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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第四十四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44章
忠於所託(四十四1∼14)
.東門(1∼3)──先知跟隨神的使者再次回到聖殿的東門,這時門已經關閉了。以後除了神親自揀選、合乎祂心意的君王外,沒有人能再從此門出入。東門的關閉顯明了一個事實:神和神聖的國度不容許不屬神的人進入。當主耶穌基督在世之時,祂並沒有王的權位,但終於因為慈愛和神聖的行動成為萬王之王。信徒如果能夠跟從祂的腳蹤,奔走仁義聖潔的道路,關閉了的東門也必將為他們開啟。
.聖殿典章法則的序言(4∼5)──目睹神充滿聖殿的榮光,以西結恭敬地俯伏在地,用心記?主耶和華有關聖殿和祭司的訓示,整個以色列民族也因而獲益,知道應該怎樣藉?聖殿的典章法則與神親近。事實上,整本聖經也是為?同一個目的而寫,就是幫助我們認識怎樣親近神。以下的禱文(聖經主日禱文)實在很值得每一位信徒背誦:「當讚美之主,曾感動先知聖人,著作一切聖經,使我們得以學習而獲教益;求主感動我們,能聽、能讀、能記、能學聖經之道,心中明白,融合貫通……。」
.玷污聖殿,自食其果(6∼14)──在被擄之前,以色列人對聖殿的工作沒有足夠的重視,以致讓基遍人、迦利人、尼提寧人等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負責。神認為這是褻瀆的行為,以後必須禁止。於是這些工作就落在曾經犯罪拜偶像的利未人身上。他們因為離棄過神,所以不能承擔神聖的獻祭工作,至不可挨近神的聖物,只能擔當看守殿宇和其他事務之職。以西結所傳達的這個訊息,在新的以色列民──教會中是仍然有效的,至於是否有貫徹執行,是可以由教牧人員的選派和受尊重的程度來衡量的。
思想 對於神交託給我的責任,我有沒有盡心竭力地完成?對於生活和教會的工作我是否厚此薄彼?
主是一切(四十四15∼31)
.忠於職守的獎賞(15∼16)──慈悲的主也是公義的神,祂有分辨是非之能,也有賞善罰惡之義。當以色列人,包括利未人離棄神轉拜偶像的時候,利未人的一支──祭司撒督的子孫並沒有離開崗位,仍然看守聖所,忠於神的道。現在就是他們獲得獎賞的時候。撒督的後裔獲得世上不能得獎賞,就是事奉神的福氣。正如主耶穌的「八福」,也不是物質財富的豐盈。未掌握其中奧妙的人可能不會珍惜,但嚐過主恩甜美的信徒,會以能夠親近神為人生最難得的福分。大衛王對此有深刻的體會,惟有這樣他才能寫出這樣的詩句:「?是我的主;我的好處不在?以外。」(詩十六2)
.事奉的細則(17∼27)──成聖必須付出很多努力,這是不能忽視的。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在屬靈的操練和成聖的道路上也是如此。神對祭司的要求是嚴格的,因為只有這樣,他們才不致在成聖的道路上倒退,才配有分於神的工作。同樣地,神對每一個祂所揀選,又立志事奉祂的人的要求也同樣嚴格。因為我們不但在奔跑自己的天路,也在帶領?別人走信仰的路,祭司的一個任務是:「要使我的民知道聖和俗的分別。」(23)
.祭司的產業(28∼31)──「祭司必有產業」(28)一句,在古譯本中作「祭司必無產業」。這句中所提的產業不論是「有」或「無」,其實都是同樣的意思──祭司的產業就是神,大衛在詩篇十六篇也說過同樣的話:「耶和華是我的產業」。這是神的兒女和僕人信心最大的表現,盼望有一天,我們也能由衷地說:神是我的產業,是我的一切。
思想 要做到「神是我的產業」,我會作些甚麼呢?──《新舊約輔讀》
四、聖地的出入(四十四1-5)
四十四章一至五節,可說是接續四十三章一至七節。那引導先知的使者,將他帶到朝東的門,那時東門是開?的。現在耶和華的榮耀一進來,要把東門關閉,表明神榮耀的同在將永遠在那?。
在第三節提到王的位分與出入,必與禮儀有關,因為這?竟沒有提說祭司。關於祭司,在本章十節起才逐漸論述。王與聖殿的事,在四十五章七節再提說。四十六章一節起,再提東門關閉以及王的事,需逐漸解說,才可明白。
在本章四、五節兩節,再述耶和華榮耀充滿聖殿。使者將先知由北門帶到殿前,因為東門已經關閉。先知又俯伏在地敬拜神,如同一章廿八節及四十三章三節的情景。先知再受命,明白耶和華殿中的一切典章,留意聖地出入之處。在四十四章六節至四十六章十八節再有說明。
「他又帶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那門關閉了。」(四十四1)
