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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先知責備亞哈(二十35∼43)

列王紀上 第20章

先知責備亞哈(二十35∼43)

  先知使用一齣演出來的比喻讓亞哈看到,他不聽耶和華神親自表達出來的意願而延遲審判便哈達是有罪了。這罪過導致以色列傷亡慘重(參:王下十32),並造成北國最後的滅亡。先知為了要讓亞哈知罪而採用戲劇性的方式可與撒母耳責備掃羅(撒上十五14∼30)及拿單責備大衛(撒下十二1∼13)媲美。先知的責任是幫助犯錯的人對發生的事情有一個正確的詮釋以引出自我審判。由此可見,即便是君王之尊也不能超越律法,並須受到神公義的審判(42節)。

  有些解經家懷疑此敘事之歷史真實性,認為其與獅子事件太相似(十三20∼25)。然而,此事件及其解釋對於描述亞哈之個性具有關鍵性作用,並且可以將他的態度與拿伯事件相對照(二十一章)。

  35. 約瑟夫(《猶太古史》viii.14.5)認為先知的一個門徒乃指米該雅。門徒乃指在一位指導者(「父」)之下的一階級或一組人。這是首次提及這種出現於暗利王朝關鍵時期的、特別的先知團體(王下二3∼7、15,四1、38,五22,六1,九1),除此以外我們所知不多。

  37∼40. 此先知為了吸引到王的注意力,將自己裝扮成一個受傷的兵,眼部蒙著「繃帶」(NEB),或頭巾(38∼41節)。此詞(`@per)唯有在此出現過一次,可能是一般性的頭巾(亞述文為 apa{ru,Cohen)。先知可能在前額或面頰上有特徵(38、41節)。擄人者要對被擄者的生命負責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失職者可能要被罰一他連得(3,000舍客勒,34公斤)銀子,相當於一個奴隸價值的一百倍,這並不誇張,乃是當時典型的預防性法律刑罰,以避免違約。

  42. 有關耶和華定要一個人滅絕(希伯來文「我所詛咒的人」)是許多現代人所難以接受的概念。全然滅絕的詛咒(h]e{rem)乃神規定將任何使神的子民與神隔離的東西完全毀滅(申七2,二十16;參:賽三十四5),通常被視為是「聖戰」,但是所有古代的戰爭都被視為是聖戰(參:馬里的詛咒292)。此舉可能是出於對污染的預防,並且神的作為是不能受非議的。亞哈的寬恕帶來更大的苦難,他不執行神的刑罰,導致咒詛及刑罰落在他自己的身上(Jones)。──《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20.htm
新增日期: 2008/05/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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