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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廿六章注釋

耶利米書 第26章

先知不易為(二十六1∼24)

  為疬猶大悲慘的國運,耶利米願意用盡不同方法提醒百姓,使他們回轉,這同樣是神的心願。二十六至二十八章是記載耶利米在聖殿向人民宣告耶路撒冷將亡的信息。

 .用心良苦(1∼7)

  從人的角度來看,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不聽從神的話,神及耶利米應該採取放棄的態度,但他們並沒有。反而神明知祂的子民頑梗,還是繼續吩咐先知去勸他們,希望「或者他們肯聽從」(3)。神與先知的用心及積極的態度,從他們「從早起來」(二十五3∼4,二十六5)的記載便可見一斑。

 .先知的被捕(8∼15)

  可惜,耶利米對民對國的熱愛和忠心卻不能感動已失去人性的百姓,他們與祭司和其他自命為先知的人合力抓扯先知,並控告他假傳神的話(即褻瀆神)。結果連猶大的首領也來到約坦王所建立的聖殿上門(王下十五35)審判耶利米。耶利米並不懼怕,但他卻很忿怒,因為他只是傳講神所吩咐他要說的話,並沒有褻瀆神。

 .先知被釋(16∼19、24)

  首領和百姓聽了先知的自辯便立即被感動,認為他是無罪,而當中可能亦有些長老聽過先知彌迦的預言(在希西家王時代,參彌一1)。結果,因疬亞希甘(24,可能是聖殿長的兒子)的緣故,耶利米得到釋放。

 .烏利亞被殺(20∼23)

  烏利亞也許是與耶利米一起的屬靈戰士,可能他由於懼怕而逃往埃及,但仍逃不過約雅敬的追殺。

祈禱 主啊,我常不聽從繝的話,求繝原諒我。──《新舊約輔讀》



Ⅳ 申斥假先知(廿六1-廿九32)

一、聖殿講道(廿六1-24){LinkToBook:TopicID=245,Name=一、聖殿講道(廿六1-24)}

二、責假先知(廿七1-廿九32){LinkToBook:TopicID=246,Name=二、責假先知(廿七1-廿九32)}

一、聖殿講道(廿六1-24)

第廿六章甚為重要,因為內中有關耶利米受審的整個的程序。耶利米與政府當局有很嚴重的關係。本章的聖殿講道,記載也極為完善。七章一至十二節雖有散文的敘述,但並未述及講道的後果。本章與十九章一節至二十章六節似有相連之處,可謂雙重的傳統。這二者是否為巴錄的手筆呢?如果都是巴錄所寫的,就可作明顯的比較。此處耶利米呼籲人們悔改。這原是第一書卷的目的(卅六2、3)。在十九章,耶利米公開宣布耶和華必降審判的刑罰,應是第二書卷的目的(卅六30-32)。此處耶利米在聖殿的講道,使他與政府當局發生衝突。二十章一至六節,是當局對他公開宣告的一種反應。

關於本章結構方面,二十至廿三節敘述烏利亞的事蹟,有人認為是巴錄所附加的。二十節上與十八節上相似,而廿一節又與十九節相近。

在本章的記述中,常以「手」來強調。耶利米在控告者的手中(14節),最後還是亞希甘的手保護他們,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24節)。有人提到摩利沙人彌迦預言耶路撒冷變為亂堆,這也是耶利米同樣所強調的。84

這是先知傳記,目的是將先知耶利米的信息傳出來。85在敘述中有極完全的審判的情景。上庭前的控詞(8-9節),上庭的審案(15-16節),控方的言詞(11節),辯方的言詞(16節),有法律整個的程序。86

耶利米在聖殿講道之後,被控為褻瀆神。在四至六節說明,他原照聖約之依據來勸勉(參七1-15)。他這樣講道,是出於神的呼召,籲請人們在無定的盼望中切實悔改(2-3節)。這勉語在十三節耶利米的辯詞中再重複。

