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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列王紀下 第8章

書念婦人得回原地(八1∼6)

  這故事附在以利沙生平事蹟之後,目的是要印證使書念婦人之子死裡復活之神蹟(王下四8∼37)的真實性,並繼續交代其後的發展。此段經文也顯示先知以利沙一如以利亞一樣運用自己在王宮的影響力來幫助寡婦。這裡的饑荒與撒瑪利亞的饑荒(四38,六24∼七20)之間的關係不詳,但是任何饑荒都為神所命定,警誡神對一個國家的不悅,呼籲他們悔改(參:王上十七1,十八2;該一6、9∼11,二16∼17;啟六5∼8)。此事件可能發生於約蘭年間,在南國的司法改革以後(Whitelam)。

  1∼2. 先知預言耶和華命定饑荒降臨,因此這寡婦便離開了以色列,暫時去外地居住(希伯來文動詞為 gu^r);NIV 作「往你可住的地方去住」(參:REB「尋找棲身之處」,NRSV「落腳」)代表希伯來文「寄居在你可以寄居的地方」。我們不需要假設這七年的饑荒乃特別為了要配合律法所規定施行豁免債務所需的七年(申十五1∼4)。這麼長久的饑荒在古代文獻中有稽可考(參:創四十一30)318。

  3. 佃戶有關土地的一切事宜都可以向王上訴(參:王上二十一),因此她去到王那裡(NIV),視王為在她離開的時期內所有產業的所有者。她去為自己的房屋(5節)「哀叫」(希伯來文 s]`q),此字乃一個法律用詞,比哀求語氣更強(NIV、新譯;或「謁見王」以提出要求,NEB、REB;「懇求」,RSV)。「提出所有權」(JB)很能表達其義(一如亞喀得文之 raga{mu)。經文並未指明王(4節)是指誰,既然基哈西在王的面前,可能這事發生於他被辭退不作以利沙僕人以前的時候(五27)。若果如此,則王可能是耶戶,因為約蘭對以利沙所知甚多(三13)。

  6. 被派負責她的個案的官員(sa{ri^s)並非一位「太監」(JB;見:王上二十二9)。他必須計算自她離開後,她的田中所有的收入(「使用收益權」、「收入」,NEB;而非「出產」,RSV)。神常吩咐在上掌權者供應孤兒寡婦的需要(申十18,二十四19∼20;耶七6∼7)。

j. 以利沙和哈薛(八7∼15)

  這裡所記載的細節可能來自以利沙的門徒,其時間顯然距亞蘭戰爭有一段距離(王下六24∼七20)。以利沙去到大馬色,並非要模倣以利亞,乃是要實現神賜給以利亞的未竟使命(王上十九15)。這次是一位外邦王求問耶和華神(參:王下一1∼4)。

  7. 便哈達可能是大馬色(亞蘭)王於主前八四四至八一八年登基時所採用的一個名字,此處所指的應當是第二個採用此名字的君王,本名為 Hadadeser(亞述文為 Adad-`idri)。亞述編年史在記載亞述王撒縵以色三世第十八年(主前840年)及第二十年(主前837年)的戰役中曾提及他的名字。

  9. 有關哈薛,請見增註。他送的見面禮(參:撒上九7;王上十四3)十分可觀,極有可能是為了想要賄賂以得到耶和華的神諭。他採用外交手腕(你兒子,9節)禮貌上的表示,而並非表示臣服(參六21;撒上二十五8),因此無需認為四十個駱駝馱著的禮物只不過是擺排場,而實際所載不多,或認為此數字只不過是代表很大的數目罷了。

