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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14章

聖潔的標準(十四1∼21)

  這段經文主要講述四方面不可污穢己身的條例:

 .喪事的問題(1∼2)。為死者劃身與剃頭的風俗,可自考古學於近東烏加列(Ugarit)及參瑪(Ras Shamra)所發現的文獻中看到,由於此類行動與異教崇拜有關,所以被禁止。

 .分辨潔與不潔之物(3∼19)。經文將分辨的原則清楚列出,但分辨的原因則未有列出。今日,人嘗試指出兩種可能的原因:

  ヾ 健康的問題:不潔的動物無論在「毒性」及「帶菌」上均較潔淨者為高;

  ゝ 宗教的問題:不潔之物常與迦南宗教的獻祭、偶像有關。但我們可以發現,神主動為我們分辨乃與我們有益,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而言,他們的責任是遵守,而我們則應當從中體驗神週詳的心意。於一個醫藥落後的時代中,人對各種動物、飛禽、魚類認識較淺;神的吩咐,豈非純為他們的好處嗎?

 .不吃自死的物(21a)。自死的動物常有影響人健康的毒素,現代社會也加以禁止宰售;但聖經的重點並不在此,乃是承接前面有關吃血的問題,自死的獸的血已不能放出,故此不能吃。

 .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這是一種當時常有的異教儀式,因此以色列人被禁止如此行。

  神兩次重複地指出,以色列人是歸耶和華為聖潔的民(2、21),因此要謹慎地生活,不與異教連上關係,也不可違逆神的吩咐。故此,聖潔的守則是基於聖潔的身分。你我今日也是成聖的基督徒,故此我們在生活上,也當有聖潔的表現,凡與我們的信仰相左、與聖經教訓衝突的事,我們也當拒絕,不留餘地。

思想 潔淨的標準是甚麼?不吃經文所列的食物,是否就代表潔淨呢?



失去與得?(十四22∼十五23)

  這一段經文有相似的格式,就是以「耶和華你的神……賜福與你」作為每段的結束(十四29,十五6、10、18)。雖然其中滿是命令的詞句,但卻加上應許,可以充分看到一位語重心長的長者,在囑咐以色列人之餘,以得福來鼓勵他們努力遵行。

 .十一條例(十四22∼29)。前面已多次提及十分取一歸神為聖的教訓,這?更詳細的論及,彷彿他們已經進入迦南一般。這?更附加三年一次的賙助窮人與利未人的吩咐。其中的論點是凡蒙神賜福得豐富的人,他們就承擔了濟助缺乏者的責任,他們若如此行,勢必得到更多的福氣與恩典。

 .豁免年(十五1∼11)。整段經文談論有關放債豁免的問題,在定例當中,以色列人的債款只可持續至豁免年就要免除。神提醒人不可因豁免年近而不放債(十五9),也不可因此而愁煩(十五10),因為這一切乃神所賜給他們的。

 .有關奴僕(十五12∼cs1618)。這?的重點是屬於希伯來同族的人,主人當以寬容的態度待他們,有關如何出去,甘心留下等都有定例。這些看似只適用於當時的條例,對我們今日的人或許意義不大。但這些條例的背後指出百姓當以一種憐憫的心彼此相待,就是主人待奴僕時若有所損失,也要樂於施出。對比今日,人多重視個人利益而不顧別人的需要;然而,神訂立此等條例的目的就是在此,並且神特意加上更多的福氣。

思想 面對有需要的弟兄姊妹或窮人,你是揝?手或是鬆開手呢?──《新舊約輔讀》



三 上帝兒女的生活條例 十四1∼十七13

  以色列人藉?與上主立約,已經成為上帝的子民,是聖潔的國民,因為上帝就是聖潔的(參看出十九5∼6;利十九2)。既然為上帝的兒女,生活行事為人就必須符合這上帝兒女的身分。為這原因,申典在定規中央聖所,吩咐不可隨從別神之後,也指導聖民一些生活的條例。

