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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22章
祭司與聖物(二十二1∼16)
本章繼續講論祭司的事奉,話題從祭司本人的生活見證,轉到祭司工作的事項。本段講論祭司怎樣處理聖物,特別是指祭物,而17∼33節則指示接受甚麼樣的祭物。
.祭司要遠離聖物──以色列人獻祭的祭物,除燔祭外,祭司都可以部分享用,所以神吩咐:「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顯得相當特別。其實這吩咐與神賜祭司可吃祭肉的應許並不相違,強調事奉態度必須認真,切忌隨便處理祭物。
ヾ 要「遠離」聖物,必須認知聖物的存在和位置,並與自己的距離。事奉中要經常省察自己的光景和與神的距離或關係;
ゝ 要「遠離」聖物,表示祭司與聖物應有距離,兩者並不連合,乃為兩個個體,祭司不是聖物,所以不能將蒙召的恩典視為已成聖的地步;
ゞ 因為工作需要經常接觸不潔淨的人和物,容易沾染污穢;若不慎沾染又疏忽潔淨,便干犯耶和華,所以遠離聖物是一種防範措施,也是事奉的反省。總括來說,遠離聖物的吩咐原意是:「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9)疏忽不能構成逃避犯錯責任的理由。
.祭司可以吃聖物──利未記一再說明,祭司可以吃聖物。這是神的恩典,也是事奉的賞賜:「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都為至聖之物,……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辦事的勞。」(民十八8∼31)事奉神不會徒然,神必賞賜報酬;不但事奉者得酬,甚至家屬都因祭司得享神恩。神對事奉者恩祐有加,你能不事奉神嗎?
祈禱 求主開我眼睛,使我認真和甘心樂意事奉?。
神所喜悅的奉獻(二十二17∼33)
思想 獻祭用的祭物,神既也有定規,試想想我現在以甚麼作祭物獻給神?
前一段聖經指示祭司怎樣處理祭物,本段聖經則是論述怎麼樣的祭司才適合獻祭,「蒙悅納」在本段重複出現(19∼21、23、25、27、29),說出無論奉獻何物,只有兩個蒙悅納的條件才可獻上。
.人所悅納之物獻上才蒙神悅納──「蒙侻納」一辭在本段的中文翻譯,似乎帶有被動的語態,表示成為神認為可接受的獻物。查實本段七次的「蒙悅納」,其中三次是被動語態的動詞(23、25、27),當然是指合神心意,被接納之意。但其餘四次乃為名詞,意思是一樣可羨慕,令人喜悅的東西。其中三處(19∼20、29)還加上「你們以為」(中文翻譯沒將這詞譯出),教訓相當明顯,奉獻的一個條件,就是要獻上人所喜悅的物件,己所不欲,勿獻予神。殘疾有病的牛羊沒有人喜悅,就不可拿來獻祭,正如後來瑪拉基先知就運用這原則來責備以色列人:「你們將瞎眼的獻為祭物,這不為惡麼……你獻給你的省長,他豈喜悅你?……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瑪一8、13)
.獻上神所指示之物才蒙神悅納──獻給神的祭物除了是人所喜悅外,還得合乎神的心意,本段神啟示幾個蒙悅納的條件:
ヾ 祭物的種類:公牛、綿羊或山羊,只有這幾種牲畜才可獻上,當然還有些飛禽和植物也可用以獻祭;
ゝ 祭物的狀況:純全無殘疾(19、21),不單是沒有疾病,也要端正美觀;
ゞ 祭物的歲數:至少要到第八天才可奉獻。「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之說(28),神學意義不清楚,但肯定說明,獻祭必須按照神指示才蒙悅納。
省察 我是否將最好的,按神心意奉獻給神?──《新舊約輔讀》
祭司吃祭物的限制(廿二1-9)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結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痳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喫聖物,直等他潔凈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
5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凈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
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睌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喫聖物。
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凈了,然後可以喫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喫,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2.要遠離 和合本的翻譯並不正確,這希伯來文 ??rzN; na{zar ?? 是拿細耳人的字根,字義是奉獻,分別歸神,這節的意思是要使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我的聖物保持奉獻歸神的情況。所以LXX翻譯為要保守prosecw prosecho{ ?? ,思高的應謹慎和現中的要慎重處理較近原意。
3.必在我面前剪除 摩西五經中只有本節用這樣的句法,其他的經文都是從民中剪除(七20、21、25、27,十七4、9、10,十八28,十九8,廿3、5、6,廿三29)。在我面前 ypplL]mi mill#pa{nay ?? 在利未記也只此一次,這是本書常用在耶和華面前(約六十次)的同義詞,意思是不能進到在耶和華面前的聖所,即革除祭司職務的意思。10
9.要守我所吩咐的 希伯來文 yTir]mv]mi Ata, Wrm]v sha{mru^ ?? ~eth-mishmarthi^ ?? 是運用同一動詞和名詞加強語氣的修辭方式。呂振中的翻譯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和文理串珠必守我所命當守者忠於原文的句法。
10 同上,p.150.
