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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得記查經
路得記 第4章
經文:路得記第四章
分段大綱
1.波阿斯娶路得為妻(v.1~12)
v.1~2事件背景
v.3~8波阿斯取得贖地權
v.9~12波阿斯娶路得為妻
重點觀察
1.作者敘述波阿斯與至近親屬協商贖地之事,並由波阿斯取得贖地權(v.1~8),然後宣布娶路得為妻(v.9~12)。
v.1~2事件背景
a.地點:城門
在古代,城門通常是供人們協商事務之公共場合,特別是關於法律事務之裁定審理。
b.人物:波阿斯、至近親屬、十位長老
c.事件經過:
<1>波阿斯到城門口坐著
<2>恰巧遇見至近親屬經過
<3>波阿斯請他坐下,並找來十位長老
d.重要詞彙:
<1>恰巧:此處的「恰巧」與二3之「恰巧」看似相同,但卻是呈現一種對
比,因為此處的「恰巧」,乃是波阿斯刻意造成的機會。從時間而言,波
阿斯「天快亮時…便進城去了」(三14~15);就空間而言,城門既是出
入伯利恆必經之地,並且是協商事務之公共場合。因此波阿斯是刻意在此
等候至近親屬的出現,以便盡快處理解決此事。
<2>某人:新譯本譯作「老兄」,英文譯本均譯為"friend",Hubbard則譯
為"Mr. So-and-So"。
Q1.作者在此刻意忽略此人之名,有何用意?
v.3~8波阿斯取得贖地權
a.波阿斯詢問近親屬贖地的意願(v.3~4)
波阿斯:
原因:從摩押地回來的拿俄米,要賣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塊地。(v.3)
資格:當贖那塊地的是至近親屬,其次是波阿斯(v.4a)
詢問:在眾人的面前說明,是否願意(v.4b)
至近親屬:
答詢:願意(v.4c)
b.波阿斯詢問近親屬娶路得的意願(v.5~6)
波阿斯:
進一步的說明:從拿俄米的手中買這地時,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
(v.5a)
目的: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v.5b)
至近親屬:
答詢:不願意(v.6a)
理由: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v.6b)
新譯本:損害了我的產業
NASB: I jeopardized my own inheritance
NRSV: damaging my own inheritance
NIV: endanger my own estate
至近親屬可能擔心一旦娶路得之後,會對將來自己下一代的產業繼承造成
危機。進一步的陳述: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v.6c)
Q2.為何波阿斯不是直接詢問娶路得為妻,而是詢問土地買贖一事?
c.波阿斯取得贖地權(v.7~8)
<1>作者說明(v.7)
作者說明v.8中脫鞋儀式之目的-以色列人作為贖回或交易之確認。
(參申廿五7~10)
b.至近親屬確定放棄贖地權(v.8)
v.9~12波阿斯娶路得為妻
a.波阿斯宣布贖地與娶路得(v.9~10)
<1>公開宣布-「你們今日作見證」(v.9a)
<2>贖地-「凡屬以利米勒 和基連、瑪倫的我都從拿俄米手中置買」(v.9b)
<3>娶路得為妻-「又娶瑪倫的妻摩押女子路得為妻」
<4>理由說明-「好在死人的產業上存留他的名,免得他的名在本族本鄉
滅沒」(v.10a)
<5>請求眾人為證(v.10b)
b.見證人的回應(v.11~12)
<1>眾人作見證(v.11a)
<2>祝福(v.11b~12)
<2.1>關於新娘:
願耶和華使進你家的這女子,像建立以色列家的拉結、利亞二人一樣
<2.2>關於新郎:
願你在以法他得亨通,在伯利恆得名聲
<2.3>關於後裔:
願耶和華從這少年女子賜你後裔,使你的家像他瑪從猶大所生法勒斯
的家一般
2.尾聲(v.13~22)
v.13~17生子俄備得
v.18~22家譜
2.作者接著敘述波阿斯與路得成婚後,生俄備得(v.13~17),最後以家譜為結束(v.18~22)
v.13~17生子俄備得
a.波阿斯與路得生子(v.13)
b.婦人的稱頌(v.14~15)
<1>稱頌耶和華的作為(v.14a,參一20)
<2>為孩子祝福(v.14b~15a)
<3>稱讚路得(v.15b)
c.拿俄米照顧小孩(v.16)
「養母」:新譯本譯為「保姆」、NASB/NRSV均譯為nurse、NIV譯為care, Hubbard認為由v.17a來看,譯為養母(foster-mother)較恰當,並且原文有「信實」之意,似乎暗喻上帝對拿俄米的信實(參一19~21)。
d.為小孩起名為俄備得(v.17a)
e.作者補述
v.18~22家譜
家譜由法勒斯(參v.12)開始,以大衛結束,總共十代。
敘事手法分析
1.敘事特色
a.四1~12緊接於三15之後發生,但是場景與前章之場景呈現截然不同的對比(白天vs.夜半、城門vs.禾場、
公開vs.私下、眾人vs.兩人)。
b.作者在四1~12採取「逐步揭露(unfold step-by-step)」的方式,敘述整個事件過程。
2.暗示手法
a.隱去至近親屬的姓名,而以「某人」之匿名方式取代,可能是一種文學手法,即:既然此人不願為已死
的近親存留名字(參四5),因此在敘事中也無須提及其名。
b.v.7的作者說明顯然打斷原有的敘事安排(四1~6,8),似乎暗指讀者(第一手讀者)對v.8中的儀式並
不熟悉。並且「從前」一詞也暗示讀者,此事件發生在一段時間之前。
資料來源: http://life.fhl.net/~pharisee/bible/ruth/ruth0.htm
新增日期: 2008/03/28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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