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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第三章注釋
瑪拉基書 第3章
神的信實和可靠(二17∼三12)
.回到信心的生活中(二17∼三6)──當神的子民遠離祂,不明白神和祂的作為時,便會對神產生不信任,在生活中看不見祂的作為。當他們看見惡人亨通,好人遭難時,便懷疑神的公義,甚至神的存在(二17)。神看他們的不滿為對祂的煩瑣。
神對這種心態的回應,乃是要求他們回到對祂的信任中。彌賽亞必要來臨,在全地上施行公義(三1∼6)。預備道路的使者是施洗(浸)約翰,但基督第二次來世是突然的,祂來要作煉淨的工作,不是毀滅(三2∼4);而這熬煉的目的,是叫他們信靠神、敬拜神(向神獻供物)。基督再來又要作審判的工作(三5∼6),祂的審判是根擄祂的律法和不變的慈愛。
.回到神的豐盛和賞賜中(三7∼12)── 在這段經文中,神責備祂的子民偏離祂的律法,又沒有獻上當納的十分之一。神所要的,乃是人轉向祂、愛祂、守祂的律法。先愛祂,才肯真心獻上供物,沒有獻上十分之一的是強搶神的物,因十分之一是屬於神的,故此是「當納」的,而不是「奉獻」,超過十分之一的才是奉獻,而這「十一」要全然送入聖殿的庫房(倉庫)?。盜取神的「十一」帶來咒詛,而奉上神的「十一」是豐盛恩典的源頭,仇敵要被除去(三11),產業蒙保守(三11∼12)。神是一位樂意施恩給我們的神,但我們必須先愛祂,再用物質奉獻表達我們的愛。
默想 神期望我們信任祂,並且真誠奉獻,以表達對祂的愛。
慈愛而公義的神(三13∼四6)
在這卷書的最後一部分,我們看見神的子民落在屬靈的低潮中,心靈已遠離神,將自己與外邦人比較,覺得不屬神的人也一樣亨通,有枉作好人之感(三13∼15)。神的回應是指出有一群敬虔的時代見證人(三16∼18),又指出在末後的日子神將糾正一切的不義(四1∼3)。
.回到完全的順服中(三13∼15)──神的子民並非公然在言語上頂撞神,而是在他們的言談和行為上不當。他們離開了事奉,以為是沒有效用的(三14)。一切屬靈的操練,都以為沒有益處(三14)。敵擋神的人也沒有遭罰,為何人還要堅守神的原則做人呢(三14)?當神的子民存疬這樣的心態,他們必須回到完全的順服中,才能得疬復興。
.回到敬虔的榜樣中(三16∼18)──神用當時一群時代見證人鼓勵這群在靈性上灰心失望的人。他們是一班敬虔的人(三16),又有美好的團契生活,並肩作戰(彼此談論),又是思念神的名、跟隨祂的人。這些人有神的同在和親近(三16),神也向他們施恩(三17)。──《新舊約輔讀》
「萬軍的耶和華說,我要差遣我的使者,在我面前預備道路。你們所尋求的主,必忽然進入祂的殿,立約的使者,就是你們所仰慕的,快要來到。」(三1)
原文有「看哪」,與第二章三節相似,是指將來。12重點在於使者必然很快就必來到。這是神直接的言詞,因為「萬軍之耶和華說」。根據第四章五、六節,在耶和華的大日之前,必有使者預備道路。在以賽亞書第四十章三節(又五十七14及六十二10),也有類似的說法。當王要蒞臨之前,必先有使者通報,百姓應充分準備,尤其是築路及修葺,使歡迎君王的事得以便利,沒有阻礙,預備道路,原意即清理通道,除去障礙物。
神要差遣使者,這使者是誰呢?是天上來的滅命的天使嗎?這是猶太經學家的看法。13有人認為指先知,14甚至特別指瑪拉基15大都認為這使者是人,不是天使,在第四章五、六節提出以利亞,就是在新約中施浸約翰,可能約翰是眾使者中的最後一位(創廿二18與加三16;何十一1與太二15)。
這?是答覆人們的問題:公義的神在那?呢?答覆的話是:公義的主即將來到,幾乎是突然的、意想不到的令人驚奇。雖然有使者預備道路,王的來到仍是令人驚異(路十八8;帖前五2)。
這位君王就是耶和華,該受人們的尊崇(一6),祂是統管萬有,是大能者(亞四14,六5)。祂要回到殿來,是眾人所仰慕的。
立約的使者,與預備道路的使者,似乎並非同一位。立約的使者,必與立約有直接的關係,他是專司聖約的祝福與咒詛,所謂咒詛是給予審判的警告。可見這使者帶來的是審判。
這必指未事的情況。以色列人以為耶和華的日子只是光明與福分,其實不然,先知阿摩司特別加以解釋(五18-20)。這是他們必須認清的錯誤,因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
你們所仰慕的快要來到。神是應該受仰慕的。但看上下文,「仰慕」一詞幾乎是諷刺的語氣,同時祂的出現是突然的,也必與災禍相連,因為災難也是忽然的,完全使人無法防備(賽四十七11,四十八3;耶四20)。
這?強調的,是主降臨的確實性,在新約所應驗的,是主耶穌降世,也是等候祂再來。
「祂來的日子,誰能當得起呢?祂顯現的時候,誰能立得住呢?因為祂如煉金之人的人,如漂布之人的鹼。」(2節)