增註:哈薛

  哈薛(希伯來文 h]@za{~{e{l)乃一位出名的亞蘭王(約主前843∼796/7年),當時的亞述文獻中稱他為 haza~ili ma{r la mammana,意為「無名小卒之子」亦即他的家譜不詳,可能是一介小民,不一定是篡位者。他在便哈達二世被刺殺後取得王位,被迫向攻陷他的首都大馬色(後來在亞述被稱為 Bi{t-Haza~ili,「哈薛家」;參:摩一3∼4;黑石碑102)的亞述王撒縵以色三世,獻上一百他連得金子及一千他連得銀子為貢物。

  哈薛於約蘭、耶戶及約哈斯王朝時為以色列國外患,於主前八三七年與撒縵以色爭戰,於主前八四三╱二年與約蘭於基列的拉末爭戰(王下八28),也與約哈斯爭戰(十三22)。他年老時曾臣服於亞大得尼拉力三世手下,後者稱他為 mari~,這可能是一個頭銜(「我主」)或是私人名 Mari~-Hadad 之簡寫,因為由 Arslan Tash(Til Barsip)出土的象牙碑文刻有「主哈薛」(mr~n h]z~l)。他的名字也出現於一塊出土於寧錄的象牙上,寫在撒縵以色所擄獲的一串珠子上面。另外一塊象牙上所出現的名字也可能是代表他(IBD,p.612)。他的兒子 Bir-Hadad(便哈達三世)繼位,他的治理及由主前七九六年至七七○年(十三24)。亞蘭的 Zakir 石碑文上刻有「亞蘭王,哈薛之子 Bar-Hadad」。

  10. 原文應為你的病必不會好或你必不能存活(NIV 邊註;MT lo{ h]a{yo{h t[ih#yeh)(Kethib),但許多手抄本為了遮掩神人說謊這一件令人困惑的情況,而將lo{改變成為lo^,「向他」,亦即變成「你必能存活」(Qere{)。大多數的七十士譯本抄本均採此法。然而,可能的解釋是神人的回答乃是真實的,首先,王必會死,但並非因為他所求問的疾病而死。其次,他必定會死於一位暗殺者之手。哈薛只傳達了這信息的前半段(14節)。這個解釋比較有可能,而非如一些解經家所提出的前半段是一般性回答,後半段則是更周到的回答(Montgomery),或認為這句話乃是對哈薛說的,而非對他的主人說的(Labuschagne),或是只能視此為一個寒暄的客套話(Gray)。

  11. 這一節並不清楚,因為未指明主詞。按希伯來文直譯為「他定睛直視,直到他感到慚愧」(參:NEB 所譯之「神人目瞪口呆地站在那裡,直到他無法支持為止」),假設哈薛因與一位忘形的先知相會而感到不舒服,NIV(「他」〔以利沙〕定睛看著他……直到哈薛覺得慚愧為止)則將此主詞改變,這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12∼14. 以利沙因為他自己預言的後果而感動下淚。他描述出哈薛對以色列造成的「苦害」(「邪惡」,AV;見十32∼33;十三3及下)。希伯來人的律法禁止戰爭中卑鄙殘酷的殺戮行為,此舉將會長留後人記憶之中(摩一4)。哈薛自貶(「死狗」)以示抗議,說他不會作這樣的事情。這種傳統的說法出現過許多次(拉吉貝殼VI;亞馬拿泥版60號;參:撒上二十四14;撒下九8)。以利沙啟示哈薛將來的地位如何,並不表示他鼓勵他、承認此為合法,或有分於此突襲。經文中沒有關於他膏抹哈薛的記載(參:王上十九15),他並非合法繼承人,因為他不是皇族直系後裔。

  15. 便哈達是如何死的為一爭議性之問題。若一如通常所假設的是哈薛(he)拿「床單」(和合作「被窩」;希伯來文 mak[be{r,只出現於此處),則這是蓄意謀殺。此物件可能是一件厚的衣服(AV、NIV)或是一張濾網式用來作蚊帳用途的氈子(參:摩九9,RSV),浸水後可能用來使王窒息或是一如葛端(Gray)所主張的,用來遮掩窗戶或屍體,以避免太快被人發現。



307 R. Yaron,Ka~eth h]ayyah and Koh leh]ay, VT 12, 1962, pp. 500∼501; J. Barr, Biblical Words for Time(London: SCM Press, 2 1969), pp. 119∼120.

