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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廿三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23章

甘作妓女(二十三1∼21)

  耶和華用兩個女子來比喻分裂後的南北兩國,耶路撒冷為南國的首都,北國首都則為撒馬利亞。

  神在這?透過先知強烈地斥責她們的不忠貞,寧願委曲求存於其他國家也不肯倚靠神「她們都歸於我」(4),備受神的眷顧,然而自幼她們卻屬於別人,先是埃及,後是亞述,而南國更投靠了巴比倫。

  1. 以色列對神的不忠貞程度已到了極點,最終自食苦果,為神的公義所審判。先是北國被亞述所滅(10),繼後南國亦為巴比倫所滅(參看王下二十五)。

  2. 她們不忠貞是因為眼目注視了別國的繁華和強大。這些外表的虛榮動搖了她們原本對神信靠、純一的信心(5∼6、15∼16、20)。

  3. 她們憑疬自己的喜好行事,求滿足,結果招來極大的侮辱。她們在耶和華面前本是貞忠的處女,被神所看為寶貴的,現今卻成了被人任意玩弄的妓女。

思想 有沒有甚麼東西攔阻你跟隨神?有沒有甚麼東西遮蓋神的榮耀在你身上彰顯?

刑罰罪惡的神(二十三22∼49)

  「阿荷利巴」是指耶路撒冷,神已在忿怒中定下耶路撒冷的命運。她對神不忠而前往投靠的國因她的背叛而老羞成怒,轉而攻擊她。雖然這一切都是發生在神的計劃中,然而對猶大來說仍是一個極度痛苦的打擊。

  1. 神對「死性不改」的不忠貞者啟示了自己的忿怒。從祂嚴厲、徹底的審判和刑罰中顯示了神正在極大的忿怒中,祂不能容忍這越趨惡化的罪行蔓延下去,祂定意要帶出罪的愁苦(33),止息罪惡(27、48),以此為見證,使人得疬警戒,知道「神在此」(49)。

  2. 神並沒有用人以為超然的方法來刑罰犯罪的百姓,然而祂的智慧卻彰顯於人類的歷史中。世界各國的戰爭、人類的互相殘害,弱肉強食、惡罪不斷叢生、人壽命的縮短、天災人禍,罪與罪的相抗,都顯明了神的忿怒和刑罰。難道人在其中竟還領悟不到真理?!

  3. 主耶和華說:「因你忘記我,將我丟在背後,所以你要擔當你淫行和淫亂的報應。」(35)這是一個極嚴重的警告,可以成為我們今日生命的警惕。

思想 有甚麼理由叫猶大經歷過神的恩典後,仍然墮落如此呢?──《新舊約輔讀》



四、選民二婦的邪淫(廿三1-49)

本章自成一個單元,以寓意的方法指責猶大與以色列兩國的邪淫,在主題與體裁上都與十六章十分相似。但這兩章並非完全相同,因為第十六章是責備耶路撒冷在敬拜上偏邪失敗,而本章(廿三章)所指責的,是以色列在政治上聯盟的錯謬,他們不倚靠神。

南北兩國以兩個姐妹來比喻(1-21節)。在第一段之後,廿二節主要是對阿荷利巴說,因為猶大耶路撒冷是先知傳信息的對象,在以西結的時代,他們是代表神聖約的子民。其實神只有一個子民,以色列整體的民族,祂原沒有把他們分為兩個,耶和華只有一個妻子,可惜她不忠貞,是先知何西阿所強調的。在耶利米書三章六節起,以色列民族只有一個整體,約西亞王的宗教改革,範圍也不只是猶大,也是以色列北國。所以神真正向祂選民施恩是猶大家與以色列家,正如耶利米書卅一章所強調的。

在何西阿書二章、耶利米書三章以及以西結書十六章,先知們所指責的,是以色列人偏邪,隨從迦南地的巴力。這?強調的,不是巴力成為耶和華的仇敵,而是巴力披上政治的外表,是巴比倫與亞述的戰士。這是耶和華所不能容忍的。

以西結書廿三章顯然是超乎耶利米書第三章,因為這?追溯在埃及的史實,以及在曠野住帳棚的日子(可比較何十二10)。提到埃及,不是著重他們出埃及蒙神的拯救,而在他們無恥地去投靠埃及的勾當,正如二十章所指責的。

本章卅二至卅四節飲杯之歌有開端:「主耶和華如此說」,以及結語:「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似乎是單獨的一段,是否為以後加插的經文?1

卅六至四十九節,在開端有這樣的話:「耶和華又對我說」,在本書也不是常有的用法,如四章十三節,九章四節都是第三人稱:耶和華對他說(四13中譯詞應譯為如此)。只四十四章二、五節與此處卅六節相同。這也是學者所注意的,認為卅六至四十九節在內容與用語上有不同之處,是否也為以後加插的話。其實整體來看,仍是同一個主題,照原有經文的排列並無不可,雖然經文確有混淆之處,但不一而足。2