先知在此說明,等候主來,不是一件小事。祂來的日子,不僅是突然的,也是極不愉快的。誰能……誰能……?這兩句是同義的對句。這是以問語的方式,正針對第二章十七節的語句。這也是修辭的問語,希冀否定的答覆,沒有人當得起,沒有人站得住。這是主來的日子,是顯現的時候。這又是另一個同義的對句。祂是主,是立約的使者。
誰說主是縱容罪惡呢?主來到,完全是出乎人們意料之外,祂的公義必然顯露。祂是煉金之人的火,如漂布之人的鹼,除去一切的污穢與不潔,這是對聖約之民說的,在選民中間作煉淨的功夫。
以金屬為喻,極需火的煉潔,沒有火,污穢之處無法除去。以衣服為喻、極需鹼的洗淨,不然也無法除污(可參考賽四4;結廿二18;詩六十六10;路三16,廿一22。)
煉金是一個過程,因為煉金者必須耐心將浮在表面的渣滓除去,有時火力必須加強,渣滓才會浮上來。煉淨的標準,是他俯身看下去,溶液成為明澈的鏡子,清晰地反映,才可稱完成,十分屬靈的涵義。16
「他必坐下如煉銀子的,必潔淨利未人,熬煉他們,像金銀一樣。他們就憑公義,獻供物給耶和華。」(3節)
他必坐下,「坐」是完成式,可有兩種解釋:這是過去的事,他已經做完煉淨的功夫。但是這完成式的動詞也可指將來,是先知預言式的(Prophectic Perfect),更有肯定的涵義(Perfect of certainty)。他必將坐下,繼續提煉與潔淨,這兩個用詞為分詞(Participle),有繼續不斷的意思。先是「提煉」,後是潔淨。於是潔淨與熬煉,次序倒過來,可謂甲,乙而乙甲,是希伯來詩體中的交叉結構(chiastic structure)。如果直譯出來,「他必生下繼續地提煉與潔淨,潔淨利未人,又熬煉他們如金銀。」
銀匠坐在熔爐邊,需要時刻的注意,看看溶液是否有適當的色彩,是否純淨(參閱詩十二6;箴十七3;彼前一7)。
煉淨的對象是利未人。那時利未人作祭司,他們是在聖殿供職的人,他們應成為神與人中間之中保,所以對百姓屬靈的後退是需負責任的,潔淨必須從他們開始,才是最澈底的。
他們得疬潔淨之後,才會有正當的態度與正當的方法來獻祭。「公義」一詞是指正當合宜的樣子。有人以為這?不是指正當的態度,而是指正當的方法,17甚至指正當的禮儀,18不能像祭司那樣的錯謬(一8、13)。
這?獻祭是一般性的(一10-12以及二12)。但第一章六節起包括帶血的祭牲。這些都應符合律法的規定。此處獻祭物,是指恆常的行動,因為這是聖殿中日常獻祭的事。(動詞verb to be haya~ + Participle maggis%e)。獻祭必須是經常的與正常的。
「那時猶大和耶路撒冷所獻的供物,必蒙耶和華悅納,彷彿古時之日,上古之年。」(4節)
這樣,以色列全會眾才有完美的宗教生活。猶大和耶路撒冷,專指被擄之後的社會,尤其是歸回者餘民。他們應代表這個多難的民族,必須有真正的復興。他們所獻的供物要潔淨,獻得要合宜,合乎公義的準則,是耶和華要求聖約之民獻上的。這樣才可蒙耶和華悅納(耶六20;何九4)。
古時之日,上古之年,大多是指以色列歷史中兩個重要的時期,出埃及的摩西時代(賽六十二9、11;何二14;彌七14、15),以及大筢時代(摩九11)。但是未必只可限於這兩個時代。事實上,瑪拉基提到神的愛,甚至提到族長時代(一2-5)。在本書第二章十節似指摩西時代,但第三章七章「列祖的日子」範圍較廣,可在摩西之前,或摩西之後。第四章四至六節指摩西時代與以利亞時代,第二章四至七節指以前祭司的日子。有的認為這用詞未必專指一個時代。19但是所謂上古之日,是在被擄之前的先知時代。
「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虧負人之工價的,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5節)
先知第二次答覆他們的問題:「公義的神在那?呢?」。神有話說,祂來為施行審判。我必臨近你們,耶和華必親自顯現。
耶和華的審判是十分嚴重的事。「我必速速作見證。」原意為「我必成為迅速的見證人。」「迅速」一詞也可譯為「技巧」、「專家」,神的見證是有所依據,經過查考與研究,可能是因有技巧,經過訓練,才可立即採取行動。以斯拉是敏捷的文士,表明他訓練有素,甚有技巧,所以辦事敏捷迅速,很有工作的效率。20
此處神見證以色列的不是,是指宗教與道德的敗壞。行邪術的,原是律法所嚴禁的(出七11;申十八10)。犯姦淫的,多指與有夫之婦姦淫,不僅嚴禁(出二十14;申五18),而且淫夫淫婦均被處死刑(利二十10;申廿二22;結十六40;約八5)。起假誓的,是極大的罪,因為他是妄稱神的名(出二十7、16;利十九12;耶廿九23;亞五3、4)。
