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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羅馬書第十四章注釋

羅馬書 第14章

【羅十四1】「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

〔文意註解〕「信心軟弱的,」根據下文,他們只吃蔬菜(2節),故可能是指那些固守律法規條的猶太人基督徒,他們也堅持守日(6節),看這日比那日強(5節)。

「你們要接納,」『接納』就是毫無間隔地在主?彼此相交。

「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所疑惑的事』指當時使徒們的教訓(參徒二42)尚未涉及,或尚未得出一致結論的事項(參徒十五28~29)。換用今日的話說,就是聖經沒有明文教導的事項。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彼此相交的根基乃是耶穌基督的救贖(弗二14~15)和生命之道(約壹一1~3),並不是對所有的真理都有一致的看法;若果如此,則從來沒有兩個基督徒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說,誰都不能接納另一個基督徒而彼此相交了。

(二)若要能接納那些與我們的見解不同的基督徒,便需超越過道理知識,而從靈和生命的層次來對待別人。

(三)真實主的教會,應當能包容各種不同真理見解的信徒;凡不能容納各種真基督徒的,不能視為是主所要的教會。

(四)在教會中要把人和事分清楚,我們所該接納的是人,並不是接納所有的事。

(五)辯論是無益的,不但於事無補,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挑啟更多的爭端和誤解,損害彼此的感情,亦不能使信心堅固。

(六)疑惑和辯論,只能給教會帶來難處;若要教會多得建造,便不要注意是非、對錯,乃要注意接納『人』。

(七)基督徒應能分辨甚麼是重要的,甚麼是不重要的;甚麼是必須堅持的,甚麼是可以容忍的。除了異端以外,我們應當學習包容各種不同道理看法的信徒,而不與之爭辯。



【羅十四2】「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背景註解〕當時在羅馬市場上販賣的肉食,充斥著猶太人所禁忌的豬肉,以及祭過偶像的祭品,因此許多猶太人信徒避免吃肉,只吃蔬菜。但也有許多自認有知識的信徒,認為偶像算不得甚麼,因此吃祭過偶像之物也算不得甚麼(參林前八4,10),百無禁忌。

〔文意註解〕「有人信百物都可吃,」『有人』指信心剛強的人,與下面所提軟弱的人相對;『信』是指信念,就是根據他對福音真理的認識而得出的一個有把握的結論。『百物都可吃』就是對食物沒有禁忌,只要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參提前四4)。

「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那軟弱的』指信心軟弱的(1節),因對福音真理認識不清,以致疑惑某些食物是否可吃,而沒有確實的把握。『只吃蔬菜』即指戒葷(提前四3原文)、不吃肉。

〔話中之光〕(一)相信只可吃蔬菜,原本是不合聖經真理的事(參14節;提前四3原文),但保羅仍要我們接納這樣的人(1節),可見道理見解的不同,不能作為信徒之間分門別類的理由。

(二)信心軟弱的基督徒,墨守外面的規矩;信心剛強的基督徒,遵行?面的精意。

(三)基督徒應當從聖經的字?行間,追求認識神的心意;不要斤斤計較於外面的形式與作法,而要有超越的眼光,從神的觀點來看待一切事物。



【羅十四3】「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

〔原文字義〕「輕看」藐視,視若無睹;「論斷」審判,判定,批評。

〔文意註解〕「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吃的人』指百物都吃的人;『不吃的人』指只吃蔬菜的人。

『輕看』意指消極地接納;只因為神已經接納他了,所以不得不勉強接納他,但看待他如同無物。

「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論斷』就是定罪對方,說他的不是。

「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收納』原文與『接納』(1節)同字。凡神所接納的,信徒都要彼此接納。

