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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從繁榮到失敗(十一1∼43)

列王紀上 第11章

從繁榮到失敗(十一1∼43)

  所羅門王朝開始的時候,他蒙神應許賜下智慧,也成功地運用智慧累積財富、大事建築、重整軍備及行政。然而,他的治權是否得以延續並非取決於外在的表現,而是以內在的屬靈景況為關鍵。因此他在王朝末期每下愈況,種下動盪不安的種子,最終導致統一王國的分裂。這段經文為此提出神學性的評估,他個人違背律法規定,娶不信的妻子(1∼13節),外在的敵人(14∼24節)也削弱內部的統一。這些因素都在耶羅波安叛變、外患(14∼25節)及內憂(26∼40節)交煎時達到最高潮。在這段敘事中穿插著神學評語,顯示這些事件都是神所允許發生的,因所羅門對神的警告(申七1∼4;出三十四11∼16)置若罔聞,知法犯法而自取其禍。

a. 所羅門的眾妻妾(十一1∼8)

  妻妾成群並非罕見之事,大衛有十五個妻子(代上三1∼9),其中有些所羅門接收;耶羅波安有十八個妻,六十個妾(代下十一21),當時還有其他的君王擁有比所羅門還要多的妻妾。他妻妾之多是由於打算藉著婚姻穩固政治聯盟的緣故:東有摩押、亞捫、以東;藉著希蘭而與西頓人結交(五1);北面則有敘利亞(「赫人」及亞蘭人,十22)。LXX 在此加上「亞蘭人」,因為大衛有亞蘭妻子(撒下三3)。這些都只是例子;之外(1節)意為「例如」或「還有」(希伯來文 w#~et[)。讀者當謹記,雖然多妻是律法所容許的(申二十一15),但卻甚少有人如此行。與外邦人通婚(現中、新譯;和合作「往來相通」,2節)更被嚴厲禁止,因為恐怕他們被誘惑偏離正路,去隨從別神(4節,如:民二十五1∼15)。所羅門雖然禱告求神(八23),但成群的外邦妻妾仍然會挑起他強烈的性慾(「隨從」),心不專一(6節),無法保持一心一意向著神的關係,亦即無法與祂「相合」(希伯來文 s%a{le{m)。

  3. 妃七百(RSV、REB 作「公主」),可能是四捨五入的數目(有一個埃及王室家庭有三千妻妾)。

  5∼6. 由此處開始,大衛成為衡量一個王是否「行得正」(12節;三14,九4,十四8,十五3)的標準。所羅門是第一個因為隨從其他的神而被歸類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的王。

  究其原因,所羅門行差踏錯是因為迦南的價值觀隨著婚約登堂入室。這些假神包括:亞斯他錄(Ashtoreth 迦南人的 Attarat,巴比倫人的 Ishtar,希臘人的 Astarte),乃愛神及豐饒女神,許多古蹟中都發現有其小雕像。她在推羅及西頓特別受到尊崇,她名字的發音據說乃受 bo{s%et[(shame 「羞恥」)的影響。米勒公乃亞捫人的國家神祇,可能代表「王」的頭銜,也可能是摩勒(7節)之同義字,與敘利亞人的神 Reshef(「火焰」)相似,後者乃與兒童「經火」啟蒙有關245,是否涉及獻人為祭則尚待考證246。這種敬拜被貶為可憎的(AV 作「憎惡的」;REB 作「可厭的」;LXX 作「偶像神」),因其過程極為下流。從事這種敬拜就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此為整段歷史中用來審判君王的鑰句(見:導論Ⅵ A 「前言公式」的7. b 段,原書55頁),使所有不按申命記十三3的要求專心(RSV 作「完全」;AV 作「完滿」,最合乎希伯來文 mille{~)順從神的人都難逃此罪。

  7. 有關山上的邱壇,請見三章2節。基抹(Kamus)及獻給基抹的邱壇在摩押碑石(1.4)中均有提及。

  8. 向這些假神燒香(「起煙」)及獻祭等動作不斷地重複出現,強調以色列人偏離正道,走上混合宗教的路線。

b. 神預告審判(十一9∼13)

  舊約歷史從不諱言其中偉人的失敗之處(此為其真實可靠之證據),並就其不順服神的結果提出清晰的警告。神的要求清楚的表達於文字及口頭的教導上(律法,如:出二十1∼17,三十四28),藉著先知及其他的方法不斷重申(如:神的顯現,9節)。不順服神(「遵守我所吩咐你守的」)便惹動祂的憤怒。