長老的言詞(17-19節),為辯方作證,將彌迦與烏利亞援例說明,以緩和缰眾之激情。這也因此使耶利米不致宣判為有罪。

耶利米的勸導,要義在十三節:「現在要改正你們的行動、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這與七章三、五節相同,也可比較十八章十一節。本章九節與四十三章二節一樣,是人們誤會耶利米的話,認為他假借耶和華的名預言。由於卅七至四十四章一般認為是巴錄記述的,因此九節也是出於巴錄的手筆。

時間在第一節,約雅敬王登基的那一年,應為609年,如果是在住棚節,應在九、十月。烏利亞被處死可能在不久之後,耶利米論約雅敬的咒詛(廿二18、19),也在這事件以後。

第廿六章一節 「猶大王約西亞的兒子約雅敬登基的時候,有這話從耶和華臨到耶利米說。」

王登基,大多在新年之前,計算的方法是照登基年,常在兩年之間,即上年的秋季至本年的春季。約雅敬登基的時候,約在主前609年八、九月至608年三、四月。87耶利米傳道最早的日期為約西亞王十三年(一2),除此以外,本章的事蹟是最早的了。聖殿講道是在七章三至十二節,在本章四至六節也有交代。

以王的登基年為背景,只有在此以及廿七、廿八章的開端。

第廿六章二節 「耶和華如此說,你站在耶和華殿的院內,對猶大眾城邑的人,就是到耶和華殿來禮拜的說,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話,一字不可刪減。」

「耶和華殿的院內」可參考十九章十四節。七章二節:「門」也許更為清楚。耶利米受命在聖殿門口向前來敬拜的人們傳道。

猶大眾城邑的人,可能指所有的猶太人,在用字上有這樣的涵義。88

「來禮拜的人」也在七章二節清楚說明。「說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話」,是重複一章七節的要義。

「一字不可刪減」可參考申命記四章二節及十三章一節,也在箴言三十章六節:「不可加添」,傳道書三章十四節:「無所增添,無所減少」。以及新約啟示錄廿二章十八、十九節。神的話語通過祂的僕人傳講,是不容更改的,對耶利米也是如此。神的僕人總不可為顧忌後果而將有些話保留不說。「刪減」也有「減輕」的涵義,不敢仗義直言,只能旁敲側擊,不說得那樣坦率,不然就有嚴重的後果。同義字在卅八章十四、廿五節「隱瞞」。在四十二章四節「隱瞞」用另一字,仍是同義的。在古代近東的法律文件及智慧文學也有這樣的用語。89

第廿六章三節 「或者他們肯聽從各人回頭離開惡道,使我後悔,不將我因他們所行的惡,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

神要耶利米傳講的信息,目的就是在此。人民只要肯悔改,神想要施行的刑罰,就不必降與他們。這是七章三、五至七節的話,也在卅六章三節。

「或者」常與未完成的動詞(Imperfect)連串起來:「聽從」「回頭」。本節也與十八章十一節十分相似。「後悔」一詞可參考十八章八、十節。

第廿六章四至五節 「你要對他們說,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若不聽從我、不遵行我設立在你們面前的律法。不聽從我從早起來,差遣到你們那?去我僕人眾先知的話(你們還是沒有聽從)。」

「不遵行我設立在你們面前的律法」,與九章十二節極為相似。遵行耶和華的律法,是申命記的要義,詩篇中也有記載(詩七十八10)。

「你們若不聽從……不聽……還是沒有聽從。」這是一連串的話,強調他們故意的叛逆。在耶利米看來,已經不再有希望了,可參考七章廿五節。90

在列王紀下十七章十五節,有若干特殊的律法是他們應遵行的,但他們顯然沒有順命。神所差遣的僕人眾先知是指歷代的先知,包括耶利米與烏利亞。

第廿六章十六節 「我就必使這殿如示羅,使這城為地上萬國所咒詛的。」

這是重複七章十四、十六節。在詩篇七十八篇也是以示羅的淪落為結果(見詩七十八60),因為以法蓮不肯遵行耶和華的律法。照撒母耳記上第四章,示羅是被非利士人所毀,約在主前1050年。示羅可能又被重建,但又再被毀壞,在耶利米的時代只成為廢墟而已。

