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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 羅馬書第七章
羅馬書 第7章
羅馬書第七章
B 脫離律法(七1∼25)
1. 婚約之喻(七1∼6)
保羅在六14所說的話,具有革命性的含意。如果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那麼「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轄制,而「在恩典之下」,就不僅是從罪的領域中得釋放,也是脫離律法的統治了。對保羅而言,在「恩典之下」是隨從聖靈而活;「在律法之下」則是「順從肉體活著」(八5、13)152。
保羅不認為律法有錯──當然,因為它是神的律法。它禁止罪行,說明義行;以色列中屬神的人都知道,律法可以防範罪。有位詩人曾說:「愛稱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一一九165);另一位說:「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詩十九7)。
可是保羅的說法不同,他是根據自己的經驗而言。神的律法本身不僅宣告了神的旨意,也表明了祂的性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七12)。但律法所運行的對象──人的肉體──有問題(八3);人以為宗教就是遵行律法,只要盡力履行律法的要求,「按規矩來」,就可以蒙神悅納。
彼得在耶路撒冷大會中,曾形容律法為「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徒十五10),他是以猶太市井小民的身份說的。而他所想的,可能不僅是文字律法,也包括其口頭傳統,即「古人的遺傳」(可七5如此稱之)。猶太人認為,口傳律法也是摩西在西乃山上所領受的,與文字律法相同。摩西傳給約書亞,再由約書亞之後的長老輾轉傳給先知,以及「大會堂人士」(他們相信,大會堂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所設立的)。「大會堂」最長壽的人之一,公義的西門,將它傳給索谷的安提哥諾斯(Antigonus of Socoh);在他之後,又不斷傳給一對一對學者,代代如此相傳,最後傳到希勒(Hillel)與沙麥(Shammai),兩個拉比學派的創始人(約公元前十年)153。
惟有按照這個遺傳來解釋律法,並且全心全意遵守的人,才有成功的希望(但是對這些人來說,這個希望很踏實。那位財主告訴耶穌說,他從小就遵守一切誡命(可十20),他並沒有說謊,也不是假冒為善。保羅在信主廿多年之後,回顧自己從前法利賽人的生涯,說道:「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他說的乃是實話。然而他在基督?發現一種新生命、新能力、新喜樂、新平安,是他從未經歷過的;同時還有一種新的「義」,「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三9)。
在羅馬書本段中,他比別處更詳盡地告訴我們,他如何發現律法不足以讓人在神面前立於義的地位。前面他曾經暗示過這一點:「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也許不僅是客觀地知曉:罪便是違背律法,也包括:使罪的意識覺醒過來。不僅如此,保羅更無法忘記他畢生最大的罪──逼迫教會──乃是直接受他效忠律法所激發的(加一13∼14;腓三6上)。就他的經驗而言,脫離罪與脫離律法緊緊相連。在第六章?,他以奴隸與主人的關係說明脫離罪的情形,現在,在七1∼6中,他用妻子與丈夫的關係說明脫離律法的情形。
他說,婚姻是一輩子的關係。只要丈夫活?,妻子就受他約束;他在世的日子,妻子若離開他,親近另一個男人,就有淫婦的醜名。但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成為另一個人的妻子,而不致遭人非議了。死亡使婚姻關係終止,同樣,死亡也使人與律法的關係中止。保羅應用這個比喻,卻把狀況顛倒過來。在基督?的信徒相當於妻子,律法相當於她的丈夫,但在比喻中是丈夫死了,而在應用中不是律法死了,乃是信徒死了;信徒與基督同死──然而信徒也同樣不再受律法的捆綁,而能自由地歸於基督。簡言之,保羅的意思即為:正如死亡中止了夫妻的關係,同樣,死亡──信徒與基督的同死──也中止了信徒從前順服律法的關係,現在他有自由可與基督聯合了。他從前與律法聯合時,不能結出義的果子,但現在與基督聯合,卻可以結出豐盛的義果。罪和死是他與律法聯合的結果;他的新聯合卻帶來義和生命;因為(正如保羅在別處所言):「字句是叫人死,聖靈是叫人活」(林後三6)。
1. 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我現在對略懂律法的人說」(NEB);至於他們所懂的是猶太律法或羅馬法,對目前的辯論無關緊要,因為兩者的狀況都相同:「人惟在活?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不超過此期限」(NEB)。
2.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就被律法約束。這句話亦是放諸四海皆準,無論是依據猶太律法或羅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以丈夫為主的律法(不分猶太或羅馬法)。
3. 她……便叫淫婦。參馬可福音十12。此處的希臘文動詞為不及物的 chre{matizo{,「眾所週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穌的門徒被稱為基督徒)。「她招來姦淫的醜名」(J. B. Phillips)。