在社會公義的道德原則下,欺壓窮人是極大的罪。虧負人的工價,剝奪人的生計,是令人髮指(利十九13;申廿四14)。孤兒寡婦沒有父親或丈夫,是需要人們的同情與照顧,怎可忽略?(出廿二22-24;結廿二7;亞七10)。律法對他們也有特別的安排(申十18,十四29,十六11、14,廿六12;詩六十八5)。寄居的是外邦人,不可屈枉他們(出廿二21,廿三12)。屈枉就是剝奪他們應有的權益(出廿二21,廿三12;利十九10,廿三22;申十四29,廿四17,廿七19;耶七6,廿二3;結廿二7)。以色列人與外邦人聯姻,可能是透過寄居的外邦人,所以更應負起不義的責任。
「不敬畏我的」不是另一種人,另一宗罪,可能是一項總結的概要。從語句方面(circumstantial clause),將一切的罪,都包括在不敬畏(「不虔」)之中。
自第二章十七節至第三章五節,是論末世的教訓。聖約的民等候耶和華的日子,他們仍在波斯的統治之下,沒有政治獨立自主的權利。在內部又充滿不法不義的事。彌賽亞時代榮耀,並未照應許的實現。所以先知需要教導他們,「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申十六20)。
先知必須糾正他們的錯誤。他們以為既是聖約的民,必蒙耶和華賜福。但是神的顯現並未那麼使人感到歡欣(參閱摩五18-20)。問題不是在於神會否縱容惡人,而是在於祭司是否照律法的規定獻祭,百姓是否真正敬畏神(三3、5及一6-14)。
照瑪拉基,耶和華的日子是祂施行審判的時候,祂先作煉淨的功夫,願以色列民族得疬復興。但是如果他們仍不悔改,無法得疬潔淨,審判必臨到他們,這是無可逃避的事。
1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7, 283.
2 A.S. Van der Woude, Haggai, Maleachi, 1982.
3 W. Pressel, Commentar Zu den Schriften der Propheten Haggai Sacharja und Maleachi, 1870, C.C. Torrey, "The Prophecy of Malachi,"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7(1898), 1-15; W. Nowack, Die Kleinen Propheten, 1922; O. Procksch, Die Kleinen Prophetischen Schriften nach dem Exil, 1929.
4 A. van Hoonacher, Les douze petits prophe&tes, 1908; N.H. Ridderbos, "Maleachi," in De Bijbel...... van verklarende aantekeningen Voorzien, 2, 1954.
5 Verhoef, op. cit., 284.
6 Cyrillus of Alexandria, in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162 vols. 1857-66, ed. J.P. Migne, 71, Cal. 327-1062, 72, 11-364.
7 S. Vantil, Malachias Illustratis, 1710.
8 A. Ko/hler, Weissagungen Maleachis, 1865, D. Deden, De Kleinen Profeten, 1953-56.
9 E.W.C. Umbreit, Praktischer Commentar U!ber die Kleinen Propheten, 1846, C.F.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10: Minor Prophets, tr. J. Martin, 1978.
10 H.W. Hertzberg, "Die Entwicklung des Begriffs Mis%pa{t im AT,"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sche Wissenschaft, 40(1922) 256-87; 41(1923) 16-76.
11 Verhoef, op. cit., 286.
12 S.R. Driver, A Treatise on the Use of Tenses in Hebrew, 1874, 168.
13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7, 287. 提及Rashi, Kimchi, Iben Ezra.
