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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羅馬書 第2章

羅馬書第二章



B 道德主義(二1∼16)

  保羅的筆法合乎古代的一種寫作法,稱為 diatribe{,就是假想有位批評者在場,提出問題或反對,而予以答辯、駁斥110。

  我們幾乎可以想像,他正口述這封信的時候,突然間指向一個洋洋自得的人,那個人正在欣賞這些他「絲毫不沾」的罪被一一暴露出來,但保羅卻對他說,他並不比別人更好。保羅想像有人反對,打斷他的話,他隨即提出答辯,首先用「斷乎不能!」(「這種想法該根除!」)來鎮壓對方,然後再舉出理由來。他以咄咄逼人的問題,如「我們可以怎麼說呢?」「這樣,怎麼說呢?」等111,將辯證帶入一個新階段。而他的思想總是比話語快,以致話語要跳過一段才能跟得上他的思想。我們不妨想像德丟振筆疾書,試圖趕上使徒話語的模樣。難怪他的希臘文結構常常中斷,許多句子不完整,特別在情緒激昂的地方。

  我們知道,第一世紀的異教世界,除了保羅在前一段所描繪的情形之外,還有另外一面,像與保羅同時期的傑出人物西尼卡(Seneca)那位斯多亞派的道德主義者,可能是尼祿皇帝的老師112?西尼卡聽了保羅的控訴後,或許會說:「不錯,芸芸眾生的情況的確如此,我贊同你對他們的審判──可是,當然還有另一些人,像我這愫,對這些趨勢深感痛心,不亞於你。」

  保羅想像有人岔入這些說詞,便對這位假想人物說:「可敬的先生,豈不知論斷別人就是論斷自己,因為,不論你是誰,你所行的正和你所論斷的人一樣。」這番回答對西尼卡這類人士實在再恰當不過了!因為他對作人之道寫得頭頭是道,甚至後期的基督徒作家稱他為「我們的西尼卡」113。他不僅高舉偉大的道德標準,並且痛斥假冒為善,宣揚人人平等;他承認罪惡的滲透性(「所有人內在都有一切邪惡,只是每個人表現出來的邪惡各自不同」),每日深自省察,並諄諄教誨別人如此行;他鄙夷一般百姓的偶像崇拜,肯定道德指南的重要。但是,他對自己惡行多方讓步,那些惡行和他所論斷的並沒有多大分別──最惡名昭彰的一個例子,是他縱容尼祿謀害其母親亞基嬪娜(Agrippina)。

  但是,在第二章這一段(17節以後更加明顯),保羅假想的批評者,主要是猶太。在猶太著作中,類似第一章中對偶像崇拜的指責,屢見不鮮。敬虔的猶太人不難發現,要指斥四周外邦人的道德低落,話題極其豐富。

  至於保羅心目中的批評者主要是猶太人這一點,從他重複說「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見二9、10),便顯然可見;他強調,猶太人不僅首先領受救恩的福音(一16),也首先經歷神的審判。以色列人在救恩與審判兩方面都居首位,古時的先知也曾如此教導。例如,在這封書信之前八個世紀,我們聽見神藉阿摩司對祂的子民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摩三2)。

  前面已經提過,第一章所描繪的異教偶像崇拜,與智慧書相互呼應。現在論到猶太人的道德破產,保羅也同樣採用了那本書的主題。智慧書的作者認為,神將痛苦加於外邦人(如,在摩西的時代壓迫以色列的埃及人),是報應他們的邪惡,但祂使痛苦臨到以色列人,卻旨在矯正過失114:

  「你試驗他們,如同父親告誡孩子,
   但你察究不虔敬的人,如同嚴厲的君王定人的罪
   ……
   你懲戒我們,卻鞭笞我們的仇敵千萬倍,
   使我們在審判他們時,可以思想你的恩慈;
   在被你審判時,可以期待憐憫」(智慧書十一10,十二22)。

