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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卅四章注釋
耶利米書 第34章
違約者(三十四1∼22)
從這章開始,耶利米書的記載再次採用自述的形式。這是一篇給西底家的信息,亦是講述猶大國踏入滅亡的開始(1)。從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西底家及其百姓怎樣到最後還是沒有真心的悔改,以致他們連葬身之地也沒有。
.西底家的厄運(1∼7)
主前五八八年初,尼布甲尼撒王率領各路大軍圍困耶路撒冷。當時的猶大國,除了首都,只乘下拉吉(在耶路撒冷西南三十五哩)和亞西加(在耶路撒冷西南十五哩),但它們亦同時被困。神再次藉耶利米的口告訴西底家,若果他要保存生命以致將來能平安而死,他必須出城投降。
.垂死掙扎(8∼11)
在這危難的旦夕,西底家與其百姓還是不願聽從先知的話。最初西底家吩咐所有主人釋放他們的奴僕婢女,還他們自由,以為可以藉這些善行感動神而使巴比倫軍退去。就在此刻,西底家便以為圍城之災可以倖免,他的子民便立刻露出原來面目,把所有得自由的僕人捉拿回來再事奉他們。
.作法自斃(12∼22)
百姓那樣不守諾言的行為不但只違背以色列民族的「安息之例」(申十五12),更褻瀆了神的名字。這種起假誓和奸詐的行為,所招來的是刀劍、饑荒、瘟疫、死無葬身之災之被擄之苦。「將牛犢劈開」(18)是閃族一種立約的儀式(參創十五10),象徵如果人破壞誓約,就會有如牛犢被劈開的報應。
祈禱 我曾向繝立志,但很多時我卻沒有遵守所立的,求繝改變我。──《新舊約輔讀》
Ⅵ 末期的王朝(卅四1-卅九18)
卅四章一至七節,耶利米受命向猶大王西底家傳話。第八節起先知論西底家的前途,缒不是直接對王說的話,那是有關奴僕釋放的事,以色列人缒表示信心的式微,有叛逆的心,以致刑罰不能倖免。卅五章提及利甲族敬虔與道德的楷模。在卅六章記載有關書卷的事,雖被焚燬,仍再抄錄,耶和華必定保守。自卅七章起,記述耶利米末期的職事。
一、對西底家的信息(卅四1-7)
本段可分為兩大項:一至五節是耶和華對耶利米的命令,六、七節耶利米受命對西底家傳話。
第卅四章一節 「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他的全軍,和地上屬他的各國各邦,攻打耶路撒冷,和屬耶路撒冷所有的城邑。那時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尼布甲尼撒王圍困耶路撒冷,根據五十二章四節(即王下廿五1),照年代的推算,應為主前588年一月。
地上屬他的國,指巴比倫的附屬國,可參考廿七章八節,附庸國也派軍隊,來協助尼布甲尼撒的軍隊來圍困耶城。
七十士譯本將「各邦」省略了,因為有了「各國」,不必再重複。
第卅四章二節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你去告訴猶大王西底家,耶和華如此說,我要將這城交付巴比倫王的手,他必用火焚燒。」
