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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約拿書第三章注釋

約拿書 第3章

尼尼微的悔改(三1∼10)

  第三章敘述神第二次差派約拿往尼尼微去傳講信息,以下幾點值得留意:

 .神給悔改的約拿第二次事奉的機會,這是神對人的忍耐。亞伯拉罕,摩西在他們犯罪的時候,神都一而再的給他們機會;大衛犯罪時,神也再給他機會,但最重要的,是人有悔改的心;彼得和猶大頂撞主之後有不同的結果,也在於是否真正的悔改。

 .尼尼微的悔改,有幾方面的因素,他們早已聽聞希伯來人之神的偉大作為,以利亞和以利沙的神蹟也必傳到他們耳中;神用魚腹將約拿送到旱地上,成了他們的神蹟(參路十一30)。但這些都只是他們悔改歸正的預工,真正叫他們悔改的是神自己的工作。今日人的悔改也是聖靈自己的工作,宣講和見證只是人得救的媒介。

 .尼尼微的悔改是徹底的,由上至下,包括牲畜在內;又是謙卑和真實的,王也披上麻衣;更是有行動的,就是禁食的痛悔;他們的信心和盼望(三9)表示悔改的積極,這些都是真正悔改所應具備的因素。

 .經文中兩次提到神的「後悔」,這並不表示神的改變,神待人的原則永遠是賞善罰惡,只是當人改變惡行時,神必會回心轉意,由罰變賞,這樣做才是真正的不變。

默想 我們認罪悔改時,是否有信心、有行動、有盼望的呢?──《新舊約輔讀》



Ⅱ 約拿在尼尼微(三1∼四11)

A 約拿二度蒙召(三1∼3)

  約拿在奇妙地獲救並返回陸地後,被神再度指示前往尼尼微。這一次他不再試圖躲避耶和華的面,而是甘心地順服。作者在此的用字遣詞,幾乎是逐字地和第一章的開始相對照,很技巧地讓讀者得知,約拿已有了新的開始。雖然約拿早先曾拒絕神交託的使命,但現在他有了嶄新的機會去完成它。

  1∼2. 除了「亞米太的兒子」(一1)被希伯來文 s%e{ni^t[「二次」(三1)取代之外,第一和第三章的起首文字完全雷同,一直到動詞宣告之後,兩者之間才有顯著的差異。約拿在第一章2節被要求向尼尼微呼喊,原文的介系詞 `al「向」,有反對之意;在第三章2節,他被指示向該城宣告,原文的介系詞是 ~el「向」(參 RSV 、 NIV)。針對這一字之差的重要性,學者們的意見分歧。許多人認為,加在動詞 qa{ra{~ 之後時,用介系詞 `al 或是 ~el 並無太大區別180。但是,沙森(J. M. Sasson)則大力主張,qa{ra{~ `al(參一2)可能帶有「譴責」的弦外之音(參 NEB),而cs16 qa{ra{~ ~el 則僅是「向……宣告」181。這用字的微妙轉變,可能是作者為約拿此行出人意表的結果,替讀者預作準備。

  我所吩咐你的話。此句強調約拿所宣告的,是出於神而非出於他自己182。JB 和 GNB 依照七十士譯本,均用了過去式︰「我以前吩咐你的」和「我曾給你的信息」。但是,希伯來原文還可解為目前,「我現在給你的信息」(參 Vulg.),或是指將來,「我將給你的信息」(參 Syr.)。三者中以前者最不可能,因為作者若想用過去式,那麼以動詞「吩咐」的另一種形式來表達,當更為清楚。

  3. 約拿的順服在此被反覆強調。作者不僅重複約拿首次蒙召時(一2;見一2∼3的註釋 約拿首次蒙召(一1∼3)})的動詞「起來」和「去」(見 RSV、AV),而且還用了「照耶和華的話」一詞(RSV、AV)。