從一至廿七節來說,這信息是在猶大投靠埃及的時候傳的,猶大以為投靠埃及,可脫開巴比倫的軛,所以西底家就公然反叛(17章),時在主前五八七年之前,在何處傳出,卻無確實的說明。3

1 W. Zimmerli, Ezekiel I, 480-1.

2 John W. Wevers, Ezekiel, 186, 178.

3 Volkmar Herntrich, Ezechiel studies, 1908, 108.



(a)寓意與解釋(廿三1-35)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人子阿,有兩個女子,是一母所生。」(廿三1、2)

在本段,寓意為一至廿七節,可分為四小段:(一)二姐妹的孩提時期在埃及(2-4節),(二)姐姐的事蹟(5-10節),(三)妹妹的事蹟(11-21節),(四)對她們的審判(22-27節)。兩姐妹在年青時與埃及有不正常的關係。耶和華還是憐憫她們,娶為新婦。姐姐阿荷拉(北國)與亞述苟合,耶和華就離開她,她就被殺害,使兒女被擄。這是講述北國的歷史,時在主前七三五至七二二年。撒瑪利亞終被撒珥根奪取。她的妹妹(南國)仍是邪淫的,先是與巴比倫,以後又背棄而轉向埃及。耶和華把他們交給巴比倫的手,使她無法再投靠埃及。

廿八至三十節加以補充與解釋,卅一至卅四節論以色列人在耶路撒冷必飲神忿怒的杯。卅五節是結語,猶大必須承受應得的報應。

有兩個姐妹,為一母所生,參考的經文在十六章四十五至四十六節。以色列與猶大本是一個民族,是神所揀選的,他們的分國不是神的旨意,神的救恩最後還是把他們帶到一起,成為統一的整體。

「他們在埃及行邪淫,在幼年時行邪淫。他們在那?作處女的時候,有人擁抱他們的懷,撫摸他們的乳。」(3節)

在十六章三節,耶路撒冷的罪,是承接祖先所犯的惡。所以在幼年已經成為不規的女子。處女應保持童貞的純潔,只將愛情給予以後的丈夫,專一而純一。她不可任他人侵犯,這是十六章及二十章所著重的。

在埃及行邪淫,可能指拜埃及的偶像,也指在政治上結盟附庸,照二十章五至九節,以色列在早期的歷史曾寄居於埃及,受埃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在列王紀上三章一節,所羅門王曾與埃及王室聯姻,娶埃及的公主,使他以後敬奉偶像,而心偏邪。

在本節的末句,照七十士譯本的詞句,為「摘取她們的童貞。」

「他們的名字,姐姐名叫阿荷拉,妹妹名叫阿荷利巴。他們都歸於我,生了兒女。論到阿荷拉,就是撒瑪利亞,阿荷利巴,就是耶路撒冷。」(4節)

姐妹倆的名字,根據傳統的解釋,阿荷拉原意「她有自己的帳棚」,或簡單說來「她的帳棚」。帳棚是指敬拜的所在。以色列以邱壇為敬拜的地方,是她們自行選擇的,她們設立自己的聖所,卻採取混合的宗教,沒有純正的信仰與敬拜。這已十足表明以色列對神沒有專一事奉的心,她們的不忠已經在名字的內涵?。

「阿荷利巴」原意為「我的帳棚在她之內」。南國在耶路撒冷確有神選立的聖所,這是合法敬拜的地方。4可惜猶大的敬拜有名無實,只有外表,沒有實際,成為虛偽的事。所以姐姐的名字表明不忠,妹妹的名字表明不真。

這兩個名字似乎有迦南的背景與涵義,如出埃及記卅一6「亞何利亞伯」,是腓尼基的。在創世記卅六2、5「阿何利巴瑪」是以東的。5這些名字是否有關聯就不得而知了。

這兩個名字如果有「帳棚」的涵義,未必一定指聖所,也可能指畜牧的生活方式,在曠野遊牧,是住在帳棚?的(創四20)。以色列民族的背景,原有迦南人、亞摩利人及赫人的背景,成為他們歷史的傳統。

有人認為帳棚是指婚姻的帳棚(參閱撒下十六22)。6這種說法不為一般學者接受,似乎是十分離題的主張。

本節似乎過分簡短,除述出名字以外,沒有多提她們的出身。她們是兩姐妹,是南北二個,姐姐是以色列,以撒瑪利亞為代表,妹妹是猶大,以耶路撒冷為中心。

「阿荷拉歸我之後行邪淫,貪戀所愛的人,就是他的鄰邦亞述人。」(5節)

