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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二章注釋
加拉太書 第2章
【加二1】「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著提多同去。」
﹝背景註解﹞本章一至十節的事,詳載於《使徒行傳》十五章一至廿九節,論到耶路撒冷的使徒會議,這是教會歷史上的重大事件。保羅和巴拿巴上耶路撒冷,與那?的教會領袖會商有關外邦信徒須否遵守猶太律法的問題。因爭論開始於有幾個到敘利亞安提阿的猶太人,講說外邦人務要接受割禮才能得救。會議的結論是外邦信徒可不靠行律法得救。
在這十四年當中,保羅到過耶路撒冷。行傳十一章三十節,曾論及保羅送捐款到耶路撒冷。保羅在此並非向加拉太人說明他到過耶路撒冷多少次數,乃要證明猶太主義者關乎耶路撒冷會議所說的一切話,都是虛構的。
﹝文意註解﹞第二章開頭的一段(1~10節),保羅旨在表明他不是一個獨來獨往的使徒,而是被其他的使徒們所認可和接納的一員。本節所題二人,具有代表性的見證:巴拿巴是猶太信徒所熟悉的同工,提多則是外邦人蒙恩的榜樣,是保羅在外邦工作成效的一個活見證。
【加二2】「我是奉啟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陳說;卻是背地?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
﹝原文直譯﹞「...向他們陳明,又私下?對那...」
﹝原文字義﹞「背地?」私下的,僻靜的;「有名望」尊為,看為尊貴,心?認為重要;「徒然」毫無收獲,無結果,白費力氣,沒有效用的;「奔跑」指運動場上的賽跑。
﹝背景註解﹞根據行傳第十五章二節所記,保羅和巴拿巴那次上耶路撒冷,是安提阿教會定規、差派他們去的;又根據四、五兩節,他們抵達耶路撒冷後,大概是先和使徒並長老等領袖們會面,『述說神同他們所行的一切事』,然後才與會眾見面。
﹝文意註解﹞「我是奉啟示上去的,」意思是說,我是為著服從我所領受的啟示而去耶路撒冷的。這與行傳十五章二節所記安提阿教會差派他們去的話並無衝突;奉啟示是講他?面的負擔,被差派是講他外面的任務。
「那有名望之人,」指受人尊敬的教會領袖。
按本節,那次耶路撒冷的會議計有兩種:一是普通會議,「對弟兄們陳說」;一是領袖會議,和「那有名望的人」閉戶商討。
「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意即耶路撒冷教會和使徒們如果不和保羅協調一致,同心對付猶太主義者的話,恐怕會使他在外邦人中的工作變成無用、落空。
﹝話中之光﹞(一)保羅不單是憑啟示而傳講信息,並且他的行動也是秉承啟示。
(二)信徒行事的原則不是憑自己的喜好,乃是憑神的啟示和引導。
(三)保羅向弟兄們不是陳說他自己的甚麼,乃是陳說「所傳的福音」;我們在事奉的協調交通中,所談論的是甚麼呢?
(四)保羅用「奔跑」來形容他的工作,說出他對工作的態度:並不輕鬆自在,乃是擺上全副心力。
【加二3】「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
﹝原文直譯﹞「...也沒有被勉強受割禮;」
﹝原文字義﹞「勉強」強逼,用壓力,催;「受割禮」割出四圍。
﹝背景註解﹞割禮起源於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創十七11),它是猶太人與神立約、守律法的記號。所謂割禮,就是割掉男性陰莖的包皮。猶太主義者主張外邦信徒須受割禮,歸化為猶太人,方能得救。
﹝文意註解﹞本節在表明耶路撒冷的教會領袖和保羅之間,對割禮一事並沒有相左的意見;他們都不以為得救須行割禮,所以沒有勉強提多受割禮。此事也駁斥猶太主義者的看法。
﹝話中之光﹞我們外邦人信徒,沒有遵守猶太律法、禮儀的必要。
【加二4】「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