〔話中之光〕(一)教會和信徒接納一個人,乃根據神的接納;神所接納的我們都接納,神所不接納的我們也都不接納。

(二)不要輕看別人,論斷別人;往往堅強的容易看不起軟弱的,軟弱的又容易批評堅強的,但其實都同是僕人,地位平等,同受神的管理。因此應當在主?彼此尊重。

(三)要知道,基督徒彼此都沒有權柄去主張別人的生活方式一定要照自己的意見,只有基督才有這權柄;所以各人要禁止肆意去批評別人。



【羅十四4】「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文意註解〕「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別人』指主。基督徒絕不以輕看和論斷其他基督徒弟兄,因他們也是主的僕人。

「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站住』的人指信心剛強堅固的基督徒(參羅十五1);『跌倒』的人指信心軟弱的基督徒(參1節)。他們彼此都不是對方的主人,神才是各人的主人。所有的信徒都要向神負責。

「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信徒能站住的力量,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出於主;縱然眼前看似跌倒,但他是在主的手中,主會管教他、對付他、挽回他,至終主『能』、主也『必』使他站住,所以不需要別人越俎代庖。

〔話中之光〕(一)在教會中所需要的,乃是積極的成全聖徒(弗四12),而不是消極的批評論斷;前者叫人得著建造,後者憂愁、跌倒(參13,15節)。

(二)許多時候,我們在教會對待弟兄姊妹的態度,乃是侵奪了主的地位;要知道,我們都是同作僕人的,雖然我們應當彼此關懷,但須有分寸。

(三)我們對聖徒最好的關懷和幫助,乃是把他們帶到主面前,讓主與他們發生直接的關係。



【羅十四5】「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要意見堅定。」

〔原文字義〕「堅定」充滿保證,充分信服,滿有把握。

〔文意註解〕「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是指信心軟弱的人;『這日』可能是指安息日或舊約禮儀律法中一切特別的節日,如逾越節或住棚節等;『那日』指其他一般的日子。『這日比那日強』意指節日比一般日子重要。

「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有人』指信心剛強的人;『一樣』意指一樣重要,基督徒每一天都該好好活在神面前。

「只是各人心?要意見堅定,」『心?要意見堅定』意指對於自己以為可行的事,心?沒有疑惑和自責(參22~23節),確信自己的看法是對的。基督徒對於真理的認識與看法,應各自追求到堅定無疑的地步,但不要替別人出主意。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吃不吃肉,守不守節日,這些都不是要命的問題,要緊的是自己向著神的存心是否純正,所以自己認識真理到甚麼地步,就照著甚麼地步行(參腓三15~16)。

(二)主並沒有要我們負責去統一每一個信徒的看法和作法,反而鼓勵各人心?可以有不同的意見。真正屬靈的人,乃是能包容別人的不同意見的人。

(三)別人對屬靈事物的看法如何,我們不必過問;但我們自己的看法如何,應當一直追求到篤信是符合神的旨意為止。



【羅十四6】「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

〔文意註解〕「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守日』重在指屬靈方面的追求和事奉;『吃』重在指生活方面的表現和見證。『為主』指存心與動機;保羅的意思是說,只要是?面的存心動機對了,外面的所作所為即或有些偏差,也沒多大關係。

「因他感謝神,」意指他承認神是日子和食物的源頭,是神賞賜給他享受的。

「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意指不吃的動機是為著事奉主,並且感謝神賞賜給不吃的敬虔存心。

〔話中之光〕(一)許多時候,在教會中的爭執,都不是為著主,而是為著細節和主之外的所謂真理(其實可能談不上是真理)罷了。

(二)如果我們的存心都是為著主,那麼守日或不守日,吃肉或不吃肉的問題,都不難迎刃而解。

(三)基督徒無論作甚麼事,都要存著感謝神的心;我們一感謝神,就把那事物分別出來和神連上了關係,俗的也就變成聖的了。



【羅十四7】「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

〔文意註解〕「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基督才是我們活著的意義;我們活著不是討自己的喜悅,乃是討主的喜悅。

「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即使臨到生死的重要關頭,所該追究的仍是我們與主的關係如何。