  保羅說:「不錯,你們承認雖然自己不順服,神還以恩慈待你們,這點很好;但是你們怎麼沒有發覺,祂的恩慈是要給你們悔改的機會?小心,不可以藐視祂的恩慈,假定祂必然憐憫。若你們繼續頑梗不化,不肯悔改,就是為自己積存神的忿怒,到審判那天,這忿怒會一股腦兒全傾倒在你們身上。」

  神審判的時候絕不偏私,「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二6)。對保羅而言,雖然神有赦罪與永生的恩典,但神總是按照人的行為來審判(整本聖經的觀念也都一致)。每一種實際的因素都會被考慮到。人對自己所能瞭解的真理必須負責,不能瞭解的則不必負責。保羅說,猶太人會按照律法受審判,因為他們對神已經有此認識。外邦人則會按另一種標準受審判,因為神在他們中間也曾留下祂的見證。若漫天星斗可以告訴他們神的性情(參一20),他們內心的道德律也有同樣的功效。他們不像猶太人,有摩西的律法,但是他們有真心的律法,是非之別銘刻在他們的心中。保羅說,他們若違背那個律,就會知道自己做錯了;在末日審判之時,內心的隱秘之事都會暴露出來,而他們便是按那種知識受審判。神的旨意,無論是由摩西的律法得知,或是由真心的聲音得知,空有知識都是不夠的;惟有遵行才能算數。

  4. 衪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參智慧書十一23:「你向萬人廣施憐憫,因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過犯,讓他們能悔改。」亦見羅馬書十一22。

  6. 衪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舊約中曾提到這個原則,參約伯記卅四11,詩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書十七10,卅二19;新約中亦提及,見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書三8,哥林多後書五10,啟示錄二23,廿12,廿二12,亦見羅馬書十四12。

  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保羅在這?不是教導靠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公平。參使徒行傳十34∼35,彼得吃驚的承認:「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這些話是對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說的;神打發彼得到他那?,傳救恩的信息給他和他的全家,顯明神已經接納他(徒十一14)。

  8. 結黨。NEB 譯為:「被自私的野心轄制的人」,是對 eritheia 的本意比較公允的譯法,因其字根為 erithos(「專為金錢而工作的人」)。然而,這個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視為與 eris 相同,即「爭競」(「結黨」,「爭」)。

  11. 神不偏待人。參申命記十17,歷代志下十九7,約伯記卅四19,使徒行傳十34,加拉太書二6,以弗所書六9,歌羅西書三25,彼得前書一17。主曾以極生動的說法描述這個原則,說天父「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5)。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外邦人的罪,雖然未經數點,但也總必導致滅亡,但他們卻不會因沒有遵守律法的規條而被定罪,因為他們無法知曉律法。人受審判的原則,是按他們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們所不知道的亮光。

  13.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這段經文他後來引用於十5。他以下的論證指出,雖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稱義,但是,因為沒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這條路無法使人稱義,聽律法與行律法的對比,在雅各書一22∼25解說得更詳盡。「行律法的」這說法,在昆蘭文獻中亦曾出現(參詮譯:「Ⅰ 福音的主題:彰顯神的義(一16∼17){LinkToBook:TopicID=127,Name=Ⅰ. 福音的主題:彰顯神的義(一16∼17)}」)。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句話原文字的順序顯示,「順著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 與和合本均如此譯);但是,因為這個字是在兩個子句中間,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個字,換句話說,外邦人「生來」沒有律法的知識,但當他們信了基督,他們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聖靈(參八4;參 Cranfie1d 之註釋)。但是這種文法結構比較不可能。保羅和他的讀者都知道,雖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實(一18∼32),但也有一些異教徒是憑良心過生活的(只是他們並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這句話與耶利米書卅一33新約的預言相互呼應(參詮譯:「C 脫離死亡(八1∼39){LinkToBook:TopicID=150,Name=C. 脫離死亡(八1∼39)}」)。巴特認為,這?是指外邦信徒115(Cranfield 亦如此解),但是這種解釋與上下文不符。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古典希臘文中沒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來是算口語土話,直到基督教時期開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學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對錯行為的知覺」,但是保羅用它來指人內在獨立的見證(恐怕他是第一個如此定義的人),它鑒察並判斷人的行為。對信徒而言,在聖靈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鑒察與判斷尤其準確(參九1)。