14 S.R. Driver, The Minor Prophets, 1906.
15 C. Von Orelli, The Twelve Minor Prophets, tr. J.S. Banks 1897, K. Elliger, "Maleachi und die Kirehliche Tradition," In Tradition und Situation: Studien zur alttestamentlichen Prophetie, Festschrift A. Weiser, ed. E. Wurthwein and 0. Kaiser, 1963, 43-48.
16 J. Neil, Everyday Life in the Holy Land, 1913, 163.
17 Jerome與Calvin都以此主張,參閱P.A. Verhoef, op. cit., 291.
18 J.M.P. Smith, A Critical &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Malachi, 1912.
19 A.H. Edelkoort, De Christusverwachtung en het OT, 1941.
20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44.
陸 人怎可任意剝奪神(三6-12)
這一分段與上下文稍為不同,上文與下文都論末事,但此處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的對語,是一種辯論的方式,先知代表耶和華加以糾正與指責,很多是耶和華直接的言詞。耶和華不改變,不然雅各怎麼還可存留?然而懷疑者竟以為耶和華已經改變了祂的心意,不信守祂的應許。其實主要的原因是他們不轉向神,所以神沒有轉向他們。他們常常偏離神的律例典章,而且奪取神的供物。這些卻是他們所否認的;因為整個民族都在咒詛之下,神為敦促他們悔改,甚至讓他們來試驗祂,他們若真肯將十分之一供物帶到聖殿,祂必大為傾福給他們,萬國也必稱他們有福。
本段共有十六句。第一至四句(6-7節中),說明歷史的見證,雅各繼續存在,證明神沒有改變,可惜百姓忽略這樣的恩典,而繼續叛逆神,不守神的律法。
第五至十二句(7下-9節),是典型的文體,在本書常出現的,說明──問題──答覆。說明:現在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問題:我們如何才是轉向呢?答覆在下文。在第八節上中,又有說明,第八節下有問題,第八節之末至九節再有答覆。
第十三至十六句(10-12節),是神與百姓關係的更新。當他們真正將十分之一供物帶到聖殿的倉庫,神就轉向他們,使他們重新獲得物質的福分。
有人以為第六節是上文與本段的銜接處,本段應自第七節開始。1實則第六節,介紹中心的思想,神與百姓的關係最重要。
「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三6)
「因」似只是解釋上文(二17-三5)。最好的譯詞:「實在」。「這是真實的,我耶和華……你們雅各……」這可成為十分強烈的對比。
神不改變,祂的公義不能改變(二17),祂的愛不能改變(一2-5),這是毫無疑惑的影兒。本文的動詞是完成式(Perfect),可指歷史的事實,也可說明現今的狀況。神在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
神不改變,是在多處經文中都有提說(撒上十五29;耶四28,十五6,二十16;結廿四14;何十三14;亞八14),都與祂公義的審判有關。這也與祂的愛相連(詩一一○4;何十一8、9),尤其是關乎雅各的子孫。雅各之子沒有滅亡,沒有因他們的罪而失去選民的身分。但在另一方面,他們好似與列祖一樣,沒有真的離棄罪惡。在這事上他們也沒有改變。神的恩慈沒有改變,他們罪惡也沒有改變,這就成為相反的對比。
另一方面,此處說明以色列人雖然繼續叛逆,但神對他們的愛始終不變,祂的愛是恆久的。
「萬軍之耶和華說,從你們列祖的日子以來,你們常常偏離我的典章,而不遵守。現在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你們卻問說,我們如何才是轉向呢?」(7節)
公義的神必不改變,祂不會同意作惡的人(二17)。以色列人背道,有長遠的歷史,神十分清楚,也斷不以有罪為無罪。從列祖的日子以來,這些聖約的民始終沒有悔改回轉,簡直不可想像。
列祖的日子是否從族長時代開始呢?因為雅各的名在這?提說。但很可能是指被擄之前的以色列人(參閱亞一2-6,七7-14)。
「偏離我的典章」,類似的指責只在撒母耳記下第廿二章廿三節(詩十八22)。大筢說,「祂的一切典章,常在我面前,祂的律例,我也未曾離棄。」典章與律例常相提並論,是神所鑒定的律法(申五31,六1,七11,廿六17;王上八58;王下十七37)。他們根本沒有遵守,離棄律法典章,就是離棄神,他們必須回轉。