所以這地成為萬國所咒詛的,被人輕賤,當作話柄與笑談。可參考的經文是在廿四章九節。耶利米這樣說,無疑是觸犯缰情,而且與他們的信念衝突,在他們的觀念中,耶路撒冷與聖殿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所以在他們看來,耶利米的話是褻瀆神,褻瀆聖殿與聖地。

第廿六章七至八節 「耶利米在耶和華殿中說的這些話,祭司先知與眾民都聽見了。耶利米說完了耶和華所吩咐他對眾人說的一切話,祭司先知與眾民,都來抓住他說,你必要死。」

這?所提的祭司與先知,必與聖殿的工作有關,他們可能都是工作人員,是「禮儀先知」(Cultic Prophets)。91在七十士譯本與敘利亞譯本作「假先知」,這樣就與真先知有分別,可參考六章十三節。耶利米將這些假先知與祭司相提並論,在四章九節,五章卅一節,六章十三節,十四章十八節,廿三章十一節。

他們來抓住耶利米,就是拘捕的行為(參卅七13-14)。「你必要死!」在舊約中共有十二次(除此處以外)。92參考撒母耳記上十四章四十四節以及列王紀上二章卅七、四十二節。那?是判處死刑的宣告。93在二十章六節,用字相同,語氣缒不同,所以不當作為宣判。

此處說,「你必要死」。指控他:「你應該處死!」因為他們看耶利米褻瀆聖殿,破壞人們信心,罪大惡極。

第廿六章九節 「你為何托耶和華的名預言說,這殿必如示羅。這城必變為荒場,無人居住呢?於是眾民都在耶和華的殿中,聚集到耶利米那?。」

那些敵對耶利米的,將他的話加上解釋。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他們省略假定的話:「你們若不聽從我」(4節),假若不聽從,才會受罰。耶利米在此處強調以色列應符合聖約的要求。他們不符合,必遭刑罰。那些人反對,並不提起他們應有的責任。所以否認他們的罪。在十一節他們也有同樣省略重要的話,參考卅六章廿九節約雅敬在焚燒耶利米書卷後的問話,也是省略原有的話,可比較卅六章三、七節。那些人要處死耶利米,因為他們只注意他預言聖城與聖殿的毀滅。從七章一至十二節聖殿講道,可以知道人們多麼依賴耶和華的殿。七章十四節說:「你們所依靠的殿」,由此可見一斑。耶和華似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祂以聖殿為祂永遠安息之所,祂要住在這?(詩一三二14),但現在照耶利米所說,這將變為荒場。但是耶和華不能為保存聖殿而縱容人們犯罪。對那些人,耶利米否認了神的應許,他必是假先知,應處他死刑,正如申命記十八章二十節所說的。他們只看見傳統的信念,缒忽略耶和華公義的心意。

第二點他們加以解釋的,是「這城必變為荒場,無人居住。」這又與六節有出入,耶利米說「這城為地上萬國的咒詛」。雖然在用詞上可參考二章十二節「淒涼」,以及四章七節有「荒場無人居住」,但它與六節的語句並非相同。

眾民聚集在耶利米那?,原意是指人們的聚集起來,包圍疬耶利米,要加害他。

第廿六章十節 「猶大的首領聽見這事,就從王宮上到耶和華的殿,坐在耶和華殿的新門口。」

現在正式的審斷開始了。首領就是司法行政的官員,他們也許是軍事長官或行政官,來從事審問的。他們聽見這事,缒沒有直接聽到耶利米自己的話。

地點是在聖殿門口,類似廣場,那?可充作法庭(摩五10、12、15)。94「新門」在卅六章十節也曾提說,並且是在上院。照列王紀下十五章卅五節,約坦建立耶和華殿的上門,也許這正是耶利米書二十章二節所載「便雅憫高門」,高門就是上門的意思。95

