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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四十六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46章

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四十六1∼24)

 .君王的獻祭(1∼8)──在四十五17神已提過王獻祭的本分是「在節期、月朔(新月)、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的節期,奉上燔祭、素祭、奠祭」,「豫備贖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為以色列家贖罪。」現在又再說明王獻祭時的規例。在這?我們看到崇拜、奉獻和事奉不可流於空泛,要有實踐的計劃和具體行動的重要性。信心和愛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平民的獻祭(9∼15)──君王代表人民獻祭贖罪的觀念,在9∼10節那生動的描寫中表明。實際情況可能是:在特別的節期,聖殿必定人頭湧湧,水洩不通,惟有秩序整然的安排才能避免混亂。因此王就帶領人群自北門入而由南門出,或朝相反方向進出聖殿獻祭。這?我們看到的亮光是,不論是獻祭、崇拜、事奉,都不能派代表。基督徒不可以說:「已經有牧師和教友代禱,我就不用代禱;有其他教友擔任聖工,我就不用有事奉的生活。」

  另一方面,信仰生活是活潑、息息常新的。基督徒不能說:「我從前很熟聖經和熱心事奉,今天生活很忙,不用靈修、崇拜和事奉了。」「每早晨」(14∼15);且崇拜時所獻上的應該是沒有瑕疵的祭品。因此基督徒的崇拜和奉獻也不能夠是次於完美的。

 .土地政策(16∼18)──神所頒佈的土地分配精神是各得其分,以免君、臣與平民間因地和產業引起糾紛,而致影響國家的太平,因小失大。在信徒生活中,我們必須警惕從產業物質而來的誘惑。

思想 每一刻都是禱告,每一處都是祭壇。神啊,叫我知道:繝在山中,繝在雲中,繝在風中,繝在水中。繝在街道中,繝在辦公室,繝在家庭中。──《新舊約輔讀》



七、禮儀與產業(四十六1-24)

本章續論王在聖殿的禮儀上應盡的責任。內容可分為若干段落。(一)關於安息日與月朔的條例(1-10節)。(二)素祭與平安祭在節期和聖會的日子(11、12節)。(三)有關每日經常的奉獻(13-15節)。(四)王子繼承產業之條例(16-18節)。(五)附錄(甲)聖殿的內外範圍(19-22節)。(六)附錄(乙)聖殿中的廚房設備(23-24節)。茲為歸納的論述可分為三大段:四十六章一至十五、十六至十八節,以及十九至廿四節。



(a)敬拜的禮儀(四十六1-15)

「主耶和華如此說」,這是傳信者的形式,在第一節及第十六節的開端,有十分明確的論述,繼續上一章的信息。

關於門禁的條例,在一至三節,八至十節以及十二節。有關獻祭的條例,在四至七節、十一節,獻祭的事在四十五章二十至廿五節已經說明,且在四十五章十七節已有概要的敘述。在此處再有詳盡的解釋。可見本段的重點,仍在敬拜的禮儀。

從節期方面說,重點仍在月朔與安息日,當然也包括各節期及聖會的日子,但每日的經常獻祭是首要的,不容忽略。

「主耶和華如此說,內院朝東的門,在辦理事務的六日內必須關閉,惟有安息日和月朔必須敞開。」(1節)

在四十四章一節起,東門是無條件地關閉,一來說明耶和華的榮耀在?面。二來保持殿的聖潔,外門不能洞開。現在不僅外院的東門必須關閉,連內院的東門也應關閉。在辨理事務的六日內,王也不能進入。「工作日」只有在此處出現,舊約其他書卷都未有這樣的用詞,在十二節,王準備獻祭,才有人為他開朝東的門。這仍是指外門,內門始終只有祭司才可進入。可見門禁十分嚴格,是人們可望而不可即的。

這門禁對王及一般人,卻說有限制祭司。事實上,六天工作日,祭司是在?面工作,當然不受這種限制。但是如果細讀四十章卅八至四十六節,祭司工作的範圍是在內院的北門與南門,因為祭司的聖屋在那?。

