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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查經資料

羅馬書 第10章

肆、神的公義與他和以色列及人類的交互關係(九章1節-十一章36節)
一、保羅因以色列被棄而憂傷(九章1-5節)
(一)保羅表示其二)以色列人拒絕接受上帝要給他們的公義(十章1-11節)
1.保羅希望以色列人得救。 v1
●「所願的」:原意是「好」、「美好」、「良善」。
●「所求的」:「希望」、「祈求」、「禱告」。
2.保羅知道以色列人對神熱心,但是不是用對的方法。 v2
●「真知識」:原意是「知識」。
(1)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
(2)不服神的義。 v3
→基督就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義。 v4
●「不服」:不順服的意思。
●「服」:原意是「把自己置於命令下」。
●「總結」:可以譯為「應驗」、「目標」、「結束」,至於譯為
哪一個比較合適,則各家說法不一,可能前兩者的綜
合比較好些。
◎單單熱心卻沒有知識還是很危險,就像這裡說的以色列人一樣,居然
因為沒有正確的認識而失去救恩。

3.律法的義:人若行出律法的規定,就必因他的行為活著。 v5
4.出於信心的義(神的義):
(1)不是靠自己的尋找,和努力。 v6-7
(2)就在我們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 v8
●「誰要升到天上去」:引自申命記三十章12節,猶太的拉比使用
這句話表示「無法辦到的事」。
●「就是」:猶太人解經法的專門用語,表示以下是作者對前面所
引的經文的講解。
●「陰間」:意即「無底洞」、「深海」保羅使用這個字表示死人
去的地方,就是基督死後復活前去的地方。

(3)心裡相信又口裡承認耶穌是主,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就能稱義
並得救。 v9-10
●這裡不是說「口裡承認」和「心裡相信」各自產生的效益,而是
原文的一種寫作筆法,兩者必須合起來解釋才得到其真義。

(4)聖經根據:信他的必不至於羞愧。

(三)以色列對普世福音的的忽視(十章12-21節)
1.出於信心的義,並沒有種族區分,因為大家同有一位主,這位主也厚待
一切求告他的人。聖經根據:「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v12-13
●「厚待....」:以豐富待一切求告他的人。
●引約珥書二章32節。
2.其面提到「求告」的就必得救,但沒有信怎會求告呢?沒有聽見怎會信
呢?沒人奉差遣傳道怎會有人信呢?所以聖經說:「傳福音的人腳蹤佳
美」。 v14-15
●「....何等佳美」:引用以賽亞書五十二章7節的經文,本是說傳報
猶太人被擄歸回的喜訊。

3.人的反應並不是都「相信」。引聖經以賽亞書的例子說明。 v16
4.保羅重申以色列人聽見了、也知道了(舉聖經的例子來說明),
就是不願意信。 v17-21
●「信道」:原作信心
●「聽道」:原文是「所聽的」。
●「從基督的話」:可以譯為「藉有關基督的話」。
●「沒人聽見嗎」:直譯是「他們聽不見嗎」
●「地極」:指「有人居住之地」。
●「惹動你們的憤恨」:引自七十士譯本的申命記三十二章21節。
●「觸動你們的怒氣」:激發對方的怒氣。
●「我叫他們遇見」:意即「我被他們看見」。
●「沒有尋找....」:引自以賽亞書六十五章1節
●「我整天伸手....」:引自賽亞書六十五章2節
◎以色列人不是不知道福音,也不是沒也聽見。上帝還用外邦人的得救來
激發以色列人的怒氣,讓他們多有機會來思想,但他們仍然不信。因此
也是咎由自取。
極愛以色列人 v1-3
1.保羅宣告自己以下的陳述是真實的,而且良心都見證其真實性。 v1
●實際上保羅在這裡連起三個誓,可見他的內心有多激動。
(1)在基督裡說真話
(2)不謊言
(3)良心同作見證
●「良心」:與羅馬書二章15節的「是非之心」一樣。不過這裡特別
強調這良心的見證是在聖靈中講的。
●「被聖靈感動」:原文是在聖靈中。
2.保羅為以色列人大有憂愁,心裡傷痛,甚至為了以色列人自己被咒詛
與基督分離也願意。 v2-3
●「憂愁」:根據下文可知是為了猶太人拒絕了耶穌基督憂愁。
●「傷痛」:本字表示那種「椎心刺骨之痛」。
●「願意」:這是當時的一個慣用語,比較合裡的解釋應為「如果可
能的話,保羅願意如此禱告」,而且原文顯示那意願是
不可能達成的。
●「被咒詛」:這字的原文有兩種不同的解法:「聖殿裡歸上帝為聖
的物」、「神憤怒所臨到的人或事、交給神毀壞的人
或事」。後者只限於聖經以及其相關文獻中使用,而
保羅這裡使用的,應是後面的意思,表示無份於最後
的榮耀。
●「骨肉之親」:直譯是「按著肉體」,把以色列人和保羅的基督徒
弟兄加以區別。