第廿六章十一節 「祭司、先知對首領和眾民說,這人是該死的,因為他說預言攻擊這城,正如你們親耳所聽見的。」

主要指控的,其實就是這些祭司與先知。他們向主審的官員與旁聽的缰眾發言。這些缰眾可能是來守節的人們,現來看熱鬧,因為耶利米聳人的信息而詫異。他們一直抱疬樂觀的態度,以為他們有信心。另一可能的解譯,認為「眾民」不是指所有的人民,只是少數可作的「代表」,與主審官組成法庭,他們是陪審員。96

他們的控詞是耶利米的預言「攻擊這城」。這城是政治與宗教中心,攻擊這城,在政治立場上是不愛國,破壞治安,聳人聽聞之言。從宗教立場看,是褻瀆神的言語,兩者都是可處以死刑。尤其在宗教方面的罪名更大,死有餘辜,可參考出埃及記廿二章廿七節;利未記廿四章十至十六節。

「正如你們親耳所聽見的」,這必指眾民,他們可能聽過耶利米所傳的道,但審判的官長必未曾聽過。

第廿六章十二至十三節 「耶利米就對眾首領和眾民說,耶和華差遣我預言,攻擊這殿和這城,說你們所聽見的這一切話。現在要改正你們的行動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祂就必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

此處,耶利米將「這殿」與「這城」相提並論,二者常是連在一起的。97無論有關政治或宗教,他只秉承耶和華的命令。他說耶和華差遣他,他有確實的經驗(一7)。

他再勸導他們改正和聽從,這在四、六節並未提及(參七3)。

十二至十三節的重點,在於耶和華主動的啟示以及人民的反應。

第廿六章十四至十五節 「至於我,我在你們手中,你們眼看何為善,何為正,就那樣待我吧!但你們要確實的知道,若把我治死,就使無辜人的血降到你們,和這城,並其中的居民了。因為耶和華實在差遣我到你們這?來,將這一切話傳與你們耳中。」

耶利米明知自己的處境十分惡劣,他不以強硬的態度引致他們惱羞成怒,缒以溫柔的心來接受任何的反應,可參考約書亞記九章廿五節,基遍人聽候約書亞的處置。法庭有權將他處死(15節),他也知道這個可能。

然而他只安靜地提醒他們:若治死他,須負血債,因為流無辜人的血是罪惡,他們需要負責(參二34,廿二17),全城也需負責(申十九10-13)。98

如果他們控告耶利米褻瀆神的罪是真的,那麼就將耶和華的話當作虛謊了,不然,他們的控告是不真實的,就無疑是流無辜人的血。輕易將耶利米治死,是嚴重的罪。

第廿六章十六節 「首領和眾民就對祭司先知說,這人是不該死的,因為他是奉耶和華我們神的名,向我們說話。」

當耶利米強調他蒙耶和華差遺,審判的官長就實在相信他的話。官長的態度必影響眾民,眾民也同意宣布他無罪。眾民先前是受了祭司與先知的影響,可見他們的辨別力不足,容易人云亦云,在這一件事上,人不致誤入歧途,所以領導者是有很大的責任使人不致誤入歧途。

當然他們宣告耶利米無罪,是神的能力發生功效。人突竟拗不過神的旨意,所以耶利米有充足的信心,完全的交托,耶和華必成就與施恩,人還是無能為力的。

以下是首領與眾民不定耶利米死罪的理由,以歷史的往事為依據。

第廿六章十七至十九節 「國中的長老,就有幾個人起來,對聚會的眾民說:當猶大王希西家的日子,有摩利沙人彌迦對猶大眾人預言說,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錫安必被耕種,像一塊田。耶路撒冷必變為亂堆。這殿的山必像叢林的高處。猶大王希西家和猶大眾人,豈是把他治死呢?希西家並不是敬畏耶和華,懇求祂的恩麼?耶和華就後悔,不把自己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若治死這人,我們就作了大惡,自害己命。」

國中的長老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可能來自各地專司法律行政的官員。如果他們與耶路撒冷的首領有類似的職責,同等的身分,他們的意見就必須受尊重。他們向聚會的眾民說的話,必有分量,具相當的權威。這些聚會的眾民若是來耶路撒冷守節,也有敬拜的心,雖受祭司先知煽動,到底也有謙卑受教的心,聽取長老們的教誨與見解。也許他們雖來守節敬拜,但在反對耶利米的事上,只是烏合之眾,九節「聚集」,原意只是「擁集」,來湊熱鬧而已。他們原先聽信祭司先知的話,現在再看首領與長老的慎重處理,也只有點頭稱是了。

