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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叢書》

民數記 第5章

聖潔的事奉(五1∼31)

  「使營潔淨」是本章的主題,耶和華所在的營是必須禁止污穢的,因為聖潔的神只能祝福和使用聖潔的人。

 .凡不潔的都要移出營外(1∼4)──神吩咐凡患痲瘋的、患漏症者及曾接觸過死屍的都要移出神所住的營外。照樣,若我們要在生活和事奉上得蒙神的悅納,就必須要把污穢我們心思意念或外在的不潔之物完全摒除;罪得赦免後,聖潔的神才能祝福和使用我們。

 .清除干犯神的諸罪(5∼10)──「干犯耶和華」英文修訂譯本根據原文譯為「破壞信賴的關係」,即是說犯罪得罪了神,有如妻子對丈夫不貞,破壞了雙方彼此信賴的關係。罪惡使我們與神的關係決裂,惟有悔罪和認罪才能與神恢復親密的團契。此外,我們還要向人「賠還」,表示我們除了向神認罪以外,我們還要向人賠罪和償還。

 .夫婦疑恨的條例(11∼31)──這?特別論到被丈夫懷疑不貞的婦人遭受神的裁判,這稱為「疑恨的條例」。夫婦之間若有了懷疑,就立刻危害了雙方親密的關係;同時,這種夫婦間對貞操的懷疑為整個社會生活也帶來嚴重的損害。

  罪雖然可怕,但可以藉?加略山上十字架所流出的「苦水」得以完全塗抹乾淨。

祈禱 感謝上主豐盛的救恩!──《新舊約輔讀》



分開不潔的(五1-4)

(一)

會幕和約櫃放在營中,代表耶和華臨在於營中。所以祂是在他們中間。這一點使營成為神聖的地方,而不潔的,不純淨的,無價值的人和事,都要把它們當作與聖物勢不兩立的東西而除掉。這種不潔的人包括『流膿的』(譯注:中文和合本譯作『漏症』),那就是以任何形式從性器官流出的血或者漏泄物,包括月經排泄物,也包括曾與死人接觸的人。這些『過犯』的細節參見利未記十三,十五章,民數記十九章。月經期的婦女在東方一直是被宗教界人士隔離的。這種禁忌可能產生於活物的生命存於血中的事實(例如利未記十七章十四節說:『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而婦女在月經期是流?血的。作者曾經和一位極端嚴格的教士同走在耶路撒冷的馬路上,而他寧願橫過到街道的另一邊,而不去接近一個他們都知道可能是正在行經的少婦。在早些時候,一種特別沐浴儀式曾被創造出來給在月經期的婦女求潔淨。一位中世紀的猶太哲學家,邁蒙尼德(Maimonides)告訴我們,在他的時代,婦女因為月經而單獨留在房間與家人隔離這是很普通的。但這種禁忌是基於對生命的尊敬,就像避開性器官的排泄物一樣。

所有的迷信的花樣,都在古時圍繞?死亡這個題目而形成,而且對接觸死人特別感興趣。人們的反應,從一般的嫌惡到相信死者的邪靈(而他們經常是邪惡的)潛伏在屍體附近,準備捕捉在這個範圍內的人。麻瘋病經常被看作最易傳染的致死疾病。這段經文所提到的三種不潔淨的方式都是傳染性的,就是只要與某人接觸,他將會變成那個與他接觸的物體一樣不潔淨。參見利未記十三章四十五節以下;十五章四節以下;民數記十九章廿二節。對於一個真實的戰營,情況甚至更加嚴格(申二十1-9;廿三10-15;撒上廿一1以下;撒下十一11以下)。那些制訂這些規則的人並不特別苛刻,他們也沒有專制用權,只是他們都為?保留百姓在儀式上的潔淨而付出一切代價。

以舊約的信仰來看,潔淨或不潔淨的問題的確是十分重要的。若要潔淨,特別是保持聖所和它儀式的潔淨,是以色列人在崇拜和事奉中向聖者上帝作回應的主要部分。在利未記十五章卅一節中它被恰當地概括出來:『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當上帝定睛看?以色列,發現如果祂看見不潔淨的東西,祂會轉而離開她(結卅九24)。

