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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羅馬書第五章

羅馬書 第5章

羅馬書第五章



D 隨稱義而得來的福份:和平、喜樂、盼望、愛(五1∼11)

  保羅闡明了神稱罪人為義的方法,並且建立了其聖經基礎之後,便列出了一連串福份,就是那些以信算為義的人自然會得到的祝福。第一項是與神和好。因?基督的死,從前與神處於敵對狀況的人,現在與他相和了。保羅在別處也曾說,神的旨意是要藉基督「叫萬有……都與自己和好」,而最首要的,是要與那些從前「與神隔絕……心?與祂為敵」的人和好(西一20∼22)。基督已經成就了這和平,歷世歷代的信徒都親身體驗到此事實。神已經藉基督使這種和好生效了,祂呼召人來白白領受,享受其權益,與神相和。

  這和平帶來親近神的權益;從前的叛徒不僅得到赦罪,免受刑罰,並且還被賦予神寵愛的地位──「現在所站的這恩典」。藉?基督,他們得以進入蒙恩的地位,同樣,藉?基督,他們也歡歡喜喜地盼望將來的榮耀。和平與喜樂是福音所帶來的雙胞祝福;曾有一位傳道人說:「和平是喜樂在安息;喜樂是和平在跳舞。」

  這?提到三種喜樂的因素。第一個是榮耀的盼望。第八章對這種榮耀將作更清楚的描述。神的榮耀是祂創造人類的目的(參三23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6,Name=A. 神的預備(三21∼31)}),而藉?基督救贖的工作,這個目的終必達成。祂子民仍在肉身之中時,只能盼望這榮耀,但這個盼望是確實的,必然會實現,因為存這樣盼望的人,已經因聖靈的恩賜得到保證;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他們心?。

  喜樂的第二個因素卻出人意料:「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第3節)。若我們覺得這點很奇怪,不妨提醒自己,新約認為受苦是基督徒的正常經歷。初信者就受到教訓說,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十四22);而他們一旦遇到困難,(這是常有的事),就不能埋怨自己沒有得到裝備。但是,患難不僅只是信徒不可避免的命運,更是真信仰的特色,成為一種記號,表明神算那些忍受患難的人配得祂的國(參帖後一5)。此外,患難也會使經歷的人磨練出可敬的德行,就是忍耐與老練,這些德行與信徒的信心銜接之下,盼望就更昇高了。

  最重要的一點則是,信徒學到以神為樂(11節)。未來的榮耀不是只為補償現今的苦難,而且是苦難所帶來的成果(參八17下,林後四17)。凡認識在苦難中有榮耀盼望的人,都會同時以這兩者為樂,但最主要則是以神為樂──正如詩人所說,神是「我最喜樂的神」(詩四十三4)。

  而為何不以神為樂呢?祂的子民已經藉基督的死與祂和好,現在每天藉基督復活的生命經歷脫離凶惡的自由,至於未來,他們滿懷信心地期望神榮耀的顯現,不再恐懼神會將怒氣傾倒在他們身上。他們將所得到的一切祝福,全歸諸於神的愛。由於神的愛,基督在他們還軟弱、有罪、全不可愛的時候,就為他們捨棄自己的生命。人的愛最多能為自己所愛的人而死,絕沒有人願意為不可愛、又不愛自己的人犧牲。然而神的愛就是在此大放光芒;在我們還與神為敵的時候,基督就為我們死,這就是神向我們保証祂愛我們。聖父與聖子既完全合一,後者的自我犧牲便可成為前者愛的標記。基督的死的確將神的愛展示得淋漓盡致。若以為基督為人而死,是要使神能夠愛人,這種觀念大大曲解了神的本性!由於基督的死,人與神的關係有了改變,這一點聖經清楚的教導,不僅此處提及,別處也曾提到;至於神愛的本質,卻一點沒有受到這件事波及。

  因此,愛、喜樂、和平、盼望,這些聖靈的果實,就成了在神?面因信稱義之人生活的標記。過去的過犯一筆勾銷,未來的榮耀充滿保證,現世的生活中,聖靈的同在與能力帶給信徒足夠的恩典,來忍受試煉,抗拒罪惡,表現出神所稱為義的人應有的生活。

