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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猶大及以色列歷史,北國滅亡(王下十一1∼十七41)

列王紀下 第11章

猶大及以色列歷史,北國滅亡(王下十一1∼十七41)

  猶大大衛後裔的歷史繼續下去的時候,幾乎因為與拜巴力的北國聯盟而消滅。以色列國在耶羅波安二世治下有一短暫興旺的時期,但在亞述的壓力下變得日漸衰弱,終於撒瑪利亞城陷而致亡國。在這一段動盪不安的時期中,神仍然興起了祂的代言人,猶大國有以賽亞及彌迦,以色列國則有阿摩司及何西阿。

A 亞他利雅奪猶大政權(十一1∼20)

  在北國的耶戶政變之後,亞他利雅企圖藉著剿滅猶大的大衛王朝以保存亞哈家。表面上看來應許中的彌賽亞支派(撒下七11、16;王上八25)似乎面臨中斷的危險,但所幸大祭司及人民的努力及與神重新立約而告避免。

i. 亞他利雅之陰謀(十一1∼3)

  參:歷代志下二十二10∼13;約瑟夫《猶太古史》ix.7。亞他利雅是亞哈的女兒,嫁給猶大王約蘭為妻(王下八18)。她剿滅「整個王室」(NEB)或「家系」(JB),亦即未死於耶戶的屠殺之下的王室成員(王下十10∼14;代下二十二1、8∼9),她可以太后的身分掌權統治,直到王位繼承人被選出立來為止336。亞他利雅(Athaliah)一名有不同拼法:Atalyah(希伯來文13∼18節)及其他地方的 Atalyahu,這並不表示有不同的資料來源,因為在以 -yah 或 -yahu 為結尾的人名中這是常見的現象。亞他利雅的統治被視為篡位或干政,因此正規的猶大王朝慣用的簡介在此被省略。大祭司之妻約示巴(代下二十二11作Jehoshabeath)乃約蘭王與另一位妻子(不是亞他利雅)所生之女兒,因此她可能是亞哈謝的同父異母的姊妹,而襁褓中的約阿施乃她的姪兒。約阿施(「耶和華賜與」)與當時的以色列王同名(十三9∼10,參十二1)。此名亦出現於拉吉貝殼及後來的伊里芬丁蒲紙上。約示巴可能住在毗鄰聖殿大祭司居所中。約瑟夫(《猶太古史》ix.7.1)說孩子及他的乳母藏身所在的臥房乃是儲藏多餘的傢具及床墊的房間。她將孩子偷出來;希伯來文 ga{nab[ 的意思是「綁架」(創四十15;申二十四7),出現於第八條誡命中,「不可偷盜」(出二十15)。那孩子即將被殺,大衛的燈光(見:王上十一36;詩一三二17)幾乎被滅絕,僅在一線之間,但神曾應許說祂絕對不會使大衛沒有後裔(詩八十九36)。



336 這個理論現在受到Z. Ben-Barak 的質疑(1988年在 Birmingham 向 SBL 宣讀的論文)。

ii. 耶何耶大的計畫(十一4∼8)

  耶何耶大得到軍隊將領(可能是宮廷護衛長)、宮廷護衛兵的信任,與他們立約(NEB「協議」;REB「契約)、起誓。迦利人乃來自小亞細亞西南部的 Caria 的商人,可能便是大衛護衛兵中的基利提人(撒下二十23;Kari^。歷代志的記載(代下二十三1)指明眾將領之名,以及對利未人及眾族長之招聚。耶何耶大的計畫是分成五組祭司,包括兩組進班一星期後出班的,以及一組進班的,於一個大的安息日節慶時全部聚集在聖殿,王宮的護衛兵(13節)等人便同時可以在幼主出現時保護他。

  6. 蘇珥門可能便是聖殿外院的基址門(代下二十三5;y#so^d[),不需視之為馬門(su^s)之誤(參16、19節)。他勒目(Erubin 22c)認為這是聖殿的東門,是不潔之人退出的地方。此處經文在聖殿之後加上瑪撒,有些解經家認為這是一個地方的專有名詞,但LXX、RSV、NEB 卻將之省略,RV 作「成為攔阻」。AV 的「以免被擊潰」乃根據一本猶太解經書而來,「被毀滅」也是一樣(Rashi)。另外有一些不大可能成立的解釋包括「輪流換班」(Gray)、「擋開百姓」(Keil)。護衛兵院的後門之址無從稽考,但我們必須記著聖殿和王宮建築乃毗鄰而建,二者之間有許多護衛兵的門。

iii. 計畫的實行(十一9∼12)