第五至十節專述北國以色列的歷史,省略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早期情況,經過士師時期、大筢王及列王的時期,而直接述及他們受亞述的侵犯,而被擄至外邦。這是早期先知何西阿所警告的,以後果然都應驗了。

「歸我」原意是「在我以下」或「在我這?」,是強調以色列與神的關係。他們不重視與神的關係,只注意與亞述的關係,可參考列王紀下十五章十九至二十節及廿九節。

「貪戀」或「戀愛」,在本章多次出現(5、7、9、12、16、20節),其他只有在十六章卅七節,也可參考耶利米書四章三十節。本章十一節與卅三章卅一節是以名詞的方式,但其他都是動詞。在十六章十五節,因女子的美貌而受淫蕩的引誘,但本章只述她們生性淫蕩,貪戀不正之輩。她們貪戀的對像主要是鄰邦亞述人。

「這些人都穿藍衣,作省長、副省長、都騎疬馬,是可愛的少年人。」(6節)

上節所說的鄰邦亞述人,但亞述並非以色列的鄰邦。「鄰邦」一詞可譯作「來到」,好似軍隊一樣來到侵犯。所以「鄰邦」譯為「戰士」,移在本節的開端,「這些兵士都穿藍衣」。7

「藍衣」有譯為紫色衣袍,可能是藍中帶紫,是軍裝的顏色。在廿七章廿四節敘述,推羅的裝運貨物中,有繡花藍色的包袱,但在廿四章七節,有藍色紫色的布。可見藍色與紫色相提並論,為主要的色彩。

在此處就有四種人:軍人戰士以外,還有省長、軍長與騎兵。軍長在中譯詞為副省長,實則為軍事首長,為高級指揮官,也是行政長官,騎疬馬的少年人是騎兵,年青健壯,使以色列人攝服。

「省長」可能原為亞甲文,通常為大使,「副省長」也有譯為大使或代表,也來自亞甲文,曾在耶利米書五十一章廿三、五十七節。但以理書三章二節及廿七節是亞蘭文的官長名稱。8亞述的省政府制度可能是有這幾種官職。騎兵大多是選拔出來的英俊而健壯的青年,甚能吸引女子的注意。在亞述軍隊中,騎兵最為重要,為戰爭中的主力。9

「阿荷拉就與亞述人中最美的男子放縱淫行,他因所戀愛之人的一切偶像,玷污自己。」(7節)

這?再具體地提到拜偶像的罪。這原在六章四節所提出的。這有歷史的背景(可參閱王下廿一5,廿三4起、11起)。

「自從在埃及的時候,他就沒有離開淫亂,因為他年幼作處女的時候,埃及人與他行淫,撫摸他的乳,縱慾與他行淫。」(8節)

以色列的邪淫,從他們在埃及時已經開始了。他們到以後仍未歸正。在何西阿的時代,北國為抵擋亞述,而與埃及連盟,記述在列王紀下十七章四節,何西阿嚴加責備(七11,八9,十二2)。

本章似重複第三節,在廿一節又再提說,也可聯想十六章十五節。

「因此我將他交在他所愛的人手中,就是他所戀愛的亞述人手中。他們就露了他的下體,擄掠他的兒女,用刀殺了他,使他在婦女中留下臭名。因他們向他施行審判。」(9、10節)

正如在十六章卅七、卅九節,她被交在所愛的人手中,是神將她們放棄了。在古時戰爭中,勝利者將女俘脫光衣服,露出下體,為羞辱她們(參閱賽四十七2起),不僅將她們兒女們擄去賣給人家做奴僕,而且也殺害那些婦女,列王紀下十七章的事給予人們很深的印象。亞述人對以色列人這樣行,實在是施行審判。

在第八節,以色列不是與埃及苟合嗎?現在亞述又是她的情人,而遭他們的審判刑罰。在十六章四十一節,阿荷拉已成為婦人的閒話,留下臭名。她在受審時已成為婦女們眾矢之的,因為她們的見證都指控她不貞。

「他妹妹阿荷利巴雖然看見了,卻還貪戀,比他姐姐更醜。行淫亂,比他姐姐更多。」(11節)

自十一節至廿七節,論述阿荷利巴(猶大)邪淫的罪。姐姐以色列北國已經遭受審判,她已經成為前車之鑑,已足夠成為見證,阻止阿荷利巴,臨崖勒馬,不可再犯相同的罪。但是照耶利米書(三6起),猶大的心仍舊剛硬,仍不肯悔改,猶大的罪既與巴比倫結盟,又向埃及誓約。結果自食其果,埃及無力拯救他,而巴比倫將他併吞了。

「他貪戀鄰邦的亞述人,就是穿極華美的衣服,騎疬馬的省長、副省長,都是可愛的少年人。」(12節)

