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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伯記 第22章

D 第三循環的講論(廿二1∼廿六14)

  我們已經注意到:不可能在對話中追溯出規律的進程來,有相當多的重複與一些回溯;有時候有些拖延,一個發言人所作的陳述,隔了一陣子才被另一個人再提起來。然而,還是可以看出一定的移動方向:在第一循環中,朋友們滿意於談論通則,沒有冒然將他們的教義公然地應用在約伯身上,在第二循環中,主要的題旨是惡人的命運,約伯公然反駁他朋友們的觀點,他們的關係明顯地惡化了,也有多次的惡言謾罵。約伯的外觀與惡人的光景類似,由此可以推論他一定是個罪人,這種推論最初是間接的,現在則是公然的,他們之間是完全決裂了。一旦到了這一地步,就不可能有進一步的對話,討論遂戛然而止。

  從朋友們的觀點看來,約伯的固執是全然不可理喻的,好人受苦的觀念從來沒有進入他們的念頭中,這會推翻他們的神學,或毀壞他們的宗教,就像以利法已經說過了的(十五4)。讀者碰巧知道事情的真相,了解約伯既不是頑梗不化,也不是傲慢自大,他是誠實而不屈不撓的,從患病身體與破碎心靈的深淵中,他的靈依然將它的信心投進神?面,雖然他盲目的叫喊在他朋友們聽來是野蠻的。



i. 以利法(廿二1∼30)

  以利法是個好人,他的話語中沒有出現過惡意的痕跡;他最後一篇講論的反諷,是因為他無法以約伯的眼光來看約伯的問題,或進一步以約伯的感受來感覺它。當他認為約伯自欺時,又怎麼可能呢?他竭盡全力,也說得很好331。他作了更激烈的嘗試,想要使約伯面對面地正視他自己的罪惡(2∼11節),以利法對神的偉大作了另一篇的讚詞(12∼20節),以及對約伯作了最後一次的、悔改的呼籲(21∼30節)。

  2∼4. 以利法認為約伯指控神在道德上對惡人的行為漠不關心,說:「神知道什麼?」(13節)。這個聲稱的引句在約伯可稽考的言語中找不到,約伯從未質疑神的知識;但是對以利法而言,約伯似乎感覺神漠不關心332;以利法震驚於這種觀念,由衷地為一個竟然能夠說這種話之人的屬靈安全而憂心忡忡。這就是約伯對神不敬的證據(如果前面缺少證據的話)。神非但不是無動於衷的(2∼3節;七20一個過時的答覆),反倒是主動審判的(4節)。以利法強調:神不可能因你敬畏衪──也就是說,因為約伯有名的「敬虔」(NEB;參一1)──而責備約伯;事實上,我們知道這顯然就是約伯正在受苦的原因。但是,以利法在反抗約伯褻瀆說神對人類的罪惡漠不關心時,自己反倒陷入反面的褻瀆中:神對人類的美德漠不關心(2∼3節)。而我們也知道,約伯的義是令神喜悅無比的一件事。

  5∼11. 以利法現在比任何人更率直地公然為約伯貼上標籤,說他是個罪人,指控他極大的罪惡。第6∼9節所列舉的罪惡清單,是非常具有啟示性的;從正規的角度來說,沒有一個是與宗教有關;約伯所受的指控,不是他對神的責任有何失敗,也不是因為他作了任何錯事而受責備;在那種範圍中,以利法仍然在約伯的行為中找不到任何瑕疵。相反地,他是以一個人對待同伴的方式來試驗一個人的良善;以利法所描寫的這些舉動,不是從法律,甚至道德的義務中抽出的,約伯在這些事上也從來沒有失敗過;對於最高的義而言,一個人對貧窮的人有人性,不應該是從責任出發,而是從憐憫。窮乏人受保護免於被疏忽,或被剝削(6節;參出廿二26∼27;申廿四10及下);約伯後來否認他在這件事上有任何的失敗。飢餓與乾渴的人(7節)應該獲得救濟;約伯堅稱他做到了這一點(卅一17)凡是被撇下、沒有男人保護的婦女或孩子(這兩個字的意義比寡婦或孤兒廣得多)(9節),以色列人(特別是治理者)應該要照顧她們(申十18,十四29等),他們的疏忽在舊約聖經中再三地被定罪為最糟的社會惡事(出廿二22;申廿七19等)。至此,再一次證明約伯又是沒有罪的(卅一16及下)。