你們要轉向神,這是悔改的行動。呼召悔改必帶疬應許,是有關救恩的。2(這可參閱亞一3;代下三十6;耶卅一18;哀五21)。
你們卻問說:我們如何才是轉向呢?他們仍不知悔改,而且缺少罪愆的意識,仍自以為義,好似在新約時代中的法利賽人。
「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8節)
「奪取」一詞在舊約中甚少應用,在猶太解經書中,認為是自暴力強行奪取的,將這字(qa{ba~)涵義發揮得更明確。3七十士譯本譯作欺騙(qaba`改為`a{qab),為符合「雅各」其名的諧音,因為雅各向以詭詐著稱。耶路撒冷聖經譯作:「人豈可欺騙神呢?」在動詞用法是分詞,有繼續奪取的意思。但是他們不肯承認。他們不認為是奪取神的,所以神必須指出他們在奉獻上的失敗,沒有將十分之一供物帶到聖殿來。
關於什一奉獻,這字(ma`ase{r)是指第十部分,即十分之一(結四十五11、14)。4古代的國家中如迦南人、腓尼基人、阿拉伯人、希臘人、羅馬人等都實行什一奉獻,維持敬拜禮儀及政府費用。在舊約中最先實行的有亞伯拉罕(創十四20),雅各(創廿八22)。在摩西的律法中,人須將出產的十分之一,分別出來歸於主(利廿七30),又為利未人(民十八28)。申命記的律法指定什一奉獻帶到聖所,他們自己也有分享用(申十二4-19,十四22-29)。同時除此之外,應有每年獻物十分之一(申十四22-27)及三年一次的十分之一(申十四28-29)。每三年之終,必有另一份的什一奉獻,專為有需要的窮人與利未人(申廿六cs1612)。
根據律法的規定,究竟有幾份什一,就有不同的說法。有的認為是兩份,一份為聖所的聖食,另一份為利未人。另一份只在三年獻一次,平均每年只三分之一。這樣算來,人應獻百分之廿三點三。有人認為只有百分之十三點三。第二份只是三年獻一次。什一奉獻除在律法書提說外,其他書卷中,有撒母耳記上(八15、17),歷代志下(卅一5、6、12),尼希米記(十37、38,十二44,十三5、12),阿摩司書(四4),瑪拉基書(三8、10)。
如果瑪拉基是在尼希米的時代,尼希米的記載可以反映當時的情形。在尼希米離去後,百姓就忽略輸捐的事,只顧自己,不幫助在聖所供職的人(十三10)。所以尼希米一回來,再重新強調,催促他們奉獻(十三12)。尼希米首次與二次來耶路撒冷之間,那時大家都不好好奉獻。這可能是瑪拉基的背景,使他感到必須譴責。在瑪拉基以後,什一奉獻是強制的,可從次經中見到。5後來什一奉獻不是奉給利未人;而是奉給祭司,在基督的時代,只有大祭司可以獲取,其他祭司無人輸捐,瀕於飢餓,甚至死亡的也多。6
這?的供物,不是為獻祭之用,而作聖所之用(利廿二2、3、12、15;民五9,十五17-21,十八8-20)。主要為供給祭司(出廿九27、28;利七32、34,十14,廿二12;民五9,六20,十五17-21,十八8、11、19)。這些供物大多是榖類,如果是祭牲,是胸部作為搖祭,或牛羊的腿部,或無酵餅,都可供祭司食用。這些輸捐主要是維持聖職人員的生計,所以不可剝奪(參閱代下31章及尼十三10)。
「因為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9節)
這是通國集體的罪惡,足見事態的嚴重。他們都在奉獻的事上失敗,繼續在奪取神的供物。「咒詛」一詞有疏狀詞(adverbial sense "with a curse"),可譯為「大受咒詛」。7七十士譯本稍為不同:「你們存心離棄我。」極大的咒詛臨到他們身上,是一種長久的事,現在仍得承受這咒詛。
看以下的語句,就知道咒詛是指歉收,沒有榖物的收成,必臨饑饉的危險(參閱該一4-11的內容。)歉收可能是因乾旱,也可能是蝗災。但是人們卻不覺察這是神的刑罰。這是他們不照疬律法的要求獻上供物,是奪取神的一種行為,完全是得罪神的惡行。
當然這?只指以色列人,他們是犯罪的國民(賽一4),褻瀆的國民(賽十6),叛逆的國民(結二3;耶七28)。
以色列人應該明白這項道理:「有施散的,卻更增添。有吝嗇過度的,反致窮乏。」(箴十一24)。這在個人是這樣,對國家整體也是如此,尤其對神的態度。對教會,也有同樣的原則。忽略神的,不能希望從神那?得疬福分。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10節)
以色列人要與耶和華恢復聖約的關係,必須轉向神。怎樣才是轉向呢?這?就有十分具體的建議。十分之一的供物是當納的,這是最低的標準。至少他們必須這樣奉獻,送入聖殿的倉庫,神要轉向他們,賜給他們物質的豐富,作為具體的福分。
這是命令詞,你們必須奉上!一切古卷都作這樣的命令,只是七十士譯本,是以戬述的方式。在民數記第十八章廿四、廿六、廿八至三十節用「取」字、是指要將這部分特別留出來獻給神。
「全然」是指全部的十分之一,不可自行留下一些,「全然」不僅指供物,也指通國的人,上節提到通國的人奪取,現在要求通國的人奉獻,所以這?的要求,不是只指個人,而指團體。