(二)以色列人的特點 v4-5
1.擁有「兒子的名分」、「諸約」、「律法」、「禮儀」、「應許」。v4
●「以色列人」:舊約中與上帝「立約」的選民之名稱。
●「兒子的名分」:同八章十五節的「嗣子」,可參考出埃及記四章22
節、申命記七章6節、十四章1-2節。

2.屬靈的列祖就是以色列人肉體的祖宗,耶穌基督也是以色列人。
(耶穌基督是在萬有之上的神) v5
●「列祖」指創世記中早期的那些列祖(亞伯拉罕、雅各....)。
●保羅提出基督的人性後,立刻說明其神性。
●「耶穌基督是在萬有之上的神」:這段頌讚雖有其他可能譯法,不過
仍以和合本的譯法最為可靠,即耶
穌基督是神。
◎保羅如此愛他的同胞,而台灣的基督徒呢?是否也如此熱愛我們的同胞?
保羅願意放棄他的救恩以換得以色列人的悔改,這樣的宣告豈不動人心弦
?尤其前面保羅述及救恩的榮耀與好處,我們深知他不是逞匹夫之勇,你
我能瞭解他對國家民族的愛嗎?
基督徒該保持中產階級的風度,不與別人激烈辯論,不為任何事瘋狂嗎?
我們真的應該不狂熱嗎?難道我們不該為同胞的錯謬深受「錐心之痛」?
難道基督的愛只讓我們的「風度提高」?還是我們根本不認識上帝的救贖
?我也沒有資格提出這種挑戰,因為我與您一樣的「有風度」,唯提出保
羅經過適當解經後顯出的愛同胞情操,願我們脫下中產階級的風度,為深
信的真理狂熱。但願上帝激勵我們!為吾土吾民而拚命!

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主權(九章6-29節)
(一)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應許(v6-13)
1.前面提到以色列人本擁有一切,今天卻被棄,難道是上帝的話落了空?
v6
●「落了空」:丟失了

2.因為不是肉身生的就是以色列人,唯獨「應許的兒女」才算後裔(真以
色列人) v6-8
●這觀念可以參考加拉太書三章7-9節及羅馬書第四章。
●「惟獨從以撒....」:直譯為「在以撒裡面,將被稱為屬於你的種子
」,意思是「你從以撒生的子孫,才要被稱為
你的後裔」。
3.由以撒和雅各、以掃的例子說明不是肉體上的兒子或長子就是上帝計畫
中的後裔或承受應許者。 v9-13
●「揀選」:原文是「選出來」。
●「所應許的話」:直譯作「這話是應許的話」。
●「神的揀選人旨意」:神的旨意按他揀選人的原則行事。
●「不在乎行為」:原文沒有「人的」,意思是與人的功勞無關。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意思是我愛雅各勝過以掃,
文學上的修飾用詞。
另外這裡應該是指「以色列」
和「以東」兩國,這種以祖先
來代稱一團體的方式在聖經中
常見。可以參考瑪拉基書一章
1-2節

