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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以西結書第七章注釋

以西結書 第7章

結局與報應(七1∼27)

 .結局的宣佈(1∼9)

  「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六7)是人生不變的律。任何人都受這律牽制。一個狂妄自大的人或者一個狂傲不義的國度,終至眾叛親離以致敗亡的惡果,是歷史上不斷湧現的見證。但定立和執行這律的是我們的創造主;祂的眼觀察你所行,並「按你所行的報應你」(4)。至於報應的時刻,也是在祂的掌握中。

  屬神的人,不但受因果律的支配,更受神特殊的監管,如父親之監管兒女。神對以色列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摩三2)這顯示屬神的人,在行事為人上,何等需要謹慎戒懼!

  當以西結宣佈「結局來了」的時候,是恩典尚存的時候,要悔改還可以。這正是神差遣先知宣佈信息的主要目的。先知的呼聲一止息,結局就真的來臨了。當你尚有閱讀神話語的機會,悔改吧!

 .無效的保障(10∼27)

  在接受審判的日子,以色列平日所倚恃為安全保障的財富(10∼13、19)、軍備(14∼15)、宗教(20∼22)都不能救他們。

  在神以外,一切安全保障都是無效的。人為自己千方百計地尋找,設立安全保障,卻忽略創造主,真是愚不可及。一切我們以為是安全保障的東西:財富、名譽、地位、權柄、學問、朋友、家庭以至宗教傳統,其實不過增加我們的安全感,不是安全保障。擁有這些是無可厚非的,卻不能引以為傲。萬物皆朽,獨主永存!我們當尋求那永存者。「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見太六33)

思想 神的報應既是必然的,我應該隨時謹慎戒懼。我有甚麼不合神心意的行為嗎?──《新舊約輔讀》



(d)首次宣告結局(七1-4)

第七章可分為二大段:(一)一至四節;(二)五至廿七節,每段都以傳信者的方式:主耶和華如此說。有三次宣告。

本章主題是結局與耶和華的日子。結局到了……日子近了。在七十士譯本,「日子」直譯為耶和華的日子,正如阿摩司書五章十八至二十節。耶和華必在歷史的事件中顯現。但這日子也超越在歷史的事件之上(參閱賽二9)。這日子並非在山上歡呼的日子,而是耶和華發怒的日子,各人發出悲聲,手發钼,膝弱如水(7、19節、16節)。這正如西番雅書第一章所說的。

這?所說的結局,必指主前五八七年耶路撒冷敗亡的時候,以色列地是指以色列整個的民放,在本書有十七次之多(七2,十一17,十二19、22,十三9,十八2,二十38、42,廿一7、8,廿五3、6,卅三24、卅六6,卅七12,卅八18-19)。

在本章短詩中(2-4節),都是以第一人稱敘述。長詩中(5-27節)應分為兩段。五至九節仍是第一人稱,但十至廿七節主要是第三人稱。其中也有數處(20下-22節、24節及27節下),仍有第一人稱。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人子阿,主耶和華對以色列地如此說,結局到了,結局到了地的四境。」(七1、2)

以色列地是信息的對象,這是指以色列整個的民族。以色列人蒙耶和華揀選,成為特殊的百姓,是「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出二十12;申四40起)。他們既特蒙耶和華的恩惠,就應負特別的責任。

這?信息的中心:結局到了,這結局並未有冠詞,但不全是籠統的,必有所指,那麼是指耶和華的日子。結局在阿摩司書八章一節,是阿摩司第四個異象。當然阿摩司的對象是以色列北國,結局是北國的敗亡。但是這?論結局到地的四極,不僅是北國,尤其是南國,甚至是全地。可見這?所提說的末事是雙重的,地理是全地,地的四極;時間是那日子,即耶和華的日子。六節的結局就是指那日子。

在創世記六章十三節,神要降洪水之災,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盡頭」在原文就是結局。在但以理書八至十二章至少有十五次提到「結局」,十一章卅五節:到了定期事就了結,「到末了」,也在十一章四十節。「末時」(十二4、9),結局與末期(十二13),末後的定期(八19)。

在此處,結局是指耶和華忿怒臨到以色列地,使以色列失去原有的尊榮。

「現在你的結局已經臨到,我必使我的怒氣歸與你,也必按你的行為審判你,照你一切可憎的事刑罰你。」(3節)

結局臨到以色列是怎樣的情況?神不再控制祂的怒氣,必會發作出來,不留餘地。這是以色列人無法經受的,是多麼可怕的經驗,但是神的怒氣並非任意發作的,因為祂的公義必按他們的行為來審判與刑罰。

行為與可憎的事二者是同義的。可憎的事在原意是十分強烈的用語,指那種罪行令人震驚,令人髮指。在宗教方面指存心的叛逆與迷信的虛妄。在道德方面指強暴與搶劫。神斷不以有罪為無罪,1祂怎能容忍罪惡繼續存留呢?