  1. 我們……得與神相和。此處究竟應讀為「我們得與神相和」(echomen 直述句),或如 RSV 小字「讓我們與神相和」(echomen,假設語)?後者的證據似乎更強(它有亞歷山大抄本 Aleph 和 B 的第一手見證,西方抄本 D 及拉丁譯本也都採此讀法)。但是上下文支持「我們得與神相和」(參11節:「我們既藉?我主基督耶穌,得與神和好」)。NEB 作:「讓我們繼續與神相和」,是想將兩種讀法都保留137。

  2. 我們又藉?衪,……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中。許多見證文獻(包括 Aleph,A,和大部份後期抄本)都在「得進入」之後加上「因信」(中文加於前;參 RSV 小字)。即使原文沒有此字,也有此含意(參十一20:「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參以弗所書二18:「我們……藉?祂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進入」是指得以親近的特權,或是被引薦至某一居高位之人面前,特別是到君王或神面前。這?視基督為引薦之人,帶信徒到神面前,立於他們蒙恩、得悅納的新地位(亦參弗三12)。

  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我們原是為此受造,卻因犯罪而虧缺了這榮耀(三23)。RSV 加上分享使意思更完全;但在希臘經文中沒有此字。動詞「歡歡喜喜」(第3節亦然),按照字型看來(Kauchometha),可以作直述句(「我們歡喜」),或假設句(「讓我們歡喜」);直述句比較合乎上下文。「我們歡喜」(和「我們得進入」一樣)很可能是與「藉?祂」相連;參歌羅西書一27:「基督在你們心?成了有榮耀的盼望。」

  5. 盼望不至於羞恥。中文直譯原文之意;參七十士譯本的以賽亞書廿八16(九33,十11引用)。盼望若不能實現,的確讓人抱愧蒙羞,但是,紮根於神應許的盼望,卻有必定實現的保證(參八24∼25)。

  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這?略為提及聖靈在信徒心中的工作,第八章將有詳盡的闡釋。祂內住的事實,是信徒將來盼望的憑據。祂首要的「果子」是愛(加五22),這愛源自於神,又在神的兒女身上流露出來。

  6. 按所定的日期。(英譯:在最恰當的時刻。)亦即,在需要最大的時刻,除了祂的死別無辦法。

  基督……為罪人死。由此看來,四5的似非而是之說──神「稱罪人為義」──是有公義根據的。

  7∼8. 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仁人」原文有定冠詞,是特指某一類型的人。在這節中,「義」與「仁」幾乎沒有分別」;「仁」是譯自 agathos,而非 chre{stos (「仁慈」)。有些人認為此處的「仁」是中性,似指好的理由,而非好人,但是此種看法不太可能。保羅的論點是:「即使是為義人或仁人,也很少有人願意犧牲生命──或許有極少數人可以作到;但是神向我們顯明了衪的愛,因基督獻上自己的生命,不是為好人或罪人,乃是為不敬虔的罪人」(參約壹四10)。

  9. 現在我們既靠?衪的血稱義。祂的「血」是指祂犧牲之死,正如三25;此處「靠?祂的血」與第10節「藉?神兒子的死」為平行句。

  就更要藉?衪免去神的忿怒。原文為「免去忿怒」,「神的」乃是附加說明語(參十二19)。帖撒羅尼迦前書一10稱耶穌為「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的」;這?與帖前經文,都是論到末日將臨及人的審判。亦參帖撒羅尼迦前書五9:「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神所稱為義的人已經可以因脫離了末日的「忿怒」而歡喜快樂。

  10. 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參歌羅西書一21∼22:「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惡行,心?與祂為敵;但如今祂藉?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隔絕與敵對的狀況必須除去,可是問題不在神那邊,而在於人;但神好意地主動提出解決之道,就是「在基督耶穌?的救贖」。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衪的生得救了。亦即,藉?祂目前復活的生命。這句話在以下六8∼11{LinkToBook:TopicID=144,Name=2 洗禮的意義(六3∼14)}將作進一步說明。