{Section:TopicID=452}1 不可為死者劃身剃額 十四1∼2

{Section:TopicID=453}十四1∼2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 藉?立約,以色列人已經成為上帝的兒女(出四22)。所以他們在曠野時,上帝撫養他們(一31;參看何十一1);在違背上帝的旨意時,上帝管教他們(八5);上帝總是以父親的恩慈來對待他們(卅二6;參看約壹三1等)。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這兩種為喪葬禮儀而作的尊敬死者之用刀劃身和額上剃光,事實上到耶利米的時代仍風行在以色列人中(參看耶十六6,四十一5)。祭典也和申典一樣,認為這是承受了異教的風俗,所以予以禁止(利十九28,廿一5;參看賽十五cs162,廿二12;結七18;摩八10等)。

  因為你歸上帝為聖潔的民 請參看七6的註釋。

  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請參看七6的註釋。

{Section:TopicID=454}十四1∼2

  以色列人既藉立約成為上帝的子民,就是上帝所專愛的兒女,就要在生活上聖潔。因此,在遭逢親友哀傷喪葬的時候,就不可效法外邦人的惡俗,在自己身上用刀切割以表示傷痛;也不當將額上的頭髮或鬢鬚剃去,以致成了光禿(參看民六5、18等),藉免與拿細耳人之離俗剃頭,有所混亂。

2 潔與不潔之物 十四3∼21

{Section:TopicID=456}十四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喫 這是以明白無疑的口?所吩咐的律例。可憎的物,在希伯來文是時常使用在與禮儀律相悖的事物上的,加創四十三32和四十六34所用之厭惡,以及本書十七1,十八12,廿二5,廿三18,廿五16等所用之所憎惡的等(參看結八6、9、10、13、17等)。進而言之,凡不討上主喜悅,或污穢以色列人的事物,都是可憎惡的(參看利十八22,二十13等)。

{Section:TopicID=457}十四4∼6

  可喫的牲畜……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首先列具的可喫之物,是哺乳類的動物。在這類動物中,可用為獻祭的牛、綿羊和山羊,列於首位。其餘的是可喫但不用為祭牲的。可喫的哺乳動物,其原則乃是蹄分兩瓣而又反芻(即倒嚼)的動物。

{Section:TopicID=458}十四7∼8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 這?列出了兩類不可喫的哺乳動物:(一)倒嚼而不分蹄的:(二)分蹄而不倒嚼的。

  基本上說,這些哺乳動物都和利十一2∼8所列具的相同,所不同的乃是這?在4∼5節列出了可吃的動物的名字。另有兩點要注意的乃是:(一)兔子在實質上並非反芻動物,但在第7節和利十一6都把它列為倒嚼的動物。可能原因是免子經常嘴動,古人以為它是在倒嚼。(二)豬固然是分蹄而不倒嚼,但其真正原因卻可能是古敘利亞人和古腓尼基人,認豬為聖物的影響。

  死的也不可摸 按利十一24∼28的記述,摸和拿不潔淨的死動物,就算為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清洗衣服。

{Section:TopicID=459}十四9∼10

  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喫;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喫 這是第二類可喫和不可喫的動物,是在水中的活物。之所以說可喫或不可喫,同樣不是在於活物的本身,乃是與崇拜的禮儀有關,就是認為那些無翅無鱗的活物,乃是不潔淨的,因此喫了的人也就在禮儀律上不潔淨了(參看利十一9∼12)。

{Section:TopicID=460}十四11∼20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喫 這句在11和20節都完全相同的話,卻沒有像哺乳動物一樣列出可喫者的名稱。這?也和利十一13∼19一樣,只列出不可喫的雀鳥的名字,凡參與過繙譯聖經的人都會承認,我們無法完全了解希伯來文中每一樣雀鳥的實際名稱。在任何譯本中,好些這類名字都是靠?猜測。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喫cs8 在利十一20∼23列了一些這類活物中可喫和不可喫的名單。但在這?,卻只簡單的給了一個綱領,就是有翅磅而爬行的,就是不潔和不可喫的。

{Section:TopicID=461}十四21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喫 在利七24,更清楚的規定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都不可喫。在那?因為是記述可作祭牲的動物,所以提到其脂油的使用法。這?卻是概括的說,就是可作祭牲或不可作祭牲的都包括在內;雖然這些動物在活?時可宰來作食物,但在其自死或被野獸撕裂而死後,卻不可作為食用。原因固在防備瘟疫或仇敵下毒藥,但也是為潔淨的禮儀而不喫(因血未曾滴出)。這就是下面之所以說明,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的原因。