308 D. J. Wiseman, Medicine in the OT World,載於 B. Palmer 所編之 Medicine and the Bible(Exeter: Paternoster Press, 1986), p. 28.

309 A. R. Johnson, vit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erss, 1949).

310 A. Mazar, Three Israelite Sites in the hills of Judah and Ephraim, BA 45, 1982, pp. 167∼178.

311 R. L. Cohn, Form and Perspective in 2 Kings 5, VT 33, 1983, pp. 171∼184.

312 E. G. Browne, Leprosy in the Bible(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 1974), p. 5.

313 D. J. Wiseman 上引文,32頁,取材自 B. Palmer。

314 D. J. Wiseman, "Is it Peace?"-Covenant and Diplomacy, VT 32, 1982, pp. 320∼324.

315 A. L. Oppenheim, "Siege-documents" from Nippur, Iraq 17, 1955, pp. 69∼89.

316 B. A. Mastin, Was the s%a{li^s% the Third Man in the Chariot?,VTSupp 30, 1979, pp. 125∼154.

317 H. Hoffner, Some Contributions of Hittitology to Old Testament Study, TynB 20, 1969, p. 88; POTT, p. 213.

318 W. H. Shea, Famines in the Early History of Egypt and Syro-Palestine(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77), pp. 129∼235.

vi. 王朝歷史(八16∼29)

a. 猶大的約蘭(八16∼24)

  參:歷代志下二十一1∼20。這裡繼續列王紀上二十二50的猶大歷史。

  常見的前言公式(16∼17節)及結束日期(23∼24節;見導論Ⅵ 「文學形式」{LinkToBook:TopicID=130,Name= Ⅵ 文學形式})中間有作者對此王較長的評價(18∼19節)以及他與以東爭戰的情節(20∼22節)。此時期恰巧猶大王及以色列王乃為同名,各抄本對於使用cs16 Jehoram 全名或是其簡寫 Joram 並不一致,但為方便起見,本書將用 Jehoram 以指猶大王約蘭,Joram 指以色列王約蘭。請注意他們兩位都被歸類為惡王。

  16∼17. 以色列王約蘭第五年也是猶大王約蘭第一年,為主前八四八年(見25節;王上二十二42、51;王下三1)。在耶路撒冷作王八年,LXX(L)作「十年」,LXX 作「四十年」,此處的八年可能是指他獨自作王的年數,不包括他由西元前八五三年起與約沙法共同執政的年數。RSV 及有些 LXX 抄本省略了「約沙法乃猶大王」。約蘭之母的名字未被列入,此為猶大王朝模式之例外,可能是因為她在他登基前已去世。

  18∼19. 猶大王約蘭的惡行在此被強調(與作者所呈現猶大王的理想形像相反)。他與以色列王朝聯姻,娶了亞哈之女亞他利雅為妻,她將巴力崇拜引入耶路撒冷(27節;十一18),顯然是因為約蘭的放縱姑息而造成。她是暗利的孫女(26節),希伯來文中「女兒」(bat)一字乃指任何女性後裔,一如「兒子」(ben)一字乃指任何男性後裔。不論是男是女,任何人的惡行都可能留下長久的影響。作者認為猶大的惡比以色列的更差,因此耶和華的守約益顯其慈愛(19節)。因他僕人大衛的緣故(見:王上十一12∼13、32、34,十五4)。燈光不僅是象徵生命及見證,同時可以提醒聽眾有關神的約(詩一三二17;參:代下二十一7)。見:列王紀上十一36。有些解經家將 MT 的「與他的子孫」(l#b[a{na{w)改為「在他面前」(l#p{a{na{w),但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