「他」,這位使者帶先知,回到東門,就是耶和華榮耀進入之處。現在關閉起來,這樣表明神的榮耀一直在?面,沒有出來離去。
「聖地」原意為聖所,在四十至四十八章內首次提及,可能指聖殿的區城,故中文譯為「聖地」,甚為正確。參考的經文在五章十一節,八章六節,九章六節,十一章十六節,廿一章七節,廿三章卅八節起,廿四章二節,廿五章三節,卅七章廿六、廿八節。聖所是神的顯在,所以重點就是在此。
「耶和華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不可敞開,誰也不可由其中進入,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必須關閉。」(2節)
關閉的原因,只是因耶和華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人不再被准許進入了。神要永遠居住在其中(四十三7、9)。祂不再離去,如十一章廿三節所記述的。關閉的門表明神的信實。
這門只為耶和華開的,正如詩篇廿四篇所說的,榮耀的王將要進來。祂進來之後,門就關了,不再打開。祂進入的門,是不為人開放的。
先知以西結是否因曾觀察巴比倫的現象而有的異象呢?在巴比倫有金門,每逢二十五年開放一次,是巴比倫的禧年。但這與聖經中以色列的律法完全不同,所以無參考的價值。1
「至於王,他必按王的位分坐在其內,在耶和華面前喫餅。他必由這門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3節)
王既為百姓之首要人物,是代表人民的。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王就成為選民的代表,他就有特權。這?「王」不是統治者,與其說他的權威,不如說他的身分。在用字上原意是貴冑或王子(Prince:n-sh-~)。被擄之後君王不再存在了。王既有位分,他可以坐在其中,其中是指門廊那?,面向?西邊的殿。他們在那?,是為喫祭物,這祭物大概是指平安祭。但是平安祭是祭肉,不是餅,參照四十三章廿七節。也許餅只是通稱而已。
歸納言之,王與祭司(這?還沒有提到祭司),是與禮儀有關,可在聖殿的範圍之內,但是他們也不得由東門進入。東門是關閉的,這關閉的門,是一種象徵。人們看見,就確信耶和華在其內,而且祂的榮耀進入之後,會永遠留在那?。人們看了之後,只有更加興奮與虔恭,在敬拜神。
自第四世紀以來,早期教會確認這是基督道成肉身的奧秘。基督是童女懷孕的,這關閉的門只有祂出來,向世人顯現。這也是早期教父耶柔米與俄利根的主張。2
「他又帶我由北門來到殿前,我觀看,見耶和華的榮光充滿耶和華的殿,我就俯伏在地。」(4節)
四、五節兩節可說是與四十三章一至六節十分相關,幾乎是那段的繪寫。這不僅是下文有關祭司利未人條例的引言,也是關於典章法則(直到四十六18)的導論。
再由這位使者前導,到聖殿前面,正如四十三章五節敘述的地點。神的靈帶他由東門進入內院。但現在東門已經關閉,他必須繞道由北門進入。
這?再複敘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這殿,他也同樣俯伏在地(四十三3、5)。四十三章內,先知還在外門看見耶和華的榮耀,現在他看見神的榮耀,是在內殿。他俯伏在地,因為他知道神在那?,神的同在使他感受,使他敬拜。
「耶和華對我說,人子阿,我對你所說耶和華殿中的一切典章法則,你要放在心上,用眼看,用耳聽,並要留心殿宇,和聖地一切出入之處。」(5節)
這?神對先知的口吻,與四十章四節相似。那使者是否還在旁邊呢?在那?,耶和華給先知一整幅聖殿的異象,現在更應留心觀察與思想。你要放在心上,就是要十足留心的觀察。
看與聽,也是四十章四節所強調的。從四十四章六節起,至四十六章十八節,是有詳細的法則,促先知詳加注意,傳給人們的。
本節是將四十章四節加以解釋,再將四十三章十一節來重述。四十章四節:特為要指示你。現在(四十四5):我對你所說。這?所說的典章法則,就是四十三章十一節的規模典章。
所以本節實在是重述四十章四節以及四十三章一至六、十節。他所受命傳道的,就是他用眼看用耳聽,並且留心殿宇一切的事。
聖地一切出入之處,是聖殿的各門,進來的不能輕易隨意,必須聖潔,才不致使聖殿玷污。這種謹慎的態度是基本的,不可忽略。神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利十九2)。
耶和華是「你們的神」,是「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四十四2)。以西結常稱神為「主耶和華」,但甚少稱祂為耶和華以色列的神,這樣提說,為強調神揀選的大愛,以及聖約的關係,祂是絕對信實的。