  尼尼微是極大的城一詞,不應被視為表示約拿書的著書日期,在該城於公元前六一二年傾覆之後。作者僅僅表明在約拿往該地之時,該地為一大城(見導論 傳奇性的敘述,59∼62頁)。極大的城其實原文就是「神看為大城」。許多學者認為 ~#lo{hi^m「神」在此意味著誇張的寫法(參︰創二十三6,三十8;出九28;撒上十四15;詩三十六7,八十11)。但依全書的情節看來,這句話最好解為「神看為重要的城」。「有三日的路程」(AV)是橫越該城所需的時間,也是一確切的陳述。

  這些關於尼尼微的描述,為約拿動身(3節)和他到達尼尼微(4節)間的故事,提供了適切的間奏。由於尼尼微距以色列約五百哩,或一個月的路程,這段該城的簡短敘述,使第3、4節間有了平順的轉折。它同時也為下一段故事設下場景。





B 約拿和尼尼微人(三4∼10)

  作者對約拿赴尼尼微之前的事件著墨甚多,令人驚訝的是,他對約拿在尼尼微的活動,竟然一筆帶過(4節)。反而是尼尼微人的悔改,和神因此而回心轉意(10節)佔較顯著的篇幅,而前者更是這一小段(5∼9節)的核心所在。

  4. 約拿在尼尼微的事工,記載得出奇簡潔。約拿進城走了一日,宣告說……有好幾種解釋。希伯來文的原意是「他開始進城,走了一日的路程並宣告」。大多數的解經家據此認為,約拿在進城一日後才開始宣告神的信息。另有一說是,約拿一進城便已宣告信息,而該城需要三日的路程才能橫越(3節)。無論經文作何解釋,顯然約拿並未等到他到達尼尼微都會區的中心時,才宣告信息;在他進入尼尼微範圍的第一天,便已告訴居民神要給他們的懲罰。

  約拿信息的要旨,由一句話概述︰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約拿極有可能向他遇見的人,說得更詳盡;但作者淡化了約拿滔滔不絕的能力,而將信息濃縮為希伯來文的五個字。雖然有些學者偏好七十士譯本的「三」日而非「四十」日,但前者可能是因抄寫者誤看至前一節的「三日」所致。「四十」這個數字並非任意而定的,在舊約中它常與具有特殊宗教意義的日子有關187。

  必傾覆。動詞 ha{p{ak[「傾覆」亦曾用於他處形容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毀滅(創十九25;哀四6;摩四11)。此字的基本意義是「轉」,有時也用作「倒置」(王下二十一13,「將盤倒扣」)。此外,它可以解為「轉向」、「改變」(王上二十二34,「轉過車來」;耶十三23,「改變容貌」,和合本作「改變皮膚」)。由於此字含義廣泛,故而在此處出現絕非偶然。雖然尼尼微並未傾覆,但也確曾經歷了回轉188。

  5. 由於神的審判迫在眉睫,尼尼微人莫不心驚。經文明顯指出,在約拿宣告之後立即便有了回應。約拿宣告後作者緊接著描述百姓的反應,在先知的宣告和尼尼微人的悔改之間並未穿插其他事件。此外,經文亦未顯示約拿在入城第一日後還繼續宣告信息(參4節)。

  尼尼微人信服神(原作「尼尼微百姓信奉神」)有兩種解法︰ (1) 尼尼微人相信神的話語(NEB;參 AV、RSV、GNB、NIV); (2) 尼尼微人信奉神(JB)。希伯來文片語 he~#mi^n b#「信奉」卻不僅是相信某人的話,還表示信靠某人189。重要的是,尼尼微人的反應,竟是神希望其子民做到(參︰出十四31;代下二十20),卻經常不可得的(參︰民十四11,二十12;申一32;王下十七14;詩七十八22)。

  尼尼微人既信服神,便宣告禁食,……穿麻衣。古代常以此表達憂傷、謙卑和悔罪,也就是真正悔改的表徵。當先知以利亞斥責了以色列王亞哈後,亞哈也有類似的反應︰「他撕裂衣服,禁食,身穿麻布,睡臥也穿著麻布,並且緩緩而行。」(王上二十一27;參︰尼九1∼2;賽十五3;但九3∼4)。可能和約拿同時代的先知約珥,亦曾要求聽見信息的人禁食且披上麻布,以表示悔改(珥一13∼14)。所謂的麻布是一種粗糙的厚布,通常以山羊毛製成,穿上麻布即象徵拒絕了世俗的安逸與歡娛。尼尼微人的反應是全體一致的︰從最大的到至小的。沒有任何的社會階層認為自己不必在神面前謙卑。