﹝原文直譯﹞「因為有暗中引進來的假弟兄,他們從旁邊溜進來的目的,是要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既得的自由,想勉強我們受奴役;」
﹝原文字義﹞「私下」由旁進來,外添;「窺探」下到目標,偵察。
﹝文意註解﹞「因為,」表示下面的話是解釋上文的,即解釋為甚麼沒有勉強提多受割禮。
本節意指那些猶太主義者乃是「假弟兄」,他們冒充基督徒混進教會中,企圖窺探外邦基督徒對猶太律法的態度;他們尋隙要把信徒在基督耶穌?的自由奪去,使人在律法底下,受其捆綁與限制。
「在基督耶穌?的自由,」包括:
(一)不再受律法之字句與禮儀的束縛,而享順從聖靈的自由。
(二)不再受別人之教訓與指導的束縛,而享個人信仰上的自由。
【加二5】「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
﹝原文字義﹞「一刻的工夫」極短時間,一寸土地;「容讓」讓位;「仍存」繼續不斷地存留。
﹝話中之光﹞(一)為著真理,也為著別人能無誤地接受真理的緣故,對異端教訓絕不可妥協讓步。
(二)我們與人之間的爭論、不肯退讓,不該是為著自己的得失,也不該是為著血氣之爭。
【加二6】「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神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甚麼;」
﹝原文字義﹞「何等」屬那一等或那一類;「與我無干」於我並無差別;「外貌取人」抬起人的臉;「加增」增添資訊,向多方面安置。
﹝背景註解﹞保羅對新約真理的認識,比在他之前作使徒的人還多,連彼得也承認保羅的著作中『有些難明白的』(彼後三16)。
﹝文意註解﹞「那些有名望的,」指那些在耶路撒冷的教會領袖。
「與我無干,」指他們並沒有給保羅甚麼貢獻。
「神不以外貌取人,」指神不偏待人,不偏好教會領袖。
「並沒有加增我甚麼,」指他們既不曾教導保羅,也沒有在保羅已認識的事上有何增補。保羅的蒙召和經歷,完全是神的工作,並非人的作為。
﹝話中之光﹞在屬靈的事上,我們不可憑著外貌認人(林後五16),也不該信靠人的年齡、地位和資格等。
【加二7】「反倒看見了主託付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託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
﹝原文直譯﹞「反倒看見了那未受割禮者的福音,已交託我,正如那受割禮者的,已交託彼得。」
﹝原文字義﹞「託付」信任,信託,是當時大使受職時用的字。
﹝文意註解﹞「那未受割禮的人,」指外邦人。
「那受割禮的人,」指猶太人。
「正如,」表示保羅與彼得在傳福音方面是同等地位。
注意:保羅在提到彼得個人時,一向稱呼他為『磯法』,但在本節和第八節改稱他為『彼得』,這是因為彼得這名常用來代表主耶穌的十二個門徒。
﹝話中之光﹞(一)神所選召的工人必然有神的託付。
(二)工人從神所領受的託付,不但他自己可以察覺出,別人也可以看得出。
【加二8】「(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
﹝原文直譯﹞「因為那在彼得?面運行,使他為著受割禮者盡使徒職分的,也在我?面運行,使我為著外邦人。」
﹝原文字義﹞「感動」?面作工,生效,產生結果,造成,運行。
﹝文意註解﹞保羅在這?用了一個戲劇性的宣佈:那與彼得同工的神,也與他同工,去傳同樣的信息。這個宣佈的用意在說明,他們的傳道工作,同是被神鑑定和認可的。
﹝話中之光﹞(一)真正屬靈的事工,不是出於一時的衝動,乃是出於神的感動;受感之人的心中,會覺得若不順服就過不去。
(二)主僕人的工作所以有成效,原因在於聖靈一面作工在他們?面,一面又與他們同工。
【加二9】「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去;」
﹝原文直譯﹞「...那被尊稱為教會柱石的...向我和巴拿巴伸出交通的右手...」
﹝原文字義﹞「知道」十分清楚的了解,發覺;「那稱為」那被尊為,那有名望的;「相交」有分,合夥,團契。