1 B. Landsberger, Der Kultische Kalender der Babylonier und Assyer, 1915, 87, W. Zimmerli, Ezekiel II, 440-441.
2 W. Neuss, Das Buch Ezechiel im Theologie und Kunst bis zum Ende des XII Jahrhunderts, 1912, 74.
五、祭司利未人(四十四6-31)
四十四章六至卅一節,有關聖殿中的工人,可分為兩段。第一段自六至十六節,可成為一個單元,是耶和華直接的言詞,有先知傳信者的形式:「主耶和華如此說」。對以色列家,用第二人稱多數:「你們」。譴責他們祭司不著重聖潔的事,成為以色列家罪孽的絆腳石。唯有撒督的子孫仍可看守聖所,其他利未人要擔當他們自己的羞辱。
第二段自十七至卅一節,為祭司定例,不是直接向祭司說話,都是「他們」。祭司的衣袍在十七至十九節。個人的行為在二十至廿二節,他們的責任在廿三、廿四節,舉哀之後的潔淨在廿五至廿七節。他們的產業與權益在廿八至卅一節。這些好似綜合的資料,彙集而成。
(a)祭司的等級(四十四6-16)
「你要對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阿,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當夠了罷?」(6節)
以西結對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說話,是他蒙召時受命的(二3)。現在以色列人因悖逆而被擄受苦,已經受了神公義的審判。在先知傳復興的信息中,是不再有責備的話,尤其是四十至四十八章。以希望之聲,來描繪理想的聖殿。然而本段仍有責言,並且唯一再稱以色列為悖逆之家,似再回到以前審判的信息(十七12,廿四3)。
「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仍再指責他們敬奉偶像的罪惡,實在是無可容忍的了。「當夠了吧」,直譯可作「一切已經夠了。」這就可以聯想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悖逆,可拉以利未人身分煽動眾人來攻擊摩西(民十六3起)。民數記十六章三節:「你們擅自專權,當夠了吧……」七節摩西的說:「你們這利未的子孫擅自專權,當夠了吧!」「當夠了吧」在這段經文中就出現了兩次,中文沒有重複譯出。申命記二章三節同樣的用語:你們繞行這山的日子「夠了」。
「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在你們一切可憎的事上加上這一層。」(7節)
祭品是耶和華的食物,這樣的說法在利未記三章十一、十六節,廿一章六、八、十七、廿一節,廿二章廿五節,廿四章七節以及民數記廿八章二節。這當然指動物的祭牲,因為有脂油和血,脂油燒在壇上,血灑在壇上,潔淨與奉獻,表達敬拜的心意。但是如果在敬拜時不注意聖潔,就是犯罪。
他們祭司將外邦人領進聖殿的範圍,可能是要那些外邦人在聖殿中服役。例如在約書亞的時代,基遍人為神的殿,作劈柴挑水的人(書九23、27)。他們是外邦人。在列王時代,也有外邦人擔任聖殿的護?兵,以及聖殿中作勞役的,稱為「尼提甯」(參閱王下十一4-19;代上九2)。此處可能不是指那種外邦人。在尼希米記十三章四至九節,祭司中有與外邦人結親的,而將親戚引進聖殿居住的惡事。以西結受神的提示,要處理這種類似的事麼?