4. 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復活的。祂既從死?復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這個新的婚姻關係不像從前的那樣,會被死亡中斷。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若說此處仍繼續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為新婚姻的後裔,就未免太離譜了。此處的果子,就像六22所說「成聖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為「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
5.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亦即,在我們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會生惡慾,7∼13節將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惡行構成,其「結局」就是死亡,參六21。
6. 但我們既然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因著這個死(「與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脫離」從前在律法之下的義務。
不按?儀文的舊樣。直譯為:「不在字句的舊樣式中」(「字句」指「文字規條」之意,參林後三6)。保羅看自己成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謹守律法的猶太人,順服外在的規條。但現在,聖靈在他?面供應生活的原則,從前律法則是從外面供應,而且並不完全。
按著聖靈的新樣。直譯為:「在靈的新樣式中」,亦即,信徒現在「屬聖靈」的生命(參八9)。「字句」(gramma)與「靈」(pneuma)的對比,指明在福音的時代,耶利米書卅一31∼34所預言的新約已經實現了(參以下八4)。進一步可參小註70{「靈」}。
2. 良心的覺醒(七7∼13)
律法怎麼會刺激人去犯罪呢?本章以下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以第一人稱單數寫的;7∼13節用過去式,14∼25節用現在式。在7∼13節中,保羅說明:進入律法以下的生活,良心的覺醒和內心罪的意識的出現,同時發生。
這些經文中的「我」(包括14∼25節)是否純為保羅的自傳?或?面究竟有幾分是他個人的經驗?探討這類問題時,我們必須記住,沒有其他證據可指證保羅在信主之前曾經良心不安。直到復活的主在大馬色路上向他顯現之前,他一直確信逼迫教會就是服事神。就「我」的自傳體而言,「保羅在此處的自傳,可說是每一個人的傳記154。」
保羅告訴我們,從前有段時間,他有罪的意識。小時候,在他知道律法以前,他過?無憂無慮的生活。但「監獄的陰影向成長的男孩逼近」,保羅必須遵守律法的那一天終於到了155。遵行律法的首要責任,就是明白十誡,並且順服。人人皆知,禁止的命令反而會刺激人想去作那不可作的事;抽煙的人可能本來忘了要吸,但一看到「禁止吸煙」的牌子,煙癮就發作了。
而十誡,除了一條之外,全都是禁止人作某事:「不可……。」保羅的試探不是拜偶像,或殺人、姦淫、偷竊。出問題的是第十誡,這條誡命多論到內心的態度,不在乎外在的言語或行為。「不可貪婪」成了一塊絆腳石。在舊約中,這條誡命還包括人不可貪圖的一些特殊項目,如:鄰舍的房屋、妻子、僕人、動物、或一切財產。刺激保羅的,不一定是這幾項;他的問題更深入。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確是許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羅在別處所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東西;也可能所想要的東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強烈,以致篡奪了神在人心中應有的地位。
保羅說:「如果不是誡命說:『不可起貪心』,我根本不知道貪婪是什麼。但那條誡命讓罪有了橋頭堡,可以攻擊我,結果它使各種貪欲都在我?面發動了。罪本來是在冬眠狀態,律法卻喚醒了它;因此我一與律法接觸,罪就活過來,把我擊倒了。這真是個似非而是的真理!律法賜下的目的,是要人遵守以至存活;但是這個律法帶給我的不是生命,反倒是死亡。」
這個自傳式的解釋,今天已經不像往日那樣普遍被接受。有一位作者形容道,它已經「被貶到荒謬解經的博物館去了」156。但是反對它的論據並不是定論。保羅不認為自己的經驗很特別;他在這?所舉的例子,在每一個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是真的。七13到八2與五12∼21的人類歷史大綱,有平行之處;在這兩段中,我們都可看出三個階段:(1) 律法之前;(2) 律法之下;(3) 在基督?脫離律法。也許此處也像五12∼19一樣,保羅心中隱約浮現墮落的故事。貪婪在人間太常見了,出現的姿態形形色色,亞當的墮落中它也插了一腳。並且保羅說,罪「引誘」他(11節),似乎回應了夏娃的怨言:「那蛇引誘我,我就吃了」(創三13)。可是保羅不會以第一人稱單數複述墮落的故事,他必定是根據自己親身的體驗而寫,同時也看出這是人性的共同經驗。至少從這方面來說,他知道自己乃是「自己靈魂的亞當」(2 Baruck 54 : 19)。
7.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參三20。律法的功用是預備性的:顯明人的罪與無能,並且顯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們。
不可起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擁有東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們發現,某些自己想要的東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們卻往往會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
8. 罪趁?機會就藉著誡命……。本節與下節中,將罪擬人化,好似一強敵,在人的靈魂堡壘中建立了據點。
