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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兩個不認識神的祭司(黃彼得)

撒母耳記上 第2章

兩個不認識神的祭司(黃彼得)

經文:撒上1:3; 2:12-17,22-25,34; 4:4,11,17

引言:
  祭司是代表百姓向神獻祭贖罪的,他們對神必須有認識。神在出埃及記28-29及39章,利未記1-10章等對祭司的事奉都有特別的教導,要他們認識神,之後才好事奉神。可是這?兩個祭司都不認識神。

一.這兩個祭司是否沒有經過訓練?不是。
 1.他們的父親教導他們,只是他們不聽(2:25)。“還是不聽”,可見以利是多次的教導;他們不聽,還是教導。
 2.其父可能把神的律法教導他們,但他們不遵行神的律法所定獻祭的事,而自己隨心所欲的定了罐鼎釜鍋。那些都是不法的,因神所定的只有祭壇。
 3.有好榜樣他們不學習。撒母耳的敬虔是他們最好的榜樣,但他們不學習(2:11,18,26)。神特別安排撒母耳,是要教導他們。

二.他們是如何的不認識神
 1.不認識神是公義的,有罪惡必受審判。他們搶祭物就是以強暴待人。
 2.不認識神是輕慢不得的,所以擅自改了律例。目中無神的人,常以自己比神更聰明。
 3.不認識神是聖潔的,膽敢在會幕前行淫亂,放縱情慾。
 4.不認識神是無所不在的,且遍察全地。以為只要背着父親就可以搶祭肉,行姦淫。
 5.不認識自己蒙揀選為祭司是神的恩典(2:28)。所以存邪惡的心隨意行事。
 6.不認識神隨時可以興起人來代替他們的職分(2:35)。
 7.不認識神不是一個可迷信利用的偶像(4:4,11)。

三.不認識神而作祭司的結局
 1.搶奪神的東西(2:13-16),以祭物肥己(2:29)。
 2.藐視神的東西(2:17),看聖物為平常。
 3.令人厭惡親近神,不獻祭給神(2:17小字)。
 4.踐踏祭物,就是輕看寶血贖罪的功效(2:29,來10:29)。
 5.引人犯罪(2:22,24)。
 6.叫神的名受羞辱(4:11)。
 7.叫神向他的家發怒,叫他的父親憂傷而死(4:17-18)。
 8.神的榮耀離開以色列家(4:21-22)。
 9.神定意殺他們(2:25)。

四.當如何認識神
 1.接受長輩的指示(3:7-9)。
 2.心靈當儆醒,以清潔的心隨時與神交通(3:10)。
 3.當記住主的信息和教訓(3:11-14)。
 4.當忠心傳遞信息(3:18)。
 5.時刻敬畏神,經歷神的同在(3:19)。

結論:
  我們都是準備事奉神的人,願我們都作個先認識神而後事奉神的僕人。

資料來源: http://www.goldenlampstand.org/lib/ws/read.php?p=p59051
新增日期: 2008/08/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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