【羅十四8】「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

〔文意註解〕「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為主而活就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讓主作主,主掌握全部的主權,而我們自己沒有任何的主權。

這?指出基督徒生活的一個大原則:無論是生、是死,總要認定自己是屬主的人。基督是信徒的主人。

〔話中之光〕(一)我們蒙恩以後,就完全屬乎主了,無論是活是死,『總是主的人』。所以我們若活著,該為主而活,該為主而死。

(二)『為主而活。』我們基督徒所有的職業或事業,都是副業。惟有事奉主,是我們的正業。我們該以事奉主為我們生活的中心和目的。我們所以作職業或事業,不過是帶手而作,藉以維持我們的生活,並供給主工作的需要。



【羅十四9】「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

〔文意註解〕基督因為已從死?復活,所以有資格作死人和活人的主。

〔話中之光〕(一)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祂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4~15)。

(二)既然我們或活或死,都是屬於主的人,那麼若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腓一21)。



【羅十四10】「你這個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

〔文意註解〕「為甚麼論斷弟兄呢?」『論斷』指外面的行動。

「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輕看』指?面的態度。

「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我們』指所有的基督徒;『神的臺』指神的審判臺,但這?的審判,應不是指末日『白色大寶座』(啟廿11~15)前的審判,而是指基督再來之時『基督臺』(林後五10)前的審判,因為神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基督(約五22,27),所以基督臺就是神的臺,神的臺就是基督臺。

〔問題改正〕有很多神學家錯誤地教導人,信徒死後不會再受神的懲罰,因為聖經明講當基督再來時,死了的信徒要復活改變成不朽壞的(林前十五52),且要被提在空中與主相遇,就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6~17)。因此信徒死後即使要接受審判,也不過是為著選出得勝作王的人(啟廿4),決不會有所謂失敗的基督徒在死後還要受到神的懲罰。他們為了自圓其說,就將主耶穌所說的惡僕、愚拙童女、無用僕人等比喻(參太廿四45~51;廿五1~13,14~30)都解釋成不信的人。茲簡單列述其說法與其他經節衝突之處,供讀者參考分辨:

(1)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這是警告信徒中間不可有人犯罪;而這個審判是關係到人的『結局』的(彼前四15,17)。

(2)我們眾人(指信徒)要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這?不僅講善的要受報(獎賞),並且也講惡的要受報(懲罰)。

(3)人(指信徒)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經過的一樣(林前三15)。這?不是講得救不得救的問題,乃是講受虧損不受虧損的問題。信徒在世時的工作若通不過審判的試驗,他就要受虧損,而這虧損乃像從火?經過一樣地痛苦。

(4)主說,得勝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啟二11);換句話說,失敗的信徒要受『第二次死的害』。第二次死的害與『第二次的死』(啟廿14)不同,第二次的死是被扔在火湖?,第二次死的害是暫時嚐到火燒的痛苦。

(5)主又說,得勝的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啟三5);換句話說,失敗的信徒的名字有可能暫時從生命冊上被塗抹,意即不能在父神和眾天使面前被認可。

(6)神是公義的神,決不會不過問我們信徒得救以後的行為表現(參來六10),否則,祂就是不公義。其實,在神的救恩計劃中,祂是豫備好要叫我我們這些蒙恩的人在得救以後行善的(弗二10)。將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羅十四12),就是向神交賬。

(7)結論是:主耶穌比喻中的惡僕、愚拙童女和無用僕人都是指失敗的信徒(請參閱拙著《馬太福音註解》),他們在死後會被主懲治。而信徒在死後復活與主相遇,並與主永遠同在之間,必然插入了一段時間(大概就是一千年,參啟廿4~6),被劃出來作為賞罰之用,可惜聖經對此並沒有詳細記載。

〔話中之光〕(一)審判是神的,人沒有權過問;所以基督徒不應該批評論斷別的弟兄。

(二)既然我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是『弟兄』,這就表示我們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若認為他可以論斷或輕看弟兄,豈不就是傲慢地把自己高抬了嗎?