叫諸般的貪心在我?面發動。「在我?面製作各種不正當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違背律法的貪婪,與愛完全相反,因為愛「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157。
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亞當原本並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那條「不可吃」的誡命,他的順服才受到考驗。可是保羅從人類共通的經驗(包括他自己在內),更能洞悉墮落故事的真諦。
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利未記十八5,以下十5(參二13)則引述此段的經文。
11. 引誘我。此動詞(exapatao)與哥林多後書十一3(「蛇……誘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書二14(「女人被引誘,陷在罪?」)相同;參七十士譯本創世記三13所用較簡單的 apatao。此處與墮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過強調,因為保羅的教導是說,人類「在亞當?」墮落,而不是在夏娃?;但在創世記三章與以上提摩太前書二14都說:「不是亞當被引誘」。
12. 律法……誡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誡命是其中的各項規條(根據傳統算法,共613條)。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達神的性情,宣佈祂的旨意。
13.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參以斯德拉斯後書九36∼37:「我們與我們的心領受了律法,卻仍然犯罪,必要滅亡;然而,律法卻不會滅亡,其榮耀永存不朽。」
罪藉?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雖然「在律法之下」實際上與「在罪之下」牽扯不清,但保羅憤怒地駁斥任何視律法等於罪的論調(7節)。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質是要賜生命的;絕不會帶人進入死亡。這整件事的禍首乃是罪:當律法告訴我是非對錯,卻沒有供應我行善避惡的能力,罪就逮住機會了。罪強迫我違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規定不可行的事,讓我招致定罪與死亡。如此一來,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與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馳。否則我不可能有這樣的認識。
3 內心的衝突(七14∼25)
本段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卻以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不僅如此,本段也流露出一種內心的掙扎,是前一段所沒有的。在前一段,罪以秘密行動攻擊說話的人,將他打倒;此處,他雖無法勝過敵人,仍然痛苦地奮力掙扎。前一段他所形容的,是他活在「這個世代」中的體驗;此處,雖然舊的時代尚未過去,但「未來的世代」已經來臨,而他正身處兩者的衝突之間158。他好像是一個同時活於兩個標準的人;心中亟盼生活能合乎高標準,但又明知?面的罪大有能力,不斷把他拉下來,跌到低標準,他有身不由己的悲哀。
這是一個已經嚐到聖靈生命釋放大能的人,來看人沒有聖靈的幫助,在律法之下生活的狀況。保羅本身活在律法之下,在大馬色路上信主之前,他似乎並沒有查覺此處所描述的內在衝突。可是他很可能認識一些信徒,他們雖然信了主,卻仍活在律法的捆綁之中,因為對福音的自由未能徹底瞭解,也未完全得?。他又知道,一般而言,基督徒是活在兩個世界之中,其中必有衝突。他們目前活在這個世界,有血肉之軀,會受這必朽壞的生命狀況轄制。他們與周圍的人相同,都是亞當的後裔,臣服於「在亞當?眾人必死」的律。然而,他們在靈?已經出死入生,脫離黑暗的權勢,進入光明的國度了。他們分享了基督的死、埋葬與復活,已經活過來,「有新生的樣式」,是新世界的公民,神的新創造,不再「在亞當?」,而「在基督?」了。
有一日,這個世界將要過去。新時代將在榮耀中建立,這兩個時代的衝突將得?解決。但是,基督徒只要仍活在「兩個時代之間」,其生活就必成為這衝突的戰場,正如加拉太書五17所總結的:「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159。」
然而,加拉太書五17的衝突,與本段所形容的不是同一件事。本段沒有提到聖靈;若有聖靈在,整幅畫面就不一樣了,會光明得多。本段所描繪的,是一個深知內在生命有強大罪惡權勢的人;內住的罪是個暴君,他對其命令深惡痛絕,卻無力掙脫其魔掌。他認為自己被脅迫要順服暴君的命令,所作的並不是出於自己,而且正與他們所願作的相反。他喜歡神的律法,想照?去行,知道那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但是,儘管他想順服神的律法,?面卻有股惡勢力,驅迫他去違背律法。「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節)。
這種與「我肢體中犯罪的律」(保羅如此稱之)搏鬥,卻無還手之力的經驗,大多基督徒卻真正經歷過;因此我們不能輕言保羅在這?絕不是寫自己的經驗,本段的「我」純屬戲劇性。保羅可以「藉?基督的溫柔和平」勸他的朋友(林後十1),但這種溫柔和平難道是他自然就有的嗎?像他這種熱血沸騰、絕不罷休的個性必定發覺「釘死肉體」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必須勝過急躁的言語、不成熟的判斷,對別人侵犯他使徒的職份亦不能怨恨。寇貴爾(M. Goguel)的說法也許是對的,他認為這段衝突是保羅初信不久之後的經歷160。但是,無論我們對這一段如何解釋,保羅在使徒生涯的巔峰狀態中,仍然每天操練自己,免得在屬靈的賽跑中落選;他向?標竿──就是神在基督耶穌?所賜從上頭來的呼召──直跑;像這樣的一個人,深知要得「不朽的冕旒」,必須竭力奔馳,「不避塵土與熾熱」。他經常形容成聖之路為一場賽跑,一次戰爭,因此我們不能以為他贏得勝利是「不費吹灰之力,眨眼之間的事」。