  20∼21. 以東人背叛與列王紀上二十47所說起初沒有王並無衝突,只有「一位總督」(NEB)。撒益可能位於希伯崙東南的洗珥(書十五54),也有其他解經家認為是在 Arahab 的一處地方,但不可能是瑣珥(創十三10)。第21節的希伯來文頗為難解,或可以猶大王約蘭與所有的戰車長為主詞(RSV、NIV、REB),解釋為他們夜間衝破包圍,或可解釋為以東人軍隊擊敗約蘭(NEB 邊註)。後者較為可能,因為「各回各家去」或「各回各帳幕去」319,暗示戰事的結局為戰敗。

  22. 當然以東後來一直「脫離猶大獨立了」(REB),後來雖然受到亞瑪謝的攻擊(十四7),亞撒利雅又重修以拉他(十四22),但以東一直沒有再落入猶大的控制之下。因此NIV與和合讀作「以東人背叛猶大」。立拿乃非利士之邊境城市(十九8),位於示非拉西邊山腳的 Tell es-S[afi^ ^或其南部的 Tell Burna{t320。有關此地與阿拉伯及以東之關係,請見;歷代志下二十一16∼17。此處對猶大的入侵、約蘭之子及妻、王宮被陷省略未記。

  23∼24. 同樣的,作者並未記載約蘭因為患上無藥可治的腸病,導致慢性痢疾及嚴重直腸脫垂而死(代下二十一18∼19)。他也並未記載約蘭雖被埋葬在大衛城中,但卻並非在王室陵墓裡榮譽埋葬的。歷代志作者納入了一封信,以以利亞所用的句法為本,嚴厲責備約蘭與以色列聯盟(代下二十一12∼15)。

b. 猶大的亞哈謝(八25∼29)

  參:歷代志下二十二1∼9及約瑟夫《猶太古史》ix.5。此形式為作者所慣用的前言公式(25∼26節),及對他的王朝的評價(27節),最後便是對此王朝重要事件(亞蘭之役,28∼29節)的總結論。亞哈謝之死的細節及結束公式被留待九章28∼29節,在他與耶戶交手的記錄之後。

  25∼27. 這裡的歷史年代對照,顯示亞哈謝統治了一年(雖然不足一年也算為一整年)。「登基年」在此算為王朝的第一年(參九29,約蘭第十一年)。亞他利雅是暗利的孫女;見:第18節。約蘭與暗利王朝的亞哈為姻親(NIV、JB)。此處所用的字(MT h]@t[an)意為「家庭親屬」(一如亞喀得文 hata{nu),不僅只是「女婿」(和合、AV、RSV)的意思321。

  28∼29. 有關亞哈在基列的拉末之役,請參:列王紀上二十二2∼28,有關此役,請見:列王紀下九15∼27。這裡的經文並未清楚指明亞哈謝隨約蘭(他的叔父)上陣與哈薛爭戰是否特別為此目的而結成的聯盟,因為他可能並沒有親自去到基列的拉末戰場之上,而只是在耶斯列探訪了以色列王(九21、27、29)。Ramah(RSV、MT 作「高處」)可能是Ramoth(基列的拉末)的簡寫,NIV採此拼法。他乃是從耶路撒冷下去的。



319 這不僅是「回帳棚」(申五30;書二十二4∼8)或解散的意思(撒下二十1;王上十二16)。「帳棚」乃是住所的意思,見 D. J. Wiseman, They Lived in Tents,載於 G. A. Tuttle 所編之 The Bible and Near Eastern Studies: Essays in Honor of William Sanford Lasor(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8), pp. 195∼200.

320 Y. Aharoni, The Land of the Bible(London: Burns & Oates, 1979),86、353頁,參:392頁。

321 T. C. Mitchell, The meaning of the noun h]tn; in the Old Ttestament, VT 19, 1969, pp. 93∼112.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2%202King/12CT08.htm
新增日期: 2008/04/2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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