這些外邦人是身心未受割禮的,這是申命記十章十六節的用語,耶利米書中也多次提說。在以西結書提到外邦也用這樣的描述(廿八10,卅一18,卅二19-32)。這?(7、9節)指身體未受割禮,表明他們還沒有得?潔淨,未受這潔淨之禮儀。耶利米書六章十節,耳朵未受割禮,出埃及記六章十二、三十節:「拙口笨舌」原意為嘴唇未受割禮。
這?所用的字「外邦人」(n-k-r),專指在聖約之外的異教徒,他們的信仰錯誤,成為不潔的人。所以不能被容納於聖殿。他們足以玷污神的殿,使祭司背約,不信守聖約。這無疑在罪上加罪,無可寬恕。
獻脂油,可能指平安祭(利3)。平安祭的重點是與神和好,保持與神的關係。但是容讓外邦人玷污聖殿,是破壞了與神的關係,怎能稱是無罪呢?
「你們也沒有看守我的聖物,卻派別人在聖地替你們看守我所吩咐你們的。」(8節)
看守神的聖物,是利未人特有的責任,反而派別人來作這聖工。「別人」是指外邦人。這上半節在七十士譯本中是省略的。
外邦人在聖殿中擔任雜工,在被擄之前似乎是可接受的事,被擄歸回後,這種情形仍舊存在。且讀以斯拉記二章四十三節起,尼提寧(就是殿役),不少仍是外邦人,有的經學家認為這些是所羅門王的奴僕的後裔。3也有人推測,在猶大王瑪拿西與亞們提倡混合宗教,容納許多外邦的迷信,需要外邦異教的人來經理禮儀。那些人的後裔仍留存?。這種說法有可能,但未必可靠。總之,容納外邦人,就失去保持聖潔的謹慎態度,是錯誤的事。
祭司與利未人應忠於神所吩咐的,不可假手於他人。不僅派外邦人是不妥的事,連一般以色列人也不相宜。這是神聖的托付,必須分別為聖。
「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就是身心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入我的聖地。」(9節)
這?有傳信者的形式,「主耶和華如此說。」,為說明十分鄭重的事,先知強調神的權威,就不可隨意輕忽,決不可等閒視之。
聖地不可任意進入,這是聖潔的區域,在聖殿的範圍內,保持聖潔。事實上,申命記廿三章嚴重限制可入耶和華的會的人。甚至在以色列中的外邦人也受限制。但是在以賽亞書五十六章,限制就沒有那麼嚴格了。先知以西結可能看見這樣的趨向。但在聖殿的事奉,利未人與祭司仍應有嚴謹的態度,在理想的聖殿,應有理想的敬拜與奉獻,就應達到聖潔的理想,一切必須完全聖潔。
「當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有利未人遠離我,就是走迷離開我隨從他們的偶像,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10節)
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是他們遠離神的聖所,所迷信可憎的事(八6)。「走迷」在本章(四十四)十五節及四十八章十一節再提說。十四章十一節,神命先知快勸以色列人回頭,不再走迷離開神,不再因各樣的罪過玷污自己,只要「作我的子民,我作他們的神」。這聖約的條款再重申,是神的心意。
利未人遠離神,事態就更加嚴重了。他們不但自己隨從偶像,還在偶像前伺候這民(四十四12),他們又怎能逃罪呢?所以先知必須提出嚴重的責語,促利未人儘速悔改歸正。
「然而他們必在我的聖地當僕役,照管殿門,在殿中供職,必為民宰殺燔祭牲和平安祭牲,必站在民前伺候他們。」(11節)
利未人在聖殿中供職,是當僕役的。首先,他們有看門的責任。照管殿門,不只是看門,事實上是照管整個聖殿的。在列王紀下十一章十八節,祭司耶何耶大派官看守耶和華的殿,這官應為利未人。他要維護聖殿的安全,使祭司可以宣佈約阿施為王,推翻亞他利雅。可見看守耶和華殿的官十分重要。照以西結書四十章,在門樓應有特殊的崗位,可給看管殿門的站立。但並沒有清楚的記述,只是推測而已。在以斯拉與尼希米書中也有看門的,似並非利未人擔任。但此處分明是指利未人。
他們在聖殿中擔任宰殺祭牲的職任,並且以此事來伺候眾民。照舊有的慣例,獻祭者應自行宰殺祭牲(撒上十四32-35)。在利未記一章與三章,也是獻祭者自行宰殺。
利未人在聖殿任職,卻不是當僕役的。外邦人才是充僕役的。由於他們不忠於職守,才降低自己的身分。他們本來的職位,只在中心的聖所作獻祭的工作,可參考申命記十八章六至八節。
「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成了以色列家罪孽的絆腳石。所以我向他們起誓,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2節)