  祭司受到軍隊的支持,軍隊將領為避人耳目,也基於風俗習慣,在未武裝情況下進入聖殿。這班人各按王宮護衛(ra{s]i^m)的級別聚集,他們的軍長用已存於聖殿內的兵器武裝自己,其中有些兵器可能是大衛奉獻的戰利品(撒下八7∼8),有些則是彌補的失物(王上十四26∼28)。槍(MT 為單數,但參:代下二十三9為複數)可能是王宮的象徵或標準。因此他們有足夠的武裝可以防備幼主受襲。護衛兵在聖殿建築以外,在院中的祭壇由南到北形成半圓隊形(11節)。

  本章詳細交代約阿施王的登基情況。他被膏抹,此乃按「大衛傳統」337蒙神賜恩典之王的特徵,加冕之後便在聖殿正式立約,採取米斯巴之約(撒上十17∼25)的經典儀式。君主之約乃由代表神膏抹約阿施的耶何耶大在眾人的歡呼中成立(12節),此約包括介於王及民眾間的政治層面及介於神(耶和華)、王及民眾之間的宗教層面(17節)338。

  加冕儀式(與現在已知的一些古代近東君王的詳細儀式記錄相符)339乃循序進行,首先是在內殿,接著便是出殿向更多的人露面。猶大有其獨特的冠冕(ne{zer)、約及膏抹。掃羅加冕時也同時得到一個臂鐲(撒下一10340;RSV 在此亦如此修訂)。有些解經家說這節經文是說冠冕以及約(和合作「律法書」,testimony,AV、MT e{d[u^t[)二者都「加給他」,因為二者均為「他給」之受詞。這證明王乃神所揀選,並非不可一世的君王,而是耶和華所膏抹的,因此必須遵行律法。我們對約在此的意義所知有限,很可能是指一部十誡及摩西之約,特別是有關王的責任之規條(申十七14∼20;撒上十17∼25)。神向大衛所應許的約(撒下七12∼16)可能亦包括在內,因為這些可能是特別為此場合所提出的正式協議,但此立場尚未經證實,因此大多數翻譯便在希伯來經文上添加一個動詞,亦即將一份約的條款(`e{d[u^t[;「授權狀」,NEB)「給」(AV)或交給他(NIV、NEB)。這便是英國在君王加冕典禮中向王呈獻一本聖經的風俗來源。另有解經家試圖將此字解釋為「頭罩」或有羽毛的裝飾物341。

  12. 膏他作王的人包括耶何耶大、眾祭司及眾民的代表(參:代下二十三11)。有關膏抹,請見:列王紀上一34∼39,有關願王萬歲的歡呼,請見:列王紀上一25、列王紀下九13;參:撒母耳記上十24。



337 Z. Weisman, Anointing as a Motif in the Making of the Charismatic King, Biblica 57, 1976, pp. 378∼398.

338 Z. Ben-Barak, The Manner of the King 及 The Manner of the Kingdom(PhD Hebrew University, Jerusalem, 1972), pp.200∼232.

339 D. J. Wiseman,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Oxford: British Academy, 1985), pp. 19∼21.

340 S. Yeivin, Eduth, IEJ 24, 1974, pp. 17∼20.

341 S. Yeivin,上引書;S. Dalley, The god S]almu and the winged disk, Iraq 48, 1986, p. 92.

iv. 亞他利雅之死(十一13∼16)

  參:歷代志下二十三12∼15。有解經家認為此段經文源自不同的資料來源,因為看來有極大的差異(但見:1、20節)。當亞他利雅出現時,支持登基的眾民已與護衛兵(王宮的護衛)一齊歡呼。七歲大的約阿施王(21節)在靠近聖殿入口(代下二十三13;結四十六2),站在柱旁(MT ~ammu^d[),可能是象徵約雅斤及波阿斯柱(見:王上七21)。此處需要的是準確的位置,而非如有些解經家將此重讀為「在一個台上」(NEB `o{me{d[)或「在他的地方」(`om#d[o^,參:代下三十四31);也不需要將「軍長」或「將領」(s*a{ri^m)讀為「歌唱之人」(s%a{ri^m,參:代下二十三13)。