家人吃聖物的限制(廿二10-16)
10凡外人不可喫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喫聖物。
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喫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喫。
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喫舉祭的聖物。
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他青年一樣,就可以喫他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喫。
14若有人誤喫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免得他們在喫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10.外人 rz, za{r ?? 基本字義是差異、別樣(十1),是指不屬於亞倫子孫的人,下文(12、13節)論祭司女兒嫁給的外人肯定不是非以色列人的外人 rN, ge{r ?? (十七10,十八26,十九23,廿2),所以呂振中翻譯作一切非祭司的平常人。
寄居 bvwOTo to^shab ?? 是指在祭司家中暫住的賓客,不是利未記常用來稱呼外邦人在以色列境長住的寄居 rWG?? gu^r ?? (十六29,十七8、10、12,十八26,十九33、34,廿2等)。
14.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本節雖然沒有提到獻祭,但誤 hn;n;v]Bi bishga{ga{h 就是獻罪祭的原因(四2註),所以既然原數加上五分之一是贖愆祭的規矩,相信他也得照罪祭的指示獻一隻公綿羊為贖愆祭(五15-17)。
15-16.這兩節的困難在於無明確主詞,和合本15節首詞祭司原文只是他們,不能肯定是指14節的祭司或誤吃聖物的人,和合本表面的意思,這兩節的他們是指祭司,所以這兩節是要祭司不可褻瀆聖物,免得他們(即祭司)像拿答、亞比戶那樣自取罪孽。但紀凱奧指出,1110-14節的主詞是非祭司的以色列人,這兩節結論性的經文不應改變祭司為主詞,所以呂振中和思高譯本翻譯作:祭司不應讓以色列子民褻瀆所獻與上主的聖物,而使他們因吃自己獻的聖物,負起賠償的罪債,其實本節,既然原文沒有祭司一字,動詞也不是使役語態讓/使他們……,最好保持原文含糊的主詞,像文理和廣東話譯本的翻譯:以色列族奉耶和華之聖物,不可瀆之,免食聖物,自取罪戾。
11 Keil, Commentary on the Pentateuch II, p.435.
作為聖物的祭牲身體狀況要求(廿二17-33)
17耶和華對摩西說,
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21凡從牛?,或是羊?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纔蒙悅納。
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胺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7纔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上羊,七天當跟?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30要當天喫,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31你們要謹守遵行教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郤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18.寄居的 這希伯來文是 erNi ge{r ?? ,與前段10節的寄居bvwOT to^shab ?? 不同,所以為了清楚將這兩個字分別出來,14份希伯來文抄本和撒瑪利亞摩西五經,及所有古譯本都加上外人。這組合的名詞寄居的外人 rG;h rGeh hagge{r hagga{r ?? 在利未記中毫無疑問是指在以色列境內長住的外邦人(參10節註)。
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舊約只有這處經文將燔祭分為許願的和甘心獻的兩種,按結四十六12,所有燔祭都是甘心獻的,只有平安祭才分為許願和甘心獻的(六16),還有為感謝而獻(29節,六11)。本節所許的願大概是指為了獻還願平安祭而一起獻上的燔祭。