(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正義(v14-29)
1.這樣是不是上帝不公平?答案是絕對沒有不公平。 v14
2.理由: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v15
3.就15節所引的經文來看,憐憫與人的努力無關,只和神有關。 v16
●「不在乎」:直譯略如「憐憫並不在乎」。
4.保羅引聖經出埃及記九章16節的記載來說明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v17
●「我將你興起來」:直譯為「我讓你站立」、七十士譯本譯為
「你被存留」。只不但興起法老為王,正是指
上帝容忍法老在背逆之下仍然活那麼久。
5.結論就是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v18
●詳細的記載可以看出埃及記八章到十一章,是法老先剛硬,然後
上帝任憑其心剛硬。
◎憐憫,意思就是讓不配的人可以得著。
◎剛硬,當然是表示讓法老持續在不信之中。而不是讓法老由信到不
信。

6.如果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那上帝憑什麼指責人?因為大家都不能抗拒
他的心意。 v19
●「指責」:責備。
●「抗拒」:堅守自己的立場。
●「旨意」:與其他地方的用字略有不同,特別指心中已經確定的目標。
7.反駁: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敢跟神當面頂嘴呢?
●「你這個人啊,你是誰」:直譯如「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
此句的希臘文排列特殊,作強調語氣之用。
●「強嘴」:當面頂嘴。
(1)受造物沒有資格向造物者質疑其工作。 v20
●「受造之物」:原文有「由泥或臘塑造而成」的意思。
(2)造物者正如窯匠有權柄隨意製作其作品。 v21
◎上帝本來就可以隨意運用其主權,而且人都在需要他憐憫的「犯罪」
情況底下,上帝要怎樣施憐憫都行。但上帝的表現卻如下文所述,
而不是完全隨意而行。

(3)但上帝若要顯明他的憤怒,彰顯他的權能,都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的
器皿。又要將榮耀彰顯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v22-23
●第22節前有個「但」中文沒有譯出。
●另一種譯法:「倘若神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具,
....這有什麼不可呢?因為他要顯明他的憤怒....。」
●「忍耐」:原文時態表示恆久的忍受。
●「預備」:裝備,處於準備好的狀態。
●「遭毀滅」:無止盡的毀滅,但不是歸於虛無。
●「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上帝憤怒的對象,而不是上帝發洩
憤怒的工具。

(4)這蒙憐憫的器皿就是我們這些被神所召的人,不論是猶太人和外邦人
。 v24
8.引聖經說明上帝的確是要召外邦人,而犯罪的以色列人被棄絕。 v25-29
●「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直譯為「剩下的餘數將被拯救」。
●「都成全」:全部都已經結束了。
●「速速的完結」:完全的切斷。
◎這段的討論要本於羅馬書一到三章的結論,就是人都有罪,不能靠自己
得著救恩,所以上帝就有絕對的主權可以賞賜憐憫,或讓人繼續剛硬。
也因此我們不能要求上帝一定要賞賜憐憫。若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
,上帝「不能」不給人「義」的賞賜。問題就是人不能達到上帝的標準
,所以人本來就在剛硬的情況下。
◎這段的所有經文,保羅都很小心的把人限制在「需要憐憫」的情況下,
而維護上帝「施憐憫」的主權。亦即人的墮落不是上帝的責任,人的得
救確是上帝的憐憫,至於上帝要不要給誰憐憫,那是他的主權。
◎這一段經文不能獨立來構成一教義,應與以下的經文聯合來看才能構成
一完整預定論的系統。以下的經文就探討到人的責任。

三、以色列的被棄與人類的責任(九章30節-十章21節)
(一)以色列人被棄的原因: v30-33
1.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因信而得到「義」。 v30
●「得了」:「得著」或「抓住」。
2.以色列人倚靠律法想要得著義,反倒失去「義」。 v31
3.以色列人要倚靠自己的行為換取公義,卻不把上帝當上帝,正跌在那
絆腳石上。 v32
●本段經文引自以賽亞書第八章14節,因著人的不信上帝成為人的絆
腳石。
4.引聖經說明保羅所提的原則是對的。 33
●本段經文引自以賽亞書第二十八章16節,不過與希伯來文的原文有
些差別,可能是引自另一抄本。

資料來源: 聖經查經資料─羅馬書(更新版) -- tjm 整理 (http://cbs.ntu.edu.tw/gem_browse.php/fpath=gem/brd/religion/J/F001007J&num=1)
新增日期: 2008/01/1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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