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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羅馬書第三章
羅馬書 第3章
羅馬書第三章
2. 答辯反對意見(三1∼8)
保羅在此假想,有一個人打斷他的論證,說:「這樣說來,如果只有?面作猶太人才算數,如果內心的『割禮』才有用,那麼,作猶太人或肉身受到割禮,又有什麼益處?」對這個假設的問題,我們可能以為保羅會斬釘截鐵地回答:「當然沒有!」但是,他的回答大大出乎我們意料,他說:「凡事大有好處。」作受割禮之國的國民當然有好處。試想,神曾經給我們多少恩典117──別的國家完全無份。若要保羅否定他列祖所傳流的遺產,就太過份了。何況他已經發現,他所獻身的福音,正是他的同胞歷世歷代的盼望。
在以色列先祖所領受的各樣恩典中,保羅認為最重要的一項,是他們託管「神的聖言」。神將祂旨意與計劃的啟示託付給他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但這份至高的榮幸,也帶來極大的責任。若他們不能盡忠所託,就比神沒有啟示的列國更糟榚。
而事實上,以色列人沒有忠於這個託付。這一點也許可以成為反對保羅的理由,因為保羅說,作接受聖言之國的國民大有好處。但他回答道,人的不信無法改變神的信實,或破壞祂的計劃。他們的不信只有更鮮明地襯託出祂的真實:祂的義永遠勝過他們的不義。
接著保羅又對付另一個反對意見。有人可能會說:「若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加倍鮮明,若我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祂的義,祂為什麼還要責怪我呢?我的罪既然使祂得到益處,為什麼祂還要施行報應?」保羅認為這個反對意見太過愚蠢,提起來都慚愧。答案太明顯了:神掌管全宇宙的道德,是世界的審判之主,這是祂不可或缺的屬性;如果祂不報應罪惡,怎麼能執行這個職份呢?
然而,這個假想的反對者仍然堅持己見,又用不同的話來重複他的辯論:「若和我的愚昧對照,神的真理可以顯得更光明,我就有助於祂的榮耀;那麼,祂為什麼還堅持要定我的罪?既然終極目標──神的榮耀──是對的,為什麼其手段──我的罪──卻是錯的?從目標豈不是可以評定手段的性質嗎?」
保羅說:「其實,這正是有些人說我的福音會造成的結果;可是他們的控告不僅是捏造的,而且站不住腳,因為這句話本身自相矛盾。」因信稱義的福音,既不倚賴「義行」,便很容易招徠這種批評;但是這個批評不難駁斥,因為這福音同樣強調,稱義之後必須結「義果」118。
4.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11)。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最好譯為:「你一說話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Krinesthai 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4,希伯來聖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
8.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麼會被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NEB),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J. B. Phillips)。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RSV,NEB,NIV),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 Phillips 等)。對後者而言,把「定罪」譯為「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2∼23。
116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114。
117 羅九4∼5所列更詳盡。
118 一般認為1至8節也採用這種激辯的形式(見「B 道德主義者(二1∼16){LinkToBook:TopicID=130,Name=B. 道德主義(二1∼16)}」),但見 D. R. Hall, Romans 3.1-8 reconsidered, NTS 29(1983), pp.183-197。
D 全人類都犯了罪(三9∼20)
對方繼續說:「你說作猶太人有好處,那豈不是說,我們猶太人強過那些外邦人嗎?因為他們不像我們蒙了神特別的恩典。」保羅卻說:「並非如此。我們領受的好處或許比他們多,但是情況卻不比他們好。不錯,他們犯了罪,但是,我們也犯了罪。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在神的審判台前都會被定罪。聖經早已明言了這種狀況。」
保羅在此引了一連串舊約經文為例,都是綜合論到世人犯罪情況的經文;這段引文將一個已經從各種角度證實的論題,作了最後總結。如詳細查考這些引文,就必須考證其歷史背景;至少有幾處是專指某些罪,而不是泛指全世界的罪。可是他們在此構成的畫面,適足以用來描繪保羅一路增強的論點。如果他假想有人會反對他這樣用這些引文,其理由不是他沒有顧及歷史背景,而是這些經文原來都是指外邦人的,並非指以色列人。他回答道:「不然。這些經文既來自猶太人的聖經,主要論及的對象就是猶太人。」記在律法上的話(此處指全本希伯來聖經),自然是針對屬律法之人說的。律法顯明了人的過犯,卻沒有給予治療。因此,猶太人與外邦人都當承認,他們的道德已經破產。這兩種人若還有希望,惟一的來源乃是神的憐憫,因為任何個人或國家都沒有資格向神提出要求。由於罪惡普及天下,靠行為蒙神悅納之途已經封鎖──告示牌上大書:「此路不通!」
9. 決不是的。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2節對「猶太人有什麼長處?」的回答──「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N. A. Dahl)將「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 P),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麼可為自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119。
10∼12. 「沒有一個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引自詩篇十四1下、2下∼3(詩五十三1下、2下∼3重複出現)。
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引自詩篇五9。
14. 「滿口是咒罵苦毒。」引自詩篇十7。
15∼17.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7∼8。
18. 「他們眼中不怕神。」引自詩篇卅六1。
19. 律法上的話。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並不是出自狹義的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聖經。參導論:「Ⅶ 羅馬書的「律法」{LinkToBook:TopicID=114,Name=Ⅶ. 羅馬書的「律法」}」。