十二節幾乎完全重複第五節。但似以重複的方法強調他們的罪。十二至十四節是反覆述說他們的邪淫,只是說妹妹比姐姐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加每況愈下。猶大的邪淫從隨從亞述起,一直到巴比倫,可說真正變本加厲。最主要的是他們投靠強權,不肯仰望耶和華,以致他們的錯失一直在重複中,刑罰也不能止息。

「我看見他被玷污了,他姐妹二人同行一路。阿荷利巴又加增淫行,因他看見人像畫在牆上,就是用丹色所畫迦勒底人的像。」(13、14節)

姐妹二人同行一路,因為她們同被亞述所污辱。以色列北國被亞述所侵,終於被他所佔。猶大當時也被敘利亞的侵略所迫,去投靠亞述,就是在亞哈斯王所作的,雖受以賽亞警告,仍不醒悟,記載在以賽亞書第七章。

南國猶大將迦勒底拜偶像的罪搬來,在耶路撒冷宮殿中也有丹色的房間(參閱耶廿二14)。人像畫在牆上,可謂迦勒底十分普遍的現象,但這也是亞述人所作的,是米所波大米的迷信。10從十一節起,猶大比以色列的邪淫更甚,這是先知在此處強調的。妹妹比姐姐更醜,因此她所受的懲罰一定更重。以色列北國早已敗亡,猶大南國也在敗亡的邊緣,必更加可悲。這些都是有事實可以證明,所以在以下幾節還繼續論述。

「腰間繫疬帶子,頭上有下垂的裹頭巾,都是軍長的形狀,仿照巴比倫人的形像,他們的故土就是迦勒底。」(15節)

有腰帶與頭巾,是官長的裝束,在以賽亞書五章廿七節是描述亞述兵士的樣子,有帶子束在腰間。

「軍長」原意為第三人,可能是指戰車上第三個位子,在列王紀下(七2、19及十五25)用同樣的字,他是裝甲兵隊的指揮官。

巴比倫與迦勒底應是同義字,但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在本章廿三節,特別列出巴比倫人與迦勒底人。如果迦勒底是故土,可能是指通稱,所包含的較廣。巴比倫只是首都的城。且讀十六章三節,耶路撒冷的根本是迦南地。一章三節及十二章十三節:迦勒底人之地的巴比倫。但此處的重點還是著重在以色列人被擄至外邦之地。

「阿荷利巴一看見就貪戀他們,打發使者往迦勒底去見他們。」(16節)

從正史的背景來研究,約西亞離世之後約哈斯作王,受埃及的脅迫,想投靠巴比倫,記載在列王紀下(廿三31起)。或者約雅敬向巴比倫投誠,記載在列王紀下廿四章一節。猶大在當時國際情勢的矛盾之下,有許多計謀與企圖,都是想利用列強的矛盾來圖生存。他們就不肯倚靠耶和華,保持中立的立場,就使神十分失望,甚至忿怒。審判必在他們身上,因為他們怎麼可以輕慢神而偏行己路呢?

「巴比倫人就來登他愛情的冚與他行淫玷污他,他被玷污,隨後心?與他們生疏。」(17節)

從歷史的背景看,自約西亞在卡基米施(六○五年)陣亡之後,在巴勒士坦的全境,已經在巴比倫王的強權之下。尼布甲尼撒打敗埃及之後,猶大就成為巴比倫的附庸國。這樣的歸順後果是可以設想的,他雖被玷污,以後仍被生疏與遺棄。這是必然的,因為神不會救拔猶大,任憑她因背棄耶和華而自食其果。

「這樣他顯露淫行,又顯露下體,我心就與他生疏,像先前與他姐姐生疏一樣。」(18節)

猶大不是只被巴比倫生疏,實際是遭神生疏棄絕。這原有前車之鑑,因為她姐姐早曾被神生疏,已有歷史的見證,只是猶大非但沒有警覺,也未曾醒悟,這種經驗是必有的,因為神的公義只有再行啟示,祂是公正的,不會偏護,猶大也不可存僥倖的心,神在歷史中的作為,是歷歷可數的。

「他還加增他的淫行,追念他幼年在埃及地行邪淫的日子。」(19節)

再說猶大又再犯罪,而且犯罪更多,這是令神失望的。再提到在本章三節,在幼年行邪淫,就是在埃及所犯的罪。

「貪戀情人,身壯精足,如驢如馬。這樣,你就想起你幼年的淫行。那時埃及人擁抱你的懷,撫摸你的乳。」(20、21節)

貪戀情人,是一種變態的情慾,是以娼妓或下賤的小妾任遭男子來蹂躪。這?所描寫的身壯精足,如驢如馬,是描寫男性在情慾的發洩,完全是獸慾的呈現,可謂是一種性暴行。

這樣的強暴豈不是在以色列早年的時候已經歷過的,那時施暴的是埃及,以後是亞述,在猶大的經驗中,有亞述,更有巴比倫。

這?再重複第三節。

「阿荷利巴阿,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激動你先愛而後生疏的人來攻擊你。我必使他們來,在你四圍攻擊你。」(22節)

