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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要承擔責任(21:1-14)

申命記 第21章

(1)在流血案件中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21:1

〜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是誰殺,是否事不關己,己不勞心,沒人去處理,答案是不是,在最近之城的人,要負責。

(A)有責任查究案件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21:2-3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21:5

(B)有責任表明無辜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21:6-7

〜代表最近城的長老要在神面前,誠實表明未他們未曾看見這事,表明他們是無辜的。

(C)有需要求神赦免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21:8-9

〜在舊約,常用未曾負軛的牛,作贖罪,有人死狂應許之地,地是不潔了,百姓用牛犢作贖罪(更預表基督將為人贖罪),求神使流無辜血的罪不歸在他身上。

(2)在夫妻關係上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21:11

〜在舊約中,神容許將仇敵中的女子給選民為掠物,選民若喜愛,可以娶他們的女子為妻,事實上,女子們所倚靠的已死去,也需要靠未來的丈夫為支持。

(A)有責任看她為妻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21:13-14

〜無論在甚麼情況她已與選民同房,選民有責任以她為妻子,不再是奴婢,隨意買賣了

(B)有責任給她自由

〜由於不是奴婢,是妻子,就有自由了,若丈夫不喜悅她(申24:1補充若妻子行一些不合理的事),丈夫不可苦待她,不可轄制、困鎖她,要給她自由,隨意出去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10/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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