什一奉獻只送入倉庫。在聖殿的廣場上專築有倉庫,為積聚供物之用(參閱代下卅一11;尼十38,十二44,十三5、12等)。這是在被擄後的設置(尼十37,十三5、12),雖然希西家也有這樣的作法(代下卅一11)。
「使我家有糧。」我家是神的家,就是聖殿(參閱賽五十六5、7;耶廿三11;該一9;亞一16,三7),這糧食是為供利未人與祭司(結四十四29-31)。
主甚至勸導人們在信心的行為上應有冒險的精神,「以此試試我。」神要證實祂應許的真實性(可參閱出四1-9;士六36-40;王上十八22-46;賽七10-17;耶廿八16-17。)「你們的祖宗試我探我」(詩九十五9)。神不是要人們試探祂,卻允許他們「試驗」神,明白神的作為。主甚至呼籲他們(用na的口吻,有勸導的用意)。
瑪拉基仍特別注意敬拜的禮儀,因為這是聖約的民必盡的本分。神轉向他們,表明祂願他們好好敬畏祂。8
神要打開天上的窗戶,是降雨的現象(創七11)。福分如同大雨降下(參閱結卅四26、27;申十一14,珥二23、24;亞十1,十四17)。傾福下來,無處可容(可參閱賽五14。)應許地多有雨水,就是神的福分。
「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為你們斥責蝗蟲,不容他毀壞你們的土產,你們田間的葡萄樹在未熟之先,也不掉果子。」(11節)
這?所提的福分,是專指地上的出產。神先除去蝗災的威脅。「斥責」一詞指控制,阻止,使其失去效能。蝗災常在乾旱之後,施以暴虐(參閱珥一19)。由於乾旱蝗蟲產卵之後,得以保持繁殖,若不降雨,更不住滋生,會造成極大的災害。
葡萄樹可說應許地最主要的果樹,神保守果樹不致掉落果子(參閱該二16;王下二19)。以蝗蟲與葡萄樹的壞收獲,都是末事審判的現象(參閱珥二11、22;何十四8;摩九13-15;該二20;亞三10,八12)。
「萬軍之耶和華說,萬國必稱你們為有福的,因你們的地必成為喜樂之地。」(12節)
在神賜福之下,以色列再成為世界之中心,萬國都要稱他們有福,必認他們是耶和華賜福的後裔(賽六十一9)。
喜樂之地是指這地蒙神喜悅,9有的認為這地被人們看為喜樂有福的地方,10不再被外邦譏笑了(參閱結卅六15)。在其他經文中,這喜樂之地稱為「雅各的榮耀」(詩四十七4),這地稱為有夫之婦(賽六十二4),這美地是萬國中肥美的產業(耶三19),在萬國中是有榮耀的(結二十6、15),榮美之地(但八9,十一16、41),美好之地(亞七14)。
綜合本段(三6-12)的要義,是特別提出他們忽略奉獻的事,不注意供給聖殿的人,沒有將當納的奉上。他們必需悔改,重新注意這事,切實遵行。信心的行為與敬拜的禮儀必須是相連的。
這雖是舊約律法的要求,也應在新約的教會中實行,信徒的奉獻是必有的,管家的職分不容漠視,因為這是有關教會屬靈與物質的生活。
如果說律法的要求,只是十分之一,聖靈的解釋,認為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是屬神的,應全然奉獻。本來我們所有的是神所賜的,我們怎可據為己有?所以這個奉獻的原則,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或缺的。我們奉獻,未必試驗神,求祂賜下物質的福分,但是我們得疬屬靈的豐富,就是神的心意。
1 J. Miklik, "Textkritische und exegetische Bemerkungen, Zu Mal. 3:6," Biblische Zeitschrift, 17(1925) 225-37.
2 H. Wolff, "Das Thema` Umkehr ~in der alttestamentlichen Prophetie," Zeitschrift fu/r Theologie und Kirche, 48(1951) 129-48.
3 R. Cashdan, Soncino Commentary, 1948, 351.
4 H.A. Brongers, Die Sehnzahl in der Bibel und in ihrer Umwelt, 1966, 30-45.
5 Sirach 7:31, 35:11-13; I Maccabeans 3:49, Tobit 1:6-8, Judith 11:13.
6 Josephus, Antiquities 20:8, 8, (179-81), 9, 2, 204-207.
7 W. Gesenius, E. Kautzsch and A.E. Cowley, Hebrew Grammar, 1910, 127b.
8 G. Berkouwer, Sin tr. P.C. Holtrop, 1971, 197-98, H.N. Ridderbos, The Coming of the Kingdom, tr. H. de Jongste, ed. R.O. Zorn, 1962, 313-14.