儘管如此,勝利畢竟來臨了。本段的開始雖然是喪氣的告白,承認自己無能,但結尾卻是得勝的凱歌。只要我憑?自己的力量來爭戰,就必連嗜敗績,因為我的心想事奉神的律,可是我的肉體卻不聽使喚,不斷順服罪的律。我是否只有失敗的份兒?是否永遠無法脫離這場夢魘?解放之日是否遙遙無期?感謝神,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終於有了希望!
14. 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在亞當?」所承襲的性情,與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屬乎靈的」,因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卻不屬乎靈]sarkinos,「肉體的」),被一種與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種東西,素來反叛神,想要脫離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面。保羅在此稱之為他的「肉體」(參18節),這東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內住之罪的權勢之下。「賣給罪了」一詞與智慧書一4平行,智慧不願「在抵押給罪的身體中居住」。
15.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甚至認不出我會作出我所行的事」(NEB)161。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在古典文學作品中,一般人常引用的平行句為何瑞斯的「我追求曾傷害我的事;棄絕明明對我有益的事」(Epistles 1, 8, 11),或俄斐德(Ovid)的「我贊同上策,卻尾隨下策」(Metamorphoses 7.20f.,由米提亞 Medea 口中說出)162。巴瑞特(見其註釋中本節)指出,伊皮克德特斯(Epictetus)所寫的(Dissertations 2.26.4.)與本句更接近,他說,盜賊所作的並非出於他的意願;但巴瑞特也很公允地指出,俄斐斯與伊皮克德特斯(或許也可以加上何瑞斯)所說的,意思與保羅的話不盡相同。保羅的內心有一個獨立的證人,就是良心之聲(參二15說明 道德主義(二1∼16)}),見證律法是完美的,並定他不遵行律法之罪。
17、20.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頭的罪作的。但只要我的意志同意,就是我作的了,即使開始並非如此。
22. 按著我?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等詩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問題在於,我無法以順服來表明我的愛。「?面的人」是在基督?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變化(西三10;參林後四16)。從八7∼8來看,很難認為這?說話的人不是信徒。
23. 犯罪的律。即邪惡的根源,或內住之罪的轄制。此詞原文為 nomos te{s hamartias,爾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個似非而是的同義詞 lex iniuriae(「不公義的律」),西塞羅在 Verrines 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詞163。
24. 我真是苦啊!這個充滿痛苦之情的呼聲,顯明前面的話不是在表達「抽象的辯論,是一個飽受煎熬的靈魂親身體驗的回聲」164。槐特(Alexander whyte)諷刺那些認為本段是「保羅特意賣弄修辭手法」的註釋家,說他們所講的無異「稻草人的屬靈經歷」。165
「就稱義而言,信徒已經完全了;但就成聖而言,他們才剛起步。這是個漸進的過程。在初信基督之時,他們對自己?面敗壞的源頭認識無幾。當基督向他們啟示,成為他們的救主,靈魂所摯愛的對象,他們的肉體情慾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後,他們會發現它並沒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後,心靈所受的試煉,甚至超過他們醒覺自己走迷路的時候。「我真是苦啊!……」是他們的呼聲,直到他們在成聖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們?面動了善工的,必定會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166。」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在古典文學和其他著作中,有不少與這個嘆息相似的話語。西塞羅,斐羅(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馬可奧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靈魂被死的身體束縛、壓制167。有些註釋家舉弗吉爾(Virgil)的記載為例,他寫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國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虜與腐屍綁在一起,以折磨他們168。
但保羅不屬柏拉圖派或斯多亞派。他前面剛說,自己被「擄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而這取死的身體同樣是他的身體,或被仇敵霸佔的人性。然而,這一個身體卻不是要被玷辱的;終有一日它將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八23);而目前,「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八2)已經帶來了渴望已久的釋放,它便成了榮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