  14. 國中所有的人民(`am ha{a{res])曾引起諸多的討論。這是一個猶大用語,並無明確定義342。這些人有一些司法權柄(王下二十一9;耶三十六),在立王之時代表民眾(王下十四21,二十一24)。他們並非全部都是地主或無產階級(因 NEB 作「一般民眾」),也並非聖禮團體(Gray)。他們顯然是國中的百姓,包括農夫在內。

  15. 祭司吩咐將亞他利雅趕出去,以免污染神的聖所。從各班軍兵中(新譯)較 AV 的「無人」或 NEB 的「境外」為更好的翻譯。此字(MT s*#de{ro^t,亞喀得文為 sidirtu),乃指有次序的排或行,這是為了要保證沒有人可以企圖打亂軍伍去拯救或跟隨亞他利雅。

  16. 馬門(和合:「馬路」)位於王宮後面(參:王下二十三11;耶三十一40;尼三28)。在尼尼微出土的一個亞述浮雕便描繪一條通往馬棚院子的彎路。



342 E. W. Nicholson, The Meaning of the Expression $rxh s[ in the Old Testament, JSS 10, 1965, pp. 59∼66.



v. 重新與神立約(十一17∼20)

  一如早期的大衛(撒下五3,七8∼16)及將來的約西亞(王下二十三3)一樣,神的子民歸回敬拜及事奉真神時必須與神重新立約(出二十四)。王及百姓現在必須委身作神的子民,所行與身分亦應相當(申四20,二十七9∼10)。這個約的中心便是耶和華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祂聖潔的子民(申十四2),這個真理不僅適用於忠心的猶太人,也適用於基督徒(林後六16;來八10;彼前二10)。

  當神的約被破壞(參:出三十二的金牛犢;王下二十一的瑪拿西)或有人與異族通婚(拉十3)時,便需要重新立約。當國家領袖異動時亦會重新立約,例如約書亞(書八30∼35)、大衛(代上十一3)、希西家(代下二十九10)以及此處;國家遇到重大事故時亦需如此行(王上八;耶三十四8;代下十五12)。王與民立約的主要條件是要承諾根據神的律法來統治,這在歷代志下二十三16被省略(但參:王上十二12;王下二十三3)。這不僅是宗教之約一樣的政治之約,乃是公開承諾要實現約的責任。

  18. 立約惟獨事奉耶和華,這意味著必須剷除巴力主義、其祭祀處所(祭壇,現中),以及所有代表性的人像或偶像(現中),無疑包括亞斯他錄柱像在內。作者視此與撒瑪利亞剷除巴力敬拜一事(十17∼18)相似。他的評語是他們將偶像「理所當然地」或「完全地」打碎(MT he^t]e{b[,NIV 作打成碎片),可能與他對敬虔君王「行得正」(見:導論Ⅵ A 「前言公式」第7段)的評語有關。瑪坦(Mattan)一名可能帶有「(巴力的)恩賜」之意,但並非一定如此(耶三十八1),因為瑪他拿(Mattaniah)一名意為「耶和華的恩賜」(參:瑪他拿,民二十一18)。

  20. 耶路撒冷城中並無離心分子的擾亂,「合城均無動靜」(JB),一切都安靜。此節應當是過去完成式(亞他利雅已經被殺了),不需要視此為與第16節的記錄不符。

B 猶大的約阿施(十一21∼十二21)

i. 王朝總評(十一21∼十二3)

  參:代下二十四章。作者按他慣用式寫成簡介(十一21∼十二3),提供有關登基(同時提及以色列王)、統治年期、地點、母后之名及評語之詳情。有關約阿施的評語是他行……為正,但是卻僅限於開始的時候,也並非完全的行得正。在結束公式(19∼20節)以前,我們只得知兩件事:重修聖殿(4∼16節)及用聖殿之物獻給哈薛。這兩件事特別吸引作者的注意,後者更是約阿施背道所受的刑罰。此處的記錄應與歷代志之記錄(代下二十四)對照同讀。──《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2%202King/12CT11.htm
新增日期: 2008/04/2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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