「我眼必不顧惜你,也不可憐你,卻要按你所行的報應你,照你中間可憎的事刑罰你,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4節)

耶和華的眼目原是顧惜的,但現在完全不顧,「眼目」在此處是多數,表明耶和華原是全能地看顧他們的。這樣的恩典無疑是失去了。他們應該是在歡樂中,但失去神的看顧,歡樂變為悲哀。

這?再重複上節的兩個同義字:行為與可憎的事,他們的災禍不單是外患,更有內亂,而內?腐敗是由於他們道德的敗壞,是神對他們的刑罰,所以他們無法逃脫。



1 William Brownlee, "The Aftermath of the Fail of Judah,"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89 (1970) 401.



(e)再次宣告結局(七5-9)

「主耶和華如此說:有一災,獨有一災。看哪,臨近了。結局來了,結局來了,向你興起。看哪,來到了。」(5、6節)

「有一災,獨有一災。」一災可指獨特的災。這是猶太拉比的解釋。但照原文之文法也可譯作,「一災過去,另一災又來。」災禍接踵而至,不住地來到,毫無中止。這樣的譯法可能較為準確。2

結局來了,向你興起,「興起」在解釋方面有些困難。多數學者認為「興起」應改為「臨到」,臨到你們,可能較為準確。

結局就是耶和華的日子將要來臨了,十分緊急,甚至有威脅性的,因為這已經十分臨近了,刻不容緩,應如何應付,使人慌亂。但在被擄之前,的確是猶大耶路撒冷的實況。

提到這?災禍的實況,並未指出是那一種。先是饑荒,接疬是刀劍,城被攻破之後,大有殺戳的情事,戰爭之後,瘟疫盛行,這些都是神的刑罰。

「境內的居民哪,所定的災臨到你,時候到了,日子近了,乃是鬨嚷並非在山上歡呼的日子。」(7節)

「所定的災」(Tsphr)是難解的字,在以賽亞書廿八章五節為「冠冕」,當然不適用在此處。有人以為這字與阿拉伯字日落(Safar)極為相近,表明「衰落」,指結局日近。3拉丁文意譯為「悲哀」(Contritio),是根據亞蘭文(Tspr~)。但七十士譯本省略這字。亞甲文作「毀壞」,譯作「災」大概離原意不致太遠。4

這是耶和華的日子,那將是可怕的日子,決不是在山上歡呼的日子。那將是鬨讓舉哀的情景,因為災禍來到了。歡呼的日子原指收獲的日子(賽十六10;耶四十八33),或指勝利的日子,仇敵已經敗退(賽十六9;耶廿五30,四十八33,五十一14)。

「山上歡呼」是兩個字,如果將這兩個字拼在一起,並稍加修改,就成為「痛苦」解,專指病痛發燒的現象。5這樣解釋可能只是一種猜測而已。

山上歡呼是否指祭司禮儀的呼聲?這也有可能,但當災禍來到,獻祭敬拜的事就不復存在。那是只有悲痛震驚的聲音,懼怕驚奇的呼聲,因為神的審判是十分可怕的,無人可以經受。

「我快要將我的忿怒傾在你身上,向你成就我怒中所定的,按你的行為審判你,照你一切可憎的事刑罰你。」(8節)

「我眼必不顧惜你,也不可憐你,必按你所行的報應你,照你中間可憎的事刑罰你。你就知道擊打你的是我耶和華。」(9節)

第八節只是重複前幾節,內容相同,用語也相同。重複的目的在著重語氣,加重警戒的話。神公義的判語已經確定,必不更改,一定要實現出來。

第九節也是重複語,不僅重複第四節的話,也在二十章十二節及卅七章廿八節重述。

「你就知道擊打你的是我耶和華。」這又是所謂「認識的方式」,可與以前所提說的相同,只是有附加的話。「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再附加一句:「就是那個擊打你的。」在附句的文法原為分詞(Predicate Participle),在認識的方式中很少這樣表達。