﹝背景註解﹞「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此雅各並非約翰的哥哥雅各,因他已遭希律殺害(徒十二2),而是主的兄弟雅各;雅各在當時已成為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人物(徒十五13;廿一18)。
「用右手行相交之禮,」當時在猶太人中間用右手行相交之禮,意即表示了承諾、認同、認可、印證、信任與友誼。
﹝文意註解﹞「教會的柱石,」具有使教會穩定的力量的人。他們承認神的恩典和能力在保羅?面運行。
「用右手行相交之禮,」意即承認保羅和巴拿巴在主?的工作,與使徒們沒有高下的分別。
「叫我們往外邦人那?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去,」這不是一種劃定工作勢力範圍的互不侵犯協定,乃是對那業已存在的事實──所著重的對象不同──加以承認。
﹝話中之光﹞本節先提雅各,後提彼得,很可能表明雅各當時在耶路撒冷教會中的地位已在彼得之上,這正是「在後的將要在前」的好例證(太廿16)。可見在教會?,並無恆久固定不變的地位次序。
【加二10】「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
﹝原文字義﹞「熱心」努力從事,加速完成。
﹝背景註解﹞當時猶太地因曾在革老丟年間有大饑荒(徒十一28),猶太各地教會的經濟情況十分窮困,必須從各方面籌募救濟金來幫助他們。保羅對此很有負擔,所以在他整個宣教生涯?,他常常為窮人寫信、奔走(林前十六章;林後九章;羅十五章)。
﹝文意註解﹞保羅以美麗的結論──「記念窮人」結束他對此戲劇性及不平常事件的論述。『記念窮人』預示了書信隨後部分的主題:蒙恩得救的人將蒙召進入更高的愛的律法的事奉。
﹝話中之光﹞如果我們看見弟兄們窮乏,卻不動憐憫之心幫助他們,就表明我們的信心是死的(雅二15~20)。
【加二11】「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原文直譯﹞「...因他必須被定罪,我就面對面反對他。」
﹝原文字義﹞「抵擋」反對,敵對,防衛。
﹝背景註解﹞本節的安提阿是在敘利亞,為當時羅馬帝國的第三大城,僅次於羅馬和亞歷山大。保羅就是由安提阿教會打發出去作工的(徒十三1~3;十四26)。
本節開始所提跟彼得辯正的事,大概是在答覆猶太主義者的指控,他們說保羅的地位既低於彼得,竟在眾人面前嚴詞責備彼得,這種態度很不應該。
﹝文意註解﹞在保羅眼中,彼得當時所作的,乃是對恩典福音的一種攻擊,因此他必須起來護衛福音。
﹝話中之光﹞(一)當面的責備,遠勝當面的稱讚和背後的論斷。
(二)為著維護福音的真理,必須將人的情面和長幼倫理放在一邊,亦即相當於中國先賢所謂的『大義滅親』。
【加二12】「從雅各那?來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
﹝原文直譯﹞「因為在有幾個人從雅各那?來之前,他照常和外邦人吃飯;但當他們一來,他因怕奉割禮的人,他就退去,隔開他自己。」
﹝原文字義﹞「吃飯」是未完成時式,表示是一個繼續的行動,可見彼得已養成了與外邦人吃飯的習慣;「退去」用來形容軍事戰略上的調防,是未來完成時式,表示慢慢的退去;「隔開」分開,定界限。
﹝背景註解﹞舊約禁止猶太人吃不潔淨的食物(利十一章),外邦人則不受食物典章的限制。猶太人因不知外邦人的食物來源,為免誤食不潔之物,故從來不跟外邦人一起吃飯。但新約時代,基督已廢掉了那些律法上的規條,使外邦人得與猶太人合一(弗二11~18);神也在異象中,藉著示意彼得吃一些不潔淨之物,使他接納外邦人(徒十9~16;十一2~10)。
﹝文意註解﹞「從雅各那?來的人,」意思是從耶路撒冷教會來的人;因那時雅各是負責牧養耶路撒冷教會的。當時在耶路撒冷教會中,似乎已形成一種風氣,非常注重遵守割禮,以致連彼得也怕那些奉割禮的人。
﹝話中之光﹞彼得明知和外邦人一同吃飯並未違背真理,卻因一時軟弱而不敢再跟外邦人吃飯;彼得的失敗提醒我們:真理的認識與真理的實行是兩回事,我們不該以頭腦的知識為滿足。
【加二13】「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