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綿羊或是山羊獻上 和合本的翻譯有語病,公 rk;z; za{ka{r ?? 不單形容牛,也包括下文列出的綿羊和山羊。如果將兩字對調,便不會混淆:要將沒有殘疾、公的牛或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參呂振中、思高、現中、文理等譯本)。但凡燔祭,必須獻上公祭牲,21-22節是論平安祭,所以無論公、母都可(三1),所以不提要公的。
如此方蒙悅納 希伯來文只有一個字!k,n]xor]li lirtso{nkem ?? 意思是按照你們的喜悅的心願(參一3註)。中文翻譯將這字放在句子末了剛與原文相反,按希伯來文法,第一個字是句子的主題,所以本節強調燔祭須獻得甘心樂意。
23.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本節似乎與21節有點矛盾,那?說連甘心祭的祭牲也必須純全無殘疾,所以有人懷疑本節原文或許殘缺,只可作甘心祭漏了否定詞,原來句子是不可作甘心祭,用以還願也不蒙悅納。這個看法缺乏任何抄本和譯本支持,不能成立。最合理的解釋,就是肢體有餘或是缺少的雖然身體有瑕疵,但不算為傷殘。肢體有餘 [Wrc; sa{ru^ ?? 並不是殘廢(參廿一18註),大概是左右肢長得長短不對稱,而缺少的fWlq; qa{lu^t ?? 形容肢體比較正常的情況短小。12這些只是肢體長得不完美,身體健康毫無疾患,所以只可以作甘心祭。
24.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和合本保存希伯來文原來的含糊,沒有說明這到底是獻祭禁令,不准獻受閹割的祭物,還是普通生活禁令,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閹割動物。現中的翻譯在你們境內不准有這種事按照LXX,武加大譯本和猶太傳統Targum,Pseudo-Jonathan,Neofiti,約瑟夫猶太古史,卷四4.8,認為這是禁止閹割任何動物的一般命令。但思高、文理、廣東話譯本等多數中文譯本卻贊成敘利亞譯本,在你們的地域內,萬不可舉行這樣的祭獻。這應該是原意,因為本段的主題,是論獻祭的祭牲身體狀況,而且「特別要注意,以色列的生活風俗中並不完全禁止閹割牲畜。」13
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本節有幾個翻譯的難處。這類的物是原文所沒有的,所以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可以有三個意思:(1)一樣是指任何的祭,這命令禁止接受外邦人的獻祭。本節以連接詞開始(中文因為句法不同,通常都將它省略),顯示是接續由22節開始的一連串不符合獻祭標準的祭物,因為這些是眾數代名詞,所以不是單指從外人的手接受的禮物(這是單數),而是由22節開始列舉的各種情況,這樣外邦人就視為屬靈有損壞、有殘疾而不獲接受獻祭。現中按照這個觀念翻譯:從外國人得到的動物,你們不可當食物祭獻給上主。這種動物是算有殘缺的,不會蒙上主悅枘。雖然18節和十七8准許寄居的 rGe ge{r ?? 獻祭,但與本節並沒衝突,因為這句的外人不是普通稱呼寄居以色列境內的人 ??rG;h rGeh hage{r hagga{r ?? (10節註)而是陌生人 rk;ne ne{ka{r ?? ,在舊約中往往有外邦宗教或錯誤、虛假的意味。14所以本節並不禁止寄居的非以色列人獻祭,只是不准文化宗教背景與選民差異的人獻祭。(2)將這些連接上句,成為你們從外人的手,也不可接受這些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重點放在獻物而不是獻祭的人,本節禁止外邦人獻傷殘祭物正如禁止選民一樣。這是文理的看法:有外邦人欲以此等之畜,獻於爾之上帝為祭,毋受之。(3)你們……不可……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為主句,從外人的手……接受是形容祭物來源的副句,「本節大概是指以色列人買外邦人的牛羊作祭牲的事說的。」15
27.公牛 原文 rwOv sho^r ?? 指牛隻,並不顯示性別,和合本下節卻將它翻譯為母牛,但在出廿二至廿三12;民十八17,廿二4又只譯作牛,最好將它統一稱為牛(文理和思高),可免混亂。
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 獻為供物的祭牲最少必須從生下第八天以後(本節,出廿二30),卻沒有最高年歲的限制。但舊約往往強調動物老幼的對比,撒上七9是一隻吃奶的羊羔,創十五9要求三歲的動物,士六25卻用七歲的牛。後來猶太教要求用一歲大的動物為燔祭。16
28.無論母牛或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原文並沒有指明性別(參前節註)。禁止將牛羊與雛一起宰殺這個律例或許和申廿二6-7那樣是憐恤的安排,也可能是按出廿三19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防止外邦敬拜的危險。17
12 Gardiner, "Leviticus", Langes Commentary, p.164 n.18.
13 同上,n.19.