綜觀五至九節,似為重複二至四節,沒有任何特別的思想,重述耶和華在忿怒中定規的審判,這是結局,就是最末後的日子臨近,這審判是徹底的,也是普遍的。正如前一段之結語(4節),本段的結語也同樣有認識的方式,神的作為顯示祂自己,要以色列認識祂,敬畏祂。



2 William Browlee, Ezekiel 1-19, 108; John W. Wevers, Ezekiel, 72.

3 J. Reider, "Etymological Studies in Biblical Hebrew," Vetus Testamentum 4 (1954) 276-95.

4 John Weavers, Ezekiel, 73.

5 M. Jastrow, A Dictionary of the Targum, 1886, 366b.



(f)三次宣告結局(七10-27)

自七章十節起,可說是第三項宣告。第一項在二至四節,第二項在五至九節。從體裁分析,這應是長詩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為五至九節。在這部分,先有引言(10、11節),然後再可分為兩段。前段主題為神忿怒的日子(12-14節)。後段為這大日的後果(15-27節)。

{Section:TopicID=162}(1)前言(七10-11)

「看哪,看哪,日子快到了,所定的災已經發出。杖已經開花,驕傲已經發芽。」(10節)

「看哪!」這是宣告的聲音,有重大的事必須公佈,要引發人們的注意。但是對宣佈的先知來說,這仍是特殊的啟示,他必須受命來傳講(二7,三10-11)。

「杖」是指「壓迫」,這兩個字原為同一字源(hmth),這杖也是擊打的杖,是神藉疬外邦的壓迫,來擊打以色列人,為要施行審判。「開花」表明已經顯明出來,成為眾目昭彰的事了。如果「杖」譯為「壓迫」,也可與「驕傲」對此。「杖」也有譯為「不義」。6

杖開花,是在民數記十七章八節有記載,亞倫的杖開花,表明他有祭司的權威。神維護他,給他明證。現在神審判以色列,也給予他們證據。

「驕傲」是與下節強暴有關,也是九章九節流血的暴行。驕傲往往是指外邦人,如耶利米書五十章卅一節起指巴比倫。「發芽」,指長成穀粒,漸臻成熟,不久即可結果。照以色列當地農業的狀況,穀類成熟是在五旬節(或七七節)。果蔬成熟是在逾越節,都是慶祝的節期。但是現在到了耶和華的日子,最後的收穫,是有火來焚燒糠輙與荊棘。審判的火要來臨。

「強暴興起,成了罰惡的杖。以色列人或是他們的缰眾,或是他們的財寶,無一存留他們中間也沒有得尊榮的。」(11節)

這?又是以植物的比喻,將強暴形容成樹枝,會逐漸地成長,成為一根杖,為責打不法之徒。強暴本身就是罪,又怎可罰惡呢?可見神用外邦人的強暴,成為祂擊打以色列的杖。

以下的經義就不甚明確,中譯詞是一般接受的涵義。但是七十士譯詞甚為不同:「既無鬨嚷,也無焦急。」有人將這譯詞稍為更改。「既不焦急,也不遲延。」表明這責打的杖必會臨到。有的譯作:「忿怒臨到他們缰眾,無人可以脫罪。」這?可能是說災禍之後,甚麼都不再存留,漸漸消滅(廿四23)。

這是先知的異象,他看見神審判的圖畫。但對以色列人,沒有看見,只聽見先知宣告的聲音。神的異象(13節)已經用話語表達出來(參閱卅六16-21,然後22-32節)。可能在敬拜的場合,以西結受人要求,將所看見的異象表達出來。他就將耶和華的日子實況與後果向他們報告。

{Section:TopicID=163}(2)神忿怒的日子(七12-14)

這三節都在一項宣佈之下,逐一道出。這宣佈是:時候到了,日子近了!有三項宣告的理由:

十二節:烈怒已經臨到他們眾人。

十三節:這異象關乎他們眾人。

十四節:烈怒臨到他們眾人身上。

「時候到了,日子近了。買主不可歡喜,賣主不可愁煩,因為烈怒已經臨到他們眾人身上。」(12節)