  11. 我們既藉?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新約每次提到和好,發起人總是神或基督,而和好的對象則是人(或包括了其他對象)。神「藉基督使我們與祂和好」;因此,世人被召集在基督的名下,以「與神和好」(林後五18、20)。這情形好似一位君王對叛逆的臣子宣佈特赦,要他們在有效期限之下接受他的赦免之恩。神厭惡罪,但祂並不因此成為罪人的仇敵,攻訐他們;祂的期望是使「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二4)138。



137 這?決定性的因素,是對上下文的適應性。十四19中,直述語 diokomen(「我們追求」)雖證據較充份,卻應被拒絕,而採用證據較弱的 diokomen(「讓我們追求」),因為惟有後者才使上下文有意義。這種出入很普通,因為倒數第三音節上的重音標(拜占廷與現代希臘文),使那音節在發音時長短母音很難區分。用朗讀抄寫時,可能讀音所唸的形式,與文上所記的不同。

138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和好這題目,詳盡的討論可見於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3 1965), pp.219-250;以及他晚期的書 The Atonement(1983), pp.132-150.

E 新舊集團(五12∼21)

  保羅的基督論最著名的特點,是將基督描述為「末後的亞當」,以與「首先的亞當」相對。其實,新約作者中不是只有他獨樹此說;我們甚至不能肯定這說法是否由他所創,但是他的確比其他人發揮得更詳盡,特別在羅馬書五12∼21,以及在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他討論復活的那一段中。

  舊約曾反覆提到一個觀念:屬神的人就是實現神心意的人;他是「你右邊的人,就是你為自己所堅固的人子」,詩篇八十17為這人的興旺與得勝禱告。每當有人不能實現神的心意時,神就興起另一個人來取代他──約書亞取代了摩西,大衛取代了掃羅,以利沙取代了以利亞。

  但是,有誰能取代亞當?惟有能除去亞當犯罪的果效,開創新人類的人,才有資格。聖經中只有一個人具備這些資格──而從人類歷史來看,又何嘗不然。基督正是(如 Carlyle 所譯路德的 Ein~ feste Burg):

「神所親自命定
 最合適的一位」。

  對那些已經因祂與神和好的人而言,從前的罪與死,就是他們在首先的亞當中所得的分,現在已由在「末後的亞當」?新的義與生命所取代。

  保羅這封信的論證寫到這?,暫作一段總結,將基督與亞當並列,成為對比。保羅將亞當視為基督的副本或「預表」。死是因亞當的悖逆進入世界,新生命也因基督的順服來臨。亞當的罪使他的後裔陷入過犯之中,基督的義也使祂的子民同樣受益。

  對保羅而言,亞當不只是第一個人,一名歷史人物而已;他也代表了其希伯來文名字的含意──「人類」。人類最初即在亞當?。然而,因?犯罪的緣故,亞當就成了與神隔絕的人類;全人類都被視作在亞當?犯了罪。創世記第三章墮落的故事,「將人類歷史全納入其中了」139;這個族類及其中的每一個成員,不斷重演那一段往事140。

  保羅顯然熟知一般所謂希伯來人的群體人觀(corporate personality)141,他的思想可以自由擺盪於首先的亞當與有罪的人類之間,也可以週旋於「第二個人」基督,與被贖的團體之間。這種觀念其實很正確;我們與其他人類本是一個整體,只是我們為了鼓吹個人的獨立性,往往忽略了這一點。「沒有一個人是座孤島,可以離群索居;每一個人都身為大陸的一小塊,整體的一部份;若海洋沖去了一片土,歐洲大陸就少了一塊,不管那一塊是海岬所缺的一角,或是你朋友的莊園、或是你自己的園子所流失的土地。每一個人的死,都是『我』的削滅,因為我是人類的一員;因此,不必追問喪鐘在為誰敲響,它是為你而響。」東尼(John Donne)所寫的這段話,常常被人引用,它的確表達了一個永恆的真理。由於我們各有各的身體,因此很容易以為我們的人格也是各自獨立、互不相干的,其實不然。