利未人原有責任保持敬拜與獻祭的聖潔,不容玷污一切的聖物。聖殿中絕對不可有偶像等污穢。但是當眾民偏行迷信,竟在聖殿中行可憎的事,利未人不僅未嚴加禁止與趕逐,反為迎合他們而一同苟且。他們成為絆人的石頭,使以色列人插在罪孽之中,多麼令人憎惡,所以神向他們起誓。
神起誓原是賜福的宣告(廿5起、28、42,四十七14)。現在成為咒詛的宣佈(廿15、23及卅六7)。他們利未人不得從事祭司的工作,只可充當僕役而已。在民數記十八章還有更詳細的論述(又可參考民三25起及四25起的經文)。
「他們不可親近我,給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就是至聖的物。他們卻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和所行可憎之事的報應。」(13節)
在聖殿中只有祭司可以就近神,作贖罪的事。利未人原可充當祭司,現在這種福分完全被否定了,因為十二節所說,他們在偶像的事上失敗。
「他們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一件聖物,也可譯為一切聖物,包括祭物與獻祭的物件與用品,因為這些都是分別為聖的。他們既不潔淨,怎可碰這些聖物呢?
至聖之物也可譯為「至聖所」。這是七十士譯本的用詞:「我的至聖所」。本來大祭司也只能在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先為自己贖罪,又為百姓贖罪。但是利未人更無這福分了。這?可能將祭司利未人一併的定罪,認為他們必需擔當自己的羞辱,並且承受因迷信虛妄,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然而我要使他們看守殿宇,辦理其中的一切事,並作其內一切當作之工。」(14節)
這?仍在重複十一節的話,他們原可擔任尊榮的祭司,現在只能充當卑賤的僕役,作一些粗工而已。神顯然另有用意,精選一些合祂心意的人,從事祭司的工作,在以下的經文加以說明。這在整個祭司制度方面,有很大的演變,容後論述。
「以色列人走迷離開我的時候,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仍看守我的聖所。他們必親近我、事奉我,並且侍立在我面前,將脂油與血獻給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15節)
這?先重複第十節的話,祭司利未人的失敗,使以色列人走迷離開神。但接?說,唯有撒督的子孫忠於職守。沒有與其他利未人同流合污,所以在從巴比倫被擄之地歸回,就可成為正式的祭司。神認定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也已在四十三章十九節,可見神已賜福給他們。使他們可以親近事奉神。
利未人在被擄之前事奉的失敗,是作邱壇的祭司。這就是四十四章十二節所說的,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被擄歸回時,利未人回來的為數不多,是在以斯拉記二章可以歷數的。
「他們必進入我的聖所,就近我的桌前事奉我,守我所吩咐的。」(16節)
撒督的子孫曾忠心維持聖所的事奉,所以他們可以繼續進入神的聖所,站在神的面前,獻上脂油與血。這桌子仍指祭壇,神的食物,不是陳設餅的桌子(四十一22)。他們經常從事獻祭的事。
在古代以色列,祭司是從利未人來的,因此,祭司與利未人並沒有分別。亞倫家是任大祭司的,所謂亞倫的等次。其他祭司都是利未人。但是許多利未人擔任祭司,卻因各地不同之宗教狀況,甚至有變質的情事。所以在約西亞宗教改革時,地方性的聖所都廢除,耶路撒冷為唯一聖所之地。申命記十八章六節起,曾規定這些分別。如果申命記雖為摩西的傳統,但約西亞宗教改革時發現聖殿中的律法書,可能就是申命記。於是加以修正與應用。那時許多利未人就沒有工作,只得充當聖殿的僕役,正如以西結書四十四章所論述的。唯有撒督子孫在被擄前仍忠於職位,所以可以繼續任職。
撒督原與亞比亞他是大?王時代的祭司。亞比亞他原是祭司以利的後裔,後來為了王位繼承的問題,亞比亞他策動亞多尼雅作王。為所羅門所逐。撒督就正式成為耶路撒冷聖殿唯一的祭司代表。先知以西結顯然根據這耶路撒冷的傳統。
根據四十二章一至十四節,祭司似乎有兩種,一種專司聖殿的事奉,另一種專為經理獻祭的事(四十45、46),可見他們的工作有清楚的分別。本章也將僕役的利未人與侍立的撒督子孫,有所分別與區分。參閱民數記一章四十八節起,三章五節起及四章廿一節起,利未人只經理一些聖殿中的用具。在十八章三節(四15,19),甚至限制利未人,不得挨近聖所,他們遠不及祭司有聖職的特權。