時候到了,耶路撒冷城在圍困之中,商人趁疬非常時期,奇貨可居,高價出售,使買主感到困難,賣主不必愁煩,果有厚利可圖。或者在另一種情況之下,吉甲在節期的結束,許多人要離去,未經出售的貨物只有降低價格,怎會不愁呢?但買主是否找到便宜低廉的價格呢?其實不必歡喜,因為審判來到,甚麼都歸於烏有了。

保羅在哥林多書信中也作了這樣類似的評論,時候減少了,置買的要像無有的,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參閱林前七30、31)

「賣主雖然存活,卻不能歸回再得所賣的,因為這異象關乎他們眾人,誰都不得歸回,也沒有人在他的罪孽中堅立自己。」(13節)

通貨膨脹,物價飛漲,賣出去的再也買不回來,在這種反常的情況之下,經濟必每況愈下,無可收拾。

在十二、十四節都是以「烈怒臨到眾人」,但此處異象關乎眾人,是否異象專指神的烈怒?這異象即為先知的信息,從神而得的默示,確為神忿怒的審判。或許作者故意將這兩個字來說明信息的重點,因為異象(Hazon)與烈怒(Haron)字形與字音都相似。

論買賣的事有關審判,可參閱以賽亞書廿四章二節,買物的怎樣,賣物的也怎樣……又有兩者對換,歡樂變成嘆息(賽廿四7及傳三4)。買賣原為社會興盛的現象,而現在將有荒涼的情事,所以就失去歡樂與興奮,只有悲哀與愁煩。神的審判一來,一切都歸於虛空。多人都在罪孽中存活,卻不能堅立,因為神的咒詛臨到他們,是神對他們所發的烈怒。

「他們已經吹角,豫備齊全,卻無一人出戰,因為我的烈怒臨到他們眾人身上。」(14節)

他們已經吹角,戰爭已經開始。從耶利哥與吉甲,以色列人在約書亞的命令之下,走上山地,為從事聖戰。這是以色列人所熟識的事。但是現在知道是爭戰的時候,大家都不敢出戰,因為明知他們必定失敗,無法得勝。

在原文中,前兩句是命令詞:吹角吧!預備齊全!然而人們卻無法抵當迦勒底人的侵略,因為神的烈怒臨到他們眾人身上。

吹角可能也在節期的開始與結束。這?是指耶和華的日子,必須宣佈,必須準備,我們都必須迎見這位公義的神。

無人出戰,因為無人願意出戰,明知戰爭必然失敗。無人敢出戰,因為必被戰死。耶和華的烈怒既在他們身上,他們已受戰亂之害,神的眼目不再顧念他們。刀劍已經臨到他們,他們已經死亡,還有甚麼人出來打仗呢?

因此,這些命令就不需要了,怎樣宣佈,怎樣囑咐,也都沒有實效。吹角既不需要,預備也沒有必要,沒有爭戰,不必抵抗,不必防禦,因為耶和華的審判已經來到,結局到了,一切都已成為終局。

{Section:TopicID=164}(3)這大日的後果(七15-27)

「在外有刀劍,在內有瘟疫、飢荒,在田野的,必遭刀劍而死。在城中的,必有飢荒、瘟疫吞滅他。」(15節)

刀劍、瘟疫、饑荒是以西結描述審判的實情,顯明神公義的刑罰。在內與在外,也作尖銳的對比。當時城被敵人圍困,想逃離饑荒的,到城外野地,必遭圍城之敵軍殺戳。在城內為饑僅所困,實在無法生存。在饑荒中再被瘟疫所侵,一定更加無法忍受(參閱的經文為六11、12以及五16、17)。

此處論在外與在內,在六章十二節論遠處與近處,而且提到存留者,這在此處沒有提及。在神的刑罰下無人可以倖免。在下一節才描述那些逃脫者。

「其中所逃脫的,就必逃脫。各人因自己的罪孽,在山上發出悲聲,好像谷中的鴿子哀鳴。」(16節)

那些逃脫的,是逃往山地,正如以賽亞書所描述的(卅八14,五十九11)。他們發出悲聲,好像谷中的鴿子哀嗚。這句話在七十士譯本是闕如的,敘利亞譯本將「哀嗚」改成「垂死」。有的譯作:「他們都必死亡,因為他們都因罪孽而滅亡。」7鴿子的哀嗚,如同驚弓之鳥最後仍不能免於一死。

