二10-13);(2)只有潔淨的人才可以吃(廿二3-7);(3)必須在潔淨的地方吃。關於至聖的物,也有三個限制:(1)只有亞倫子孫中的男丁才可以吃;(2)只有潔淨的人才可以吃;(3)必須在會幕的聖處吃(六16、26)。

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 就是不可進到會幕聖所?分隔至聖所的內幔前,唯有供職的祭司才可以在那?燒香,擺陳設餅,收拾燈臺上的燈。

也不可就近壇前 就是不可負責獻祭事宜,換句話說,他不能作祭司。

──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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