  祂的審判是(a)預言:你既行了這事(NIV 作「你既然是這種心態」;「心」NRSV 作「心思」)……我必……;(b)藉著將你的國奪回(強調語氣);(c)警告(12∼15節;撒上十五28);(d)開恩延期我不在你活著的日子行這事(12節;參:王下二十19);及(e)因大衛一心遵守神的約的緣故而輕減(撒下七11∼16;參:亞伯拉罕,創十七18)。請注意這裡說神會留一支派給他,猶大現在已與便雅憫合併。所羅門雖然失敗,卻不會因此廢去神的應許,祂仍會保守僅剩的餘民。大衛王朝、耶路撒冷及聖殿之命運息息相關。

c. 統一王朝破裂的政治因由(十一14∼40)

1)以東人哈達(十一14∼22)

  神的審判也許會是漸進式的。所羅門王朝的瓦解始於他繼位早期。以東人的敵意最初是因為戰敗遭屠殺而被挑起(撒下八13∼14)。約押似乎留守葬埋陣亡的人(15節),有解經家將此解釋為「搜尋山洞」(Gray),亦即他有一段時間曾出任以東首長247。以東及猶大之間互相疑忌的情況一直維持到以土馬的希律的時代。

  14. 神使……興起作……敵人(s*a{t]a{n)。神容許撒但興起,作者後來將之擬人化,使之成為敵擋神及其子民者的專有名詞(參:代上二十一1;伯一6∼12)。哈達乃暴風之神(巴力),敘利亞文為 (H)ad(a)du,在敘利亞及以東也被用作君王的名字248(23節;代上一30、46)。

  17∼18. 哈達青年(na`ar qa{t]a{n)時期便逃亡至埃及,其路線不詳,為先南經米甸(摩西由埃及逃亡至此),接著由亞喀巴以北達西乃山的 Reiran 河249。他在埃及受到王室人質的待遇,得蒙房屋田地以養生(參:王下二十五28∼30)。

  19. 王后的地位(希伯來文「母后」)在此受到強調,因此把答比匿(埃及文為t.hmt.nsw,「王的妻子」)這頭銜加在她身上,她及王的名字均未被提及。

  21∼22. 容我回去!與出埃及記九1遙相呼應。這件事發生於所羅門王朝的早期,顯然埃及並非有意要干涉他的國務。

(2)大馬色人利遜(十一23∼25)

  政治的變動乃因為神的作為(23節)。利遜攻取哈馬口以南的瑣巴,更形削弱所羅門之國勢。這可能發生於大衛在該處得勝之後(撒下八3∼8),導致另一敵對的王朝有機可乘,攻取亞蘭(參十五18)。希旬可能是他個人的名字,利遜(Rezon)則為頭銜。以利亞大乃敘利亞名。

  24. 加入一群「打家劫舍」(RSV)的匪徒(「土匪頭目」,REB)的策略與大衛的選擇相似(撒上二十二1∼2)。他們在那裡掌權(MT 作「他們治理」,不需要按照NEB一樣譯為「他……作王」),敵視以色列(他離間;希伯來文「厭惡」以色列)。

(3)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十一26∼28、40)

  最大的威脅來自內部。這位篡位者的一生言行成為「得罪神及祂的子民」250的代表,後來的王常以他為鑒戒,受到警告,更有些被形容為「行耶羅波安所行的道」(十五34,十六2、19、26,二十二52)。

  26. 作者註明他母親之名,可能是為了要與猶大其他君王的記載一致(見:導論Ⅵ A 「前言公式」的6. 段,原書52頁)。以法蓮人可能因為耶路撒冷的擴展而受到威脅。洗利達便是 Banat-Bar,靠近伯特利西北的 Ain Seridah251。

  28. 耶羅波安被描述為大有才能的人,「極能幹」、「極勤奮」(RSV)、「極有幹勁」(NEB)、「大有能力」(REB),特別表現於他監工建造耶路撒冷的米羅(見九24)一事上。北方的支派(約瑟)被用為搬運工人(se{b[el)而非服苦之人(mas),另一可能性便是前者為後者的地方語。

(4)亞希雅之預言(十一29∼39)

