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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獻殿(八1∼九9)

列王紀上 第8章

獻殿(八1∼九9)

  列王紀中有關所羅門的記載以耶路撒冷宏偉聖殿之建築及奉獻為中心,約櫃運入聖殿,標誌著以前會幕所象徵的神的同在現今在聖殿中得以延續(1∼3節)。獻殿禮以禱告(14∼61節)及獻祭為主,也包括全部百姓都參與的聚餐(62∼66節)。如此預示會堂,教會的聖殿及大衛的王朝都與神的約(存放在約櫃中)有關。

  這段經文中充滿了對律法書的引用,特別以申命記及出埃及記為然,但並沒有直接提到聖殿被毀及主前五八七年的被擄(若有直接提到這些資料,則此記錄應為被擄後的修訂版)。

a. 約櫃入殿(八1∼13)

  參:歷代志下五2∼六11及約瑟夫的《猶太古史》viii.4,七十士譯本較簡短。

  1. 所羅門鄭重其事地召集會眾(qhl ──因此傳統上將所羅門與傳道書中的傳道者 Qoheleth 相提並論),為了要他們作見證(3節),並為了要他們認可全國性聖所新的地點。大衛則將約櫃由俄別以東家中運至新擄獲的耶路撒冷(撒下六1∼12,十五24∼29),現在則將之由耶路撒冷南部的錫安山要塞(JB 譯為 city,參二10)運至北部延伸出的新城區。整個城市由此開始被稱為錫安(王下十九31;詩九11)。

  2. 日期為九月╱十月(按當地的舊曆為以他念月,亦即巴比倫的提斯利月),此節應當是住棚節(收藏或收穫;申十六13∼15),通常為期一個星期(第15∼21日)。因為又多加了一個星期的節慶(參65節),有些學者認為這必定已經是建築完工的一年之後(六38,第八個月,亦即布勒月)。

  3∼4. 會幕(AV 譯為「帳幕」;NEB 譯為「同在的帳幕」;出三十三7∼11)由基遍被帶上來(三4;撒上七1;代下五4∼5),在百姓上來過節時,提醒百姓過節的「棚子」及出埃及時的帳幕(利二十三42)。祭司抬約櫃,可能是由(來自鄉間城市的)利未人搬運會幕,不包括器具,因為惟有約櫃才得以進入內殿。有學者主張作者在此強調利未人的角色,但此理論引起諸多爭議215。

  5. 獻祭(沒有明示主詞,動詞則指出是重複或加強語氣)並不一定是指百姓親自的殺牲獻祭,可能根據大衛的腳蹤(撒下六13),每一停步之處均可獻祭,因為以色列全會眾(RSV 譯為 congregation)不僅止於祭司(參:民十四35,十六11)。經文沒有記載詳細數目,並不表示這是誇大的說法(參63∼64節,七47)。

  6∼8. 安置在櫊?唛中間(參六23∼28;出二十五15、20),以致只能從內殿(至聖所,8節)外看見抬約櫃的杠之兩端,可能的理由之一為拉開的帳幕由其開口處插出,另一個較小可能性的理由為杠頭頂住東西走向的帳幕。直到如今,亦即為約櫃及法版在主前五八七年毀城時遺失之前的時候。亞倫的杖及裝嗎哪的罐(參:民十七10;出十六33;來九4)原來一同被放在約櫃裡面的(參:出二十五16,四十20),現在卻未被提及,可能是因為之前與其他約櫃內的物件一樣已經被移開(撒上六3∼5)216。

  9. 何烈是西乃之別名,也可能是其中一塊地名(參:申一2)。有關在那裡立的約,請參看:出埃及記二十章;申命記四13。

  10∼13. 耶和華的榮光一向代表祂的同在,例如在西乃山(出二十四15∼17),後來在會幕有雲柱(希伯來文:`@ra{p{el;出二十21;申四11)──密雲(不論是黑雲還是光)──表示神現在進入祂的屋宇。這並不是不斷的彰顯(賽六3∼4;參:耶穌的變像,可九7;彼後一17)。第13節帶有詩的韻味,有些學者因此認為此節取材自 the book of the Song(s%i^r),可能是指「雅煞珥書」(ya{s%a{r,書十13;撒下一18),RSV、REB 及希臘文在幽暗之處(12節,NIV 作「黑雲」)之後加上「將太陽置放於諸天之上的耶和華」。遮掩神的厚雲(出二十四15;申四11;詩十八10∼11)現在卻充滿耶和華的殿。這並非如某些人所說的是太陽崇拜的證據。