  這?將人劃分為兩種群體,新造的群體已經出現;從前陷於罪與死的「亞當群體」已經崩潰,將由充滿恩典與生命的新「基督群體」所取代。但是不要以為其過程好像急轉彎,立時分明;目前是兩者重疊的過渡時期。只要肉身仍在,「在亞當?眾人都會死」,信徒的肉身仍在範疇之內,雖然他們將來也必經歷「在基督?都將活過來」。現在他們已經得到保證,他們既「在基督?」,將來就必「活過來」;現在因?信基督,他們已經從神領受了義,隨之而來的則是生命。十七世紀牛津抹大拉學院院長谷得溫(Thomas Goodwin)曾說:「在神的眼中只有兩個人──亞當與耶穌基督。這兩個人將所有人類都懸於腰間。」

  這?說,因基督的順從,祂的子民得?稱義與永生的盼望,而這順從並不單指祂的死。祂的畢生的特色就是「主動的順服」;祂的死是這特色最卓絕的展現。祂為自己的子民所獻上的生命,是全無瑕疵的生命。這個完美的生命本身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除非祂情願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但祂的死本身也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除非祂所獻上的是完美無瑕的生命。保羅這一段話回應了第四首僕人之歌:「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賽五十三11)。

  因此,若因亞當犯罪,他所有的後裔都落在死的權下,那麼,因基督的順服,祂所帶來的新族類就能誇勝,進入復活的生命中。

  有人會說:「你這樣討論亞當和基督,豈不是把摩西忘在一旁了?他的地位又如何呢?律法傳給人(根據希伯來聖經的年代,約在亞當與基督的中間)豈不意味,人類共可分三個紀元,分別由亞當、摩西和基督開創,而不只是由亞當和基督所開創的兩個階段而已?」

  保羅回答說,並非如此。在救贖歷史中,律法沒有永恆的重要性。它的作用只是暫時性的量表,為達到一個實用性的目的。自從亞當墮落之後,罪就在世上,而律法的功用在於將罪暴露出來,以便辨認其真面目。不僅在特定的律法條例面前,罪會顯出它犯法的本像,而且這些律法條例更會刺激罪的活動。禁止作某事的告示,反會引誘人去嘗試;若他們沒有注意到禁止的告示,或許還不會有這念頭。保羅這番話顯出他對人性瞭解之透徹。有一個老故事說,一位信徒反對在教會中誦讀十誡,「因為會帶給人太多想法」。這說法倒也有一些道理。

  律法並沒有帶來新的原則;只不過將已經存在的罪的原則更清楚揭示出來。然而,福音卻帶來一項全新的原則──神恩典的原則。律法激動罪、增加罪的速度,不論多迅速,神恩典的增添與罪的潔除,速度卻更快142。

  12. 這就如罪從一個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一人」是指亞當;此處的根據是創世記第三章「人類始祖犯罪」的故事。參智慧書二23∼24:

  「神造人成為不朽,
    按?祂永生的形象;
   但因魔鬼嫉妒,死便進入世界,
    凡屬牠的都嚐到死味。」

  次經以斯拉後書(2 Esdras)七118的呼喊,也是針對這一點:亞當啊,你作了什麼呢?雖然犯罪的是你,但墮落的卻不只你一個人,連我們──你的後裔──都不免於這厄運。」便西拉(Ben Sira)從這段故事發展出厭惡女人的道德觀:罪從女人而起,因?她,我們都死了」(Ecclus. 廿五24;見142頁)。但是這些作者對於人墮落的意義,都不像保羅在這?所說明的那麼透徹。

  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是說,眾人在其生活中都犯了罪(三23的意思顯然為此),遠是說,眾人都含括在亞當最初的罪之中?支持後者的人可能辯稱,人尚未犯罪就已落於會朽壞的情況中,由此可見,人類的必死性是最初人類犯罪的結果。14節似乎亦有此意,那兒說,在亞當到摩西之間的人都死了,雖然他們並沒有犯像「亞當一樣的罪過」。這句話的結構與背後的思想,與哥林多後書五14平行:「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不過,保羅此段經文中所論的,不是亞當的墮落,而是基督之死對人類的含意。不僅因為亞當是人類的始祖,所以說眾人都在他?面犯了罪(否則豈不是可以說,既然亞當相信神,他的後裔也都在他?面信了神);乃是因為亞當就是人類。