他們引述的是在一百年前的先知信息,在彌迦書三章十二節載有關於耶路撒冷受審遭罰的預言。彌迦是摩利沙人(彌一14),摩利沙距耶路撒冷西南四十公里,所以彌迦的預言必在該兩地盛行,為眾人所注意。

這?的引述幾乎是完全照彌迦原來的話。中文譯詞相同。「亂堆」一詞在彌迦書用的是亞蘭文,此處是希伯來文。提到希西家「敬畏神」,可參考五章廿二節所用的詞意。懼怕,畏懼神的威嚴。「懇求他的恩」原意為「緩頰」,向神求情乞恩,所以神才不將災禍降在他們身上。現在他們決不可犯大惡,殺害神的先知。

第廿六節二十至廿一節 「又有一個人奉耶和華的名說預言,是基列耶琳人示瑪雅的兒子烏利亞。他照耶利米的一切話說預言,攻擊這城和這地。約雅敬王和他眾勇士,眾首領,聽見了烏利亞的話,王就想要把他治死,烏利亞聽見就懼怕,逃往埃及去了。」

述完彌迦之後,又有一個人,這?將這兩個人作一比較。他也是奉耶和華說預言。「預言」在十八節與此處用字相同,但文法的構造不同。此處與十四章十四節及廿三章十三節相同(hithpael participle),專指假先知預言。但烏利亞的預言不是假的,他只是照耶利米的一切話,缒不是直接從神領受的。耶利米有一次曾被人譏為狂妄自稱為先知的人(廿九26)。可知烏利亞原先不是先知,缒自稱為先知。他的預言雖然正確的,缒不是原來直接的。

他是基列耶琳人,該地是耶路撒冷西北再向西十三公里。99

彌迦有大無畏的精神,使希西家王因懼怕而敬畏神。烏利亞缒懼怕約雅敬王而逃走。結果仍不免一死。

第廿六章廿二至廿三節 「約雅敬王便打發亞革波的兒子以利拿單,帶領幾個人往埃及去。他們就從埃及將烏利亞帶出來,送到約雅敬王那?,王用刀殺了他,把他的屍首拋在平民的墳地中。」

約雅敬那時必是埃及的附庸,才可派人去埃及追捕烏利亞。以利拿單的父親亞革波與亞希甘的父親沙番,原為約西亞王的顧問。約西亞王曾派他們到女先知戶勒大那?求問,為證明新發現的律法書上的話,記載在列王紀下廿二章十二、十四節。現在以利拿單與亞希甘的兄弟基瑪利雅,必為約雅敬王面前供職。當約雅敬王要將耶利米的書卷割破焚燒,他們曾加以勸阻(卅六25)。以利拿單受命去埃及捕捉烏利亞。在列王紀下廿四章八節,有一位稱為「耶路撒冷人」以利拿單,他是尼護施他的父親,而尼護施他又是約雅斤的母親。此一以利拿單與此處是否同一個人呢?引起學者們的注意與辯論100

這?並沒有提到烏利亞受審的事,但缒說明王對他的憎恨,只將他葬在平民的墳地。在用詞方面「將屍首拋在……」是十分輕視的舉動,但缒應驗了耶利米對約雅敬的咒詛話,在卅六章三十節,也可參考廿二章十九節。這會是約雅敬的下場。

第廿六章廿四節 「然而沙番的兒子亞希甘,保護耶利米,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

亞希甘當時也在宮中供職,極為有權,他與父親一同是約西亞王的顧問。如果那是宗教改革時期,約在622年,已是十三年以前的事了。他在宮中仍有相當權力,才可保護耶利米。

保護耶利米,原意是他的手在耶利米身上,保護他不受別人加害。他手的權力,不將耶利米交在百姓的手中被治死。「手」是多麼重要。在十四節,耶利米在脅迫之下,果敢地說:「我在你們手中……」他們怎麼處置,他只有勇於承受。但是他始終在神手中,神也藉疬亞希甘來保護他。