照規定只有月朔與安息日可以開門,因為這是敬拜的日子。上述十二節也可為王開門,可能是另外的場合。這?沒有清楚說明。

在敬拜的日子,朝東的門在外院洞開,在內院也敞開,可見這是十分莊嚴也很華麗的情景,王進去,也必有一番氣象,引發眾人敬拜的情懷。

「王要從這門的廊進入,站在門框旁邊。祭司要為他預備燔祭,和平安祭,他就要在門檻那?敬拜,然後出去,這門直到晚上不可關閉。」(2節)

王從這東門進入,站在內院的門框旁邊,這當然是內院的東門。他只能站在那?,不得再向前。祭牲由祭司帶到內殿。他在那?眺望,然後在門檻那?敬拜。然後出去。獻祭的祭司是否包括利未人呢?四十章四十五、四十六節說明他們的工作是分開的。但這?並未分開。他們預備祭牲奉獻的事,有燔祭,也有平安祭。

王只站在門檻,但位置方面仍舊不太清楚。在四十章敘述的門廊側面有門柱,是否他就在那地位,還是更進去在內院的門廊?根據四十五章十九節,祭司灑血在內院的門框上,也抹在殿的門柱上。這樣說來,祭司實際走到王的面前灑血。當王在門檻那?敬拜,是否有個高臺供他屈身下拜嗎?根據九章三節,十章四、十八節,耶和華的榮耀也曾在離去前停留在門檻,這門檻可能是有稍高的地位,才可顯而易見。所以門檻的地位十分顯著,也是一個很特出的地點。

由於過節,門不能關閉,必須到晚上,都是敞開的,供王與眾民敬拜。

「在安息日和月朔,國內的居民,要在這門口耶和華面前敬拜。」(3節)

敬拜是王與人民一起作的事。在四十五章廿二節,獻祭牲是王為自己和國內的居民的。王有代表的作用,而人民也完全參與這敬拜的聖會。這些都是在門檻那?舉行的。在通道上直望過去,看見祭司在內院?經理的祭禮,距離大概是有五十肘。

這是在耶和華面前,就是第九節所說的,朝見耶和華,在四十四章三節,王的位分可坐在其中,在耶和華面前喫餅,那也只是在外門之內,至多在內院的門前。

「安息日王所獻與耶和華的燔祭,要用無殘疾的羊羔六隻,無殘疾的公綿羊一隻。同獻的素祭要為公綿羊獻一伊法細麵,為羊羔照他的力量而獻,一伊法細麵加油一欣。」(4、5節)

安息日要獻的,在他處也都提說,二十章十二節起、十六節、二十節起、廿四節,廿二章八、廿六節,廿三章卅八節以及四十四章廿四節。1

六隻羊羔與一隻公綿羊原不算多,但比較民數記廿八章九節,只獻一歲的公羊羔,就算不少了。不過那?並不包括每日必獻的燔祭。

關於素祭,與四十五章廿四節相同,在民數記廿八章九節,用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為素祭。

此處加油一欣。相當多,可參考四十五章廿四節。 此處特別加了一短句:「照他的力量而獻」表明他當盡力奉獻,王應為眾民的表率。

「當月朔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一隻、羊羔六隻、公綿羊一隻,都要無殘疾的。他也要預備素祭,為公牛獻一伊法細麵加油一欣。」(6、7節)

月朔與安息日相似,公牛一隻,加素祭細麵加油一欣。但再加上羊羔六隻及公綿羊一隻。在民數記廿八章十一節起,還要增加公牛二隻,公綿羊一集、公羊羔七隻。素祭方面,以每隻公牛,要用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三,每隻公羊用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二,每隻羊羔用調油的細麵十分之一。

月朔曾在歷史的記載中(撒上廿5;王下四23),在先知的信息?(賽一13;何二13;摩八5)。月朔有新的亮光(伯卅一26起),會引起人拜天象。所以此處及民數記廿八章(民十10及詩八十一4),著重適當的獻祭,是向耶和華的,表明順從的心。