25. 感謝神,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誰能救我?」的痛苦呼聲之後,緊接?便是這句得勝的宣告,頗令人驚訝。但答案就在這?:「惟獨神能!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感謝神!」(NEB)。至於這個拯救是如何才能得?的,怎樣能脫離內住罪的權勢,則在下一章中詳盡敘述。目前,保羅先以這一短句表明,情況不像那位「受苦的人」所擔心的那樣絕望,然後,他回過頭來,將14至24節的道德窮境作個總結。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我們不必以為這句話的位置放錯了。摩法特(Moffatt)視之為23節之後的括號,他說:「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應在24節的高潮之前」──鐸德(C. H. Dodd)贊同這種移位說法,說:「應該沒錯」(見其註釋本節)。宋玆認為,這句話「可能是保羅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讀者所作的結語。不論如何,其目前的位置並不恰當,表明可能有人將傍註插入本文中了169。」但是,最早期的權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為邏輯平順的緣故來重排保羅的話,卻很危險。
要事奉神的律的內心,是回應良心之聲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聖靈所更新的心思);照?罪的律去行的肉體,是墮落的本性,將來惟有被死亡所滅。經歷失敗、挫折的是我(I of myself,原文為 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棄置於「自我」(myself)之中;內住聖靈的大能,將使一切全然改觀(參八9∼11)。
152 耶穌雖然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卻是這個定律惟一的例外。
153 Pirqe Aboth 1.1-15。
154 T. W. Manson, Romans, Peakes Commentary on the Bible(2 1962), p.945。
155 「到十三歲就滿了遵守誡命的年齡」(Rabbi Judah beq Tema, Pirqe{ Abo{th 5.24)。
156 P. Demann, Moi/se et la loi dans la pens~ee de saint Paul, in Moi/se, I~homme de I~alliance = Cahiers Sioniens 2-4(1954), p.229。
15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1962), p.100。
158 這種衝突與猶太思想的善性惡性之間的衝突(yeser ha-tob 和 yeser ha-ra~)不一樣,前面已經比較過這一點。
159 羅馬書與加五16相對照的部份,見「靈?的生活{LinkToBook:TopicID=151,Name=1. 靈?的生活(八1-17)}」。加五16以下對羅馬書論證的解釋和關係,見 F. F. Bruc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Galatinas(1982), pp.242-245。
160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 E. T.(1953), pp.213f。
161 在 Protagoras 355C中,柏拉圖用同樣的動詞(gigno{sko{),他拒絕一種思想,即「一個人可能承認惡事為惡,卻仍然去做」。可是經驗卻與他的理論不符。
162 在 Euripides 的 Medea 1078-1080中,Ovids Medea 回應說:「我知道我要做的事是邪惡的,但是忿怒,這造成人間最大病痛的因素,卻勝過了我的理性。」
163 A Penitentiary Paslm from the Dead Sea Scrolls and its Allies, Texte und Untersuchungen 73 = Studia Evangelica 1(1959), p.589。
164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1953), pp.213f。
165 Bible Characters: New Tesament(1952), p.260。
166 D. MacFarlane, in The Free Presbyterian Pulpit(1961), p.20。
167 參 Cicero, Hortensius(in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 the Pelagian 5.78); Philo, On Husbandry 25; Epicteus, Dissertations, fragment 23;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2.12; 4.41. 柏拉圖(Phaedrus 250C)說,靈魂被囚於體內,正像蠔在其殼內。
168 Aeneid 8.485-488。
169 The Text of the Epistles(1954), p.16。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7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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