本來只論阿荷利巴,現在直接向她說話,有耶和華嚴正的申明,再重述邪淫的後果,使她根本無法逃脫。現在不只是巴比倫,而是多方面的仇敵,可說是四面楚歌,使她無法躲避。況且現在是耶和華使那些仇敵來攻擊,是神所引發的。11

「所來的就是巴比倫人、迦勒底的眾人、比割人、書亞人、哥亞人。同疬他們的還有亞述眾人,乃是作省長,作軍長,有名聲的,都騎疬馬,是可愛的少年人。」(23節)

來攻擊猶大的,不僅有巴比倫人,甚至也有整體的迦勒底人,這兩種人原是同一的,只是前者限於一個城巿,後者是包括整個地區。比割人見耶利米書(五十21),那是巴比倫之東部亞蘭人,他們曾受亞述王征服,在碑文中有記述。12書亞人也是在底格里斯河(Tigris)的東部,也屬亞蘭人的部落,為遊牧民族,被稱為Sutu,在以賽亞書廿二章五節。在馬利泥版(Mari Tablets)、亞瑪拿信件(Amarna Letters )以及亞述碑文中可以查到。13

「哥亞人」不能確定,從經文評鑑的猜測,也有不同的意見,但照七十士譯本似指有名望的,或受人尊重的,似乎可與下文「有名聲的」相連,14可能也是在米所波大米地區。

「他們必帶兵器、戰車、輜重車,率領大眾來攻擊你。他們要拿大小盾牌頂盔擺陣,在你四圍攻擊你,我要將審判的事交給他們,他們必按疬自己的條例審判你。」(24節)

他們巴比倫軍隊終於來攻擊猶大,他們自北方向東進攻巴勒士坦。「北方」是希伯來文沒有的字,是七十士譯本所加註的。在十六章四十節,他們來攻擊,曾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用石頭打死,是對淫婦的刑罰,所以「攻擊」一詞原有法律的用詞。

巴比倫已經作完備的戰爭計畫,兵器、戰車、輜重車都是攻擊的,而盾牌頂盔是防守的,這些都是十分凶猛戰事必有的準備。

外邦的攻擊是神所允許的,在神這是祂公義的審判。祂把審判的事交給他們;而猶大人呢?他們應該明白這審判是必有的,因為他們有神的律法,有條例足使他們自己知罪,所以可說,他們必按疬自己的條例審判。

「我必以忌恨攻擊你,他們必以忿怒辦你,他們必割去你的鼻子和耳朵。你遺留的人必倒在刀下。他們必擄去你的兒女,你所遺留的必被火焚燒。」(25節)

外邦為征服猶大,而以忿怒來報復猶大的叛逆。其實這是耶和華的忌恨,神是忌邪的,不容異族外邦來替代耶和華(可參閱五13,十六38、42)。

有關戰爭的行為,在申命記二十章,以色列在耶和華的權下,應有恩慈的行為,不可過分殘忍來對待戰敗國。但這決不是外邦人的行為,他們十分凶暴地對待戰敗的俘虜,他們虐待與殺害,是非常殘酷的。他們不僅割耳朵鼻子,在凶殺之前,使戰俘受盡凌遲的恥辱,而且最後仍難免一死。

「他們必剝去你的衣服,奪取你華美的寶器。」(26節)

這又是十六章卅九節所重述的。那些原是交新娘作嫁?的,而現在全部被搶奪了。

剝去衣服,奪去寶器,不僅使她赤貧如洗,而且也成為蒙羞的人,沒有衣服,是最卑賤的人。猶大的命運就是如此。

「這樣我必使你的淫行,和你從埃及地染來的淫亂止息了,使你不再仰望亞述,也不再追念埃及。」(27節)

耶和華是歷史的主,在一切歷史的遭遇中,祂必成就恩慈又公義的計畫。以色列人倚靠埃及,終因埃及的失敗而中止,因此也止息了宗教與政治的邪淫。同樣地亞述是以色列一向仰仗的,猶大原有的政治計畫與宗教邪淫,而現在亞述也被巴比倫所征服,他們又被迫止息亞述的邪淫。他們這樣就不再仰望亞述,也不再追念埃及了。

本章一至廿七節的寓意重點,是在阿荷利巴,南國的猶大耶路撒冷。他們是神的選民,自埃及為奴之家出來(參閱何十三4)。在第十六章已經清楚說明,神怎樣提拔他們,願賜予他們,但是在此處他們完全降卑。他們從起初已經自甘墮落,姐姐已經敗落,妹妹只是餘數,如果她再失敗,選民還有甚麼前途?

