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丁道爾聖經註釋
列王紀下 第6章
漂浮的斧頭(六1∼7)
這個神蹟與「由魚口裡得錢幣」(太十七27,Keil)一樣,彰顯神供應門徒的需要,並非要高舉個人。有些解經家認為以利沙在門徒所指的地方用一根木頭搜尋並找回斧頭,但這與經文所說的他將木頭拋在水裡,斧頭就漂上來了的記載不合(6節)。這段經文同時也證實先知的人數不斷增加。
5. 鐵斧頭(希伯來文 iron)乃是要來的(MT 為 s%a{~u^l),可能是求來的,或禱告得來的,不一定是指「借來的」(中英文譯本)。
圍困亞蘭人(六8∼23)
這裡繼續帶有道德教訓的神蹟,開眼目相對於使眼目昏迷,屬靈的資源相對於人為的計謀(15∼16節)等。這是以利沙與王之關係和斡旋於亞蘭人之役(六24∼七20)前的序曲。以利沙與這位不知名的以色列王之間關係密切,並為他提供準確的情報服務。他的消息來源可能是透過線民(參:王下五3),而非他有第六眼。因此亞蘭王擔心被人出賣(11節,希伯來文「幫助以色列王」;NEB 將之改為「把我們出賣給」)。
8. 亞蘭人的策略是安排突襲(MT 為 tah]@no{t[i^,我的營(NIV)在聖經中唯一一次乃出現於此處,其意義不詳,可能是指「從……方向進攻」(NEB)。
13. 多坍可能位於通向耶斯列平原的山谷前端,地位重要,在撒瑪利亞以北約十四公里處。
16. 神的子民在受到考驗之時,必定有神的支持與保護(參:詩九十一11;徒七56;羅八31)。
17∼18. 在任何環境中都可能有負面及正面的觀點,人所需要的是神的啟示(開他的眼目──惟有神能做到),讓人能見到神用更多的軍馬圍住那些圍城的軍隊。眼目昏迷(MT 作 sanwe{rim)有時被視為是神對不信的異教徒(go{y;創十九11)之刑罰,但耶穌說明其原因未必一定是罪(約九3)。以利沙的話(19節)乃是請君入甕之計(Delitzsch)。
21∼23. 王承認以利沙有更高的權柄(我父),請他指點。就算是在禁令(h]e{rem)之下的戰犯通常都不會被用來獻燔祭或處死(叛亂的首領例外)。「豈可以擊殺他們嗎?」(NIV、JB)強調這一點,不可(22節)乃強烈的斷言。另有解經家(Montgomery)主張以利沙認為在戰爭上被擄者應當擊殺,而投降者則可放生(參:王上二十31∼43對亞哈之責備)。NEB 將第22節解釋為「你可以擊殺你用刀用弓擄來的,但至於這些人……」。設擺飲食(23節,希伯來文 ka{ra^,亞喀得文 qire{tu)乃接著立約協議之後,原則上排除了報復的可能性(因此有羅十二20∼21)。寬厚通常帶來和平。
圍困撒瑪利亞(六24∼七20)
本段經文可能並非與前段經文(因此有24節的「此後」,「後來」、「稍後」)或饑荒(八1)有直接的關聯。
(1)城中的饑荒(六24∼33)
23. 便哈達乃是敘利亞王朝名,與約蘭同時的乃便哈達二世,在此處的則為便哈達三世。
25. 圍城使得城內陷入絕境慘況,甚至連律法所禁止的驢頭(參:利十一3)都被人高價買來充饑。三分之一公升(八分之一品脫)角豆(h]aru^b[i^m;NIV 作「豆莢」),而非「鴿子糞」(AV、和合;MT 為 h]ir#yyo^ni^m)或「野洋蔥」(JB、現中)的售價也要五十五克銀子,相當於一個工人一個多月的工資(參:太二十1∼16及啟六6的饑荒物價)。
26∼29. 每一個人都可以直接向王申訴。他的回答暗示他愛莫能助。「願神不幫助……」(MT)可能是「不,讓神幫助……」(Robinson)或是「若神不幫助……」(NIV、NEB)之意。
在圍城時吃人之事有稽可考〔參:申二十八55∼57;結五10;以及耶路撒冷圍城(約瑟夫,《猶太古史》v.13.7; vi.34)和巴比倫〕315。
30∼31. 王的哀慟(即使是在私下也如此)是非常真誠的,他認為圍城乃是因為國家犯罪而招禍(參:拿三6)。由他針對以利沙而起的重誓(參:王上二23)可知他將以色列招禍的責任賴在以利沙身上(參:王上十八17)。
32∼33. 這兇手(希伯來文 ben-ham#ras]s]e{ah];AV 作「這兇手之子」)乃對這種人的通稱,並非指約蘭乃亞哈之子。當王正在說話的時候,使者(malea{k[; NIV、RSV)來到,若讀成「王」(melek[; NEB、GNB)也很合理(參七2)。這災禍(「不幸」或「邪惡」)可能出於耶和華,按祂權能的旨意而發生(伯二10;賽四十五7)。──《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2%202King/12CT06.htm
新增日期: 2008/04/2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返回列王紀下第6章
本資料來源為網友自行上傳。若有版權爭議請聯絡 webmaster@taiwanbible.com
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