9 L. Reinke, Der Prophet Malachi, 1856, P.M. Schumpp, Das Buch der Zwolf Propheten, 1950.
10 W. Pressel, Commentor Zu den Schriften der Propheten Haggai, Sacharja und Maleachi, 1870, N.H. Ridderbos, "Maleachi," in De Bijbel......van verklarende aantekeningen voorzien, 1954.
柒 善人與惡人的結局(三13-四3)
本段似乎與上文不甚連貫,卻回到第二章十七節至三章五節,再論耶和華的日子審判的事,且比那段更有深度。第三章六至十二節有正反兩面,而且也有賜福的應許,在第三章十三至十五節,又回復他們的怨言,認為事奉神沒有甚麼益處。
在另一方面看,本段與上段仍是連貫的,第十節神說他們可以試試祂,但第十五節他們竟然試探神。神是不可受試探,祂也不試探人。所以這可以說,作者有意將這二者「試驗」(10節)與「試探」(15節),作強烈的對比。
本段與那一段(二17-三5),雖都論耶和華日子的審判,也有不同之處。後者論聖約之民,都是一樣令神失望,但是前者卻提出其中尚有敬虔的人,好似以利亞時代還有七千人沒有向巴力屈膝(王上十九18),他們始終保持敬畏的心(16、17節),他們反對那些狂傲的人。
本段可分成三個小段。第一小段共有三句(13-15節),再以問答的方式。第二小段有六句(16-17節),專提敬畏的人。第三小段有八句(18-四3)。再提義者與惡者的比較(三18)。再提在耶和華的日子,惡者必遭滅亡(四1),而義者如日頭照耀(四2),他們必勝過罪惡(四3)。
「耶和華說,你們用話頂撞我,你們還說,我們用甚麼話頂撞了你呢?」(三13)
這又是耶和華直接的言詞,神用第一人稱,指責百姓頂撞「我」。他們的話煩瑣祂(二17),是一種狂妄不禮貌的話,又是敵對的態度。1這種頂撞的話確實冒犯了神,甚至歷久不已(動詞是完成式Perect)。
這?繼續是以對語的方式,原來人們卻矢口否認,而且說完全沒有意思頂撞神(動詞的涵義Niphal的reciprocal):我們沒有自行頂撞神,也沒有彼此對談,蓄意頂撞神。他們在搬弄是非,信口胡言,說些廢話,以下兩節就可見一斑。
「你們說,事奉神是徒然的。遵守神所吩咐的,在萬軍之耶和華面前苦苦齋戒,有甚麼益處呢?」(14節)
他們說事奉神是沒有內容與實質,「徒然」是指無價值可言。這字與謊言同義(參閱結十三6-9,廿一34),又好似欺騙與詭詐(詩一四四8、11;伯卅一5)。這真是奸惡(詩四十一6),又是枉然(詩一二七1)。
他們認為事奉神是徒然的,因為沒有得疬賞賜,而惡人行惡,反得脫離災難,所以神沒有公義。
遵守神所吩咐的,是行祂的命令,守祂的誡命。在神面前苦苦齋戒,原意是穿著喪服,是舉哀的行動(詩卅八6,四十三2;伯三十28)。這是一種悲哀,為罪憂傷的情懷。有人認為這有「衡量」或「決意」的涵義,因省察而有悔改的決意。2這些都是著重他們自動願意守禮表明悔罪,表明謙卑,求神的寬恕。但是他們這樣作,發現沒有甚麼效果,不免又發起怨言來。
「益處」是利益,原是指織布者割斷經緯的線,以此取利,當然,這不是循正當的方法。但是,他們敬拜神的動機,就不純正,以取巧得利為目的,結果一失望,就心懷不滿。3可見禮儀對他們已經無意義可言,他們的信心,本來就有問題,是極不健全的。
他們事奉神,只有外表的形式,根本沒有內容。他們在外表的禮儀上仍不好好獻上供物(一6-14,二8、9,三3-5、6-12),還要振振有詞來辯論,況且他們實在有極大的錯謬,將異教的思想都認為有理,以為宗教的習慣是機械的,信心是魔術性的,神明應該賜福。但是耶和華真神的要求不是那樣,祂所要的是真實的敬愛與敬畏,全心尊重神(一6,二5,三3,四16)。
「如今我們稱狂傲的人為有福,並且行惡的人得建立。他們雖然試探神,卻得脫離災難。」(15節)
「如今」照實情看來,這是在處境方面來觀察。他們強調自身的立場。「我們」:甚至我們,他們還自以為虔敬與端正,不得不承認那些狂傲的人有物質的豐富,享受的生活。
所謂「狂傲人」不僅驕傲,而且殘忍,非常兇暴(出十八11,廿一14;申一43;尼九16、29)。這種狂傲人根本不著重神的律法(詩一一九69、70),不相信神的話(耶四十三2),不隨從神的命令(詩一一九21、85)。他們藐視義者(詩一一九51、69、78、122)。這些人既可指以色列人(耶四十三2),也可指外邦人(賽十三11),或指異族的人4或指鄰邦的人,5或指撤瑪利亞人。6可能這?只指以色列人。