獻公羊,原為作贖罪祭的祭牲,在民數記廿八章十五節。百姓必有罪愆的感覺,需要救贖,就可因此避免迷信的愚妄了。

「王進入的時候,必由這門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8節)

這與第二節完全相同。王進來的地方,也從那?出去。這是適當的安排,井然有條,也不致在聖地沾污。因為他至多到內院門口,然後掉轉腳步,由原路返回。這是正常的步驟。人民的走法就完全不一樣,在下節有清楚的說明。

「在各節期,國內居民朝見耶和華的時候,從北門進入敬拜的,必由南門而出。從南門進入的,必由北門而出。不可從所入的門而出,必要直往前行,由對門而出。民進入,王也要在民中進入。民出去,王也要一同出去。」(9、10節)

民在節期敬拜,不可像王那樣走原路,只得從對面的門而出,進南門就出北門,進北門則出南門。他們不從東門進出,因為東門是常關的,四十四章一節為其背景。也許又因百姓人數眾多,如果都從一個門進出,會過分擁擠,所以由對門出去,也是疏通的辦法。但是南邊似乎特別著重。試參閱四十七章一、十九節,四十八章十、十六節,可以注意。

王顯然不是單獨行動,而與民一起,如果是有一定的行列,那麼王就與民共進退(參閱詩六十八28)。這樣王若單獨行動,由東門進,由東門出,若與民同行,就進北門出南門,或進南門出北門。王必須率領眾民,為百姓的表率。

「在節期和聖會的日子同獻的素祭,要為一隻公牛獻一伊法細麵,為一隻公綿羊獻一伊法細麵,為羊羔照他的力量而獻,一伊法細麵加油一欣。」(11節)

這?的重點為素祭,說明附帶在燔祭上,如四十五章廿四節完全一樣。也是四十六章五節的重複話。

素祭是一種甘心祭,是存心順服,原意奉獻。甘心祭是以素祭為中心,也指燔祭與平安祭,是王甘心獻的,在下一節有所說明。

「王預備甘心獻的燔祭,或平安祭,就是向耶和華甘心獻的,當有人為他開朝東的門,他就預備燔祭和平安祭,與安息日預備的一樣,獻畢就出去。他出去之後,當有人將門關閉。」(12節)

在全會眾敬拜神,慶祝節期,王本身似還有特別的獻祭。這是甘心獻的,是甘心祭,在祭品方面沒有甚麼兩樣,但在意義上似為許願與還願的事,在環境允許之下,必須履行責任,不可卸脫。在民數記三十章內,特別強調。照出埃及記卅五章廿九節以及卅六章三節,會眾都為建造會幕而捐獻,是甘心的奉獻。以色列人每逢節期也常自動獻祭,如燔祭和平安祭。原則上王獻這種甘心祭,是在內院的東門。如果是照安息日的規矩,東門必須開放,而且是整日的,本章二節曾經提說,「這門直到晚上,不可關閉。」

「每日你要預備無殘疾一歲的羊羔一隻,獻與耶和華為燔祭,要每早晨預備。每早晨,也要預備同獻的素祭,細麵一伊法六分之一,並油一欣三分之一,調和細麵。這素祭要常獻與耶和華為永遠的定例。」(13、14節)

在上文(1-12節)的形式,在本節顯然有所轉變。此處起以第二人稱單數:「你」。這?專提每日經常的獻祭。早晨獻一歲的羊羔,這是燔祭。再加素祭,數量方面也顯然不同。民數記廿八章十二節有抹血或灑血,但此處卻加油。這要成為永遠的定例,也有特別加重語氣的性質。

早祭是燔祭,晚祭再加素祭,是列王記上十八章廿九、卅六節所著重的。在列王記下十六章十五節在亞哈斯王的時代也是這樣。但此處早祭也必應包括燔祭與素祭,一併獻上。

「每早晨要這樣預備羊羔、素祭,並油為常獻的燔祭。」(15節)

