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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猶大的約沙法和以色列的亞哈謝(王上二十二41∼王下一18)
列王紀上 第22章
i. 猶大的約沙法(王上二十二41∼50)
作者在此回復他慣用的簡介及對照性歷史年表公式(41∼42節);對王朝的評估乃以王的改革為基礎(參:增註:約沙法的改革),在此罕見的記載到有一王所行的乃為正(43∼45節)。他的王朝細節乃分開記載(1∼26節;代下十七∼二十;參:約瑟夫《猶太古史》ix.1-3),在此並未贅述。作者強調約沙法正面的作為,也並未遮掩其失敗的地方。結束公式(45∼50節)乃長而坦白的補充(46∼49節)。
41. 此處所指的乃是他獨自作王的開始(主前869年),他的統治可追溯至亞撒王朝第三十九年〔參十六29,亞撒王朝共為期四十一年(十五10)〕。約沙法可能受他父親的影響,因此也沒有除去邱壇(十五11∼14)。
44. 因亞哈將女兒亞他利雅許配給約沙法之子(代下十八1),而使他們之間的聯盟(和好)更形堅固。以色列王可以指亞哈或亞哈謝或約蘭,但此句可能是要強調自羅波安以後,約沙法是第一位與以色列和談的王。
45∼46. 約沙法「怎樣爭戰」(RSV;NIV 作「戰績」)以東及亞捫,以及他的司法、軍事改革均記載在列王紀下十七∼十九章。他繼續亞撒的改革(十五12),除去孌童(見十四24)。
47. 以東在所羅門手下稱臣(十一14∼25),現在可能重新被取得,受治於聽命猶大的總督手下,惟有任以旬迦別(Tell Kheleifeh)剝削而無防禦能力。以旬迦別乃位於紅海的港口,在這個時期有一層厚牆及與米吉多(第IV層)相似的三道門防禦。當時在南地已有其他的營寨被建立(代下十七12),別是巴也加上了一道新牆為防禦(第Ⅲ層)。
48. 他施船隻(AV、NIV 邊註;NEB 作「商人」;NIV 作「商船艦隊」)乃遠涉重洋至俄斐從事貿易的商船(見九28)。這些船的「破壞」(MT、AV)並不一定表示它們「失事」(NIV、現中)。它們建造乃是為了便於獲得腓尼基技術的亞哈斯實現他的貿易條約,但是根據以利以謝的預言,這些船隻卻從未派上用場(參;代下二十35∼37)。
50. 有關約蘭,請見列王紀下八6∼24及歷代志下二十一章。以旬迦別未能成為港口可能與以東插手干涉有關(POTT,p.236)。
ii. 以色列的亞哈謝(王上二十二51∼王下一18)
參:歷代志下二十二1∼9節;約瑟夫的《猶太古史》ix.2。亞哈謝作王兩年,包括在約沙法第十七年(=主前854/3年)及約沙法第十八年的一部分,他的繼任者在同一年登基(王下三1)。七十譯本的「第二十四年」乃順著列王紀下一17節而作的更動。
a. 王朝總評(王上二十二51∼53)
總評簡介追述亞哈之子的惡行與他前面的列王不相上下(參十六30∼33)。有關敬拜巴力惹動神的憤怒,請見十二章28∼33節,十六章13、26節。
增註:約沙法的改革
作者集中筆墨描述約沙法與北國之間的政治關係,只在一節經文中正式提及約沙法的改革,作為他行得正的例子(43a節),此經文中提及他除去孌童,並要欲知詳情的讀者參考猶大列王記(45節)。約沙法即位之初便擔起教導的使命,帶領人民歸向神,開始了宗教上的復興(代下十九4),並呼籲除去腐敗,改革司法,以主要的防禦城市甚至更大的居住地為中心,重新任命地區或省級法院審判官。他所選立的審判官都是能夠根據耶和華神所吩咐有關行政之律法(代下十九5∼7)來主持民事(稅收)及軍事(徵召)事務的人(參:申十六18∼20)。我們並不清楚以前的支派及長老制度受到什麼樣的影響。然而,耶路撒冷的法院則被承認為全國最高法院,加上其中的祭司,可以從事宗教及個案的審判(代下十九8∼11;參:申十七8∼13)298。──《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22.htm
新增日期: 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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