更廣義上來看,可以這樣來表明:以色列人相信,作為上帝的選民,她必須在生活和崇拜中,反映出那位她所屬的上帝的本性和特徵。所以這包括了公義(摩五21-24),立約的愛(何四1-2,十一1-4)和成聖(出十九6;申十四21;民十五40)。這種成聖看來與禮儀上的潔淨是不可分的。拉比有一種說法,藉?約翰.?斯理和馬太.亨利的傳講,一直流傳到今天的西方世界,『潔淨是緊接?神聖』,這句話掌握了這種不可分的意義。

(二)

新約中有一種啟示:在天堂沒有不潔淨的(啟廿一27)。在耶穌的時代,這信仰獲得很大的發揮,就是不潔的人或者情境,如果不是被黑暗的勢力所締造,至少也為他們所利用。這就是福音書中呼叫魔鬼為『污穢的靈』的原因(例如太十1,譯者注:中文和合本譯作『污鬼』)。希伯來書十章廿一至廿二節表示一種信仰,耶穌被釘十架是為全人類的一種潔淨的祭。所以強調在上帝面前的潔淨是很重要的。人很容易去批評它並說它是消極的──指從不純,從污染中得清潔。但是必須積極地理解聖經所強調的。這是一種動向,一種為成聖,為與上帝親近,為採用祂的標準和法則而作的決定。令人驚奇的是,不僅不潔的不可以摸(正如當前這段經文所示),就是神聖也不可摸(例如民三10,38;撒下六6-9)。聖經時代的百姓生活在兩種極端之間。或者更恰當地說,他們生活在兩個方向的交互作用下,一個全然是上帝的靈的方向,和人類極端褻瀆性的自私和褒獎成就的方向。正如民數記這卷書將要痛苦地顯示,人始終是人,但他們被上帝要求去作為祂的百姓,在各國中向祂作見證和榮耀祂。

我們沒有人能按上帝的要求而生活。我們不能夠全然棄掉我們的自私,而向上帝完全降服。我們都生活在交互作用下,活在上帝的道和世界的道;及在上帝的道和我們的道兩者的張力之間。在這方面,耶穌經常領我們看見自己。揭露了懷?錯誤態度或動機卻仍然假裝作出正確行動的虛偽。並不是那些外在臨到我們的,或者那些我們接近的,使我們清潔或者不潔;而是我們心?的願望和動機使我們潔淨與否(太十五10-20)。正如祂用祂的話潔淨門徒:『你們因我講給你們的道,已經乾淨了』(約十五3),又象徵性地以替他們洗腳的方式(約十三10),潔淨了我們全部──祂的教會,藉?水和道(弗五25-26)。最重要的,是我們在約翰壹書一章七節讀到的:『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賠償和應得的(五5-10)

(一)

當欺騙了某人、污蔑了某人、或對某人起慾念,那個觸犯的人面對幾項選擇:設法掩飾它和繼續下去,不悔改;悔改和承認所犯的罪;更進一步,不僅承認罪,而且真的嘗試去對所犯的錯誤或者中傷的人作出賠償。這種悔改以後的補償行為被稱為賠償(restitution)。在以色列的律法中,上帝要求祂的百姓真誠的悔改,並且也獻上復原的祭。事實上那個受害者不僅要得回所損,還要獲贈所損失全部的五分之一的價值,作為真正的賠償。

這樣的賠償本身對犯罪起?一種阻嚇作用,使以色列人的社會與其他所有的社會別有不同。而且進一步說,它是那樣的重要,如果有任何理由以致不可能賠償給原來的受害者,就要付給那人的近親。如果連最近親都找不?,犯罪者就要保留他應付的,加上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上帝的代表──祭司來接受。

這樣,上帝的要求看來是激進和完全的。以色列不像所有其他民族。生於這個民族或國家,就表示他將來已被上帝派定。沒有人的誕生能在上帝控制、知識或計畫之外(見耶一5),也沒有孩子在他或她的生命中可以躲避上帝的要求。要在摩西、以色列、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上帝的信心中成長,實踐信心,就要去經歷上帝在一個人生命中的要求,並且要活在能歸榮耀給祂的生活中。

(二)

最接近的親戚,或者如標準修訂本所譯:『親屬』這個名稱,對於理解舊約以色列的團結思想是非常重要的。這個名稱原來的意思是血統關係最接近的人,而在以色列中,這種關係帶有非常強烈的約束力。它能夠引伸至民事和刑事的律法。這近親要去買處境窮困的親戚的財產,甚至要在他死後無子嗣時迎娶他的遺妻;而如果需要的話,他要去買或者『贖回』這近親,使他免於當奴隸,如果他被謀殺,要為他的死報仇。