20.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2,並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參詩五十一4,本章第4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參加拉太書二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11(「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個斷語在五20,七7∼11再度重複,並且延伸。
119 N. A. Dahl, Romans 3.9 : Text and meaning in Paul and Paulinism, ed. M. D. Hooker and S. G. Wilson(1982), pp.184-204。這問題至少有三種譯法,而答案至少有兩種譯法。
Ⅲ 稱義之路:符合世人的需要(三21∼五21)
{Section:TopicID=136}A 神的預備(三21∼31)
但是現在有一條蒙神悅納的新路已經開啟,與遵行律法之途截然不同。這一條路並不是我們自己新發明的,舊約──就是律法和先知──早已為它提出充份的見證。這條路就是信靠耶穌基督之路,它向一切相信的人開放,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我們已經看明,這兩種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沒有達到神創造他們的初衷。但是藉?這條新路,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能與神重建正確的關係,有蒙祂悅納的確據,並得?祂的赦免。由於基督已完成救贖之工,靠?神的恩典,他們能白白領受這一切。神已將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反叛神所招致的報應。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因此,這是神彰顯祂的義的途徑──祂證實了祂自己的性情,同時又將義加於罪人身上。所以,神能對世人百般容忍,在基督來臨之前寬容他們所犯的罪,不施盡刑罰;祂施憐憫的原因,是為要在現今的世代彰顯祂的義。神向我們證明,祂能赦免信仰耶穌的人,宣判他們無罪,而同時又持守自己的義。
既是如此,誰還有權誇口呢?靠個人義行誇口的一切基礎,都被瓦解了;不是因?律法所定規的行為,乃是因?信心的原則,猶太人和外邦人既同樣因神的恩典稱義,不是靠自己的功德,就沒有人能說:「我靠自己的努力得到這一切。」保羅結論說,世人在神面前乃因信稱義,與律法的要求無關,若惟有遵行猶太人的律法,才蒙神悅納,那麼,神就只是猶太人的神了。但是祂不僅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為福音為這兩種人開了同一條稱義的路。神接納猶太人,是因?他們的信心;祂接納外邦人也基於同一原理。
對保羅而言,人類惟獨區分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兩類,他自己生為猶太人,所受的教育讓他視非猶太人為陷在黑暗中的罪人,不認識神的律法──即蒙神悅納惟一的可能途徑。誠然,在古代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有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在今天,我們可能認為另外一些鴻溝更深邃──如種族、國籍、階級、膚色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困難,對我們而言,比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區分,要嚴重得多。可是,保羅的論證對古今的各樣鴻溝同樣有效:無論東方、西方,黑人、白人,都沒有區別,所有的人在需要神白白的憐憫一事上,完全平等;而蒙受憐憫的條件也完全相同。
羅馬詩人何瑞斯(Horace),曾為當代立下悲劇寫作的準則;他批評有些人過份依賴「解圍人物」的手法,來解決故事情節出現的難題,他說「除非問題大到非請神出面解決不可,否則就不要讓神出現在舞台上120。」
路得用這段話來形容罪得赦免一事,他說,這個問題惟有神才能解決121。因為罪人雖然亟需解決之道,卻束手無策:這正是他的問題,他自己需要得?赦免。保羅在這?所告訴我們的,就是:神的恩典已經妥善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祂以基督為解答,成為赦罪的方法,及我們蒙悅納的保障。對罪人惟一的要求,就是要他憑信心領受神恩典的預備。
然而,或許有人會問,神的津法豈不是被信心的原則棄廢了?保羅說,絕不是這麼回事。因?信心的原則,律法得以堅立,罪受到審判,義得?證明,舊約聖經因而得?成全。以下他便要說明這一點。
21. 神的義。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17。
22. 因信耶穌基督。直譯為「藉?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穌基督是信心的對象(這解釋可由26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
並沒有分別。這?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分別;十12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
23. 世人都犯了罪。五12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pantes...he{marton),然而,那?是指世人都有份於「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後,那份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7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7。信徒等候在未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2,按英譯)。
24.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於神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卻將程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祂在他們起步時已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122。
論到我們蒙神「接納」,若是知道自己乃因祂白白的恩典而稱義,比起靠「遵行律法」而稱義的期望,不知要好多少倍!如果按照後者,我永遠無法肯定自己是否及格,我的行為是否夠良善,足以通過神的標準。即使我已經盡力而為(問題是,我無法持之以?),我怎麼能肯定我的最佳表現達到了神的要求?我也許可以這樣期望,但卻永遠不能肯定。然而,如果神單憑祂的恩典向我預先保證,祂已經悅納我,而我也歡然擁抱祂的保證,那麼,我便能不斷遵守祂的旨意,不再老是擔心是否遵行得夠好。其實,到頭來我仍然是一個「無用的僕人」,但是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
「祂以兒女之份待我,
我便不再懼怕。」