巴比倫軍力雖然強大,但如果神不放棄耶路撒冷,他們仍無力攻取。所以此處說出原因:「我要將這城交付巴比倫王的手。」
這城還不只是指耶路撒冷,更包括屬耶路撒冷所有的城邑(1節),可參考十九章十五節。照第七節,那時猶大所剩下的城邑不多,只剩下兩座堅固城,拉吉與亞西加。
巴比倫王將城用火焚燬,可見毀滅是完全的、徹底的。這話是在城陷前說的,耶利米在驚懼中傳出來,需要有極大的勇氣。
第卅四章三節 「你必不能逃脫他的手,定被拿住,交在他的手中,你的眼要見巴比倫王的眼,他要口對口和你說話,你也必到巴比倫去。」
西底家必將面對巴比倫王,眼與口既是直接的接觸,必成為極大的威脅。這可參考卅二章四節。西底家是無可逃脫的了。
第卅四章四至五節 「猶大王西底家阿,你還要聽耶和華的話。耶和華論到你如此說,你必不被刀劍殺死。你必平安而死,人必為你焚燒物件,好像為你列祖,就是在你以前的先王焚燒一般,人必為你舉哀說,哀哉,我主阿。耶和華說,這話是我說的。」
關於西底家的命運,第三節說他必到巴比倫去,是被擄而去的。此處第四節實際的意思是:你如果聽從耶和華的話,就不致被刀劍殺死。在卅八章十七節,耶利米勸導西底家出去歸降巴比倫王的首領,他的命必能保全。卅九章七、八節,西底家的眾子與猶大的貴冑都被殺了,但西底家沒有被殺。西底家並沒有聽從耶和華,但先知對他的預言仍是實現了。所以中譯詞以這樣的語句,強調預言的涵意,而不是假定的語氣:「你如果……」
照疬歷史的記載,西底家並未平安而死。他死了之後,是否與先王一般被火化?如果火葬,仍算有尊榮,因為廿二章十八節起,指約雅敬之禍,他未被適當的埋葬,死得十分蒙羞。
根據歷代志下十六章十四節及廿一章十九節,君王被埋葬前,須焚香料等物。這可能也是此處的涵義,焚燒「物件」是中譯詞附加的,為強調先王葬禮之隆重。
「哀哉」是舉哀的語氣,「哀哉,我的主」在廿二章十八節,十足哀歌的形式。
第卅四章六至七節 「於是先知耶利米,在耶路撒冷將這一切話,告訴猶大王西底家。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正攻打耶路撒冷,又攻打猶大所剩下的城邑,就是拉吉和亞西加,原來猶大的堅固城,只剩下這兩座。」
現在先知耶利米實際將這些話,告訴西底家,這正是在十分危急的情勢之下。巴比倫軍隊已經節節進迫,連這兩座堅固城也是岌岌可危。
拉吉(為現在的Tell-ed-Duweir)與亞西加(為現在的Tell ez Zakariyeh),都是西普拉(Shephelah)地區的城邑,就是在非利士平原與猶大山區之間。191拉吉古物(Lachish Ostracon 4)有這樣的記載:在這戰役中,將這兩大城市相提並論,缒無法找到亞西加。192可能那時亞西加已經淪陷,不再被人注意。193
西底家顯然在驚懼中舉足無定,當然他不敢接受耶利米的勸告,出去投降。但是他沒有信心仰望耶和華,最後仍無法逃脫極大的災禍。
191 Richard W. Hamilton, "Lachish",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3, 53-57; Victor R. Gold, "Azekah", 1 326; Denis Baly, The Geography of the Bible, 1974, 142.