(三)凡不能在神面前說的,就不能在人面前說,因為神必要審問一切(參傳十一9)。

(四)如果我們真的認識那日神的審判是何等嚴肅的事,今天就不會輕易地審判別人了。



【羅十四11】「經上寫著:『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

〔原文字義〕「萬口」萬舌。

〔文意註解〕「經上寫著,」下面的經文引自賽四十五23。

「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舊約經文在本句之後尚有:『我口所出的話是憑公義,並不反回。』

「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萬膝』和『萬口』是指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腓二10)。全句意指神的判斷公義、真實,為萬有所心悅誠服。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批評論斷常會有錯,但是神的判斷絕對公義,絕對不會錯。

(二)人說甚麼都不算數,惟有神說的才算數。



【羅十四12】「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文意註解〕「這樣看來,我們各人…」意指當到了主再來的時候,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

「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指向神交自己的賬。

〔話中之光〕(一)我們雖然蒙恩得救了,卻不可因此放鬆、放肆,乃應存敬畏神的心,在世度日;因為當基督再來時,我們還要在祂臺前受審判,向祂交賬。

(二)我們各人既屬於主,向主負責,因此我們不必向任何人負責,因為我們各人都要個別向主交帳(參林後五10;加六4)。

(三)有首詩歌說:『我今每日舉目細望審判臺前亮光,願我今日所有生活工作,那日都能耐火。』今天我們越活在神的面光中,讓神的靈鑒察、審判我們,就越發現自己實在不行,也就越不敢論斷別人。



【羅十四13】「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

〔文意註解〕「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所以』是根據10~12節的話所得的結論:我們既然要面對基督末日的審判,今日就不可再彼此論斷。

「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絆腳…之物』是指公開的攻擊;『跌人之物』是指隱藏的陷阱。

『定意』與『論斷』在原文同字,故本節的含意是不可再論斷別人,而惟一該論斷的是自己是否會『絆倒弟兄或使他跌倒』;或者說,與其論斷別人,倒不如論斷自己,免得害人。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屬靈知識,只可以用來在愛?交通,但不可以用來作評論別人的依據。

(二)我們有太多的事要作、要預備;我們自己的事都管不完了,那?還會有閒工夫去定罪別人呢?



【羅十四14】「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原文字義〕「不潔淨的」凡俗的。

〔文意註解〕「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使徒保羅的神學觀念在他得救後有極大的改變,相信必是由於主耶穌親自給了他特別的啟示(參林後十二1~4;加一16;弗三3~4;西一26)。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前四4~5)。

「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不潔淨』與分別為聖之物是相反的,故指不蒙神悅納的食物(參利十一1~22,41~47)。在新約時代,食物的本身並不分『潔淨』或『不潔淨』,只是信心軟弱的人仍舊持守律法對食物的規定,因此在他們的心?認定某些食物是不潔淨的。如果吃的人觀念沒有改變,卻把顧忌擺在一邊,勉強吃那不該吃的,當然他的良心會有定罪的感覺;或者別人在他們面前吃那不該吃的,也會使他們的良心不安,甚至使他們的靈命受到傷害。

〔話中之光〕(一)『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可見保羅深信百物都可吃(參2節),但他為著弟兄的緣故,並未固守這一項真理。凡事合乎真理固然重要,但叫弟兄得益處更重要。

(二)同樣的食物,因人的認知而產生不同的效果,可見問題不在於外面的物質,問題乃在於?面的存心。新約信徒所要注意的,是?面不是外面,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二28~29)。



【羅十四15】「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

〔文意註解〕「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指信心剛強的人認為百物都可吃,就在信心軟弱的人面前毫無顧忌的吃對方所認為『不潔淨』的食物,就會叫他心?憂愁。

「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意指自己的行事不顧到對方的感受,便是違背了『愛人的道理』。

「基督已經替他死,」指你所得罪的人,乃是主付出最高的代價替他受死的弟兄,為何你不能也付出一點點的代價使他心安呢?