這樣,逃脫者仍必滅亡,表明神的刑罰是多麼徹底。那些逃往山上去,可能不只為逃命,甚至想到山上去求問假神。六章三節起特別指責他們在山上敬奉偶像。各人因自己的罪孽在山上發悲聲,是與異教的禮儀有關。8他們必不能逃脫耶和華的刑罰。

「手都發钼,膝弱如水。要用麻布束腰,被戰兢所蓋。各人臉上羞愧,頭上光禿。」(17、18節)

耶和華的日子所帶來的影響與後果,在這幾節發揮淋漓盡致。十七節比較難以解釋。手钼表明因驚懼無力,但是膝弱如水是甚麼意思。「如水」的「如」並不在原文中,膝都成為水,「水」原意為河流、水流,或可譯成「湧流成水」。照七十士譯本直譯出來:「膝蓋為尿溺所污。」「水」指便溺。有人認為這是指人因體弱病痛而失控,以致便溺。9

腰束麻布,是舉哀的動作,臉上帶羞愧的表情,而且剃頭,使頭光禿,也是在舉哀的禮儀所有的(可參閱賽十五2、3,廿二12)。

他們恐懼,因有死亡的威脅所迫。羞辱是因失去社會的地位,落在卑賤的地步,不再有尊榮,以致無地自容。人在患難之中,也無法自恃,再不能感到有甚麼可以自誇,必定懊傷無窮。

「他們要將銀子拋在街上,金子看如污穢之物。當耶和華發怒的日子,他們的金銀不能救他們,不能使心?知足,也不能使肚腹飽滿,因為這金銀作了他們罪孽的絆腳石。」(19節)

金銀財物原是他們所追逐的,這些罪孽之輩不擇手段積蓄財寶。一般人也以金銀為謀求安全之道。為富不仁的事情更多,但是在耶和華發怒的日子,他們的金銀不能救他們。金銀不僅毫無用途,而且更成為污穢之物。「污穢」一詞在利未記十五章十九節起以及十八章十九節指身體的排洩,如果不處理,甚至應受刑罰(參閱結廿二10)。也許金銀不僅成為他們原來所用於物質的享受,更成為塑造偶像之用,以賽亞書三十章廿二節:「你雕刻偶像所包的銀子和鑄造偶像所鍍的金子,你要玷污,要拋棄,好像污穢之物。對偶像說,去吧!」這?所說,即以西結書七章十九節下,金銀作了他們罪孽的絆腳石,必指偶像而論。

以西結書用絆腳石一詞,已在三章二十節說明。因罪孽而跌倒(何五5,十四2;詩卅一11)。有關金銀成為他們跌倒之原因,在下一節再詳加描述與解釋。

「論到耶和華妝飾華美的殿,祂建立得威嚴,他們卻在其中製造可憎可厭的偶像。所以這殿我使他們看如污穢之物。」(20節)

耶和華的殿應以金銀來妝飾,使其華美與威嚴,但結果取聖殿的裝飾,用來製造偶像。在猶大王瑪拿西的時候,他曾這樣做,褻瀆了神,記載在列王紀下廿一章七節。另一種解釋,是以金銀來裝飾聖殿,引為驕傲,以為可以任意犯罪,因為他們已經在聖殿中奉獻了。其實這是可憎的,製造偶像是可憎的,行惡也是可憎的。聖殿在外表無論怎樣華貴、有價值(金銀的),仍必成為污穢的物。

聖殿的污穢可能是受外邦侵略者來侵犯而玷污的,也是他們的罪行而沾染的。

人們過分重視金銀財物,都是神所最藐視的。因為真正的華美不是物質的而是屬靈的。屬靈的恩典才有十足的潔淨,任何其他都是污穢的,不足珍貴與重視。

「我必將這殿交付外邦人為掠物,交付地上的惡人為擄物,他們也必褻瀆這殿。」(21節)

耶和華早已離開聖殿,聖殿不再成為祂居住的所在。神並非將這殿交付外邦人,而是放棄丟掉,任憑外邦的侵略者來侵犯或蹧踐了。

外邦的侵略者所以要取聖殿為掠物,是著眼在金銀的妝飾,金銀的器皿。他們是地上的惡人,以搶奪與擄掠為能事,所以恣意作惡,毫無懼怕真神的心,是多麼可憎惡的事。但是耶和華己經轉臉不顧。