192 Lachish 4:10-13; See J.B. Pritchar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322.
193 John Bright, A History of Israel, 1981, 330 no58.
二、立約釋奴論自由(卅四8-22)
本段主要分為兩小段,八至十一節,十二至廿二節。中心思想似在十二至廿二節,重點在於審判的宣告,從釋放奴僕說起,論真自由,最後以審判的言詞作結。
第卅四章八至九節 「西底家王與耶路撒冷的眾民立約,要向他們宣告自由,叫各人任他希伯來的僕人和婢女自由出去,誰也不可使他的一個猶大弟兄作奴僕。(此後有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
西底家王向眾民命令,要他們釋放奴僕,是與他們立約。立約是有一定的程序,如創世記十五章九至廿一節,將公羊獻為祭物。可能此處西底家也照規矩獻祭(參19節)。關於釋放奴僕的事,已經被忽略很久了。以色列人破壞了神的聖約,為神所憎惡。現在西底家來倡導,無非希望藉疬這樣的行動,可以重新得疬神的憐憫與眷顧。其實這已經是太遲了,何況這些表面的禮儀,並未真正表達悔改的心。
在八節,還有十五、十七節:「宣告自由」,也是在利未記廿五章十節、四十節。在申命記十五章一節,雖論借貸的豁免,性質也相同,缒是宣告自由,因為每逢七年末一年有豁免的事。但奴僕得到自由,缒在五十年之末。
凡是希伯來的僕人和婢女,即男奴與女奴,都應給予他們自由。「希伯來人」這一名詞是有很複雜的歷史背景,因此在「約書」中,出埃及記廿一章二節曾說:「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們是否為一種特殊的種族?因為希伯來人不都是以色列人。194在申命記十五章十二節,「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明顯指以色列人的弟兄,似乎將希伯來與以色列並用。195
在此處提及僕人和婢女,但以後只說猶大弟兄作奴僕,只提男奴,不提女奴,與申命記十五章也有不同之處。重點不在重男輕女,而在自己的弟兄,因為聖約之民,不可虧待。
第卅四章十至十一節 「所有立約的首領和眾民,就任他的僕人婢女自由出去,誰也不再叫他們作奴僕,大家都順從,將他們釋放了。後來缒又反悔,叫所任去自由的僕人婢女回來,勉強他們仍為僕婢。」
他們的行動不一致,出爾反爾,釋放了奴僕,以後又後悔了。在列王紀下廿四章一節,約雅敬不願再作尼布甲尼撒的附屬,他的後悔使他轉而背逆。可見此處首領與眾民都沒有真實悔改的心,所以一時遵守聖約,立即又破壞了。
「勉強」是一個極強烈的用詞,在以斯帖記七章八節:「凌辱」,有向婦女施暴的意向與行動,同一用字在創世記一章廿八節:「管理」。
第卅四章十二至十四節 「因此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我將你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說,你的一個希伯來弟兄,若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你們各人就要任他自由出去,只是你們列祖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
十二節是一個新的開始,是以第三人稱,提及耶和華向耶利米的說話(廿九30,卅二26),再加以傳信者的形式(13節)。以下才是耶和華向以色列說話,稱呼他們,是以第二人稱多數:「你們」,他們是在耶路撒冷聚集的會眾,十三、十四節是追憶過去,提到「你們的列祖」。
列祖從埃及為奴之家被神領出來,在出埃及記十三章三、十四節,二十章二節,以及在申命記曾有六次有同樣的用字。
照申命記十五章一、十二節所記,奴僕在第七年應得自由。這些奴僕賣身,很可能是因欠債。在利未記廿五章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節,以色列弟兄中不可賣身作奴僕,事實上,在九節也提出:不可使他的一個猶大弟兄作奴僕。但是在出埃及記廿一章二節及申命記十五章十二節,既提到有希伯來的僕人婢女,可見賣身作奴僕,在以色列中仍有這樣的事情,但是服事的期限不可超過七年。196
關於賣為奴僕的事,是被賣,還是自行賣身的,也有不同的說法。七十士譯本、拉丁文譯本作前者的說法,但現代譯本及注釋則採取後者。197
「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可參考七章廿四節。
第卅四章十五至十六節 「如今你們回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你們缒又反悔,褻瀆我的名,各人叫所任去隨意自由的僕人婢女回來,勉強他們仍為僕婢。」
回轉原是表明真正悔改的心,因為立約的事是鄭重的,是在那稱為神的名的殿中。但是缒又「反悔」(與「回轉」同一個字),他們這樣變化不定,是很嚴重的事。立約是在尊重神的聖名的聖殿中進行。反悔就是叛逆的事,破壞聖約,也褻瀆了神的聖名,這樣的罪實在太可怕了。
褻瀆神的名,在利未記十七至廿六章中的聖潔法典提過六次(利十八21,十九12,二十3,廿一6,廿二2、32),在以西結書共有五次(結二十39,卅六20、21、22、23),另在阿摩司書二章七節及瑪拉基書一章十二節。耶利米以祭司的口吻,來指出人民的罪行是如何的令人髮指。