  6. 作者將焦點轉到尼尼微王身上,也為第5節的泛泛內容續添細節190。作者藉重複某些細節來加強他原先對尼尼微居民的描寫──從最大的到至小的,都真心為罪痛悔。

  尼尼微王此一稱號,僅見於約拿書。因此有些學者認為,這表示約拿書寫作於距亞述年代久遠的波斯時代(約公元前539∼331年);通常的稱呼是「亞述王」(參︰王下十九36)。然而,若約拿赴尼尼微發生於公元前八世紀中葉,亦即亞述國勢不振之時,那麼「尼尼微王」的稱號亦並非不合情理.

  尼尼微王究竟聽見什麼,希伯來原文記載得含糊不明。da{b[a{r 一字可以是「話語」、「事件」或「東西」。在此它可能指約拿宣告的確實內容,或是城中百姓的反應。王的行為構成了工整的交錯模式︰他起來,脫下,披上,坐下。王從寶座起身,將朝服換為麻布,而後坐在地上的灰中。王以此舉,象徵他的軟弱和不配(參︰伯二8、12∼cs1613)。

  7∼8. 王和大臣共同下令給百姓和牲畜,也被許多學者認為,證明了約拿書的寫作年代甚遲。他們基於兩點理由指出,這種作法是波斯而非亞述的習俗。1. 亞述歷史並未記載 (a) 王和大臣共同下令,或 (b) 牲畜披上麻布。2. 這兩種習俗均曾見於波斯時代後期。雖然他們立論的基礎似乎直指以色列被擄後為著書年代,但語言學的證據已經顯示此種可能性並不高。我們只能假設,亞述史籍缺乏這些習俗的記錄,乃是一不幸之巧合,或表示了此種習俗之罕見,由此益顯尼尼微人反應之不尋常。而王和大臣下令的對象包括牲畜,則強調了下令者的確感到事態嚴重。此外必須提醒的是,公元前八世紀前半是亞述歷史上文獻最欠缺的時代之一。(更詳盡的討論,見導論{LinkToBook:TopicID=134,Name= B 傳奇性的敘述},64∼65頁)。

  王所下禁食的敕令包括兩個與吃有關的動詞。第一個動詞可以適用於人和牲畜,就是 t]a{` am「嚐」。另一個則自字根 ra{`a{h 衍生而來,意指「吃草」或「放牧」,此字只適用於牛羊。有趣的是,兩個動詞都可和這段經文的其他用字連結,再次證明作者樂於文字遊戲。動詞「嘗」和名詞 t]a`am「敕令」擁有同根子音。同樣,動詞「吃草」一字也可以和第8、9節的形容詞 ra{`a{h「惡」連結191。

  王下令要百姓切切求告神,令人回想起先前有關禱告的陳述(一6、14,二2)。熱切的禱告與禁食和披麻同時進行。最後,王要求臣民真誠悔改︰各人回頭離開所行的惡道,丟棄手中的強暴。敬虔的外表並不能拯救尼尼微脫離迫近的毀滅;只有心靈和行為徹底的更新變化,或能提供一線生機。即使以色列人在禱告禁食時,神也曾警告他們切勿僅是表面敬虔(如︰賽五十八3∼9)。

  9. 就像信奉異教的船主(一6)和其船員(一14)一樣,王和大臣體認到神有絕對的自由隨己意而行。他們十分了解,敬虔的行為和禱告絕不能保證神一定饒恕(參︰珥二13∼14);神並無赦罪的義務。然而他們仍抱持一線希望,盼望神以憐憫對待他們,並且不發烈怒。尼尼微人全體徹底悔改(8節),很可能便促使神如此行。我們不至滅亡回應了早先異教水手的希望(一6、14)。

