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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5章
二、十誡的頒佈 5:1-33
(一)摩西召以色列人來,要他們遵守何烈山的約 5:1-5
◎「聽」:猶太教中,猶太人每天唸誦三段聖經經文,統稱為「
Shema」(示瑪,就是「聽」的意思): 申 6:4-9
申 11:13-21 民 15:37-41 。
●「我今日曉諭你們」:直譯是「我今日在你們耳邊講的」。
●「律例」:「法令」、「條例」。
●「典章」:「案例」、「(判斷的)基準」、「規矩」。
●「立約」:SH 3772,字義是「立約」、「剪除」、「切開」
。這個字用來當「立約」可能跟 創 15:9-10 的立
約背景有關。當時的人走過被切開的動物,作為立
約的儀式。
◎「列祖」應該是指亞伯拉罕、以撒這些人,而不是指死在曠野
的上一代人。因為上一代的以色列人也是跟上帝在何烈山立約
的人。
◎ 5:3 的意思是上帝不但與列祖立約,上帝的守約導致出埃及
的事件。今天以色列人雖然沒有列祖的信心,但上帝還是與目
前的以色列人立何烈山之約。
◎ 5:5 的事件,可以參考 出 19:16-25 。
(二)摩西重申十誡 5:6-21
○ 出 20:1-17
1.前言:立約的基礎 5:6
◎這一段的意思是:上帝有權頒布誡命。
◎照當時的立約慣例,也都會有一段前言說明宗主國的貢獻與恩
惠。此處就是說明上帝曾經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2.第一誡:不可以有別的神 5:7
●「除了我以外」:「在我的面前」。
●別的「神」:是「陽性複數」型態。
◎由於這一誡的文字「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許多人開
始討論以色列人是不是「獨一神論」(字面意義可能表示以色
列人知道有其他的神,只是必須只敬拜上帝)。但這個誡命並
非要解釋「有沒有其他神」,而是要命令以色列人「不可以敬
拜其他神」,因此不管有沒有其他神,要在短短的文字中說明
「不可拜別神」,就是要用「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這
七個原文字。至於有沒有其他神,聖經其他地方自然有詳細說
明 申 4:35,39 。
◎古代法典從來沒有禁止敬奉其他神明的規定,所以這把以色列
的宗教從古代當地附近的宗教中分別了出來。
◎第一條誡命是所有律法的基礎,內涵是要尊重神的獨一性。
3.第二誡:不可以製作偶像 5:8-10
●「雕刻」:「製作」、「製造」。
●「偶像」:「神像」。
●「形像」:「形狀」、「樣子」。
◎這一誡的內涵是要尊重上帝屬靈的本質。
◎對應簡潔扼要的第一誡,這段包含冗長動機子句的第二誡,基
本的用意是反造像(aniconic)。
◎當時附近的民族都會有人物化的祭祀神像傳統,因此以色列
人將會在這方面與古代文化產生重大分歧。也許也是因為這個
禁令與當時的習慣差異太大,所以有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才會
加上一大段長長的禁止條文和違令者會受到的懲罰。
◎此處並非只禁止「雕刻」,運用任何製造出來的偶像來敬拜,
甚至用雕像來敬拜耶和華都被禁止。敬拜其他的神本來就不
行,拿雕像來代表上帝,也是對造物者的侮辱與褻瀆。
◎第二到四誡設定以色列人和耶和華的關係。耶和華是「那永遠
是」(The One Who Always Is, 參 出 3:13-15 )創造一切,
祂在所有被造物中,但也超越所有被造物,不能用任何受造物
來代表祂。只能照著祂所是(I AM)來敬拜。
◎第二誡涵蓋 申 4:16-18 的內容。
●「忌邪」:SH 7067這個字只用於神,且僅出現六次(
出 20:5 34:14 ; 申 4:24 5:9 6:15 )在舊
約聖經內。這個字並不是指人類那種嫉妒或小心眼
或猜疑之類的卑劣情緒,而是專指有人或物企圖奪
去我們愛神之心時神的感受。這個字的字源是「面
色轉紅」之意,是神的本性之一。有學者認為翻譯
為「熱忱」可能更為貼切。這個字也顯示上帝對人
的敬拜之強烈感受,令人震撼。同字根的SH 7068
就可以用來表達「丈夫對妻子」或「妻子對丈夫」
的忌妒或熱心。
●「恨」:SH 8130,「恨惡」、「心懷恨惡」、「厭倦」、「
厭煩」。
●「追討」:SH 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
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此處
是分詞型態,表示這是「一直追討」、「一直懲罰
」。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實際的意義應該是指「活著的家
人」。
●「慈愛」:「長久的慈愛」、「忠誠的慈愛」。此處是分詞型
態,表示這是「一直施慈愛」。
●「千代」:此處到底是千人還是千代有所爭議,因為原文並沒
有「代」這個字,只有數字「千」。但從希伯來文
對句法來看,比較可能是承接 5:9 而是指「千
代」。
◎ 5:9-10 指的應該是上帝對恨祂與愛祂的人都有極大的處罰與
恩典,但是祂的恩典遠遠超越處罰。
4.第三誡:不可以妄稱上帝的名 5:11
●「妄」:SH 7723,「空虛」、「虛妄」、「虛謊」。
●「稱」:「舉」、「承擔」、「帶」、「拿」。
●「妄稱」:「空泛或虛謊的使用」。
●「以他為無罪」:SH 5352,「判為無罪」、「宣告無罪」。
這句話的動詞形式幾乎只用於神,且以神為
主語,指神不會免除某人被判刑受罰。
◎歷史上許多人認為實際上這一誡禁止的是「起假誓」、「把耶
和華的名字納入咒語中」、「以耶和華的名字稱呼偶像」、「
人用異教的方式,以為稱呼神明的名字可以操控神明」。不
過這一誡禁止的應該更為廣泛,包括把上帝的名字當成無意義
的口頭禪,假先知托上帝的名字發虛謊的預言等等。
◎猶太人就是因為為了避免觸犯這條誡命,所以從不提及「耶和
華」的名,而是以 Adonai (「阿多乃」) 來替代神的名。
◎很難想像這是第三誡,我們自己和身旁多少人濫用上帝的名字?