如此強烈的一個名稱被用來說明耶和華和以色列的關係,及祂拯救和再拯救以色列人的大能,是不足為怪的。耶和華被深奧地和美妙地指作以色列人的goel,即她的近親,她的贖回者,在她出埃及的經文中(出六6;詩一○六10);和從被擄巴比倫歸回的背景中(賽四十三1;四十四22-24;四十七4;五十二9)。耶和華也被視為個別人的近親(例如創四十八16;撒下四9;詩廿六11;四十九15)。提及這名稱的最著名的經文見於約伯記一書,文中主角約伯在失望中喊道:『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伯十九25)

在新約聖經中我們遇到這種形像的用法,具有同樣的力量。耶穌自己說祂來『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在提多書二章十四節和特別在彼得前書一章十八至十九節中,提及一種解釋耶穌的死的方法。保羅在羅馬書三章廿四節和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中採用了這種觀念,但是特別在有名的經文哥林多前書六章十九至二十節中,在那?他清楚地說:『你們不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這就是耶穌,我們的近親,我們的go-el。

在這一段中另一件必須注意的重要事情是,罪和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犯罪──得罪上帝而沒有得罪人,是有可能的。那就是說,不是所有的罪都是有行為的刑事罪行(Crime),或者都會破壞社會的習俗。人們可能褻瀆(在某些社會中是刑事罪行)、嫉妒、貪婪或仇恨。然而,我們不可能cs8只犯罪得罪人而沒有得罪上帝(參見太五23-24)。在利未記六章一至七節中把罪分類,說所有像欺騙、偷竊、殺害等,所有這些都是得罪主的罪行代稱(proxy)。這種彼此得罪的罪被稱為『破壞對耶和華的信心』。這一點進一步藉?在認罪的過程中用公羊作為祭牲的事實而顯示出來,而這個認罪的過程──賠償──赦免,被稱為『贖罪的祭牲(公羊)』,十分清楚地表明這是包括觸犯得罪上帝和祂旨意的罪。到了注釋八章五至廿六節時,贖罪是有待考察的中心概念(參該注釋──承接聖職和退休{LinkToBook:TopicID=128,Name=承接聖職和退休(八5-26)});它經常反映一種狀況,就是由於犯罪得罪上帝而和祂疏遠。

約翰把這一點簡要地提出來,他對我們說:『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約壹四20)

試驗有疑點的妻子(五11-31)

(一)

以現代的西方觀點和感情來看,這一段經文看來有點不是味兒。在第十八節中,談及一種叫做獻『嫉妒的祭』(譯注:中文和合本譯作『疑恨的素祭』)的規則,那就是說,亦即因為丈夫的嫉妒而需要獻上素祭給耶和華。明確地說,這情形是懷疑姦淫之一種──一個人對妻子有懷疑。反過來,如果妻子懷疑丈夫,這規例卻不存在。在所用的名稱上,進一步反映了這一點:用於『丈夫』的字和用於『耶和華、主人』的詞是一樣的,而用於『妻子』的字只是『一婦人』。雖然如此,這種情形在東方的背景下並非那樣差劣,這經常是西方的想法。但是事實依然是只有丈夫有這樣的權利。

如果不能立即得到犯姦淫的證據,因而正常的審判程序無效,那時以下就是常用的測量手段。雖然甚至只是懷疑犯姦淫,也必須作些事情,因為這可能會危及一個人的繼承者的合法化。在注釋一章五至十九節?,我們看見對以色列的社會,家庭和繼承人的信用之可信性和純淨是多麼事關重大(參以色列能打仗的人──男丁{LinkToBook:TopicID=110,Name=以色列能打仗的人──男丁(一5-19)})。因此有疑點本身就足夠作為對一位太太的忠貞和純潔提出試驗的原因。然而,當人們成長和成熟起來時,法例變得更加寬鬆。被猶太人當作有約束權柄的啟示和律法的法典主體──米示拏(Mishnah)就有一段關於這個題目的記載。根據這?的記載,一個人首先必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禁止他的妻子與那個被懷疑的情人相見,同時也不能和她有任何性關係,直到知道她是否已經懷孕。只有在妻子拒絕遵行這一切時,才能把她帶到這?所描述的嚴厲考驗之下。