  13. 殿宇(NIV,新譯作「巍峨的殿」,RSV作「尊榮的屋宇」,AV作「堅穩的屋宇」;希伯來文:be^t{[ z#b[ul)所譯的是一個難字,可以解為「王室的(王侯似地)屋宇」(烏加列文為zbl)、「高級居所」或是將經文改動,譯為「坐著為王」(l#s%ib[t#k[a{)。在希伯來人的思想中,神是無所不在的,但祂為了彰顯自己,也會在地上選擇一個地方性的居所(賽八18;詩七十六2),其間並無矛盾之處。

b. 所羅門的宣言(八14∼21)

  所羅門的宣告由第12節開始,但由第15節起,他重述神在這個國家歷史中的作為,祂揀選一個子民、一處地方(錫安)及一個人(藉著大衛支派,參:詩六十八,八十九,一三二)。王面對會眾,站著祝福他們 brk,這並非只是祭司才能作的;15節的稱頌(NIV 譯為「讚美」,RSV 仍作「祝福」)。神藉著拿單(撒下七5∼16)傳達祂給大衛的應許。

  16. 我名乃指耶和華自己(五5)。大衛計畫要建殿,卻被告知所羅門才能建殿(五5;撒下七13)。整個家族與聖殿有關。

c. 所羅門的獻殿禱告(八22∼61)

  這個禱告不僅是為了他自己而獻,也是為了王室家族及全國而獻,要提醒他們記得聖殿真正的意義是彰顯神的同在,即使當他們面對逆境時仍不例外。

(1)來到神面前(八22∼31)

  22. 他站在……前也可譯作他「侍立在……面前」(十8),地點是在外殿會眾敬拜之處,靠近銅壇的講台上(參:代下六12∼42)。舊約中禱告的姿勢多為跪下(參54節)及舉手(38節;出九29;賽一15),較少見站立著禱告。禱告獻殿是當時在啟用廟宇或宮殿時常有的作法(例如巴比倫的以撒哈頓)217。

  有效的禱告乃基於有關神的三樣事實:

  (i)祂是無與倫比的(出十五11;申四39;詩八十六8∼10)。

  (ii)祂是信實的,會實現祂的約,絕對不會失信不實現祂的話(24節;申七9),也必定會施慈愛(h]esed[,參三6)。有關第25節之應許,請參:撒母耳記下七5∼16。禱告是否蒙應允也取決於禱告的人是否順服(25節,參九4∼9;代下七14、17)。

  (iii)祂的超越性(27∼30節)。神是超越萬物之上,祂也與人同在。祂所在之處(祂的名,申十二5)便是答案(參:太十八19∼20),神的殿也不會限制祂的作為218。

  28. 這裡用了有關禱告的三個不同的字眼:

  (i)禱告(t#p{illa^:祈求及讚美(29∼30、33、35、38、42、44∼45、48∼49節)。

  (ii)祈求(t#h]inna^:懇切的祈求幫助(45、52節),又可譯為「哀求」(JB;REB,52節)、「懇求」(AV、REB)。

  (iii)呼籲(ri^nna^):因喜樂或憂傷、祈求而作響亮的呼喊(28、52節)。

(2)「七重祈求」(八32∼53)

  這個禱告的七個部分中,有七重的鑰節提及聖殿是「禱告的殿」(賽五十六7;路十九46)及我們需要有的回應。實際上我們的家庭也應當是如此。向此處,參:29∼30、33、35、38、42、45、48節以及但以理書(但六10)。垂聽而赦免(30、34、36、39節)╱判斷(32節)╱歸回(34節)╱指教(36節)╱赦免(39節)╱照著……所祈求的而行(43節)╱使他們得勝╱為他們伸冤(45、49節)。這七重要求的形式是判例法的形式,亦即「人若……」(RSV 譯作 should a man……)參:漢摩拉比法典,這種語氣乃假設當事人已如此行或將會如此行。通常在這裡所提及的七種情況下,人會轉向神:

  31∼32. I.人若得罪鄰舍時:若他的鄰舍作此投訴,則他必須起誓表白他是無辜的。他必須在外殿的祭壇前起誓(64節)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參:出二十二7∼12),神為審判官,會宣告他是無罪(MT 譯為「公義」)或有罪(參:申二十五1)。不論他們用何方法尋求真相(以前是藉著大祭司的烏陵和土明提供答案〔出二十八29∼30〕,現在則被一種律法上的判斷所取代),都會將最後的結果在聖殿神聖的境域之內確認。一個有罪的人會發現他已經自己審判了自己(希伯來文意為「照他所行的報應在他頭上」)。羅馬書六23亦是此意。