  另一種解釋──即此處是指眾人在生活中都犯了罪──請參克蘭斐的書;他曾詳細研究「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的各種解釋,最後下結論說,這種解釋「最為可能」143。

  保羅在12節這一句話的結尾,並沒有用一個「照樣」子句來配合開頭的「正如」子句;他提到因?罪,死就臨到眾人之後,就加插了一大段話,從13節直到17節;在這段插句之後,讀者以為應當出現主要子句了,他卻在18節又重複了12節的「正如」子句,只是用字不同;然後再以一個「照樣」子句來平衡這個新的「如此」子句。12節條件子句(「正如」子句)的相關結語子句,可能大致會是:「照樣,藉?一人,神的義也被引進世界,且生命便隨?義而來。」

  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只要罪進入人類,死便接踵而至。雖然在律法賜下之前,眾人並不像亞當一樣,違背了特定的命令,但亞當所受的審判──「你吃的日子必死」(創二17),也臨及他的後裔。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參四15)雖然沒有任何誡命,附加違規刑罰的說明,可是罪仍然遍及全地,威力十足。若有特定的誡命可以違背,則罪就會以違背該項誡命的形態出現。後期猶太傳統認為,創世記九1∼7給挪亞的七條誡命,對外邦人有約束力。保羅並沒有提及這些。但是最早期的猶太傳統則看出,其中六條是原本創造的典章(唯一的新條例,是不可吃帶血的肉);在保羅看來,違背創造的典章才是異教世界所犯致死之罪(一18∼32)。

  14.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亦即,亞當,這位人類始祖,是基督的副本(typos);保羅在別處稱基督為「末後的亞當」,及「第二個人」(林前十五45、47)。亞當是新約唯一指明為「預表」基督的舊約人物,這是值得注意的。雖然他們的預表關係中,對比與類同的份量幾乎相等,但這一說法仍然極為恰當。在保羅的思想中,基督取代了第一個人,而成為新人類的模式與代表;祂是:

「從天而降的亞當,
 全體人類的元首。」

  15.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嗎?在這兩個子句中,「眾人」(英文為 many)都有定冠詞(參19節),是指全人類而言(正如林前十五22,重複的「眾人」英文皆為 all)。也請參看羅馬書十一32。「眾人」經不會指少數人;正如加爾文所說:「基督的恩典臨到更多人,遠超過第一個人犯罪所接連的人」。加爾文清楚知道,有些人以為蒙揀選的只是少數人,因此他們爭論道,保羅在此「不過是逞口舌之強」。但加爾文自己的看法卻是:「若亞當的墮落會帶來許多人的淪亡,神的恩典果效豈不更大,可使更多人蒙恩?因為基督拯救的能力誠然遠超亞當毀滅的力量144。」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英譯:而恩賜不像一人犯罪的後果。)由於第一位罪人不順服的行動,罪就已經定了案;但是「恩賜」(charisma,六23亦同,15、17節則用 do{rea,「賞賜」,16節上用相關的 do{re{ma),是在許多過犯之後才賜下的,是神為挽回那不利的審判,將義的地位賞給許多罪人而頒行的。

  17. 所賜之義。即稱義的賞賜(do{rea),是信徒從神而得的。

  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死作王之時,人是它無助的犧牲品;但基督作王之時,人能分享祂復活的生命與尊貴的榮耀(參八17)。

  18. 一次的過犯……一次的義行。(英譯:一人的過犯……一人的義行。)中文的譯法與 RSV 的譯法(即英譯),在文法上都可成立,但 RSV 使此句與19節能成為更好的平行句(「因一人的悖逆……因一人的順從」)。一人的「義行」﹏cs22]dikaio{ma)145,是指基督終生順服的至極表現,即獻上自己的生命;第二個人的行為帶來救恩,反之,第一個人的「過犯」則帶來滅亡。

