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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查經資料更新版

阿摩司書 第1章

前言(一章 1-2節)
一、寫作時間:烏西亞當猶大王、耶羅波安二世當以色列王、大地震前兩年。v1
●此大地震在撒迦利亞書十四章5節中提及,可能與烏西亞王患痲瘋被逐有
關,約在西元前760年左右
二、作者:提哥亞的牧人阿摩司。 v1
●「牧人」:有社會地位的畜牧戶。
三、信息對象:以色列。 v1
●「得默示」:原意是「看見」,此字用來指特別的先知異象。
四、信息摘要:耶和華必快快審判。 v2
●「吼叫」:指獅子突然向獵物飛撲時的吼叫。
●「發聲」:可怕的聲音,如暴風的吼叫。
●「悲哀」:原文或作「乾旱」、「枯萎」。
●「迦密山頂」:在當時是一特別富庶之地。「迦密」:意為「果園」或
「肥沃之地」。
◎這裡明確的說明先知的身份與發言時間,並提到上帝的審判如撲向獵物的獅子
,如暴風的吼聲,襲向目標,破壞力能使最肥沃的土地枯乾。

貳、對列國的審判(一章3節 - 二章16節)
●每一篇都有一基本的結構:
A.使者的公式:以「耶和華如此說」開頭,以「這是耶和華說的」結束。
B.控告的公式:「XXXX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
阿摩司用這個公式的目的是使人集中注意力在最後一個項目上
,他不逐個去數算開頭的三個項目,而直接針對第四項,由經
文看來,就是這最後一次犯罪促使耶和華對那國家施行審判。
「三番四次」也有可能是文學上的修詞用語,用以表示不可勝
數。
「免去他的行罰」:原文是「把它收回」。意思是指神不會收
回他的憤怒或審判。
●這裡提出的審判似乎已無可避免了。
●阿摩司書中的「犯罪」一字主要不是指「道德上的敗壞」,而是指「背叛」和
「叛變」的意思,是一個政治性字眼而非宗教性或道德性的字眼。意思是背叛
或反叛上帝的至高主權。

一、大馬色─敘利亞(一 3-5)
●「大馬色」:亞蘭的首都,先知以首都來代表國家。
(一)罪行:以打糧食的鐵器打過基列。
●「打糧食的鐵器」:形容戰爭的殘酷,以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基列人。
●「征討基列」:大概是列王記下十三章3-7節的事蹟。
●「基列」:指以色列在約旦河東面的領土。

(二)審判:降火燒滅、毀壞防衛、剪除居民、讓人民被擄。
●「便哈達」:哈薛之子,意思是「哈達(當時的某神名)」之子。
●「降火」:指戰爭所帶來的毀滅。
●「門閂」:代表城的防禦。
●此審判的應驗:列王記下十六章5-9節,亞述王如此做了。

二、非利士(一 6-8)
(一)罪行:擄掠眾民交給以東(奴隸買賣)。
●「眾民」:大概是指「以色列人」,亞蘭人攻打以色列時,非利士和
腓尼基趁機俘獲以色列人,將他們賣給以東人作奴隸。
(二)審判:降火燒滅、減除居民、滅亡。
●此處所提之非利士城邑漏了「迦特」,可能迦特當時包括在猶大境內
或在亞實突權下。
●迦薩是當時奴隸買賣的中心。
●迦薩在西元前734年為亞述所滅。

三、推羅─腓尼基(一 9-10)
●推羅是腓尼基地的主要海港,位於以色列的西北。
(一)罪行:將眾民交給以東、不記念弟兄的盟約。
●罪行同非利士,但多了「背了兄弟的盟約」。也許是指所羅門王和希
蘭(列王記上五章12、九章13節)之間所立的條約。
●當時國際間的條約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兄弟之盟」,包括雙方的互惠
條件。
(二)審判:降火燒滅(同迦薩)。
四、以東(一 11-12)
(一)罪行:拿刀追趕弟兄毫無憐憫,發怒撕裂,永懷忿怒。
(二)審判:降火燒滅(同迦薩)。
●由大衛王到烏西亞王期間,以東一直都在猶大的控制下,除了BC 850
年約蘭王時期外,故此敵意似乎有點問題。
但以色列、猶大被擄後即十分明顯有此狀況(耶利米哀歌四章21-22節
)。

五、亞捫(一 13-15)
(一)罪行: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
●意在恐嚇人民使人口減少,是邊境戰伎倆。
(二)審判:降火燒滅,王和首領被擄去。
●「旋風狂暴」:常形容神審判的天災(耶利米廿三章19節、卅章23節)
此處用來表明上帝向仇敵所發的烈怒。
●「拉巴」:亞捫的首都。

☆亞捫、摩押、基列今為約旦王國之領土。

資料來源: 阿摩司書的查經資料 -- tjm 整理
新增日期: 2008/01/21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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