5.第四誡:要守安息日 5:12-15
◎十誡中僅有此條與 5:16 孝敬父母,是用「當」而非「不可」
開頭。不過這條誡命有一段較長的說明,可能是不容易遵守的
誡命。
●一切的「工」:SH 4399,指「日常的工作」、「職業」。
◎ 出 20:11 認為設立安息日的理由是上帝創造到第七日安息,
申 5:12-15 則提及出埃及的經歷,讓奴僕休息也是安息日的理
由。
●「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原文是「並(住)在你大門的寄居者」
。實際的意義應該也是「中間的寄居
者」。
●「定為聖日」:SH 6942,「使成聖」。
◎這一誡要求時間中有一段要分別為聖,奉獻給上帝。
◎ 5:14 居然提到「牲畜」,表示上帝也在乎「牲畜」的休息。
◎許多人企圖從巴比倫文化中的 Sabattu 來說明以色列可能是仿
他們第七日為休息之日。但是巴比倫雖然規定第七日是休息,但
卻是凶日,所以這日子才什麼都不作。迦南人也有類似的日子,
但也是指不祥之日,這和以色列人當守的安息日之意義是相反的
。對以色列人來說,安息日是立約的記號( 結 20:12 ),是為了
歡歡喜喜的敬拜神而設立的日子。
◎新約時代時猶太人將守安息日加添成許多嚴苛的條例,不可做的
事有39大類,還有數不清的細則。若要不觸犯安息日,最好的作
法就是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但安息日的本意並非如此,安息日
並不是給予人重擔的日子,而應該是賦予人特權的日子。
6.第五誡:要孝敬父母 5:16
◎這是十誡中唯二正面誡命的第二條。
●「孝敬」:SH 3513「使之得尊榮」。這個字就是之前神降十災
時用來描繪法老王「心硬」的同一個字 (
出 8:15,32 ),出自 「沉重、發沉」。這邊使用這
個動詞是用加強語氣,用的是祈使式。意思是「使之
得尊重, 尊敬,尊榮」。
◎ 5:16 後半提到守這誡命的祝福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神所賜你
的地上」應該是指「應許之地」。
◎ 弗 6:2 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而且是沒有附帶條件的
。在這個時代或許我們已經不再認為「孝敬父母」是很重要的道德
,但是十誡中卻是要求我們必須使父母得到尊榮,這很值得我們多
加思考。
◎此處提及父母雙親, 利 19:3 類似的教導中甚至先提母親再提
父親,在當時重男輕女的時代,是很特殊的狀況。應該是有提昇
母親地位的用意。
7.第六誡:不可殺人 5:17
●「殺人」:SH 7523「謀殺、殺死」。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
是用來描述殺人,此處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舊約出
現46處,卻沒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
也沒有用於指宰殺動物。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
。所以這個字應該主要是指「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
的性命」。此字是很特殊的字,除了希伯來文之外,
附近的語言、文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
◎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
a.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
行持法將人處決。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 創 9:6 ) 。
b. 以色列法律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 申 13:15 ;
撒上 15:3
c. 以色列法律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 利 20:10
d.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 民 35:19
8.第七誡:不可姦淫 5:18
●「姦淫」:通常是指「與有夫之婦的婚外性行為」,不論是已
經結婚或僅僅是訂婚。
◎這一個誡命是強調婚姻制度的不可被侵犯。 利 20:10 記載男
女都必須處死。
◎古代附近的民族都認姦淫是大罪,但舊約聖經認姦淫行為不但
是得罪人,也是得罪耶和華。因為選民與耶和華立約,正如夫