  被稱義得生命。(英譯:得赦罪與生命。)直譯為:「得生命的稱義。」「生命的稱義」是指稱義帶來生命(正如定罪帶來死亡)。「赦罪」所譯的 dikaio{sis,在四25譯為「稱義」(保羅可能本來要重複用 dikaio{ma,即16節末譯為「稱義」的字,可是18節前面又用這個字來說「義行」,因此可能導至他在此改用 dikaio{sis)。

  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就成為義了。正如15節,此處兩個「眾人」都有定冠詞。第二個子句可能是特意附和以賽亞書五十三11,即那位順服的義僕使「許多人」(即加定冠詞的「眾人」,見希伯來文舊約與七十士譯本)「得稱為義」146。而為使句子平衡,再由第二個子句的「眾人」導至第一個子句的用法(以賽亞書五十三11也可能同樣影響了15節,導至兩重「眾人」的用法)。「這種交換何其甜蜜,這種創造何其難明,這些福份何其出人意料,惡人的罪竟會因一位義人而消失無蹤,而一人的義竟能使眾罪人稱義!」(Epistle to Diognetus 9.5)。基督的順服所成就的,遠超過亞當;因?受苦與得勝,祂取得權柄、能力,足以擊潰宇宙間一切敵對的權勢──正如巴瑞特所說:「恢復宇宙秩序」147──並且保證,祂的子民也可以分享祂的得勝。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動詞「外添」, RV 直譯為「從旁進入」(NEB 作:「岔入這過程中」);加拉太書二4用它來描寫「偷?引進來」或「滲透進來」(pareiserchomai)的「假弟兄」,好像間諜混入使徒的同伴中。20節的意思與加拉太書三19同出一轍:「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NB 作:「使罪行有合法定罪的根據」),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律法會增添過犯,因為它提供了許多觸犯特定條例的機會,有人進一步認為,它「也增添了罪,意思是使人更加犯罪」148。不論怎樣解釋,這兩封書信都指出,在神解決人類問題的過程中,摩西的律法只是過渡時期而已。



139 引用者為 E. K. Simpson, The Pastoral Epistles(1954), p.47。

140 見一23{LinkToBook:TopicID=129,Name=A. 異教世界(一18∼32)}及七7∼13{LinkToBook:TopicID=148,Name=2. 良心的覺醒(七7∼13)}的註釋。

141 參 H. W. Robinson,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Ancient Israel, revised edition(1981);以及 J. W. Rogerson, The Hebrew Conception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 Re-examination, JTS, new Series 2l(1970), pp. 1-16。

142 兩份針對羅馬書五12∼21的專論為 K. Barth, Christ and Adam(E. T. 1956), 以及 J.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1959)。Murray 也以他的羅馬書註釋附篇 D,專門評論「巴特對羅馬書五章的註釋」(I, pp.384-390)。另外一份評巴特專論的文章,與 Murray 的立場非常不同,是 R. Bultmann 的 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Romans 5, Current Issues in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ed. W. Klassen and G. F. Snyder(1962), pp.143-165. 也見 C. K. Barrett,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 A Study in Pauline Theology(1962); R. Scroggs, The Last Adam : A Study in Pauline Anthropology(1966); S. H. Quek, 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Paul, in Pauline Studies, ed. D. A. Hagner and M. J. Harris(1980), pp.67-79。

143 也見 C. E. B. Cranfield, On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Romans 5 : 12 SJT 22(1969), pp.324-341。

144 J. Calvin, Romans, E. T.(1961), pp.114f。

145 這個字(dikaio{ma)有好些不同的意見──16節為「稱義」,一32為「判定」(參二26「條例」);八4為「義的要求」。

146 見 L. C. Allen, Isiah 1 iii .11 and its Echoes, Vox Evangelica 1(1962), pp.24-28。

14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p.93。

148 C. E. B. Cranfield, St. Paul and the Law, SJT 17(1964), pp.46f.──他認為,尤其是因它會誘使罪人「利用它,作為向神提出要求的方法。」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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