第卅四章十七節 「所以耶和華如此說,你們沒有聽從我,各人向弟兄鄰舍宣告自由。看哪,我向你們宣告一樣自由,就是使你們自由於刀劍、饑荒、瘟疫之下,並且使你們在天下萬國中拋來拋去,這是耶和華說的。」
他們不肯向奴僕宣告自由,還是讓神來宣告他們的自由吧!那就是指他們不再在耶和華的保護之下,任憑他們受各樣的災禍。
刀劍、饑荒、瘟疫,在耶利米書中常常提及,可參考十四章十二節等。在廿一章七節,先提瘟疫,再提刀劍與饑荒。
在萬國中拋來拋去,分散在各處,也是神的刑罰,另一種譯詞:「使你們成為萬國的驚恐」,可參考十五章四節。
第卅四章十八至十九節 「猶大的首領,耶路撒冷的首領,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民,曾將牛犢劈開,分成兩半,從其中經過,在我面前立約,後來又違背我的約,不遵行這約上的話。」
在立約的儀式中,將獻祭的牛犢,劈為兩半,一半代表一方,兩造構成立約的關係。參考的經文在創世記十五章九至十一節,十七至廿一節。198立約者應將手按在祭牲上起誓,如果違約,也必像祭牲一般被宰。「在其中經過」可能是指他們立約時有這樣的誓言。但在原意方面不甚清楚,因此就有不同的解釋。歸納起來,在這兩半經過,是指一種儀式,表明立約有認真的態度,必須信守,不可破壞。毀約者必受罰。
第卅四章二十節 「我必將他們交在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手中,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這樣的刑罰,在本書中曾屢次提及,七章卅三節、十六章四節、十九章七節以及申命記廿八章廿六節。所有的人都在內,猶大的首領、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民,必包括作奴僕的,無人可以倖免。
為奴僕宣告自由,應該是痛改前非,在神面前悔改,因為他們離棄神,不守律法。也許他們根本沒有切實悔改的心,只是因圍城期間,糧食短少,才將奴僕遣出。但後來又改變主張,還是要奴僕回來,這並非表明他們有顧念的心,而是不肯捨棄權益,仍是為自私的目的而利用奴僕,這一切都令耶和華失望與憎恨,斷不能以他們有罪為無罪,刑罰他們為必然的事。立約為奴僕宣告自由,以後又收回成命而任意毀約,以色列人對神的聖約不遵守,他們實在有罪。
第卅四章二十至廿一節 「並且我必將猶大王西底家和他的首領,交在他們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與那暫離你們而去巴比倫王軍隊的手中。耶和華說,我必吩咐他們回到這城,攻打這城,將城攻取,用火焚燒,我也要使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無人居住。」
西底家王必無法倖免,受禍的人包括他的首領們。侵略者既以他們為攻擊的目的,他們怎能逃脫呢?更何況這是神的刑罰,必臨到他們。
巴比倫軍隊雖曾短期撤離,必不會因此遠去。神還要叫他們再回來,將城攻陷焚毀。
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有考古學的發現足以證明。那些城邑毀壞之後,不再恢復。有的重建後仍再毀壞,不再有人居住,這種情形甚為普遍。199
194 B.S. Childs, The Book of Exodus, a Critical, Exegetical Commentary, 1974, 468.
195 Masse*o Caloz, "Exod. xiii 3-16 et son rapport au Deute*ronome", Revue Biblique 75 (1968) 5-62, esp. 37.
196 Isaac Mendelsohn, "Slavery in the OT",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4, 384-385; Roland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 82-83.
197 William Holladay, Jeremiah 2, 241.
198 H. Cazelles, "Connexions et Structure de Gen. xv:1", Revue Biblique, 69 (1962) 321-349; D.J. Wiseman, "Abban and Alalakh",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12/4 (1958), 124-129, M. Noth, "Das Alttestamentliche Bundschliessen im Lichte eines Mari Texts", Gesammeite Studien, 142-154.
199 W.F. Albright, Archaeology of Palestine, 1960, 160.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耶利米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4Jer/24CT34.htm
新增日期: 2008/03/13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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