本章屢提埃及,也是要猶大的以色列人始終記得神救贖的大能。他們不順服神,不肯重視神的權能,才會有這樣屬靈的淫亂。「淫亂」是以兩個用詞說明,一個是「邪淫」,另一個是「貪戀」。當他們犯罪而不自覺的時候,才是十分可悲的。

以色列與猶大原是歸於神的(4節),當他們離棄神真實的愛,是自甘墮落的行為,神怎可寬容他們呢?

「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你交在你所恨惡的人手中,就是你心與他生疏的人手中。他們必以恨惡辦你,奪取你一切勞碌得來的,留下你赤身露體,你淫亂的下體,連你的淫行,帶你的淫亂,都被顯露。」(28、29節)

主耶和華再嚴正地說,先知以傳信者的身分再作嚴重的宣告。巴比倫不是以前為你所愛的嗎?現在已成為你所恨惡的,因為猶大已被生疏遺棄,現在事實已經證明猶大受多大的苦楚。

這是「你先愛而後生疏的人」(22節)。巴比倫已經奪取他們一切,被浩劫一空,而且只剩下赤身露體的羞辱,這羞辱顯露出來,無法遮掩,成為公然的恥辱了。

「人必向你行這些事,因為你隨從外邦人行邪淫,被他們的偶像玷污了。」(30節)

邪淫的事已經更明確地解說,就是隨從外邦的偶像。這就足以使猶大好似婦女被剝去衣服,成為赤身露體,見不得人。這是重複十六章三十節以及廿三章十八節。被偶像玷污不僅是妹妹北國以色列,也是姐姐南國猶大。在第七節已經專指北國,可見在這?再重複地強調。所以這是神真正審判他們的主因。

「你走了你姐姐所走的路,所以我必將他的杯交在你手中。」(31節)

姐妹二人同行一路,都是走向邪淫而自趨滅亡的路,在十三節已經提說,現在再重複。

看耶和華曾將姐姐的杯交在妹妹的手中。這是飲杯,是神忿怒的杯。在以西結以前,已有耶利米說這飲杯,在廿五章十五、十七、廿八節,有很清楚的說明。哈巴谷二章十六節強調巴比倫的暴虐必須喝耶和華忿怒的杯,可見神是歷史的主,有絕對的公義。15耶路撒冷必須接過這忿怒的杯來,巴比倫又怎可避免呢?他們的結局也必同樣須飲這忿怒的杯。對其他外邦都不能避免(俄16節;耶四十九12;哀四21;詩六十3,七十五8)。

「主耶和華如此說,你必喝你姐姐所喝的杯。那杯又深又廣,盛得甚多,使你被人嗤笑譏刺。」(32節)

現在再繼續論述這忿怒的杯,又深又厚指面積很大,容量大,忿怒更多,這都是猶大必需承受的,無法推諉。神的忿怒多,刑罰也多,苦難必是難堪的。

這樣她就得承受人們的嗤笑與譏刺。這似是附加的,因為在七十士譯本並無這句話。

「你必酩酊大醉,滿有愁苦,喝乾你姐姐撒瑪利亞的杯,就是令人驚駭淒涼的杯。」(33節)

神忿怒的杯是十分強烈的,使喝的人大醉。醉的樣子一定十分失態,以賽亞書五十一章十七、廿二節說這是東倒西歪的杯。醉酒必使人甚是愁苦,而且有一種十分恐懼的感覺。

「淒涼」原意為「荒涼」,應指地土方面,不是指醉酒者的心情,在七十士譯本就省去這個用詞。

姐姐北國以色列已經喝了這杯,但妹妹猶大要再喝,要完全喝下去,甚至喝乾了,神給予的審判是完全的、徹底的,猶大只有完全承受,真正體會耶和華神的公義,公義是多麼可怕!

「你必喝這杯,以致喝盡,杯破又齦杯片。撕裂自己的乳,因為這事我曾說過,這是主耶和華說的。」(34節)

猶大喝盡了神忿怒的杯,因為這是神所命令的,他無法抗拒。杯喝盡了,就想拋掉而打破。但在敘利亞譯本作「撕裂頭髮」,那就是舉哀的行動了。

「撕裂自己的乳」原意為捶胸,也是舉哀的動作。她的乳任人撫摸,成為淫行的舉動,現在完全成為悲哀的感覺。這句話在七十士譯本與亞蘭文譯本也是沒有提及的。

「主耶和華如此說,因你忘記我,將我丟在背後,所以你要擔當你淫行和淫亂的報應。」(35節)

忘記神,是向神不忠貞,犯屬靈的淫亂,是邪淫的行為所致的,廿二章十二節也曾提及。將神丟在背後(可參閱王上十四9,賽卅八17)。將罪扔在背後,不僅赦免,也完全忘記(尼九26)。以色列人卻背叛神,將律法丟在背後,故意不記得。

十六章五十二節,以色列人擔當自己的羞辱,此處猶大必須擔當淫亂罪惡的報應,這是他們無法逃避的。



4 Arnulf Kuschke, "Die Lagervorstellung der priesterschriftlichen Erza/hlung, Eine u/ber Lieferungs geschichtliche Studie," Zeitschrift fu/r des alttestamentiche Wissenschaft, 63, (1951) 90.

