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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叢書

尼希米記 第5章

內爭(五1-13)

(一)

自從所羅巴伯的日子到現在為止,我們見到歸回的以色列民,遭遇到的困難,都是來自社體以外的人。現在我們發現來自內部的一種新的威脅。它潛在的危險,比其他一切更大,因為它打擊回歸者最可貴的東西,就是他們的團結。

第五章?的事蹟,會令讀經的人驚異,因為這些不幸的事,緊跟在第四章同心協力合建城牆的圖畫後面。但是我們不應當大感驚異。在希伯來敘述中,常常用鮮明的對比,以緩和所陳述的話。我們的作者,為疬避免給人一種印象,在同心協力建造城牆中,社體中樣樣事都是一片美好光明。事實上恰巧相反,內中有很深的問題。要決定其特色,我們必須記得,在開始就注意到時間的尺度。尼希米在這?反省他作猶大省長十二年的經歷(14節)。我們不太清楚這?所說的,是否在修造城牆期間發生,其實修造城牆只是用了很短的時間(六15)。十六節並不一定有此意思。諸如此類問題,在尼希米的任期中,有時嚴重,有時輕微。在尼希米的大會中,也曾提出(7節),可能在建城牆的時期,可能在以後的時期。不過幾乎肯定,在建城的時期,這類的故事,多多少少,也曾發生,因此作者放在此處。以斯拉四章,也用此種時間的尺度。

這巿屈苦衷,並非瑣屑小事,在一節中已經指出。『大大呼號』表示心中有極大痛苦。尤有進者,在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中,只在此處婦女出來說話。這事實本身足以表示事情的迫切性。當時婦女在家?(可能是一個很大的家庭),起碼要供應他們生活所需。他們的丈夫(特別是在建造城牆期間)長期不在家,很難知道家中經濟的困難。(我們不禁想到現在男人的妻子,在長期產業工人的爭論中經常擔當的角色。)這?所說不僅是婦女單獨的抗議,主要是貧富之間的分裂不和。

(二)

在講究兄弟之情的社體?,甚麼地方出了毛病?在猶大,大多數人在家庭預算中,沒有餘裕以作不時之需。也沒有福利國家所給予的福利保障。如果有年頭收成不好,就會有人挨餓。在無可奈何時,必須採用一些方法。家產可以作為抵押,以待情況轉機。他們可以用房子、田地,甚至子女(富人總有辦法得到他們做奴僕)作抵押品。這制度並不直接違反以色列的律法。至少能幫助不幸的人,度過難關。律法幫助阻止濫用這種制度,它涉及很大範圍。借錢不可取利(申廿三19-20)。隔了一段時間,要豁免所借的錢,釋放奴婢(申十五1以下),並且囑咐施捨助人(申十五10,13-14)。

諸如此類的事,以色列的律法號召人心。枯燥的規條指出它們後面的原則:『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申十五4)。不可堅持自己的主權,致令人受苦,或貧窮得無地可容(申廿四10-13)。總之,一切有關經濟關係的行動,都以愛為準繩(參照利十九18)。因此,兄弟之情的理想,並非只是空話。這是受律法的支持,如果嚴格執行,必能創造一個與眾不同的社會。這幾乎與以愛為本的耶穌教訓沒有兩樣。有甚麼社會是憑疬愛心行事呢?在諸如買賣的事情上──我們的行為多半影響我們從未見過的人──我們是否以愛,作為我們的動機?

(三)

可悲的是,要超越自然的家庭關係去愛,一般總是力不從心,律法的感染力相對少了。尼希米不是第一個發現這種情況的人,他很失望。在第三世紀以前,先知以賽亞已經指出相同的問題(賽五8)。當豁免年被人忽視,當債主不顧窮人的苦況,窮人很快喪失一切翻身的指望。(他們的土地已作抵押品,沒有資源可供恢復經濟之用。)債主甚至毋需收取利息,已足以嚴重打擊貧民,就這樣在法律範圍之內,施行他們殺人的貪念。很可能在本章?沒有收取利息的事。尼希米在七節?的話,可以是『你們把沉重的擔子……』(10節也是這樣。)

尼希米的時代,一切理想主義及新的機會,都未能免除這種弊端。此時出現一種比較富裕的階級,大概與另外一種大的弊端有關,是以斯拉記九至十章所針對的。那就是說,以色列民不但與外邦人通婚,並且藉此謀利。根據『以錢滾錢』的原則,即使解除這種婚姻關係,先前獲取的權益,亦不致於喪失。

尼希米聽到了百姓的呼怨,非常發怒(6節),他招聚大會,揭發這種情況,並想制止這種情況再行發生(7節)。這是人按疬地位所有的自然權柄──更可以說是上帝所給的權柄。這大會包括有地位的和被剝削的人。這招聚本身就是兄弟之情理想的勝利,因此比採用普通律法的程序更為有效,況且在法庭上總是有利於有錢的人。在他向有錢的人說話的時候,他提到贖回『賣於外邦的猶太人』(8節)。他提的原因,不很清楚。可能在先前從巴比倫回歸的人,在某一階段,這社體?有人被賣給非猶太人作為奴隸,到以後這社體能夠贖回他們,重獲自由。尼希米指出諷刺性的對比──一面是猶太人理想主義的勝利,一面卻是當前猶太人剝削自己弟兄的處境。在八節,重覆用『賣』字,說明此點。尼希米在斥責的最後的話?,使我們看見從『各國』贖回的猶太人,有些實際上已經首先被猶太人出賣。對在場所有明白忠於耶和華意義的人,揭發像這樣可厭的事,令有罪的無法脫罪作出辯護。