  33∼34. II.當以色列國戰敗時:這種災禍被認為是犯了違逆神、離棄祂約的罪而導致的後果(書七11∼12)。惟一的補救方法便是悔改(歸向神)、承認(RSV 譯作:acknowledge)及禱告。使他們歸回……之地並不表示他們已經被擄(參:下面46節)。

  35∼36. III.當遭遇乾旱之災時:當神收回降雨的祝福,一如當地時常遭遇到的,這應當被視為是得罪神的指標(申十一13∼14,二十八23∼24)。神審判的目的是為了要「使他們卑微」(參:懲罰),並且要教育〔指教或指點當行之道(NIV);MT、和合及 REB 譯為「他們當行的善道」〕,亦即根據神的約的計畫(申六18;撒上十二23)教導他們。

  37∼40. IV.當遭遇其他的天災時:饑荒(申三十二24;利二十六19∼20)及瘟疫(申二十八21∼22,三十二24;利二十六25)被視為是另一種君王或百姓惹動神的忿怒的指標。第37節指出許多「天然的」成因:(a)炙熱的東風所帶來的旱風(希伯來文 s%idda{p{o^n ,申二十八21∼22;該二17)。解經家通常的解釋為植物的災病,稱為「蒼白」或是「綠色疾病」。此字亦可用以指黃疸病219。(b)霉爛(希伯來文:ye{ra{qo^n),乃因太多雨水或不是時候的雨水所導致,亦被視為是「黑或紅的旱風」(REB)。(c)成長中的穀物受到飛蟲的侵襲,例如蝗蟲(希伯來文為 ~arbeh)。(d)爬行的昆蟲如「毛蟲」(RVS;希伯來文為 h]a{si^l;參:NIV所譯之螞蚱,申二十八38、42亦是如此翻譯)。有些人認為這是蝗蟲生命週期中的另一個階段(參:珥一4之註釋)220。人為的咒詛包括因圍城(他們任何的城市,LXX;MT 譯為「境內及城門口」可能是指「鄉村或城市」)而致饑荒(申二十八52)。有關長期而嚴重的災禍,請參:申命記二十八59∼61,三十二23∼25;有關嚴重而長期的「疾病」,請參看:申命記二十八22。

  這裡提及個人(38節,呂譯:任何一人;和合「或是一人」)及其良心(「自覺有罪(災)」;NEB 譯為「自責」),並不表示這是後來添加的。惟有神知道人的心(39節,參:耶十七10)。懲罰的目標之一是使人蒙赦免後能夠帶著敬愛的心順服(詩一三○4)。

  41∼43. V.非猶太人之需要:外邦人(na{k[ri^,其反義字為定居的外籍人士,ge{r)是這一段禱詞的主題。許多非猶太人因耶和華的大能及大名(名)廣傳而受吸引歸向祂。他們應獲准一同敬拜(民十五14)、承認神拯救的大能(伸出來的膀臂並非指禱告的姿勢)。許多人會聽到並回應(見九9,十1;參:書二9∼11)。耶和華的殿應當是「萬國禱告的殿」(參:賽五十六7;可十一17)。

  44∼45. VI.戰勝:神可能會准許採取軍事行動(「聖戰」)以刑罰惡者(申二十,二十六10;利二十六7;撒下五19、24)。即便如此,人仍需不斷的記念神,以至於神能夠使他們(的公義)得勝(「維護他們(正義)的權利」;MT 譯為「做他們公義的審判」,mis%pat])。

  46∼51. VII.戰敗:這可能也是因為人犯罪得罪神而致(參:申四21)。由主前第九世紀或更早以前開始,以色列人已知流放國外乃古代近東人之通俗,擄到(希伯來文 s%a{b[a{h)與回心轉意(希伯來文:s%u^b[)為相似詞,並不表示這是指後來被擄到巴比倫一事(故此用或遠或近)。早期巴比倫經文中已有提及由被擄之地歸回之事,參:漢摩拉比法典S}]27(約主前1730年)。禱告通常使禱告者採取行動,想起當時處境(希伯來文聖經及AV譯為「自省」)、回心轉意(change of heart)、懇求(一如28節)、認罪。

  第47節使用不同的字形容有罪〔的人〕〔sin(ner),希伯來文h]a{t}a{,「不中的」)、悖逆(希伯來文為 `a{wa{,RSV 譯為「胡作非為」,故意的行為)、作惡(希伯來文:ra{s%a{` ,反正道而行之)。第50節的過犯(希伯來文 pe{s%a`),意指違逆神及祂的律法。