「我必轉臉不顧以色列人,他們褻瀆我隱密之所,強盜也必進去褻瀆。」(22節)

耶和華轉臉,就是拒絕的態度,祂不會再顧念以色列人,以致任憑外邦人進入聖殿。他們是敬奉異教者,污穢的怎可進入聖所?隱密之所是至聖所,連以色列的大祭司只可每年一次進入,先為自己贖罪,才可為眾百姓贖罪,如此聖潔之所在,外邦人竟任意進入,是極大的褻瀆。他們是強盜,為掠取聖所之器皿聖物,他們目的為搶劫金銀,毫無忌憚,褻瀆聖所,褻瀆聖名,是對聖民最大的污辱。但是這道為以色列的聖者所允許的,豈不令神的選民無法想像?

「強盜」一詞在十八章十節再提及,該處只指殺人的兇手。他們是外邦人,是地上的惡人(21節),是列國中最惡的人(24節)。他們的猖狂都是因為耶和華不再顧念以色列人,不再尊榮地保護疬以色列人(民六26)。這就成為他們的威脅,而向他們責備(結四3、7,六2)。

「要製造鎖鍊,因為這地抂滿流血的罪,城邑充滿強暴的事。」(23節)

他們製造鎖鍊,是為行強暴。七十士譯本作:「他們制造混亂。」鎖鍊是巴比倫的侵略者,來將猶大的被擄者帶去充為戰犯,作奴工。這也是強盜的行為。

流血的罪是戰爭的罪惡,如果是指猶大家的罪孽,是因律法冤屈而造成流血的事(九9)。在十一章六節,廿二章六、十二、廿五、廿七節,都是指屈枉窮人與無辜者,殺害他們。

看來流血與強暴是猶大的罪行,神的審判是藉外邦人的凶殘,使他們受苦,是成為罪有應得的報應。他們所遭受的刑罰,是受被擄之苦。他們被捆鎖,如牲畜一樣,被牽到宰殺之地。

城邑充滿強暴的事,終於成為荒涼之地。這?的強暴多半是指官方的罪,不是人們一般的罪惡,那是知法犯法的行為。他們有權,所以可以消遙法外。這樣不法的事,使社會秩序完全敗壞,但是城邑大多是居民,他們無能為力。有的惡人也挻而走險,或與官方狼狽為奸,所以在罪孽上有分,怎能逃罪?這樣的情形怎可持久?所以神的刑罰必降在他們身上。

「所以我必使列國中最惡的人來佔據他們的房屋,我必使強暴人的驕傲止息,他們的聖所都要被褻瀆。」(24節)

列國中最惡的人,是指巴比倫的侵略者。他們來佔據地土,這是聖約的咒詛,因為地土是耶和華所賜的。利未記廿六章卅二節:「我要使地成為荒場,住在其上的仇敵就因此詫異。」這既是耶和華的地土,怎會不顧念呢?現在地土淪落,房屋被佔,是以西結常有的預言(卅五10起,卅六2起)。

提到強暴人的驕傲,正如詩篇五十九篇四節所說的願望,那些萬邦的惡人必被懲治。這?神也使先知將這願望成為預言。但是這?的惡人,是指猶大的,不是外邦的。這是本國的惡人,導致列國的惡人。神用列國的惡人來對付猶大的惡人,當然列國的惡人終被滅沒。

強暴人可以因自身的暴力而驕傲,看來可以猖狂一時,似乎是無往而不利。但是他們卻忽略公義的神有嚴厲的刑罰,最後他們的驕傲仍被止息。

「聖所」是多數字,是指聖所的華美,以多數字來表明(Majestic plural),或指聖殿中不同的部分,都逐一被外邦的侵略者玷污了,神的聖所被褻瀆,祂的聖地被褻瀆,祂的聖名也被褻瀆。

「毀滅臨近了,他們要求平安,卻無平安可得。」(25節)

毀滅臨近了,只是另一個說法,重複二、六節的主題:「結局到了。」這?不再提到日子時期,只說毀壞與禍患:毀滅的情況使人在拯救的盼望都已消失了。災禍的事連續而且接踵而至(參閱耶五十一46及結廿一12)。求平安,怎會有平安?