他們是行惡的人,是狂傲的人(本節上),惡人(18節,四3),他們不事奉神,將來必被火焚毀(四1)。他們竟然被建立,有興盛。他們雖然試探神,卻可脫離災難,沒有甚麼不良的後果來承受。
試探神,是對神有褻瀆的行為,7他們竟然可以逃脫神的審判。逃離或脫離,是他們自行避免的(動詞Niphal有這樣的涵義),好似他們可以控制與支配。他們根本不在乎神的公義,他們的狂妄竟到這樣的地步。
「那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側耳而聽,且有紀念冊在祂面前,記錄那敬畏耶和華思念祂名的人。」(16節)
這?是另一批人,他們是敬虔者,完全與那些怨言者不同。他們是真實的信徒,雖然只是極少數的餘民。「那時」是在「現在」:末後的日子,人是否敬虔,必然顯露出來,在耶和華的日子只有兩種人,可以很明確地分別出來。
他們是敬畏神的,是以色列中的餘民,真正復興以色列民族的核心,他們體驗耶和華的聖潔與榮耀,因為祂是他們的父,他們的主(一6)。他們是敬畏耶和華的,詩篇多處提到這樣的人(廿23、25,廿五14,卅一19,卅三18,卅四10,六十六16;一○三17,一一九74、79等。)
他們彼此談論,內容實在是見證,見證神側耳而聽,垂聽他們的談論與禱告,有的譯詞是: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實在留心垂聽。8
紀念冊只有在此處出現,類似的說法,神有書冊可以記錄,在出埃及記(卅二32),詩篇(一三九16),以賽亞書(四3,六十五6),以西結書(十三9)啟示錄第二十章十二節「生命冊」(在詩六十九28。)這種書冊紀錄國家大事,人民的善惡,一定是有關重大的要事,也包括神的作為,祂為人們成全的大事。這?凡敬畏耶和華,思念祂名的人,都被記錄下來,他們被神紀念(賽六十二6、7)。
「萬軍之耶和華說,在我所定的日子,他們必屬我,特特歸我,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17節)
將第十六、十七兩節,一併研究,其結構實在非常緊密。第十六節上,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第十六節下,敬畏耶和華思念祂的名。二者,是相同的,以耶和華為中心,敬畏耶和華的人之特性。在第十七節說,耶和華憐恤;在第十六節說,耶和華垂聽,也有相同的涵義。第十七節:屬我與歸我,二者也是同義的。
在耶和華所定的日子,就是神要完全啟示與顯現的時候,他們必屬於神,並且有特別強調的語氣。特特歸神,原意為特作神珍貴的產業。
「憐恤」還有拯救的涵義,使他們得免於災害,蒙神保守,不在審判之下。這些忠信的以色列人與耶和華的關係,是兒子尊敬父親,父親愛護兒子,父多麼欣賞殷勤服事的孝兒。
「那時,你們必歸田,將善人和惡人,事奉神的和不事奉神的分別出來。」(18節)
先知講話的對象,是那些在第十三至十五節描述的人。「那時」就是耶和華的日子,他們不是歸向神,有真實悔改的心,實際上,他們才真正有不同的見解。9有的認為,他們才回心轉意。10但是,先知無意再勸導他們,只是告訴他們,應有確切的認識。那時,他們才知道人們的區別,因為審判的事,向他們都顯明了。
這?就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善人與惡人,他們以服事與事奉為標準。事奉神為善人、不事奉神的才是惡人。真實事奉神的,符合聖約的要求。
「善人與惡人」在瑪拉基書只有此處提及,先知書中在哈巴谷書屢次提及(一4、13,二4「義人」,三13)。詩篇第一、卅七篇,也都比較義人與惡人。在箴言書中更多次提說(十6、7、11、16、20、24、28、30等),義人或善人,才是真正敬虔之輩。──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瑪拉基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39Mal/39CT03.htm
新增日期: 2008/03/1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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