婦的立約一樣。因此,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來描寫以色列
人背約敬拜偶像。
9.第八誡:不可偷盜 5:18
●「偷盜」:SH 1589「偷竊」。這個字在舊約聖經其他處都
有直接賓語隨後,指被偷的東西或被拐帶的人,
但此處是"兩字誡命(動詞+否定副詞),沒有特別指
明被偷盜的對象,只有說嚴禁偷盜。
◎這條誡命等於是尊重人類的「財產權」。
10.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5:20
●「假」見證:SH 8267原文有「說謊」之意。
●「作假見證」:指在法庭上用假證詞陷害人。
◎由於假見證的結果常常就是「謀殺」,所以是相當嚴重的罪行。
◎這一誡可參考:
a. 利 19:11 :禁止說謊
b. 何 4:2 :「不踐前言」即作假見證
c. 王上 21:10,13 ; 太 26:59-61 :作假見證足以叫無辜的
人致死
d. 申 19:16-19 :作假見證足以毀壞別人的名譽
◎五經有律例規定不得憑一個見證人定死刑,見 民 35:30 和
申 19:15 ,可見這的確是一個社群的問題之一。
●陷害「人」:SH 7462「朋友」、「同伴」。這邊這個詞對當時
的社群意味的範疇有多大,是僅指鄰舍,或更廣泛
則不得而之。
11.第十誡:不可貪心 5:21
●「貪戀」:SH 2530,「渴望」、「貪圖」。指「對無法以正當
手段獲得之物的渴想」。
●「房屋」:SH 1004。可以指建築物,就是房屋,但是也有人認
為也可以引伸到較為籠統的「家庭」概念,指家庭的
成員、牲畜、土地和一切的用具。因為到 5:21 後半
就詳列家庭的內容。
◎此處比較奇怪的是孩子沒有包括在家庭的名單內。
◎這一誡可參考:
a. 創 3:6 : 夏娃貪食禁果
b. 王上 21 : 亞哈王貪愛拿伯的葡萄園
c. 撒下 11:2-21 : 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
◎這一誡和其他不同之處,是以重複形式出現,「不可貪戀.....」
出現了兩次,分別帶出不同賓語。所以有一些傳統把這一節分成
兩誡。
◎ 出 20:17 把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列為最優先, 申 5:21 則是
把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列入最先的禁令。
◎許多人注意到這是六到九誡的一個總結,也是對內心動機的一個
禁止。相對於六到九誡是對外顯罪行的禁止,第十誡更是直指內
心的動機。
(三)敬畏上帝遵守誡命的將可得福 5:22-33
◎ 5:22 強調這些話的權威性,是當時所有人都聽到了,而且是一字不
漏,不多不少。
●「添別的話」:原文只是SH 3254,「加」、「添」。
◎「並沒有添別的話」:意思是上文的十誡是「完備的」,不必在這之
外再多添加什麼。我們常常會想要在上帝的話語外多加一些自己的看
法,可能動機是好的,但是我們想過這也是對上帝的褻瀆嗎?
●「就近」:SH 7126,「接近」、「靠近」。
●「榮光」:SH 3519,「榮耀」、「尊榮」。
●「大能」:SH 1433,「偉大」、「威榮」。
●何必「冒死」:SH 4191,「死」。
●凡「屬血氣的」:SH 1320,「血肉之體」。
◎ 5:26 以色列的領袖們用「血肉之體」來對比於上帝的「永生」。表
明這兩種存在的極端差異。
●所說的都「是」:SH 3190,「做的好」、「做的正確」。
◎有學者說以色列人此時拒絕直接領受上帝的話,導致上帝不高興。於
是建立祭司制度來作為替代。不過由此處來看,上帝並非棄絕以色列
人,而是接納以色列人對祂的恐懼,以及以色列人提議摩西當中保的
建議。即使上帝多少表現出希望直接對以色列人發言,但祂並非完全
不喜歡以色列人的反應。
●「常」遵守:SH 3605+SH 3117,「終日」、「所有的日子」。
●永遠「得福」:SH 3190,「安舒」、「得福」。
◎ 5:30 上帝應該是樂意接納以色列人的敬畏與謙卑,答應他們的要求
,讓摩西擔任中保的工作。以色列人後來或許犯罪、不成熟,但是此
處他們對上帝敬畏的表現,上帝並沒有不高興的表示。
◎有人認為律法分為道德律、民事律和禮儀律,道德律是永恆的,民事
律被教會規範取代,禮儀律被基督的替死取代。不過聖經中並沒有這
樣區分,我們也很難自己分類。這些分類,可能只是為了自己的方便
,有「把不喜歡的律法歸類為民事律或禮儀律」的嫌疑。律法本身相
當廣泛,被適當的分類可以協助記憶、分析,但不要太過簡化律法的
本質比較妥當。
資料來源: http://bible.fhl.net/
新增日期: 2018/03/21
狀態: 尚未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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