上節已經有「每早晨預備」,此次再重複,在十三節也有,可見這是十分重要的短句。聖殿的早祭是十分重視的。祭司在聖殿的高處守夜,在黎明東方曙光出現的時候,立即吹角,宣佈早晨的來臨。耶路撒冷合城的人都應儆醒,因為這是獻早祭的時候。

羊羔與加油的素祭,是常獻的燔祭。民數記廿八章提到常獻的祭,也指疬每日的祭。出埃及記廿九章卅八節起,是指這同一的獻祭,早晚的祭都有羔羊及全部的素祭,一伊法細麵的十分之一,加上四分之一欣的油。出埃及記廿九章四十節再加奠祭,將四分之一的酒澆在上面。

在被擄之前,這常獻的祭是每日必作的。此處似乎只集中在早祭,晚祭並沒有提到。

月朔是每月的,安息日是每週的,而早祭是每日的,在這時間的安排上,王與人民必須時時警覺耶和華的同在,而應虔心的敬拜。

敬拜的事是王與人民共同應有的行動,這是表明他們有合一的精神,一起敬拜,同心奉獻。王處領導的地位,必須常在前面。但王比人民應有更多的敬拜與奉獻,在節期更須這樣。所以他單獨有奉獻,與人民再一起奉獻。所以本章有王在門檻那?敬拜,又與百姓一同進入敬拜,在人民的行列前。大節期固然重要,每日也不可忽略。每日不一定是安息日,可能是在辦理事務的六日。常獻的祭是為經常尊崇神的行為,因為神經常住在他們中間(四十五7、9)。



1 W. Eiehrodt, "Der Sabbat bei Hesekiel. Ein Beitrag zur Nachgeschichte des Prophetentextes," in Lextua vevitas; Festschrift H. Junker (1961)65-74.



(b)產業的繼承(四十六16-18)

本段不僅有傳信者的形式為開端,也在內容方面有新的重點。這?是論王的產業,怎樣由王子來繼承,這段除了仍論王的事,似無法與敬拜的禮儀,即上文的內容相連。但是王的事是在神的心意中,正好似他們的敬拜生活怎樣在耶和華面前,保持密切的關係。這?神所關心的是「我的民」。在四十四章廿三節,祭司要教導「我的民」聖俗的分別。四十五章八節,王不可欺壓「我的民」。此處「我的民」不可分散,以致離開所承受的。

此處十八節警告王不可奪取民的產業,是繼續四十五章八節嚴禁欺壓的事。

「主耶和華如此說,王若將產業賜給他的兒子,就成了他兒子的產業,那是他們承受為業的。」(16節)

王可以將產業給他兒子,由他們來繼承,尤其在王朝的更迭中,後繼者可以承受前人的產業。大筢就有權處理掃羅的產業(撒下九7起,十六4,十九30)。但是這並非掃羅自動賜給大筢的。此處指王自願且主動將產業賜給兒子,產權仍在王家,所以並無甚麼問題。

這產業必包括歸王之地,就是在聖供地和屬城之地的旁邊(四十五7)。王的地業當然王有自由處理。2

「倘若王將一分產業賜給他的臣僕,就成了他臣僕的產業,到自由之年,仍要歸與王。至於王的產業,必歸與他的兒子。」(17節)

王的產業有的是私自擁有的,如同一般人民。他也有一些歸王的地業,雖有自由處理權,但不是真正私有的產業。有的是經購買而得的(撒下廿四24;王上十六24,廿一1起)。有的地業因家主離開,沒有處理,也可沒收,成為王產(王下八1-6)。因此,王可將那些地業賜給他的臣僕(參考撒上廿二7,八14)。但是臣僕不能永久擁有,到自由之年,仍該歸還給王。

自由之年是否安息年?但是安息年並不將產業歸還給原業主。3「自由」一詞在耶利米書卅四章八、十五、十七節,宣告自由,是釋放奴僕。釋奴的時候,並非歸還產業的機會。歸還產業有明顯的規定,是在利未記廿五章十節及十三節。那是禧年。禧年要等五十年,歸還王業,可能是臣僕之子歸還王子了。可見這?所強調的,實在是產業的繼承權。更著重的是王的公正,不可奪取民的產業。