以下的經文(四十四16起),論祭司的法則,只對祭司,並不包括一般利未人。
3 W. Zimmerli, Ezekiel, II, 454.
(b)祭司的規例(四十四17-31)
「他們進內院門,必穿細麻衣,在內院門和殿內供職的時候,不可穿羊毛衣服。」(17節)
祭司進入聖殿的範圍,尤其到聖所,即聖殿的內院?的內殿。那就是聖屋(四十二13)。他們的衣著只限於細麻衣(出廿八42,卅九28;利六3,十六4)。
細麻衣是潔淨的衣袍,可以在供職的時候穿著。但是不可穿羊毛衣服,並非因羊不潔淨,而是動物的,就不合適。羊為獻祭之用,不是為供給衣服的材料。
祭司應穿細麻布的以弗得,這在撒母耳記上二章十八節與撒母耳記下六章十四節。細麻衣是基本的祭司衣飾。
「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裹頭巾,腰穿細麻布褲子,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18節)
祭司要戴細麻布裹頭巾,在廿四章十七、廿三節提到先知的服飾,那時先知似有祭司的裝扮。出埃及記卅九章廿八節也提到這種頭飾。
祭司也必須腰穿細麻布褲子,原因是上臺階的時候,不致露下體,以免失去虔恭的態度,可參考出埃及記二十章廿六節。其他可參閱出埃及記廿八章四十二節,卅九章廿八節;利未記六章三節及十六章四節。
他們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可能這是不可穿羊毛衣服的另一個原因。羊毛衣服容易使身體出汗。出汗是身體的排洩,是被目為不潔的。
「他們出到外院的民那?,當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聖屋內,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19節)
四十二章一至十四節已清楚說明聖屋的功用,使祭司在出外前,將供職的衣服放下,換上普通的衣服。本節幾乎完全重複四十二章十四節。
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使民成聖不是好事麼?但是聖潔只是以聖衣來傳染或影響。事實上,聖衣也不能真的可使民成聖。
「不可剃頭,也不可容髮綹長長,只可剪髮。」(20節)
不可剃頭,因為這是異教的習俗,尤其為吊喪而行的(參閱伯一20;耶七29;彌一16)。在另一方面,如果頭髮任意長長,也不正常。這也可能是異教的習俗,一種吊喪的禮儀,盼待死者返回。先知在喪妻時,特別得到神的指示,要勒裹頭巾,才不致蓬頭散髮而失態(廿四17、23)。利未記十章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因獻凡火而被擊殺,摩西警告亞倫與他另外兩個兒子不可蓬頭散髮,這樣舉哀的舉動是不當的。拿細耳人雖不剪髮,但仍應有整潔的面容(民六5;參考士五2)。剪髮是為避免剃頭或蓬頭這兩種極端。
關於頭髮,一般人不可剃頭的周圍或兩鬢(利十九27)。祭司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利廿一5)。大祭司不可蓬頭散髮(利廿一10)。
「祭司進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21節)
這也是利未記十章九節所說的,祭司進入聖殿的內院聖所的時候(利未記是題會幕),不可喝酒,清酒濃酒都不可喝。酒使人亂性,理智混亂,會在聖事上犯錯。飲酒是迦南的陋習,甚至與異教迷信的事有關。何西阿書四章十一節說,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耶利米書卅五章先知特別強調利甲族信仰的觀念,他們仍尊重曠野的好傳統,不飲酒,值得稱道。
「不可娶寡婦和被休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22節)
寡婦與被休的婦人是在外界的,有危險成為不潔淨。所以為保持聖潔,不可娶。如果是祭司的寡婦,既在聖工人員的範圍內,聖潔不致被破壞(可參閱利廿二13,祭司的女兒仍在這聖潔的範圍內)。在利未記二十一章七節,祭司是歸神為聖的,婚姻上必須聖潔,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在十四節是對大祭司的禁條,除對祭司禁例之外,只娶本民中的處女。但是以西結書四十四章廿二節,並未提到大祭司。
「他們要使我的民知道聖俗的分別,又使他們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23節)