在以賽亞書四十至五十五章,以色列人從巴比倫歸回,是以色列的「稱義」──也是神的義。「公義、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賽四十五24);而祂的公義和能力,藉釋放祂的子民彰顯出來:「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四十五25);「這是耶和華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五十四17)。為何被擄歸回便是他們的義?他們豈不是當受被擄的刑罰嗎?的確如此;耶路撒冷曾經「從耶和華手中加倍受罰」(賽四十2);但是神白白的恩典使他們再得建立。他們的重建,不僅是神的名在萬邦中得榮耀,也是祂的子民得?救恩。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救贖(apolytrosis)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123。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以及後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14,四十三1)。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
「我在屋?來回踱步,覺得自己已到無藥可救的地步,就在那當兒,神的話抓住了我的心︰你已經『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白白的稱義』(羅三24)。噢,這句話把我整個人翻了過來!我好像從昏沉的噩夢中清醒,忽聞這句天上來的判語;我彷彿聽見向我解釋的話:罪人啊,你以為因為你的罪孽過犯,我不能救你的靈魂,但是,看哪,我的兒子在我的身邊,我乃是看祂,不是看你;我對待你,正像對待我喜悅的兒子一樣124。」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耶穌的血,藉?人的信。「憑?祂的血」和「藉?人的信」(直譯:「藉?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hilasterion 。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 hilasterios(「贖罪者」,「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 whom 一致(譯註:英文為 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 );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 ka ppo{reth(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14、17、20(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 @Za{ra^,即以西結聖殿中燔祭祭壇的「磴台」。
hilasterion 與動詞 hilaskomai 相關,在異教的希臘世界中,意義為「和解」或「賠償」,但七十士譯本用來指希伯來文的 Kipper (「贖罪」 )以及其同源字,包括 Kapporeth (「施恩座」)。英文新約聖經舊的版本,用動詞 "propitiate" 和名詞 "propitiation" 來翻譯這些字,但是現在都已不用,理由是這些英文字眼帶有和解或安撫的意味125。RSV(見上述英文),NEB(「神設計以祂作贖罪」(expiating sin)的方法, 藉?祂犧性的死,因信發生功效」),與 GNB(「神將祂擺上,藉?祂的死,祂成了凡相信祂之人赦罪的途徑」),都避免用這些字。但是若 hilaskomai,hilasterion,以及其同源字,能夠從聖經的背景重新定義,那麼,英文的 "propitiate" 和 "propitiation" 等字,既是長期以來所使用的,也應該同樣可以有按照聖經而賦與意義。不論如何,這?的意思不會造成誤會,因保羅所堅持的是,這個 hilasterion 是神所預備的,而不是罪人預備的。舊約同樣認為,這件事是神的恩典採取主動:「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這一類舊約經文,進一步解釋了保羅何以在本節中用「憑?祂的血」一詞;而 NEB 將它解為「因?祂犧牲的死」,理由也在此。
所以,基督的死是神除去祂子民之罪的方法──不是象徵性的,好像利未記十六章以施恩座為預表;乃是「真實的」。其「真實」有兩層意義;罪不僅從信徒的良心挪去,不再成為他們背負不起的重擔,也同樣從神的眼前挪去了。希伯來書的作者也將基督的犧牲,與神在耶利米書中對新約的預言相提並論:「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來八12,引自耶卅一34)。
我們一旦證實,基督獻上自己的功效是神的恩典主動促成的,就沒有理由排除 hilaste{rion 可以包括「轉移神的忿怒」之意,只要有上下文為證,便可以如此解釋。而在羅馬書三25,上下文的確證明, hilaste{rion 一字在此處的含意,可以包括轉移神的忿怒。保羅在一18曾說:「神的忿怒(NEB 作:「神的報應」)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這個「忿怒」要怎樣才能除去呢?神在基督?所預備的 hilaste{rion,不但除去了不虔不義,同時也轉移了報應,否則在道德世界中,這種態度和行為必會遭報。
hilaste{rion 在這?的意思,大可以解為對象或地點──施恩座,只不過這樣來論耶穌,似乎稍嫌不美。約櫃是在巴比倫流放時期失蹤的,在那之前,每年的贖罪日典禮中,全國性的贖罪祭獻上之處,便是約櫃以上的施恩座(利十六15∼16)。保羅「告訴我們,從前賜給猶太人的預表,已經在基督?彰顯出其實體」(見加爾文註釋)126。
曼森認為,新舊 hilaste{rion 的對照,可由「神的設立」幾個字表明出來。舊的 hilaste{rion 隱藏在分別聖所與至聖所的幕後,惟有大祭司在贖罪日才能進入幕內,親眼目睹。但在基督?,「一施恩座不再留在至聖所的隱密處,而被帶進混亂、艱苦的世界,立在敵對、藐視、漠然的大眾面前127。」這段支持「施恩座」譯法的話,十分動人。但是「施恩座」在換喻的筆法中,可以等於「贖罪祭」,而將 hilaste{rion 譯為「贖罪祭」恐怕是最恰當。換句話說,基督是神所「設立」,或「設計」(如 NEB 的譯法,是取中性的 proetheto 另一個意義)的贖罪祭。
憑?衪的血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8∼9:「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祂免去神的忿怒」)。
因此,為了要闡揚神在基督?全備的恩典,保羅運用了法庭(「稱義」),奴隸市場(「救贖」),與獻祭(「挽回祭」「贖罪祭」)等等辭彙。赦罪、釋放、贖罪,由於神主動、白白的賜與,已經擺在世人眼前,只要相信便可擁有。而這種信心在神眼中並不視為有功德的行為;這種信心是對神單純、打開心門的態度,相信祂的話,存?感恩領受祂的恩典。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亦即,「要顯明,神寬恕從前世代──就是祂容忍的時期──人所犯的罪,並沒有不義。」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後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後的新約作者寫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 hilasmos 一字,與 hilaste{rion 同源),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徒十七30)。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麼關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5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7,Name=B. 舊約兩則先例(四1-8)})。