5 Bernhard Moritz, "Edomitesche Genealogien I," Zeitschrift fu/r des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44 (1926), 87f.

6 Jean Steinmann, Le prophe&te Ez*echiel et Les de*buis de I~Exil," 1953.

7 John W. Wevers, Ezekiel, 180.

8 Benno Landsberger, Materialien zum Sumerischen Lexikon. Vokabulare und Formular-buecher, 1937, 125-135 亞甲文為cs15 S%aknu.

9 J. Wiesner, "Fahren und Reiten in Alteuropa und im alten Orient," Der Alte Orient, 38(1939)2-4.

10 Andre* Parrot, Babylon and the Old Testament, tr. B.E. Hooke, 1958, 145, note 1, Bruno Meissner, Babylonien und Assyriens, 1926, I, 325f.

11 Hans Bardtke, "Der Erweckungsgedanke in dev exiliach-nachexilischen Literatur des Alten Testaments," in Van Ugarit nach Quwran, 1958, 9-24.

12 Sina Schiffer, Die Aramaer; historisch-geographische Untorsuchongen, 1911, 4, Note 4, 126ff; A. Dupont-Sommer, Les Arame*ens, 1949, 74.

13 J.R. Kupper, "Les nomades en Me*sopotamie du temps des rois de Mari," BFPLUL, 142 (1957) 83-145.

14 W. Zimmerli, Ezekiel I, 474-75.

15 Hugo Gressmann, "Der Festbeche," Sellin-Festschrift (1927) 55-62, W. Lotz. "Das Sinnbild der Bechers," Neue Kirchliche Zeitschrift, 28 (1917) 396-407.



(b)釋意的再述(廿三36-49)

本段再解釋寓意,先論屬靈的邪淫,就是拜偶像的罪(36-39節),再論政治的邪淫,指他們與外邦人結盟(40-44節),最後宣告他們應受的刑罰(45-49節)。在體裁方面,先是敘說二姐妹的情況,是散文的。然後以第二人稱單數的方式,向姐妹傳話,既為單數,似乎只向阿荷利巴談(40-41節)。於是又再轉為第三人稱的多數,主要是論這二姐妹。自四十五節自節起論審判的性質,至四十六至節以傳信者的形式,傳直接的信息,不再對這二姐妹,而對一缰人,並未清楚指明那一些人。四十八、四十九節再以第二人稱多數,「你們」必指二姐妹,可見這一整段不是一氣呵成,而是陸續說出的。

「耶和華又對我說,人子阿,你要審問阿荷拉與阿荷利巴麼?當指出他們所行可憎的事。」(36節)

責備的話是在呼召先知為神傳出(可參閱十六2,二十4及廿二2)。這應是宣告的話,是向二姐妹說的,正如本章的開諯(1-4節)。他們可憎的事是指污穢的事,拜偶像的玷污的,與外邦人交往與聯盟也是成為污穢的。以色列既是祭司的團體,若玷污之後不尋求潔淨,應受審問。

「他們行淫,手中有殺人的血,又與偶像行淫,並使他們為我所生的兒女經火燒給偶像。」(37節)

他們的罪是雙重的,拜偶像與流人血,正重複十六章卅八節。拜偶像是邪淫的罪。兒女經火更是極大的罪(可參考十六20-21)。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他們是為神而生的,本來就歸給神的,現在卻歸給假神。這是雙重的罪,又犯邪淫又殺兒女流血。這是神十分憎惡的事。

「此外,他們還有向我所行的,就是同日玷污我的聖所,干犯我的安息日。他們殺了兒女獻與偶像,當天又入我的聖所,將聖所褻瀆了,他們在我殿中所行的乃是如此。」(38、39節)

卅八節重複廿二章八節,這是干犯利未記十九章三十節的法規。「同日」並不出現在七十士譯本。但在同日玷污聖所,因為他們沒有分別為聖,並不守安息日。再可參考十六章廿三節,干犯聖潔是最嚴重的禍患。

玷污聖所,是他們沒有潔淨卻擅自進入聖所。這樣不將聖的與俗的分開,將聖所褻瀆,是極大的罪。他們又殺了兒女獻給假神偶像,這就是他們所行的,可說是污穢的行為,神怎能容忍。

「況且你們二婦打發使者去請遠方人,使者到他們那?,他們就來了。你們為他們沐浴己身,粉飾眼目,佩戴妝飾,坐在華美的冚上,前面擺設桌案,將我的香料膏油擺在其上。」(40、41節)