﹝原文字義﹞「裝假」指舞台上的演員戴上面具,在面具的背後說話;故指人掩藏他的真思想或感情;「隨夥」一同帶走,一同沖去。
﹝話中之光﹞(一)彼得的失敗,竟然影響了許多的人;在教會中作領袖者,言行不可不慎。
(二)在一個團體?面,人常容易「隨夥」行事,但眾人都做的事,不一定是正確的。
(三)甚至像巴拿巴這樣的好人(徒十一24),也難免失敗,所以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也不要倚靠人天然的好。
【加二14】「但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
﹝原文直譯﹞「但我一看見他們不按福音的真理正直而行,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尚且像一個外邦人,而不像一個猶太人地生活,怎麼還勉強外邦人猶太化呢?』」
﹝原文字義﹞「一看見」在看見的當時;「不正」不用正直的腳走路,不走在正路上;「不合」不依照,不與一致;「行事」生活,習慣。
﹝文意註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這話表明保羅所以責備彼得等人,乃是為福音的緣故,若不如此,福音就要發生危險。
保羅對彼得的話是說:你身為猶太人,按照摩西的律法,本不該和外邦人吃飯。但既已曾與外邦人一同吃飯,即已「隨外邦人行事」,表示認同外邦人的生活方式,也就是「不隨猶太人行事」。但當猶太主義者來到時,你的『退去』與『隔開』等行動,表示不認同外邦人的生活方式,此舉含有「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的意味。你的舉止前後矛盾,沒有按福音的真理而行。
﹝話中之光﹞(一)明白真理是一回事,行事合乎真理又是另一回事;知行不能合一,乃是許多人的難處。
(二)「行的不正」就是「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因為福音真理是正道;我們行的一不正就被正道顯出來;福音真理不但能救我們,也能改正我們。
(三)奧古斯丁說:「在眾人面前所犯的錯,不宜私下糾正。」
(四)多人犯錯,保羅卻只指責彼得一人;在教會中做頭的人要負泰半的責任。
(五)福音已釋放了我們,使我們不再被「勉強」去守律法。
(六)福音已打破了種族、文化的藩籬,使眾人在基督?合而為一,彼此相處,應無顧忌才對。
(七)彼得不因被保羅責備而懷怨,日後還曾在書信中推介保羅(彼後三15~16),他這種胸襟堪為主工人的榜樣。
【加二15】「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
﹝背景註解﹞猶太人一般均懷有自大感,認為他們生來得天獨厚,他們被選為神的選民,有神的應許,又有神所賜的律法(羅九4~5),而外邦人就沒有這種福氣,所以一提到外邦人,後面就加上罪人,表示他們不遵行律法,這就是「外邦罪人」(原文無『的』字)口頭語的來源。
﹝文意註解﹞保羅在此是借用猶太主義者的自大口吻,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來點出猶太主義者的矛盾。
﹝話中之光﹞射不中目標乃為「罪」。神自己和神的旨意是人生最高的目標,所以凡是偏離神旨意的人都是罪人。
【加二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原文直譯﹞「並且知道人得以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惟獨因耶穌基督的信(或『在耶穌基督?的信』)...」
﹝原文字義﹞「稱義」算為義,是法庭用語,用來宣告被告無罪;「律法」法律,規律,中文聖經稱之為律法,以與一般法律作區別;「凡有血氣的」在原文是很重的詞語,意指包括全人類,沒有一個例外。
﹝文意解說﹞「稱義,」包括:(1)撤消罪案;(2)宣佈無罪;(3)賜以合法地位,稱為義人,享有合法權利等意思。
「我們,」是指猶太人信徒。猶太人信徒既認識到稱義是因信基督而非因守律法,為甚麼卻要勉強外邦人以守律法的行為稱義呢?