「王不可奪取民的產業,以致驅逐他們離開所承受的。他要從自己的地業中,將產業賜給他兒子,免得我的民分散,各人離開所承受的。」(18節)

王因貪婪,欺壓人民,奪取他們的產業,是嚴加警告的事。在四十五章九節提說的,這?再重複。在四十五章並未提說搶奪產業,此處更具體地說出。亞哈王搶奪拿伯的葡萄園,可說是很具體的例證(王上廿一)。在那?,王願購買,但拿伯認為這是耶和華所賜的地土,怎可任意出售與轉讓?亞哈隨疬耶洗別的慫恿,認為王可任意獲取民的產業,因為外邦的王有這樣獨裁的權利。耶洗別來自外邦,她當然不知怎樣尊重民情,尊重人民信奉耶和華的堅心,以後亞哈還是用法律的程序將拿伯置死,再來奪取,令人髮指,所以先知以利亞特別出來指責。

奪取民的產業,使他們失去了根,他們無疑被驅逐,離開所承受的。驅散他們的罪就更大了。耶和華不願他們分散離開,所以地業繼承是重要的。為要繼承的問題,甚至引起人們注意女兒繼承父產的事,記載在民數記廿七章一至十一節,西羅非哈的女兒要求繼承父的地業,摩西特別蒙神指示,認為這是合理的事。但這有一個規定,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這樣產業才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主要的他們保持祖產,不致離開與分散。

王是牧人,照管人民好似羊缰,應要加保護與看顧。先知曾譴責以色列的牧人,因為他們不負責,以致羊流離在諸山間與各高崗上,在全地上分散(結卅四6)。

王是代表全民的,他雖不是祭司,卻需領導人民敬拜與獻祭。他雖是領袖,一切在他掌管之下。他卻不可任意處理產業。他有權將產業賜給兒子,甚至賜給臣僕,但是產權不是永久的,仍有若干限制。究竟產業不是王所擁有的,他只能以管家的職分支配與安排。產業是神賜給的,王應該好好保管。所以王在產業的事,還得聽取別人(即先知)的警戒與勸導。



2 M. Noth, Das Krongut der israelitischen Ko/nige und seine Verwaltung,"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alaestina-Vereins, 50(1927), 211-244.

3 B.D. Eerdmans, Alttestamentliche Studien 4, 1912, 121-133.



(c)廚房的設置(四十六19-24)

這?先知又有使者的引領,「那帶我的」(19節)「他又帶我」(21節)。「他對我說」(在20、24節)。有關使者帶領的,不但記述聖殿環境的周圍,也必將面積的度量列出。

這是附錄的部分,應分為兩則。附錄一再述聖殿的結構,在十九、二十節兩節。附錄二續述外院及內院的概況。獻祭用的廚房,將這兩個附錄連接起來,成為敘述的中心。

這兩個附錄也是重述四十至四十二章。如果將十九、二十節置於四十二章十四節,又將廿一至廿四節插在四十章十七節,也成為十分連貫的論述。

那使者帶先知領到祭司的聖屋,記述在四十二章一至十四節。所以將這兩個附錄(19-24節)一起插在四十二章十四節之後,也很適合。

本段只提祭司,沒有提到利未人,在廿四節提到殿內的僕役,可能是指利未人(四十四11及四十五5)。這?也不再提到王,純然集中在祭司聖職,為保持殿的聖潔。

附錄(一)祭司的聖屋,只預備祭司煮祭品的,與民不直接關連。但附錄(二)有利未人煮肉的地方,他們煮民的祭物,就是為一般人了。

「那帶我的,將我從門旁進入之處,領進為祭司預備的聖屋,是朝北的,見後頭西邊有一塊地。他對我說,這是祭司煮贖愆祭、贖罪祭、烤素祭之地。免得帶到外院,使民成聖。」(19、20節)