在這較早時期,只要有『嫉妒的靈』便可以呈上法庭。這?的『靈』字和用於聖靈的靈是一樣的。它也用於形容強有力的情緒。所以這一段是談到關於一個人被他的懷疑所耗盡,感到強烈的失望,以致不能讓這事過去而無結果。它不僅僅是一種瞬時即逝的嫉妒痛苦,參見附注3{LinkToBook:TopicID=198,Name=附注}。

(二)

所獻的祭包括要求不要加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這樣指明它看來好像是為一種罪而獻上的,故枯乾無味(利五11下半)。油和乳香代表喜樂和豐盛。在第十五節中,這種祭也叫做『紀念的祭』(譯注:中文和合本譯作『思念的素祭』)。這不可能按字面解作去提醒上帝,而可能是把這種情形公開,也就是說,它是一種把事情公開的祭。它也可能是一句成語,催促上帝去採取審判的行動。當他去行動想起罪時,犯罪的人就受到刑罰(王上十七18);但當他不想起罪時,罪人就不會受罰(詩廿五7)。

婦人的頭髮解開了,因此它長長而鬆散地垂下來。這是藉以除去由髮辮而來的尊嚴,表示羞恥和不潔(對比利十三45對痲瘋者的處理)。然後祭司會拿?一些『聖水』(17節),根據米示拏,這是只可以用神聖的黃銅器皿盛?,而且和從地上得來的塵土混合。在適當的時間,這個人的妻子就要喝它。這個要喝的混合物希伯來文可以譯作『苦水』,或者更好一點,譯作『嚴厲考驗的水』。現代猶太人的翻譯是『使罪見光的水』,它掌握了這個意思。

在飲了苦水之後,她還要發一個強有力的誓。在發誓的最後,她要說:『阿們,阿們』。這句話今天用作一種結束禱告的方法,但它實際上是對於禱告的委身。這個詞根的意思是絕對的可靠。在禱告或聲明之後說『阿們』,意思是所收到的信息是完全可靠和合理的,那位說阿們的人是完全同意,並且共同分擔所確信的。說『阿們』是一個人委身去做那些可以做的,以確保所表達的感受在上帝百姓的生活中變為現實。在他勒目中有一種說法,『對於盡他所有的力量說阿們者,樂園的門將會是敞開的』。這就是它的力量。在馬太福音五章十八、廿六等經節中,欽定本報導耶穌引進祂的教訓時說:『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而標準修訂本把實實在在譯作『真實地』。希臘文隨?希伯來文,則有『阿們』之意。耶穌在祂的教訓之前加前綴,說:『我對你們說,「阿們……」』。換句話說,祂開始教訓時,說這話是極其可靠和真實的。

這種說『阿們,阿們』結合?飲苦水,將會使這個女人產生強烈的心理變化。其壓力對無辜的女人已經甚大,但對有罪的女人就更加巨大。這?預測了『大腿』會『消瘦』(21,22,27節),那就是說,將會有流產或者墮胎。大腿通常是被用作性器官的委婉說法。這樣的事情被視作『理想的因果關係』。猶太人判決公義的傳統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一條原理(藉吉柏特和蘇利文在根據the Mikado(日本天皇)而作的詩得以廣為流傳):『讓罪有應得』,也就是說:『以一個人判別的標準,來評估這個人。』所以米示拿記載說:『她開始以她的大腿犯法,然後是肚子──故此,大腿將先受苦,然後是肚子。』對有疑點的人附加的試驗,是為了增強這個考驗,還附加一個事實,就是咒語和誓言將用墨水寫下來,然後用水滲開,這樣寫下的墨汁和水一起沖走,而咒語的話就象徵式地轉到水中。

(三)

這種報應式的判決原則(因為這樣它就有刑罰與罪惡的平衡)也貫穿了新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六7-9,林後九6)耶穌更加正面地表達這項原則,祂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這一點超越了人類在教條、種族、性別、地位等各方面的界限。每一個猶太青年在清晨崇拜中禱告時,都會感謝上帝,因為他生來不是一個外邦人,也不是奴隸,或婦人。當保羅正面地和勇敢地主張:『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都成為一了。』(加三28),必定在心?記起這種猶太人的負面思想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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