「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敗壞』含有毀滅的意思。

〔話中之光〕(一)愛心是基督徒應守的基本原則。基督徒遇到與自己相異的見解,寧可容忍,而不可破壞愛的原則。

(二)愛是教會生活的最高原則,愛是建造教會的最佳材料;沒有十字架的愛,就不會有真實的建造。

(三)愛的基本意義就是不求自己的益處,而愛的積極目的乃是成全別人;這就是『愛人的道理』。

(四)神是透過基督十字架上的寶血來看我們。如果我們也學會透過寶血來看弟兄的話,就對弟兄沒有問題了,這也就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了。

(五)要知道每一位信徒在主的心中,都有極重的份量,因為主是為他死的。所以我們應當小心謹慎,千萬不要因為小小的食物,竟叫主所寶貴的弟兄憂愁,或甚至敗壞,我們焉能不受主的責備呢?

(六)食物代表一切無關緊要的生活細節,但若不小心注意的話,有時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不僅叫弟兄憂愁,甚至叫弟兄敗壞。信心剛強的人,宜三思而後行。



【羅十四16】「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

〔文意註解〕『你的善』指你認為是善的事;『被人毀謗』指別人因不同意你的看法,而說你的壞話(參林前十30)。

〔話中之光〕(一)我們信徒在教會中,凡事不可太過主觀,而宜客觀地考慮到別人的看法和立場。

(二)基督徒在主?雖有許多的自由,但若不顧及別人、不理會愛心的原則(參15節)的話,就不能收到榮神益人的效果(參林前十31,33)。



【羅十四17】「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

〔文意註解〕「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神的國』指神掌權和管治的範圍。廣義地說,全宇宙都是神的國;但狹義地說,尊重神權柄之人的集合體才是神的國。今日在地上,教會就是神國的實際。

基督徒乃是活在神國的實際?面,而神的國所講究的,乃是如何遵行神的旨意,如何彰顯神的榮耀。至於如何遵守吃喝的禮儀條規,這些在神的國?完全沒有地位。

「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公義』指對神、對人都公平合理;『和平』指與神、與人都和睦平安;『喜樂』指隨從聖靈生活行動所自然產生的結果。公義帶來平安,平安帶來喜樂。

有解經家認為本句宜繙作:『只在乎聖靈中的公義、和平與喜樂。』

〔話中之光〕(一)神的國既不在乎吃喝,我們就不必因吃喝輕看批評別人;神的國既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就讓我們彼此接納,彼此交通,以增進聖靈中的喜樂吧!

(二) 公義,是對自己;和平,是對別人;聖靈中的喜樂,是對神。信徒對自己要公義,要嚴格;對別人要和平,要寬恕;對神要在聖靈中喜樂。你何時順從聖靈,活在聖靈?,何時在神面前就有喜樂。有喜樂,就證明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是對的。

(三)我們如果對神、對人、對事都是合乎公義的,那麼我們與神、與人、與己的關係就有平安(和平),自然我們就滿有聖靈中的喜樂。

(四)教會就是神國具體的彰顯,所以在我們的教會生活中,我們必須把公義、和平、喜樂表現出來,人們才能看得見神的國度。

(五)本節的話插在這?,表示接納不同見解的信徒,與活在神國的實際?絕對有關連。我們必須接納,才能真實地活出公義、和平和喜樂;如果我們不肯接納,就沒有公義、和平和喜樂,也就證明我們沒有活在神的國?服神的權柄。



【羅十四18】「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

〔文意註解〕「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在這幾樣上』原文作『在這幾樣中』,指在公義、和平並聖靈的喜樂中。

「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指如此的服事基督,乃是神人同歡共喜的事。

〔話中之光〕(一)在活出公義、和平並喜樂(17節)的事上服事基督,才是真實的事奉。不然,外面作得再對,也是枉然。

(二)事實上,『公義、和平、喜樂』就是基督的彰顯;彰顯基督乃是對基督最佳的服事,是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