上次使者帶先知的路耠,是到聖殿之前(四十四4)。現在沒有詳細的路耠,但帶他到內院北門之側,從那?可以走到祭司的聖屋,因為這聖屋是朝北的。照四十二章九節,聖屋是靠疬外院的,有的在殿北面,照說門旁進入,距門有一百肘,即到臺階,臺階應為西邊。但這在此處沒有提及。聖屋內的細則也沒有。

聖屋後頭的一塊地,是為烤煮祭品的。贖罪祭與贖愆祭要在壇上焚燒,但必留一部分是給祭司的,先在廚房空地煮。撒母耳記上二章十五節,以利的兒子在祭肉未煮以前,先取走,連脂油一併奪取,烤疬喫,更美味,卻犯規行惡,只為貪婪,遭神的忿怒。動物的祭品除了脂油(燒在壇上),再將留下的部分煮過以後,才可分給。素祭不煮,而是先烤,再可將那給祭司的留下。這?沒有提到陳設餅。四十二章十三節提到祭司可在聖屋內喫至聖之物,但此處特別強調,這聖物不可帶到外院,恐怕如四十四章十九節所說的,使民成聖。民不分聖俗,必會沾污。所以必需嚴加防範。可參考撒母耳記下六章六節起,以及利未記十章一節起的論述。

「他又帶我到外院,使我經過院子的四铊角,見每铊角各有一個院子。院子四铊角的院子,周圍有牆,每院長四十肘,寬三十肘,四铊角院子的尺寸都是一樣。」(21、22節)

先知被帶到外院,到外院的四角,畫出的面積長四十肘,寬三十肘。可能在設計方面著重「七十」的數字(四十加三十)。4每院的尺寸都是一樣。

院子周圍有牆,照用字(T-W-R),應參考列王記上六章卅六節,七章四、十二節。這種大牆大概是用石頭堆砌而成,中間有木頭或木板加以支持,以為裝飾,好以藝術的拼圖一樣,極為美觀。5這圍牆只是圍成一塊地方,供利未人來煮祭物。

院子四拐角的院子,在希伯來文加上「小」字(Ktnwt)。其實有四十肘長、三十肘寬,就不算小。亞蘭文譯本用詞(Ktrn)有「連接」的涵義,這些院子內的院子不單獨分開,而是連起來的。6有的根據亞甲文(Qataru)也作「連接」解。7再回到希伯來文,有學者認為這字的字根(K-t-r),應與犟有關,可能是為冒犟之地方,火祭的犟不會瀰漫在別處。8

「其中周圍有一排房子,房子內有煮肉的地方。他對我說,這都是煮肉的房子。殿內的僕役,要在這?煮民的祭物。」(23、24節)

照上文,煮烤祭品似都在院子,但此處說明煮肉是在房子之內。在被擄前,煮祭物是在聖所之內,可參考撒母耳記上二章十二至十七節,九章廿二至廿四節以及申命記十六章七節。在祭司的法典中,沒有廚房的設置。9

殿內的僕役,大概是指利未人。根據歷代志下卅五章十一至十三節,約西亞王的宗教改革中,有守逾越節,利未人不但預備逾越節的羔羊,而且煮祭肉,分給大家一同享用。這?是指利未人為煮民的祭物,而利用這特別設置的地方。

歸納言之,獻祭的事在新的聖殿中有這周全的安排。聖俗之分,在四十二章一至十四節已經說明,此處再加以強調。



4 George Sauer, Die Spru/che Agurs, Beitra/ge zur Wissenschaft vom Alten und Neuen Testament, 5/4, 1963, 83.

5 W. Gesenius and F. Buhl, Hebra/isches und aramaisches Handwo/rterbuch zum A.T. 1975.

6 G. Dalman, Wo/rterbuch, 359; W. Zimmerli, Ezekiel II, 499.

7 G.R. Driver, "Ezekiel: Linguistic and Testual Problem," Biblia 35 (1954) 145-59, 299-312, esp. 311.

8 J.W. Wevers, Ezekiel, 333.

9 A. Lods, "Les cuisines du temple de Je*rusalem," Revue de L~histoire des religions 127(1944),30-54.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46.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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