14 M.R. Wilson, " rkn ", TWOT II: 580.
15 丁良才,利未記釋義,p.154.
16 約瑟夫,猶太古史,卷三9.1.
17 韓承良,出谷記釋義,(思高,1984) p.235; B.S. Child, The Book of Exodus, (Westminster, 1974) pp.485-486.
神學教訓
接近三十次的聖字,明顯表彰本段的神學主題是論成聖,結語和上文各段聖潔典章一樣,指出遵守誡命是成聖的要素(廿二31-33,參十八24-30,十九36-37,廿22-26),但本段突出的神學教訓是強調成聖者的本身,與上文論成聖者的道德倫理生活不同,所以廿一章講論成聖的人之條件,而廿二章論成聖的人比較成聖的物。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是廿一章對祭司要求的基礎,說明無論人或物,愈接近聖潔的神,愈要符合更高的聖潔要求。正如食物有分為聖的和至聖的(22節),祭司家?的人(廿二10-13),只要是潔淨的(廿一3-7),就可以在家中吃聖物。但至聖的物,要求比聖物嚴謹,只有亞倫後裔的男丁,必須於潔淨的情況下,在會幕的聖處吃(六16,十12)。同樣神對祭司的要求比普通以色列人為高,除非為了至親,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妻子不可是妓女、被污的人或被休的婦人(1-7節)。至於大祭司,既然是兄弟中身份最高的祭司(10節註),自然可以推論要求更高,所以連父母死亡也不可弔喪,婚姻對象只限於本民的處女。說明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的屬靈原則。
祭司的身體狀況要求(廿一16-24)與祭物的身體狀況要求(廿二17-25)在文章結構是平行的段落,字句頗多相同,從這相輔相承的內容中,祭司的身體要達到無瑕庇 !Wm mu^m ?? (廿一17、18、21、23,廿二20、21,和合本殘疾,LXX mwmo" mo{mos ?? ,新約中文翻譯為瑕疵,沒有殘疾。廿二19、21,LXX aj- mwmo" amo{mos ?? ,新約是無瑕庇),才配得獻上無瑕疵的祭物。這是預表基督完全的祭司(來七26)獻上自己作無瑕疵的祭物(來九14;彼前一19,二22)。所以祭司身體狀況的要求象徵事奉神的必須人格完整。舊約的啟示印證這個象徵的解釋,說明神對祭司屬靈的要求,好像身體狀況那樣,必須完整無瑕(撒上二27-36;何四4-10,五1等)。外人不准吃祭物的條例(廿二14),目的是禁止沒有祭司那樣自潔的人擅自吃聖潔的物。大?危急時,在潔淨的情況下吃只有祭司才可吃的陳設餅(撒上廿一6),從耶穌引用與法利賽人辯道(太十二3-4)說明這是利未記這規條的原則教訓。以賽亞的預言更進一步顯示神的揀選,靈性比較身體健康重要,與神的關係比較家族血統更重要: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記念,有名號,比有兒女更美。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還有那些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要事奉祂,要愛耶和華的名,要作祂的僕人,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祂約的人(賽五十六4-6)。
新約對信徒也有同樣的聖潔要求: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一16)。正如利未記對祭司和大祭司的要求更嚴格,作教會領袖的條件也相應提高,在生活和信仰都要有好名聲和能作榜樣(徒六3;提前三章;多一5-11),甚至他們的妻子(提前三11;參利廿一7、13-15)和兒女(提前三4;多一6;參利廿一9)也要與他們的信仰見證相符,兒女不是放蕩 ajswtia aso{tia (多一6)這字正是LXX 描述利廿一9祭司女兒的情況。
最後,舊約祭司所預表的新約信徒(彼前二5、9),他們必須將對神的愛放在各種愛情之上(路十四26),大祭司不能為父母舉喪而沾污自己(廿一11),同樣耶穌向遲疑的信徒提出呼召: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你跟從我吧(太八21-22;路九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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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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