  向自己的地……和城。這種習慣(48節)可能自被擄到巴比倫以前便已經開始了(參:但六10;拿二4)。為他們伸冤(NIV、呂譯作「維護他們的權利」,49節,NEB、新譯譯為「為他們主持公道」,參59節)並非暗指賦予自由,參:51節。在擄他們的人面前蒙憐恤(50節)最好譯為「憐憫他們」(MT、AV、RSV)。

  52∼54. 禱詞的結尾提及西乃山之約(出十九5;申七6),正如其開始時提及大衛之約(23∼30節)一樣。你將他們……分別出來(希伯來文 h]ib[#di^l),使他們被隔離(RSV、AV)此動詞被用於分隔至聖所與聖所的幔子(出二十六33)之上。這裡並沒有直接提及所謂的「聖潔法典」(qds%)。

(3)尾聲(八54∼61)

  「所羅門的祝福」並不僅止於祝福,乃是一個禱告,祈求神繼續和祂的子民保持密切的關係。若視此為祝福,則祝福並非惟有祭司才能作的(14節;參:民六23)。真實的禱告乃以神的應許為根據,祂應許過不撇下我們,不丟棄我們(57節,申三十一6∼8;詩九十四14;來十三5)。人有如此的傾向,神卻絕對不會如此(參:申三十二15,「不丟棄」可作「醫治」解)。有關神因為祂的子民離棄祂而離開祂的子民,請見:列王紀下二十一14∼15;詩篇二十七1;耶利米書二13,五7等。

  58. 神保守我們,使我們的心歸向祂(詩一一九36),幫助我們謹守祂的約(申三十6;詩五十一10;腓二13),亦即遵守祂的道。

  59∼61. 所羅門提及自己的禱告並非第一次(參57節)。為每天的需要禱告(NIV、現中;RSV譯作「如每日所需」),與主禱文的教導一樣(太六11)。神揀選祂子民的目的(60節)是要使地上的萬民都知道惟獨耶和華是神(參:申四35;賽四十五5)。若欲達成此使命,他們必須在約的關係上向耶和華神存誠實的心(NIV 譯作「全然委身」,s%a{lem `im,參:REB 譯作「完全忠於」)。

d. 所羅門盛筵(八62∼66)

  聖殿就此啟用,成為獻祭的地方,所謂眾人一同獻祭意為他們都帶了他們的祭物來(十二27)。奉獻:h]a{nak 按字義解為「開始、啟用、啟蒙」;可以就孩童而言,箴言二十二6;也可以就房屋而言,申命記二十5。後來的 Feast of Hannukah 便是為了記念主前一六四年重新獻殿。作者在此處用概括的方法記載大量的祭物,但是有關寧錄221、亞述、尼尼微222新建築啟用的相似記載中亦述及許多的獻祭及參與者。平安祭(RSV; AV 譯作「相交際」s%#la{mi^m;參:JB 譯為「靈交祭」,REB 譯為「分享祭」,另有譯為「感謝祭」的)乃由神、祭司及敬拜者所分享。有人認為這次的獻祭是最後有記載的獻祭,因此稱之為「結束的獻祭」,見:以弗所書二14,基督為人類獻上為最後的祭(參:來九27,十12∼14)。

  64. 如此大量的祭物必須有更大的空間(及祭壇),因此整個的院子都被分別為聖(qds%)以便使用。這裡首次介紹銅壇(參九25)。其他的獻祭則為每日例行獻祭之一部分。

  65. 那時。參:導論Ⅶ B 「分期編纂」第3段 d. 項。由北界 Beqa` 谷的哈馬口(Lebo-Hamath,亦即亞述文為 Laba~u;現代的 Labweh),在主前十八世紀埃及人的詛咒經文中出現過。有關所羅門的領土請見:四章21節。南界是埃及小河〔亞述文為 Nahal-Mus]ri,現代的艾爾亞里西小河(Wadi al-~Arish)〕223。

  66. 他們都為王祝福,亦即感謝他(brk)。七十士譯本因誤解此意而使之成為所羅門最後祝福,解散會眾。一如亞述人的例子一樣,眾民離開的時候都「心中喜樂」(JB、MT 作 t]o^b le{b[, goodness of heart ,其意義可由喜樂滿足到對他們所慶祝的約的關係感到愉快)。所有的民眾都看出所羅門所行的善事都是耶和華的作為。──《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08.htm
新增日期: 2008/04/3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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