祭司有教導的責任,使人們可以明白聖俗的分別。四十三章十、十二節,先知受命指示人們一切典章與禮儀。在廿二章廿六節,特別警告祭司不可強調律法、褻瀆神的聖物,要守安息日,將時間分別為聖。要幫助人民分別聖的與俗的。使人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
有關禮儀的事,祭司尤其有教導的責任,可參考利未記十章十、十一節。
「有爭訟的事,他們應當站立判斷。要按我的典章判斷。在我一切的節期必守我的律法條例,也必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24節)
祭司參予司法的過程,是律法所著重的。在約書(出廿一1起),當地的審判官是由祭司擔任的。爭訟的事在聖所謀求解決(出廿二8)。申命記卅三章十節,利未人有教導律法的責任。在十七章九節,祭司利未人與審判官,一同來理司法的事。在廿一章一節起,祭司利未人必須直接處理法律的事。在被擄之後,以色列再沒有君王的政體,司法的責任落在祭司利未人身上,才有本節有關守法司法的事。
關於守節的規定,是宗教的禮儀生活,原是祭司利未人應該教導,並且十分著重的。所有的節期必以安息日為基礎,所以必須從守安息日開始,這聖日是最基本的。以色列在被擄之後,更為強調。
「他們不可挨近死屍沾染自己,只可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弟兄、和未嫁人的姐妹,沾染自己。」(25節)
祭司的家人若是喪亡,就有可能有沾染自己的可能。根據民數記十九章一節起,這種沾污不潔必須避免,只是家人有血緣關係,算是例外的,因為實在出於不得已。最主要的參考經文是在利未記廿一章一至三節。在廿一章十一節規定更加嚴格,連父母的喪亡,都不可因此沾染,這是對大祭司有這樣的限制。但在以西結書四十至四十八節不提大祭司,所以這限制不必應用。
在利未記與以西結書中,例外沾染的情事包括家人,卻不包括妻子。可能妻子是沒有血緣的關係。但是還有比妻子更親的嗎?所以在以後猶太註釋書中,祭司的妻子才包括在內,特用一個理由,妻子是骨肉之親,「骨肉之親」是利未記廿一章二節提起的,在那?卻不提妻子。4
「祭司潔淨之後,必再計算七日。當他進內院,進聖所,在聖所中事奉的日子,要為自己獻贖罪祭。這是主耶和華說的。」(26、27節)
關於挨近屍體而沾染污穢的,要有七天的時間潔淨。根據民數記十九章(以及卅一19),人沾染之後要用清水來洗淨,在第三天與第七天(十九12)。
祭司與眾人一樣,需要有七日的潔淨,然後再有七日才可進入聖所供職,可見前後應有兩週時間。潔淨之後通常需要為自己獻贖罪祭,這也是利未記十五章所規定的。贖罪祭的預備工作,在以西結書四十章三十九節已有說明。
「進聖所」在七十士譯本是刪去的。不過重複為著重聖潔事奉的重要。
四十四章廿八至三十節,論祭司的產業與收入,不僅是耶和華直接的言詞,以色列是第二人稱多數:「你們」(30節)。在語氣上,可與本章六至八節比較,主耶和華直接對他們說話。
「祭司必有產業,我是他們的產業,不可在以色列中給他們基業,我是他們的基業。」(28節)
在以色列早期的傳統,利未支派是沒有地業的。約書亞記十八章七節:「利未人在你們中間沒有分,因為供耶和華祭司的職任,就是他們的產業。」在十三章十四節:「只是利未支派,摩西沒有把產業分給他們,他們的產業乃是獻與耶和華以色列神的火祭。」
產業(n-h-l-h)與基業(~-h-z-h),在用詞上可能有作者的用意。產業是迦南地早先的,都不是屬迦南人的。所以耶和華賜給以色列的,並非以色列從外邦奪取的。這地原是屬神的,所以神賜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情事。5基業是合法的所有權,是以色列眾支派在分地時獲得的。以色列人承受地業後,認為這是耶和華的地土,應十分珍貴,不可轉讓或買賣。
民數記十八章廿四節: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祭司利未人應有經常的供應,以耶和華為他們的產業與基業,就與其他以色列人不同,沒有固定的地業。他們是沒有地業的寄居者。
祭司利未人沒有產業,是歷代的以色列傳統。但是在四十五章一至五節,以西結提到祭司與利未人有分聖所職事的,可以得?地業,各得全地的一分。又本書四十八章八至十四節,十二支派得?地業,利未人祭司也都有分。這樣是否有矛盾之處,在這兩段經文的銓釋中,都會有所解釋。
「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他們都可以喫。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他們。」(29節)
「首先初熟之物,和一切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給祭司。你們也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給祭司。這樣,福氣就必臨到你們的家了。」(30節)