  可以給你城?寄居的喫,或賣與外人喫 因為是與禮儀有關,寄居的和外人卻不必遵守以色列人的禮儀律,所以可以送給他們或賣給他們。寄居的通常是指短暫的過客或僱用在城?或家?工作的外人。而外人則除指這些寄居者外,也有的是在以色列地長居,而是自耕自畜或自行經營買賣的外族人。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這句已經記載在禮儀十誡(出卅四26)和約書(出廿三19)上的話,必然是很古遠,且是以色列南北均有的傳統。這傳統,一些西方人乃解釋為人道精神的表現。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更可能的,是與拉斯珊拉文獻中所說的對奶的咒語有關,或是因有些亞拉伯的游牧民族喜歡以山羊羔來煮羔母的奶,藉以向他們的神獻上,然後由祀神的人分享。因?這些與外邦宗教有關聯的事,以致為上主厭惡而有此禁令。

{Section:TopicID=462}十四3∼21

  這段經文是記述些與禮儀律例有關的潔與不潔的活物,目的在說明何者可喫,何者為不可喫。因為這?所列述的清單,也詳細的在利未記中有記載,故此有些學者就認為這段經文是後人的加筆,因為認定是從祭典取材的。可是,這?的記述和祭典在利未記的寫述並不相同,而申典的編寫者亦為祭司利未人,因此便可能是從相同的傳統中所獲的不同清單而編寫的結果。另一方面,祭典的創造論中,對活物的造成是先有水中的活物,後有天空的雀鳥,最後才是地上的牲畜、昆蟲和野獸(參看創一20∼25)。但在這?的次序,卻是先講地上的牲畜野獸,後述水中的活物,最後才說到天空的雀鳥。由此可知不是借用祭典的文獻。

3 履行什一之獻 十四22∼29

{Section:TopicID=464}十四22∼23

  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之一,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 和合本現有的譯法,會使人誤解合共要奉獻十分之二。其實23節所講的五穀、新酒和油的的十分之一,就是22節那田地所出的十分之一。不錯,埃及人要將田地出產的五分之一(即十分之二)交給法老,因為約瑟曾為法老買了埃及人所有的地,除祭司的以外(見創四十七24∼26)。迦南地是上主應許給以色列人的。將十分之一的出產獻給上主,是感恩,也是承認上主對應許之地的所有權。

  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請參看十二6的註釋。

  喫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這在表面上,似乎與十二5∼7及17∼19所講的類同,但須細心作分別。十二5∼7大概是較古遠的,是每支派有一中央聖所。以色列人帶到那?的,是按民十八21∼32所記的十分取一之物,百姓並帶來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在那?獻祭後,便和家屬一齊喫喝歡樂。但在十二17∼19卻不同,因為是全國統一的中央聖所。故此,先須在十二13∼16規定為食用的牲畜,可以隨意在自己的本地宰殺。然後在十二17∼19便規定為獻祭用的牲畜,則必須到中央聖所去宰殺。然而,居住離中央聖所較遠的人,怎樣搬運這十分取一之物和獻祭用的牲口到中央聖所去呢?本章下面24∼26節,就給了解決這問題的答案。

{Section:TopicID=465}十四24∼26

  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你就可以換成銀子…… 這是解決那無法搬運那麼多十分取一之物和頭生的牛群羊群到中央聖所去的方法,就是把這些東西變賣,換成銀子帶在手中,輕快地到中央聖所去。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式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 到了中央聖所的所在地,就在那地方,按各人的喜好,購買應用的獻祭和喫喝之物。

  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喫喝快樂 這樣,在獻祭以後,便可和家人一同快樂的喫喝。現在的問題又發生了:民十八21∼32規定,以色列人的十分取一之物,是歸給利未人的;利未人又將所得的十分之一歸給祭司。在申十二6是規定將這十分取一及牛群羊群頭生的,帶到中央聖所「都奉到那?」。可是,本章26節卻說變賣了那些東西所換得的銀子,可以隨意買東西,為要在上帝面前喫喝快樂。那麼,利未人喫啥?這大概就是下面27節和28∼29節的另兩個因應需要的改良。