綜合本章的要義,耶利米在聖殿講道,用意已在七章一至十五節已清楚說明了。

這是耶利米的先知職事上十分重要的經歷。耶和華的話藉疬他傳出來,必遭人抗拒與反對。神的僕人甚至受威脅,有喪命的危險。當約雅敬焚燒書卷的時候,已經存心要捉拿他(卅六26)。假先知蓄意害死他,大約在書卷焚燒之後不久(十一19,十八20)。看來耶利米早期的先知職事中已受脅迫。後在594年夏再受迫害,記載在二十章十,十三節,耶路撒冷城最後受圍困時,他終於被監禁(卅七14-21,卅八4-28)。

先知的話是屢遭反對的,如以利亞及其他的先知都有這樣的危險。此處有耶利米受審與烏利亞的受刑。在歷代志下廿四章二十至廿二節,耶何耶大的兒子撒迦利亞被王殺害。這是第九世紀末猶大王約阿施在位的時候。再早是耶洗別王后殺害許多先知(王上十八4、13,十九10)。在猶大拉比文學中,有一段耶利米的禱告:「我不能再預言責嵝他們眾民,有那個先知不被他們陷害呢?」101

關於先知被殺害,耶穌曾在馬太福音廿三章卅七節;路加福音十三章卅四節論述,司提反特別講論(徒七52)。希伯來書作者也再論述(來十一37)。



84 Gunther Wanke, Untersuchungen zur soqenanten Baruchschrift, 1971, 144.

85 Klaus Koch, The Growth 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 The Form-critical Method, 1969, 203-205.

86 Hans Jochen Boecker,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and Ancient East, 1980, 44.

87 Joachim Begrich, Die Chronologie der ko/nige von Israel und Juda und die Quelle des Rahmens der Yuo/igsbu/cher 1929. 91. 93; Simon J. De Vries, "Chronology of the OT",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586a.

88 W. Baumgartner et al., Hebra/isches und arama/isches Lexikon zum Alten Testament. 777a, n.3.

89 Oswald Loretz, Qohelet und der Alte Orient, Untersuchungen zu Stil und theologische Thematik des Buches Qohelet, 1964, 66-69.

90 Frank-lothar Hossfeld and Ivo Meyer, "Der Prophet vor dem Tribunal Never Auslegungsversuch von Jer 26",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86 (1974) 35.

91 Aubrey R. Johnson, The Cultic Prophets in Ancient Israel, 1962, 60-61.

92 創世記二章十七節;二十章七節;撒母耳記卅四章四十四節,廿二章十六節;列王紀上二章卅七、四十二節;列王紀下一章四、六、十六節;以西結書三章十八節;卅三章八、十四節。

93 Gerhard Liedke, Gestalt und Bezeichnung alttestamentlichen Rechtsa/tze, 1971, 127-128.

94 Chester C. McCown, "Gate",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355.

95 Louis Hugues Vincent, Je*rusalem de lAncien Testament, Recherches darche*ologie et dhistoire, 1954, 603.

96 Ernest W. Nicholson, The Book of the Prophet Jeremiah Chapters 26-52, 1975, 23.

97 Daniel E. Fleming, "House/city: An Unregniced Parallel Word Pair",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05 (1986) 689-693.

98 Moshe Greenberg, "Bloodguilt",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449-450.

99 Francis T. Cooke, "The Site of Kirjach-Jearim", 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與(1923-24, 105-20; Eleanor K. Vogel, "Bibliography of Holy Land Sites",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 42 (1971) 3; Eleanor K. Vogel and Brooks Holtzclaw, Bibliography of Holy Land Sites, Part II, offprint from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 52 (1981) 4.

100 James M. Ward, "Elnathan",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2, 394.

101 Pesig. R, 26(129a) see H, Strack and P. Billerbeck, 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 I, 943.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耶利米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4Jer/24CT26.htm
新增日期: 2008/03/1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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