(三)我們服事主並討祂喜悅,是在公義、和平,並喜樂等事上,不是在吃喝的事上(17節)。我們自己在對錯之間必須分辨清楚,但我們絕不可使別人成為我們分辨的犧牲品。



【羅十四19】「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

〔文意註解〕「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所以』是指由17~18節得來的結論;『和睦』原文與『和平』同字,表示在教會中追求好的人際關係,重於追求字句道理上的知識。

「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本句在原文無『德行』二字;全句意指『彼此建造在一起』或『彼此造就對方』。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應重視『弟兄和睦同居(相處)』(詩一百卅三1),過於注重實行個人的信念。

(二)我們在將自己的信念付諸行動的時候,應考慮到這項行動會不會影響到弟兄間的和睦及我與弟兄彼此的關係。

(三)『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24)。



【羅十四20】「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

〔文意註解〕「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神的工程』即神的工作;神工作的主要對象是信徒(弗二10)和教會(林前三9)。故『毀壞神的工程』一面指使信心軟弱的信徒跌倒,一面也指破壞教會的建造。

「凡物固然潔淨,」這話是對信心剛強的人說的(參14節)。

「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指信心剛強的人若不顧信心軟弱的人的感覺而吃喝,以致叫對方跌倒的話,這就是作了惡事。

〔話中之光〕(一)事奉主是與祂一同來作建造的工作,絕不可作相反拆毀的工作。任何最對的事,如果可能拆毀神的工程,我們也寧可摒棄不作。

(二)主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太十八6)。



【羅十四21】「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

〔文意註解〕「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這?是把飲食和行事合起來講,代表在人面前一切行事為人。

「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凡是會叫弟兄跌倒的事,都要禁戒和自制。

〔話中之光〕(一)信心堅固的人有責任關心軟弱的弟兄,為了免得叫弟兄跌倒,必須願意犧牲自己在基督?的自由。

(二)愈是屬靈的人,就愈能顧到別人的感覺;我們越是在靈命上長進,就越能放下自己,事事、處處以別人為念。



【羅十四22】「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

〔文意註解〕「你有信心,」指你相信凡物都可吃。

「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你對食物的信念,是你個人與神之間的事,你應向神負責,但不應強求別人也須有同樣的信念。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自己以為可行的事』意指自認為吃任何食物在神面前都沒有問題;『能不自責』指若不致引起別人跌倒而良心不安的話;『就有福了』指便不會因這事而被神定罪,當然是有福的。

〔話中之光〕(一)我們常用自己來衡量別人,事實上,神給每一個人的那一份都不一樣,所以我們自己所有的,不是要用來衡量別人,而是要在神面前持守。

(二)我們得救後,良心復甦過來,又有聖靈住在?面,稍有不妥,就會有責備的感覺。所以我們若能在一切言行上,不感自責、定罪,不覺可疑、不妥,就證明神已喜悅,也必蒙福。

(三)主說:『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太十八7)。因此,我們必須在教會中小心翼翼,避免絆倒任何人,那就真有福了。



【羅十四23】「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文意註解〕「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指信心軟弱的人,一面對食物的潔淨與不潔淨心存疑惑(參1~2,14節),一面又因見到別人吃所以自己也吃,結果心?就會有罪疚感。

「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指他的吃不是出於自己內心確定可以吃的信念,意即在懷疑可不可以吃的情況下冒然而吃。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這?的『罪』與本節前一個『罪』原文不同字;第一個罪是指罪疚感,第二個罪是指犯了罪。

〔話中之光〕(一)我們對於任何事若還有疑心,該作或不該作若是猶豫不決,還是不要作才好。

(二)信徒任何勉強而為的行動,常不是出於信心的行動,在神的眼中乃是罪。

── 黃迦勒《羅馬書註解》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CT14.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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