{Section:TopicID=466}十四27

  住在你城?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 民十八21∼24所記的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歸給利未人,並沒有說明要送到中央聖所去。出二十24∼26所說凡記下上主之名的壇,上主就會賜福。因此,每一處的神壇都會有利未人。這利未人就是我們在緒論中所提到的,北國人認為是祭司的;南國卻只認在耶路撒冷聖殿工作的為祭司,其他地方神壇工作的,只是利未人。可是,在統一中央聖所,廢除地方神壇的要求下,這些原先在地方神壇工作的人怎辦?這律例是要求你不可丟棄他。

  不可丟棄住在你城?的利未人這話,只是說了個原則。在實施上,也許就正如十二21所記述的,住地離中央聖所太遠的人,可以取些牛羊宰了在自己城?喫。這樣,利未人和家屬亦可在一起歡樂。但另外一些則賣了變換為銀子,在中央聖所另買東西與家屬歡樂。至於在本章24∼26節之所以沒有提到把那田地出產的十分之一,和牛羊頭生的所賣之錢,奉獻到中央聖所去,大概其中有一部分是給了本城的利未人。即或不然,也有下面一項因應需要的改良。

{Section:TopicID=467}十四28∼29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這?並不是在每年的十分取一以外的另一個十分之一,而是每兩年的十分之一或帶去中央聖所,或變賣換成銀子帶往中央聖所。第三年卻不帶走,也不變賣,而是將之積存在本城備用。

  在你城?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喫得飽足 這每三年一次的積存各家的十分之一收成,明顯的就由政府機關,而不是由宗教機構來處理了。因為宗教中央集權之後,地方就俗化了。為這原因,這些積存的「稅收」,也使用在「社會福利」事工上,而不單屬利未人的了。

  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這句話,不單是用來總結每三年一次將出產的十分之一積存,用在利未人和貧困孤寡的身上,會令各人所做的工蒙上主賜福,也是在每年一次的抽出十分之一作捐獻的事上,作個總結會蒙主賜福的話。這句話,也是申命記對遵守上帝誡命律例者的常用語(參看十五10,廿四19,廿八12等)。因為作者確信,喜愛並遵守上主律法的,便為有福。

{Section:TopicID=468}十四22∼29

  這段經文,一方面是指出選民生活上,當承認上帝的主權,將地?出產的十分之一,和牛群羊群頭生的奉獻給上主。另方面,也是在規定中央聖所後,對這些捐獻須作重新安排,藉以適應新律例的需要。這新安排,主要有三方面:(一)住離中央聖所遠的人,不必將出產的十分之一和牛羊頭生的,帶實物去中央聖所朝聖。可將這些實物變賣,帶銀子去。然後在中央聖所就近隨意購買實物,作為獻祭和喫喝使用。(二)本城的利未人仍要照顧。可取些牛羊宰了與他們一同歡樂,或許也可將部分實物或銀子供給他。(三)每三年一次的土產什一捐,積存在本城,共用於貧困孤寡和利未人的需要上。

  這段經文也留下三個未解決的問題:(一)每年甚麼時候帶土產十分之一和牛羊頭生的或其銀子到中央聖所去呢?這大概會是在每年的住棚節的時候(十六13∼17)。(二)十四28何以不提牛群羊群頭生的?這大概是要把牛羊頭生的帶往(或將之變賣後,將銀子帶往)中央聖所去(十五19∼20)。因此,每三年一次將土產留在本城積存,並不意味人丁不必去中央聖所朝聖。(三)本章23節和另些經文規定將牛羊首生的獻與主,但在利廿七32卻規定牛羊也是十分之一歸給上主。何者為對?這大概兩者都對,只是在時間上的不同而已。利未記屬於祭典。祭典較申典為後,且是在被擄時代所編訂的律例。也許祭典在巴比倫地,為免認定頭生的牲畜之困難,且所處的地土也非在應許之地,所以把牛群羊群也十取其一了。──《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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