  對問鼎王位者而言,得到預言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一環。這位先知可能是新被任命的(穿著一件新衣?),並且反對徵召服苦之人。有關預言的象徵,請見列王紀下二20;撒母耳記上六7,在耶利米書中也常常出現。

  30. 此處對撕裂的動作加以解釋,正如割下王袍的一角表示叛亂一樣,見第11節(參:撒上十五27,二十四4∼6)。實際上這意味著北方十個支派(31∼32節)及猶大(西緬)──便雅憫(由下可見)將完全分開,涇渭分明。這裡有關律法上的控訴(33節)所用的是「申命記」用語。

  此應許乃是有條件性的(34∼36節)。所羅門只能終身(34節)為君(na{s*i^~,NIV 作「統治者」,另有譯作 prince 的)。此頭銜並非意指較君王為低的地位,而是指被選出來的領袖252。

  36. 燈光象徵:

  (i)傳宗接代。熄滅燈光(ni^r 乃 ne{r 之罕見形式)或火盆意味著家庭命脈的中斷253。

  (ii)繼承王位(參:撒下十四7)。我們不需要視此為「管理」(亞喀得文為 ni^r,「軛」)。

  (iii)在別處有神的引導之意(見十五4)。因為神的話永遠是我們「腳前的燈」(詩一一九105;撒下二十二29;箴六20、22)。若棄絕神的律法,不啻自棄於黑暗之中。見:列王紀上十五4。

  38. 「若耶羅波安遵守他所說的,則可以有兩個敬畏神的王國同時存在。但他卻未如此行,這便是拿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所犯的罪。」254大衛王朝會受限制,但是不至於永遠,顯示成書日期乃為被擄之前,此應許繼續了歸回及彌賽亞的應許(參:耶三十9)。這個未能成功的叛變(40節)的細節記錄在 LXX 的十二章24節之後。示撒是聖經中第一位提名的(見十四25∼26)埃及法老(王)。

d. 結束公式(十一41∼43)

  這是第一次使用完整的結束公式以記載一個王朝的結束(見:導論Ⅵ C 「結束公式」)。四十年可以用來指一個世代(參二十11)。所羅門死於約主前九三二年,年約六十。有關埋葬請看二章10∼11節。他的繼任者記載於十四章21節。「所羅門王朝雖然榮華,卻已蒙上悲劇的陰影。」(H. J. Blair)



245 參:王下十六3,二十一6,二十三10;利二十2∼5;耶三十二35。

246 A. R. W. Green, The Role of Human Sacrif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Missoula: Scholars Press, 1975),176頁始;M. Weinfeld, The Worship of Molech and the Queen of Heaven, UF 4, 1972, pp.113∼154; G. C. Heider, The Cult of Molek: a Reassessment(Sheffield: JSOT Press, 1985) 主張此名一向是指一位神祇(原本與耶路撒冷有關);參:JACE 107, 1987, pp. 727∼731。J. Day, Molech: a god of human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pp. 13∼16,主張摩洛一向是一位神祇,且與獻人為祭有關,絕非僅是儀式上的奉獻。

247 Y. Aharoni, The Land of the Bible: A Historical Geography(London: Burns & Oates,2 1979), pp. 223, 307,他認為是哈達帶領以東人叛離所羅門的(十一25)。

248 N. Avigad, Seals of Exiles, IEJ 15, 1965, pp. 222∼232; J. R. Bartlett, An Adversary against Solomon, Hadad the Edomite, ZAW 88, 1976, pp. 205∼226.

249 N. Glueck, The First Campaign at Tell el-Kheleifeh(Ezion-Geber), BASOR 71, 1938, p. 7(民十二16,十三3)。

250 十二31,十三33∼34,十四16,十五30。

251 M. Kochavi, The Identification of Zeredah, Home of Jeroboam, son of Nabat, King of Israel, EI 20, 1989, pp. 198∼201.

252 創十四24,十五18∼21;D. J. Wiseman, 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Leicester: IVP, 1980), p. 145.

253 CAD B 73,參:伯十八5∼6,二十一17;箴二十20。

254 S. Talmon, Kingship and the Ideology of the State, 取自A. Malamat所編之 The Age of the Monarchies: Culture and Society(Jerusalem: Massada Press, 1979)。WHJP V, pp. 13∼15.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11.htm
新增日期: 2008/05/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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