  8. 有些釋經學者把這節經文挪走,因為它打斷了連續性,又是以第三人稱來講述的;但是,就像我們所常看見的一樣,這個比較一般性的陳述包圍在環繞著它的特殊記載中,並且也是特殊記載的撮要。對窮人(6節)、飢餓者(7節)與沒有保護者(9節),一般常犯的錯誤是濫用一個人的權力,奪取、佔據他們家的地土333;約伯也從來沒有做過這種事(卅一38∼40)。

  10∼11. 以利法所查出的約伯之罪惡,解釋了比勒達曾經說到的網羅(十八8及下)現在捉住他的原因,經常使用的黑暗與洪水比喻也適用於約伯(11節),因為這些是神審判的最佳證明,雖然它們與第一、二章的事件不符。

  12∼20. 每一個人都同意神是偉大的。無論修訂標準本(「高高在天上」),或新英語聖經(「在諸天頂上」),或其他任何我們可以看見的譯法,都沒有掌握要點;「高」是耶和華的一個屬性,而不是天空的特性,祂高過諸天;比較用法的介系詞,在詩歌體中經常都是省略的。這與下面進一步的陳述一致;神周遊在「天的圓頂上」(14節;參見現中註)。這使神遠離世界,以利法所說約伯所持的觀點是:神「不能」(RSV)看透幽暗與密雲,他曲解了約伯的立場;因約伯所埋怨的正是處在神持續不斷的監視底下,而他自己又不能看見神。

  15∼16. 對惡人的這種描寫,很適合洪水前的人類,但也可以適用於任何世代。新英語聖經與其他一些譯本(如思高、現中)把這?提及的江河(洪水故事中沒有用過的字)看作是一個明喻。既然譯作沖去的這個動詞,只有出現在約伯記中,昆蘭第十一洞穴約伯記他爾根簡單地譯作「他們死了」,我們可能會懷疑它是不是帶有亞蘭文的色彩,就像到目前為止所說過的一樣。

  20. 雖然提及火,可能會把我們帶回創世記十九章(如此加強了第16節暗示的洪水意味),它也可能只不過是一般性的暗示,指神所使用之傳統的毀滅者之一(伯二十26)。如果第16與20節因著內向性而結合在一起,那麼說這個字──和合本、修訂標準本加上去的,在馬所拉經文?沒有──可能是不必要的。

  在第17∼18節中,以利法是在處理約伯在廿一14∼16曾經說過的事,但他是如何來處理的可就不清楚了。一般的印象是這樣子的:約伯在那?所描寫的不敬虔的人,接受水(16節)和火(20節)的刑罰;或許第18節應該看作是以利法為了要反駁約伯而引用他的話,約伯所拒絕的審判,卻是義人所看見,並享受的;在詩篇四4中,耶和華同樣嗤笑惡人。

  21∼28. 以利法結束的話表現出他的熱切;他是一個費盡心血、竭盡全力搶救靈魂的人。他論及神的話是正確的,它的溫馨改進了他早期的嚴厲。儘管他剛剛才論及神驚人的審判,與它所帶給義人的滿足,以利法(和瑣法不一樣,瑣法的冷酷從未緩和過)顯然比較喜歡神的憐憫,當任何罪人悔改時,這憐憫會寬宏地接納他。可喜的是,他最後的陳述以這樣親切的福音訴求來鼓勵約伯。

  以利法的勸勉中,唯一的錯誤是:它完全不適用在約伯的案例。

  21∼22. 以利法開頭的忠告──「你要與上帝和諧」(呂譯、RSV)──準確的意義不得而知,可以找到許多的提議;但其要旨卻是清楚的:約伯可透過接受從神口中出來的教訓334得到平安與福氣。釋經學者普遍的看法是:以利法在這?是自充為神的出口(參他在第一篇講論中訴諸啟示,四12∼13);但比較可能的是「他是在回響著比勒達的願望──約伯要「尋求神」(八5),與瑣法的希望──神要說話(十一5)。令他們如此自滿的,是他們假定這是很容易安排的,他們不客氣地自認為已經知道結局了。神在最後的確說話了,但祂所說的卻令每個人驚奇,包括現代讀者在內。