「平安」原意是完全或完整,可指身體的健康、經濟的亨通、社會的團結。這也可指人與神以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美。但是這些是不復存在的奢望。

在十九節人們以金銀為「平安」的保障,其實不然,因為金銀不能使心?知足,也不能使肚腹飽滿。人的心雖有要求、意願,但不能達到,就根本無平安可得。10

「毀滅」一詞有的譯為「驚恐」或「恐懼」,原意為痛楚,好似皮膚因死懼的情緒感到枯乾而抽縮。11

「災害加上災害,風聲接連風聲,他們必向先知求異象,但祭司講的律法,長老設的謀略,都必斷絕。」(26節)

「災害」在此處以外,只有在以賽亞書四十七章十一節。同義字也同樣有這樣的語法是在耶利米書四章二十節:「毀壞的信息連絡不絕。」直譯出來,應作「毀壞加上毀壞」。本節可說是承前接後的。廿五節的思想在這?作清楚的說明,論毀滅,就是不斷的災害。求平安,向那些先知、祭司與長老求問。結果無平安可得,一切都必斷絕。

以色列中本有三種宗教人員:祭司、先知與智慧人。祭司講解律法,長老即智慧人指示謀略,但這兩者似乎都已斷絕,不發生甚麼功用。現在所剩下的只有先知,但是仍舊沒有結果,因為神不再施恩。

論這三種宗教的職事,在耶利米書十八章十八節也曾提及。智慧人的工作在列王紀上三章四至十五節特別提及,他們的重要性可說不言而喻了。12在耶利米書十八章十八節先知說預言,預言與此處(結七26)的異象是同義的。在災害來到的時候,人們急切尋求逃脫,盼待平安,所以去求問先知,但先知所能給予的,也只有表面的,令他們失望。

異象也斷絕了,表明耶和華的憎恨(撇上十四37起,廿八6)。但是如果有異象,也是威脅性的,內容是必有的審判(摩八4)。這也是悲嘆的話在耶利米哀歌二章九節:先知不得見耶和華的異象。沒有異象,民就滅亡(箴廿九18)。以色列遭受的,沒有比這個更悲慘。

「君要悲哀,王要披淒涼為衣,國民的手都發顫,我必照他們的行為待他們,按他們應得的,審判他們。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27節)

在猶大,舉國上下都有極大的悲哀。國中分成三個階層:君王,官長及百姓。照耶利米書四十四章廿一節(也包括卅七2),有這三種人。首領有時也稱王,其實是貴胄或貴族的名稱。在本書常提到民與王,王實際是官長(如四十五16、22,四十六2起、8節起)。他們都在悲哀與恐懼之中,因為神的審判已經來到。

神照他們的行為待他們,表明他們自食其果。他們的行為原意為他們的道。他們是與神背道而馳,他們背棄神,神必離棄他們。神照他們所行的,審判他們,他們有應得的報應,因為耶和華有報應的公義。

他們在悲哀中,衣服是外表的,決定他外面的身分,從他們的外表看,只有淒楚的失望,手是代表力量的,但是他們因驚懼也失去力量,發钼無力,甚至呈癱瘓的狀態,這也是十七節所描述的。

耶和華對待祂自己的百姓,是以報應的公義。這已足夠成為明證,說出普世的神必同樣來對待列國的民,公義的審判必遍及全世界。



6 John Weavers, Ezekiel, 74, cf. William Brownlee, Ezekiel 1-19, 115.

7 John Weavers, Ezekiel, 75.

8 A. Ungnod, Die Religion der Babylonier und Assyrer, 1921, 220.

9 William Brownlee, Ezekiel 1-19, 120.

10 Aubrey R. Johnson, The Vit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 1949, 9-26.

11 Moshe Greenberg, Ezekiel 1-20, 155.

12 P.A.H. de Boer, "The Counsellor," in Wisdom in Israel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 ed, Martin Noth, Vetus Testamentum Supplement, 3 (1955) 42-71.