這?是列出祭司利未人的收入,他們既沒有地業,就得靠神從一般的奉獻中獲取生計。這?提到三種祭。素祭照利未記二章二、九節以及六章十六節。在獻與耶和華為火祭之外有剩的,應歸給祭司。祭司本身獻的素祭,卻不可喫(六23)。
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可以在聖處喫(六26)。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祭司也都可以喫祭物(七7起)。申命記十八章三節,都是提到祭司從百姓所得的分,那麼利未人究竟是否也有分的呢?在民數記十八章十四節,祭物分給祭司,沒有提利未人。但是祭司是在聖所供職者的通稱,應該包括利未人。他們都可以喫。這是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給他們。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利廿七28)。
民數記十八章廿五節起,以色列人奉獻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給利未人為業的。利未人應該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舉祭是象徵性的動作,沒有用火焚燒,卻歸給祭司。可見祭司的收入有兩方面:從利未人所得的取十分之一,又從眾人獻祭時,取剩下的祭物。
首先初熟之物,和一切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祭司。在約書中,出埃及記廿三章十九節,在收割節,要將地?的首先初熟之物,送到耶和華神的殿。在出埃及記卅四章廿二節;利未記廿三章二十節以及民數記十八章十三節都特別強調。6這項奉獻,照以西結的論述,是專給撒督的子孫,因為他們是特選的祭司。
以色列還要將初熟的麥子磨麵給祭司。據民數記十五章二十節起的規定,麥子磨麵要當作舉祭,舉了之後是該給祭司的,尼希米記十章卅七節,磨麵新酒與油都該奉給神殿中供職的祭司。地上出產的十分之一才奉給利未人,利未人再從中取十分之一奉給祭司。
這樣福氣必臨到你們的家,因為祭司有這樣的特權,將祝福帶給會眾,可參考民數記六章廿二至廿七節亞倫祝福的話。這節(30節)是最好的結語,下一節只是加插的補充而已。
「無論是鳥是獸,凡自死的,或是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喫。」(31節)
祭司不可喫已死的鳥獸,他們只可喫宰殺的祭牲。在出埃及記廿二章三十節已經說明,也可參閱利未記十七章十五節(及七24)。對祭司的禁例,尤其在利未記廿二章八節。此處(結四10)只是再行強調的話。
綜觀六至卅一節,重點在祭司撒督的子孫,並不注意利未人的權益。可能祭司與利未人是有意混為一談的,因為撒督的子孫是祭司利未人。
本章指責利未人,事實上百姓干罪已經為先知所譴責(16、20、23節),任何人都包括在其中了(廿二)。但是以西結已經很清楚地指出祭司的罪惡(七26),而罪惡從聖所起始的(九)。
祭司利未人雖無地業,但他們蒙召從事聖工,是更大的恩典。他們如果追求聖潔公義,人們的奉獻必十分豐富,他們得?十足的供奉,必無匱乏之虞,更有事奉的快樂。
4 W. Zimmerli, Ezekiel II, 461, 引用 b. Yebam, 90b.
5 F. Horst, "Zwei Begriffe fu/r Eigentum (Besitz)" in Verbannung und Heimkehr. Beitra/ge zur Geschichte und Theologie Israels im 6. Und 5. Jahrhundert v. Chr., Wilhelm Rudolph zum 70, Geburtstage dargebracht, 1961, 135-156.
6 O. Eissfeldt, Erstlinge und Zehnten im Alten Testament;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s israelitisch-Ju/drschen Kultus, 1917.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44.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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