  23∼25. 這些是約伯必須滿足的條件。第23節是以一般的詞語對悔改所作的普通描述。第24與25節充斥著困難,儘管有許多學者勤勉奮力研究,解決的方法似乎還是遙不可及。修訂標準本可能接近實情,以第23節的cs9若總括這3節經文335。以利法提及約伯只需要注意「黃金」(思高、現中、RSV;和合本:珍寶),藉以暗示財富乃是他敗落的肇因,為了要與神有對的關係,約伯必須丟棄它,唯獨以神為他的珍寶。有些釋經學者認為這個觀念太屬靈了,無法接受;但箴言第三章中有一處提及智慧的價值勝過財富。俄斐是傳說中最好的黃金產地,它的位置不得而知(參創十29)。第24b節沒有必要加上黃金這兩個字,因為它出現在第24a節,已足以完成整個片語。

  27∼28. 以利法這樣預測與神復和後的快樂結果,回響著聖經中許多地方的應許。雖然他曾經在五17∼26強調宗教的物質利益,在這?他指出最重要的就是與神有親密的關係,並且在禱告上有成就;這反映出他有好的靈性。雖然憶及約伯曾經以這些為他至高的價值是滿傷感的,但反諷卻留待最後,那時以利法將會是約伯代禱能力的首要受惠者。

  29∼30. 以利法又以老生常談的智慧教訓來結束他的講論,至少看來好像是如此。希伯來經文艱難叢生;欽訂本為要忠於原文,卻付出極重的代價──非常難以理解。有多少釋經學者,幾乎就有多少種解決方法。修訂標準本說:神「必解救無罪的人」(思高、呂譯同),如果這是正確的,那麼就已經使以利法所發出之悔改的呼召(23節)前功盡棄了,重新落入呆板的律法主義:只有義人才能得救336。彭馬文(p.164)作得比較好,直譯作人非無辜(參 NEB 註腳),但他與哥笛斯意見相同,認為這個有罪的人並不是約伯自己,而是某個因約伯的純潔而蒙拯救的人(Gordis, p.271)。當然了,事實上這正是第四十二章所發生的事,而我們也已經指出,諷刺的是,必須為神的這個恩賜而感謝約伯的,正是以利法自己。但在這篇講論的上文中,以利法對待約伯,是當他是一個在黑暗中(11節)的罪人(5∼11節),他已經為這樣的人備妥了一個療法,可以把他帶到光明中(28節);如果以利法陷入瑣法的立場(二十章)──好人得賞,壞人受難;好人沒煩惱,壞人沒解脫──中,那這一切就全都是多餘的了;而且壞人似乎也沒有變好的可能了。以利法是比較「福音派」的,他的話對任何一位因著犯罪而良心受苦的人,都是好消息;如果以利法沒有誤解約伯(廿二5),他所宣稱的救恩──藉著悔改而得赦免──一定會是朋友們所說過的任何話語中最有智慧的;即使如此,它們仍然有其本質的真理,不需要拒絕;約伯不接受它們,是因為它們不適用。並不是每一個人的需要都可以藉著傳講福音而獲得滿足。



331 就像加爾文所說的(COCR, XXXIII, p.23):以 belles sentences, et sainctes。

332 可能是想到約伯記廿一22。若是如此,就除去以那一節經文不是約伯的觀念的說法,而是他朋友們那?摘述的引句。無論如何,約伯曾經說過惡人的亨通是神所默許的。

333 這種無法無天的罪行由列王紀上廿一章獲得例證;見作者的討論,在 JBL, LXXXV, 1966, pp.46-57。

334 這是約伯記中使用 to^ra{h 這個字的唯一地方。很令人驚訝地,摩西「律法」的術語含義,在本書中完全付諸闕如。

335 一些釋經學者只有以第23節為條件句,所以第24∼28節描寫悔改帶來的福樂。NEB 從第25節開始描述結局。

336 如果以利法是在教訓說:約伯必須先降卑自己,使自己「手中清潔」,就可以達到調和一致,但仍然意味著他沒有真正的赦罪福音可以給罪人。遺憾的是:呂譯、RSV在第23節的「自己謙卑」是個猜測(參其他譯本),而第cs1529節譯作謙卑的人的這個字就只有出現這一次,所以它的意義就只能猜測了。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8Job/18CT22.htm
新增日期: 2008/04/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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