第七章結構與內容

本章以啟示的方式(Revelation formula)開始:「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以認識的方式(Recognition formula)結束:「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27節)。神所顯示的是祂公義的審判。

先是災禍的警報,第一段(2-4節)以傳信者的方式(Messenger formula)開始,以認識的方式結束,強調災禍的速至。第二段(5-9節),也以同樣的方式開始與結束。重複警報,再加以重點在耶和華的日子。

再述災禍的日子與實況,兩次重複的警報(12節及25節)。十至十一節以收獲描述審判日期的成熟。十二至十八節描述人一切活動全都失敗,因為結局到了。十九至廿七節再述結局,財富無用,侵略破壞,神的忿怒,所有的人都敗亡驚懼。

詩的體裁十分特出。對聯式的詩句,有同義(4、8、10、19、23節),有反語(12、15、16節),有交叉的結構(可用18節為例),有諧音說明(如24節)等。

在用語方面,曾採取不同的來源,茲列舉若干:

「地的四境」(以賽亞書,此處在2節)「境內的居民」(以賽亞書、耶利米書,此處在7節)「罰惡的杖」(以賽亞書,此處在11節)「烈怒」(出埃及記、耶利米書、以賽亞書,此處在12、14節)「地上的惡人」(詩篇,此處在21節)「要求平安」(詩篇,此處在25節)「災害」(耶利米書,此處在26節)

本章論耶和華的日子,可參閱以賽亞書十三章,雖然是論巴比倫,卻有許多雷同之處。

國民聚集有戰爭鬨嚷的聲音(賽十三4)耶和華的日子臨近了(十三6)人手發钼(十三7)、驚懼悲痛(8節)、烈怒(9節)罪孽、驕傲人的狂妄止息(11節)房屋被搶奪(16節)、金銀無用(17節)受罰的日子臨近(22節)

本章(結七章),常以主觀至客觀,先有耶和華發言,接疬以旁觀者的立場來描述。至於以果樹成熟、收割的描述,以阿摩司書八章夏天的果子與「結局」諧音的用法,說明神審判的時機成熟,也是以賽亞書十六章九至十節類似的敘述,以及十八章五節。

在本章十九至廿四節有關財富為絆腳石,也可能取材自出埃及記(二十23,廿二2起)及申命記(七25),金銀必歸烏有,偶像尤其是虛無的(在賽二20起及三十22)。

有關以色列的罪惡:流血、不法及其他的罪孽,可參閱利未記廿六章論聖約的咒詛。

歸納言之,本章的語言及觀念,採取聖經中其他的書卷,更看出神向先知啟示的奇妙。

在本章的內容來看,以審判為主題,反覆論述這最後的結局,也概括說明舊約先知的信息,尤其是末世的預言。這日子臨近必無法更改(13節),神的忿怒在那些驕妄的人身上(12-14節)。個人必須負責自己的罪孽,向神交帳(13、16節)。人的防筢早已失效(14節),任何宗教的途徑也無濟於事(26節)。

本章無疑是預言猶大被擄的命運,發生在主前五八七年。然而這敗亡的信息,耶和華的日子有繼續應驗實現的必要,成為歷代的事實。耶和華神在歷史以審判啟示祂的公義,是舊約一貫的真理。13

13 G. Von. Rad, "Erwa/gungen zu den Ko/nigspsalmen,"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rift 58 (1940-41) 216-222.



第四至第七章概要

在三章廿二至廿七節之後,四至五章是一整段,六至七章又是另外一整段。前者集中在耶路撒冷城,後者著重以色列地。在八至十二章將重複這重點,仍是以色列地為主。

在這兩整段之中,有一個合一的主題,論耶和華的審判。這可用禮儀的動作來表達,因為當時是在圍城的情況下,令以色列人回想歷史的往事。他們的先祖曾在耶利哥城繞行七日。耶利哥城倒塌,以色列人得以進入。現在這城堅固,外邦人卻無法攻入,他們必須敗退。這是以色列人的願望,尤其在被圍的困境中(四章)。先知以剃髮的事作為表象的動作,說明耶路撒冷城有三次命運。這樣的動作有無禮儀的涵義?也是甚可注意的事。第七章幾乎成為十分明顯的住棚節場合,似乎在節期之末第八日,以收獲來描寫結局。

住棚節特別慶祝神的恩惠,賜以色列人平安,行經曠野,進入耶和華應許之地。但是這地將被褻瀆、搶奪、擄掠,成為聖約咒詛的實際。人們每在節期多聚集在一起,並且求問耶和華的僕人:先知、祭司及智慧人。但是最後一切斷絕了。

四至六章的內容,在十二章又再重述。但這其間八至十一章特別論述異教的禮儀。以色列眾山上宣佈災害的信息,仍是重複的論題。──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26Ezek/26CT07.htm
新增日期: 2008/03/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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