「連我們也信了,」意即連我們也承認自己是罪人。
「凡有血氣的,」意指每一個人。
﹝話中之光﹞(一)稱義是神白白恩典的一個行動;它不是人的品德或行為的結果。
(二)基督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滿足了律法的要求,除祂以外,沒有人能盡律法上的義;我們必須藉著信心,與耶穌基督聯合,在祂?面,以祂作我們的義(林前一30),才能在神面前稱義。
(三)信心最大的表現,還不在於人相信、倚靠、等候神來作工,而是在於人停止自己的工作。
【加二17】「我們若求在基督?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麼?斷乎不是!」
﹝原文直譯﹞「但如果當我們尋求在基督?稱義時,卻發覺自己也是罪人,難道基督是罪的執事嗎?絕對不是!」
﹝原文字義﹞「求」尋求,切求;「斷乎不是」要不得。
﹝文意註解﹞「若求在基督?稱義,」即單靠主救贖的恩典,而不靠行律法。
「卻仍舊是罪人,」這是猶太主義者的看法,他們認為不遵行律法的人,無論信基督與否,仍舊是罪人。
「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麼?」保羅說猶太主義者上述的看法,簡直是把基督置於為罪服務的地位。果真如此麼?保羅堅決地說「斷乎不是」。
【加二18】「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原文直譯﹞「因為我所拆毀的事物,若再建造這些,我就將自己構成一個有過犯的人。」
﹝原文字義﹞「拆毀」解下,敗壞;「建造」蓋,啟發,鼓勵,造就;「證明」一同站著,舉薦,表明。
﹝文意註解﹞保羅「素來所拆毀的」,是那因行律法稱義的道理教訓(16節)。他若再去重建這個錯誤的道理,即承認遵行律法為得救的基礎,這就證明他從前拆毀律法之舉,乃是犯罪了。
【加二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
﹝原文直譯﹞「因為我藉著律法...」
﹝文意註解﹞「我因律法,」意指保羅藉著律法而認識到自己無力遵守律法。
「就向律法死了,」因此就不再靠死的行為對律法盡義務。
「叫我可以向神活著,」轉而靠信心活在神的面前。
﹝話中之光﹞(一)人既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惟一脫離律法權勢的路,乃是死(羅七1~6)。
(二)人如果向律法活,就不能向神也活;律法如果在人身上有地位,神就沒有地位。
(三)向神活著乃是一個果,向律法死乃是一個因;我們若要有那個果,就必須先有那個因。
(四)死是斷絕關係,活是一直發生關係;我們若要與神發生關係,就要與律法斷絕關係。
(五)我們必須把人生所有的規條、立志、羨慕、好的、壞的都擺在一邊;這樣,活的神就在我們?頭掌權、運行、作我們的能力,帶著我們過生活。
【加二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
﹝原文字義﹞「釘十字架」這個動詞是完成式,表示一個帶有現在果效的過去已完成的動作。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因信而活』的奧秘:
(一)信甚麼?「信神的兒子」。
(二)為何信?因「祂是愛我,為我捨己」。
(三)信的果效如何?在消極方面,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在積極方面,新我「如今在肉身活著」。
(四)活的真意是甚麼?「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面活著」。
﹝話中之光﹞(一)「已經」這詞表明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是一個已過的事實;當基督釘死在十字架上時,神已經將我們擺在基督?,和祂一同死了。
(二)問題乃在於我們有沒有把這一個客觀方面已經成功的事實,取用成為我們今天主觀方面的經歷。
(三)我們若要經歷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首須對自己絕望,並對神所成就的事實說『阿們』。
(四)在我們基督徒的經歷中,同死在先,同活在後;沒有同死的經歷,就沒有同活的經歷。
(五)不單是『壞』的我須要同釘十字架,甚至是『好』的我(想藉守律法來稱義)也須要同釘十字架。
(六)『捨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是跟隨主行走道路的訣要(路九23)。
(七)十字架是神的斷案,斷定我該死;但我若對神的斷案不肯絕對的降服,就不能達到「不再是我,乃是基督」的地步。
(八)須先是「不再是我」,然後才是「乃是基督」;甚麼時候你完全停止你的工作,甚麼時候基督才起首工作。甚麼時候你自己還在那?作,基督就一動都不動。
(九)神不是要我們活出像基督的生活,神乃是要我們自己免活,而讓基督來活。
(十)「因信神的兒子而活」,意即相信神的兒子在我們?面活著,相信主已經作了我們的生命。
(十一)「因著神兒子的信心而活」(原文另譯),神兒子的信心,就是主耶穌的信心。祂信神祝福,祂也信神有時不祝福;祂信神作工,祂也信神有時不作工。無論境遇如何,總把自己交託在神的手中,甚至在十字架上仍相信神的美意。是這種的信心,使我們生活在地上!
【加二21】「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原文直譯﹞「我不廢棄神的恩典,因為義若是...」
﹝原文字義﹞「廢掉」宣告無效,放棄,取消,使作廢,放在一邊;「徒然」無緣無故,不需要的,不必要的。
﹝文意註解﹞如果猶太主義者所說的不錯,人是靠行律法稱義的話,那麼根本就不需要基督釘死十字架。他們的主張不但是廢掉了神的救恩,連基督的釘死也成了毫無意義的事。不過保羅說他「不廢掉神的恩」,他斷不靠行律法,而靠救恩。
── 黃迦勒《加拉太書註解》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8Gal/48CT02.htm
新增日期: 2008/03/04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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