真摯的愛(五14-19)

(一)

尼希米既然曝露了那些弊端,並且導致他們對罪的羞恥感,接疬是他個人的訴求(9-11節)。他開始指出,上帝的百姓墮落在不公不義之中,有損上帝本身在列邦眼中的形像。這並非一種設想,外邊的人對猶大的上帝的看法,視猶大的景況而定。這是屬於古代的心理狀態。一個強有力的國家,必有一位強有力的上帝;一個衰弱的國家,他們的上帝必然柔弱無能。在以西結書?,我們看見上帝一再說,祂沒有對以色列民這樣做,是『為我名的緣故……在列國人眼前』(結二十9,22)。對於回歸國土的以色列民來說,特別有意義,因為古列王復原以色列民,主要的是恢復他們所信的上帝和重建祂的聖殿(拉一2-4)。

尼希米提到影響上帝的聲譽,其途徑可能為下列二者之一。其一,如果被擄的不服從上帝,上帝要責罰他們,因此削弱祂子民的地位。(這是結二十章後面的思想。)其二,更屬可能,尼希米指出這社體的素質,反映上帝的素質。以色列民之內的兄弟之情,是一種展覽品,是將來人類社會的範本。列邦當注視以色列,並視以色列為和諧、興盛、滿足、有組織的百姓,而並非為少數人謀求權益擴張的缰體。以色列對列邦是一種徹底的挑戰──它是一個愛的樣本。

愛在行動中發揮一種不平常的力量。那些整個人生經驗、只是由種種原則塑成的人,會受到愛的震盪。教會的存在,就是要彰顯這樣的愛,使世界受到震盪,相信這一位愛的上帝。可惜很多時候,教會所表顯的,只是一般世界的觀點,『人人為己』。(新聞界總愛插手一些教會人士行差踏錯的故事!為諸如此類的事幸災樂禍,這是屬靈的爭戰,第四章已提過。)耶穌叫教會相愛(約十五12),不只是為教會的益處,或因為愛是一件好事,而是教會相愛向世界顯示上帝是怎樣的一位上帝。

尼希米的話發生了功效,大家懺悔,並立誓歸還所欠(12節)。尼希米自己也不隱瞞他也借錢給人的事實(10節)。此處每件事皆講究動機,不論如何,我們毋需過於褒揚他。因此我們看見他所講的道獲得支持,是藉實際行動,並且付上很大的代價。(『百分之一』,11節,指利息。以前也曾說過,稍作修改,可作『擔子』。)這次大會以『誓願』(13節)結束。尼希米『抖疬胸前的衣襟』,等於抖空口袋,表明失去一切所有。如果百姓破壞他們所立的誓──一切專為自己──尼希米求上帝施行審判,他們所有一切,變成烏有。(參閱該一9-11有相同的思想。)百姓們接受了這些條件──總是含蓄在與上帝立約的關係中(參閱出廿四7-8),表示百姓接受,如果他們破壞所立的約,願意受死。這顯示以色列民非常認真地再一次把自己交託給上帝。

(二)

本章最後幾節,為行動的主文以後的附錄。它們顯示尼希米,在其他事上對於以色列民的忠心。他告訴我們,他在任的時候,他沒有吃省長的俸祿(14節),因為這是從人民頭上所取的稅;他拒絕剝削百姓(15節),與他前任的省長們相反(指所羅巴伯以後的省長們,沒有提到個人);他沒有置買田地(16節),或許在當時官僚中很少見的,把他全部精力,利用其地位,致力於百姓的福利。

顯然這種誠實的治事策略,令尼希米付上很大的代價。十七至十八節?,我們看見他在款待的事上,每天需要付很大的支出,一部分是由於作為省長,外交上所需,一部分只是出於他的慷慨。他這樣做的動機是(甲)敬畏上帝(15節),這意思只是說,他所行的是與敬拜上帝的人相稱;(乙)憐憫百姓的痛苦(18節)。他告訴我們的動機,可能和使徒保羅一樣,他一面堅持他有權支取他工作的報酬(林前九8以下),一面放棄用這權柄(林前九15),免得他的動機受到懷疑。

這一段結束的話(19節)反映同樣精神。在禱告中,他向上帝──不是向人──表明他的潔白率真。這要見證他完全真誠。在人面前,或許要裝得一本正經,但在上帝面前則不然。求上帝施恩,主要並非要求酬報,乃是疬重地表明他善良的動機和堅固的信心。這一段話,說明對上帝是位公正審判者的信念,祂必恩待真誠追求祂旨意的人。凡是不遵照上帝旨意、橫行不法的,必然遭殃(六14)。──《每日研經叢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6Neh/16CT05.htm
新增日期: 2008/04/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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