再重述十六節及廿三節兩章的敘述。在本章(23章)十六節已經提說打發使者。這是與犯邪淫的罪有關。

在十六章九至十三節提到打扮的事,粉飾眼目,就是搽黑眼蓋,在古時已有了,今日近東的婦女仍注意這樣的裝飾。

四十一節下,可說是重複十六章十八節。

「在那?有缰眾安逸歡樂的聲音,並有粗俗的人和酒徒,從曠野同來,把鐲子戴在二婦的手上,把華冠戴在他們的頭上。」(42節)

這似乎是在節期的場合中,大家歡樂喧嚷,成為一種反常的現像。這些酒徒和粗俗的人不是以色列人,而是來自曠野的異邦人。他們在裝扮她們,為要與他們行淫。這他們在裝扮兩姐妹,使她們成為新娘,可供他們洩慾。

這節也可譯作:這些放蕩的缰眾發出歡樂的聲音在其中。七十士譯本作:「他們一齊歌唱,聲音流蕩一片。」也有譯為:「這些粗俗與醉酒之徒,將她遺棄,就淪為娼妓。」16

「我論這行淫衰老的婦人說,現在人還要與他行淫,她也要與人行淫。人與阿荷拉,並阿荷利巴二淫婦苟合,好像與妓女苟合。」(43、44節)

以色列與猶大都已經老化了,或者說她們未老先衰,因為她們任意放縱,將身體蹧踐得太多,以致這樣放蕩的生活必使她們人老珠黃。誰還會戀慕她們呢?她們就更作賤,與妓女無異。

這?二姐妹的名字都出現了,表明她們墮落後必有的悲慘結果。

「必有義人,照審判淫婦和流人血的婦人之例,審判他們,因為他們是淫婦,手中有殺人的血。」(45節)

這?的義人是指審判者,應照公平審問與判罪。審判官應召集眾人開會(十六40,廿三40)。殺嬰孩必應處以極刑(可參考十六41)。

這雙重的罪 - 邪淫與殺人是無可推諉的。這?再重複本章卅七節及十六章卅八節。

「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使多人來攻擊他們,使他們拋來拋去,被人搶奪。」(46節)

耶和華的審判,是興起多人來攻擊。「多人」原意為軍隊,是外邦的軍隊,成為神刑罰的工具。

神必使多人,「使」原為命令詞,是神呼召他們來攻擊,神容許外邦人來攻擊,「拋來拋去」大多譯為使他們驚惶懼怕。17

「這些人必用石頭打死他們,用刀劍殺害他們,又殺戮他們的兒女,用火焚燒他們的房屋。」(47節)

照律法,淫婦是被處刑,用石頭打死。因犯罪受刀劍殺戳,是受咒詛的結果。這也是戰爭的現象,因為外邦人來侵略,把房屋盡都焚燒,也可參考十六章四十一節。

「這樣,我必使淫行從境內止息,好叫一切婦人都受警戒,不效法你們的淫行。」(48節)

這節經文是根據廿七節。這二姐妹的命運,成為眾邦國的鑑戒,因為邪淫必使邦國敗落蒙羞。

但是受警戒的不只是邦國,此處是否也指個人,尤其是以色列的婦女,一定要遠離偶像,不可有屬靈的淫亂。婦女的美德在於貞潔,聖潔的國民必須有聖潔的母親成為兒女的楷模。因此,這?特別提出「一切婦人」,婦道是國之本。

以色列民族經過這樣歷史的浩劫,才真正能獲得嚴峻的教訓,不敢再犯邪淫的罪。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

「人必照疬你們的淫行報應你們。你們要擔當拜偶像的罪,就知道我是主耶和華。」(49節)

耶和華是歷史的主,祂有絕對的權能。所以歷史的因果是必然的,以色列必須擔當一切的罪,來承受應有的刑罰。他們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十六52、54、58,本章35節)。他們必須擔當罪(利十九17,二十20以及賽五十三12)。偶像的罪是嚴重的。

在所謂「認識的形式」(Recognition formula),是為人們從耶和華的作為,尤其祂審判的作為而認識祂。祂是耶和華,是「主」耶和華(除此處外,還有三9,廿四24,廿八24及廿九16)。

從嚴責二姐妹,以色列北國與猶大南國,先知是針對以色列民族的整體。但是他也提出警戒,是給一切的婦人,是個別性的。每個婦女必須注意道德與社會的行為,但是主要的還在她們與神的關係,是否忠貞不阿,保持聖潔?這才是最基本的教訓,為應用在每日的生活之中。



16 John W. Wevers, Ezekiel, 187.

17 W. Zimmerli, Ezekiel I, 479.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23.htm
新增日期: 2008/03/0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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