26. 好……顯明。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其實是重複了25節的「要顯明神的義」(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布特曼(R. Bultmann )128和凱思曼129認為,這種重複可能意味,保羅於24、25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後再(於26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複語句,句型採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時。與「但如今」(2l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30「如今卻」。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獻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21(「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9(七十士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130。
28.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麼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信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信。131」因為「加添」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他幻想的稱義方式。人若瞭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誇口的餘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神」。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6說:「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於論證的後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
31. 更是堅固律法。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 qiyyem 一字。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聖經的見證,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132。
120 Horace, Are Potica 131f。
121 我引這段路德的話,是用 T. R. Glover, Jesus in the Experience of Men(1921), p.72。
122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摘自第三十三問答。
123 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3 1965), pp.1-52;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1983), pp.107-110。在七十士譯本中,這個字及其同源字常用於,靠一位因親戚或其他關係有義務要幫忙的人得到救贖──希伯來文靠那人為 go{ *e{l (例如:利二十五47∼49)。
124 John Bunyan, Grace Abounding, §§257f。
125 參 C. H. Dodd, ad lo.; 以及 The Bible and the Greeks(1935), pp.82-95;辯護 propitiation 的翻譯,以對這題目澈底的探討,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pp.143-213;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pp.151-176。
126 參 J. N. Darbys New Translation :「神為祂擺設了施恩座」。亦見 E. K. Simpson, Words Worth Weighing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1944),反對這解釋的,見 G. A. Deissmann, Mercy Seat" Encylopaedia B。
127 T. W. Manson, Hilasterion, JTS 46(1945), pp.1-10(p.5)。
128 R.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I(1952), p.46.
129 E. Ka/semann, ad loc.; ~Zum Versta/ndnis von Ro/m. 3, 24-26, ZNW 43(1950∼51), pp.150-154.
130 R. St. John Parry, ad loc., 翻譯保羅的片語為:「正是當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之時」。 R. V. G. Tasker 贊成這個翻譯,因為它能表達出贖罪的奧秘中所包含神公義與憐憫的微妙狀態(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Epistle to the Romans, EQ24(1952), pp.43f.)。
131 So halten wir nun dafu/r, dass der Mensch gerecht werde ohne des Gesetzes Werke, allein durch ~den Glauben (Luthers Bible). 參羅馬書十一20,RSV(「你們惟獨因信站立得隱」);加拉太書二16,NEB(「但是惟獨因?信靠基督耶穌」)。這種以「信心」為「惟獨信心」的用法,還有類似的例子,從 Diogenes Laertius 可列出佐證,見 W. Bauer, Griechisch-Deutsches-Wo/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5 1958), s. v. pistis。
132 進一步可參 C. T. Rhyne, Faith Establishes the Law(1981)。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3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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