  10. 支配第9節的悔改主題,在此藉著重複動詞 s^u^b[「離開惡道」和 nih]am「後悔」而延續192。由於尼尼微人真心悔改,神便動了憐憫之心,不把所說的災降給他們。可惜許多英譯本將動詞 nih]am 譯作「悔改」(參 AV 、 RV 、 RSV),而這自然讓讀者難以理解。神可能悔改嗎?英文的 repent「悔改」意指將行為由壞改好;希伯來文動詞 nih]am 則指決定的改變,而且不一定是由壞變好。英文的動詞 relent「後悔」(JB,參 NIV)較能適切地表達希伯來文原意。此外,耶利米書十八7∼8說得很清楚,先知宣告的審判不是絕對的,而是條件性的︰「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神在此轉變心意並非代表祂的失敗,反而顯示祂永不改變的特質193。

  對許多學者而言,尼尼微人悔改的迅速、範圍和誠心,似乎完全不切實際。尼尼微的所有人口是不是可能對外邦先知的宣告,如此迅速地回應呢?此外,公元前八世紀的亞述編年史亦未記載此等事蹟。此等重大史蹟,理當會有記載才是。凡此種種,造成他們對故事的真實與否存有疑慮。

  對這些疑問,可以有如下的解釋。第一,我們必須再次強調,公元前八世紀前半的亞述史籍十分缺少。很不幸我們對此時的亞述所知貧乏。第二,我們毋需將尼尼微人的悔改視為不尋常或出乎意外,尤其是如果約拿赴該城時,正如魏茲曼所說的194,正好是亞述丹三世(公元前772∼755年)和亞述尼拉立五世(公元前754∼745年)為王,國中亂象頻仍之際。第三,經文並未指出,尼尼微人在悔改之後,成了耶和華以色列神的敬拜者。第一章在記敘異教的水手時,曾提到耶和華的名字;但這名字在第三章卻付之闕如。雖然尼尼微人都已悔改,但並不代表他們改信耶和華。此外,他們的悔改雖被描述是真誠的,這並不意味著約拿的使命在他們身上有長久的果效。就算在以色列,悔改也不一定有持久的改變。例如亞哈王為拿伯之死而悔改,並得到神的饒恕(王上二十一27∼29),但即使如此,他還是被稱為以色列最惡的王之一(王上二十一25∼26)。



187 例如出二十四18,三十四28;民十三25;王上十九8;參 J. B. Segal, Numerals in the Old Testament, JSS 10 (1965), pp.2∼20, esp. pp.10∼11。他不同意一般人經常的說法──四十只不過代表一個整數,別無他意。

188 參 Good, Irony in the Old Testament, p.48; Wiseman, Jonahs Nineveh, pp.48∼49.

189 例如︰撒上二十七12,「亞吉信了大衛」;創十五6,「亞伯蘭信耶和華」。D. Kidner, Genesis (IVP, 1967), p.124,評述,「亞伯蘭的信靠(耶和華,AV 、 RV)是個人的,也是理性的(上下文便是4、5節的耶和華的話 )」。

190 AV 和 RV 邊註。此處是「信息傳到王的耳中」,即把第5節作為概述,之後才解釋如何發生。

191 參 B. Halpern and R. E. Friedman, Composition and Paranomasia in the Book of Jonah, HAR 4 (1980), pp.79∼92, esp. p.85; D.L. Christensen, Anticipatory Paranomasia in Jonah 3: 7∼8 and Genesis 37: 2, RB 90 (1983), pp.261∼263.

192 在8∼10節中,動詞 s%u^b[ 出現四次,兩次以神為主詞,兩次以尼尼微人為主詞。動詞 nih]am 出現兩次,均以神為主詞,此字在舊約中每次幾乎都是以神為主詞。

193 參 W. C. Kaiser, Towards Old Testament Ethics (Zondervan, 1983),《舊約倫理學》,華神,1988, pp.249∼251;「主……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194 Wiseman, Jonahs Nineveh, pp.44∼51.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32Jonah/32CT03.htm
新增日期: 2008/03/08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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