110 見 S. K. Stowers, The Diatribe and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1981);參以下小註116{LinkToBook:TopicID=133,Name=2. 答辯反對意見(三1∼8)}。

111 參三5,四1,六1,七7,八31,九14、30,及類似的九19「這樣,你必對我說」;十一19。

112 見 J. N. Severster, Paul and Seneca(1962)。

113 特土良說:Seneca saepe noster「Seneca,常在我們中間的一位」(On the Soul 20)。

114 參照保羅在林前十一32的論證。

115 Church Dogmatics I /2(1957), pp.242, 604; IV /1(1956), pp. 33, 369, 395。

C 猶太人(二17∼三8)

{Section:TopicID=132}1. 特權帶來責任(二17∼29)

  在二17,保羅指名稱呼這位道德主義者為猶太人。他說:「你擁有猶太人的尊稱,倚靠律法自恃,且誇耀自己敬拜真神,明白祂的旨意。」這一段可能也是智慧書的回應:

  「由於你的能力,我們即使犯罪,仍然屬你;
    但我們不會犯罪,因為知道我們是屬你的。
  因為認識你就是全然公義,
  認識你的能力就是不朽的根基」(智慧書十五2∼3)。

  保羅繼續說:「你們從律法學到怎樣行是最佳之道。你們認為自己受過優良教導,遠勝那些沒有律法的族類;你們自視為瞎子的引路者,蠢笨人的教師。

  「但是你們為什麼不誠實地面對自己?你們難道沒有缺點嗎?你們知道律法,但有沒有遵行?你們說:『不可偷盜』;但你們從來沒有偷竊過嗎?你們說:『不可姦淫』;但你們有沒有守住過這條誡命呢?你們厭惡偶像,但為何又盜取廟中之物?你們以律法誇口,卻沒有遵行,以致你們和你們所敬拜的神,在外邦人中名譽掃地。

  「猶太人在神眼中惟一的用處,就是遵守律法。違背律法的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相反的,若外邦人遵守了律法的要求,在神面前和遵守律法的猶太人同樣蒙悅納。甚至,遵守神律法的外邦人,要審判違背律法的猶太人,不論那個猶太人多麼瞭解聖經,又依照經上的規定受了割禮。你看,問題並不在血統或割禮之類外在的標記。『猶太』之意為『讚美』,因此真正的猶太人,是按照神的標準生活,配得稱讚的,在神眼中心思純正,其割禮是內心的割禮。我要說,這種人──真正配得稱讚的人──才是真猶太人;他受的稱讚不是人的讚賞,而是神的悅納。」

  18. 曉得神的旨意。直譯為「曉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參馬克比前書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屬天的心意。」

  喜愛那美好的事(分別是非)。diapheronta 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他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 採取後者,NEB 卻採取前者(「你們能分別是非」)。此句在腓立比書一10再度出現(「使你們能喜愛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帶給你他們分別是非的恩賜」)。

  22. 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保羅在此到底是指什麼事,我們很難斷定。也許他是指一些惡名昭彰的事件,如約瑟夫所記(Antiquities 十八81∼84),公元十九年,有四名羅馬的猶太人,勸一位已經歸信猶太教的著名羅馬女士,捐一大筆款項給耶路撒冷聖殿,卻將其中飽私囊;而其中領頭的那位,自稱要教導有興趣的外邦人認識猶太教信仰。這件事被查出來之後,提庇留大帝下令,驅逐所有猶太人離開羅馬(參導論:「Ⅱ 羅馬的基督教{LinkToBook:TopicID=104,Name=Ⅱ. 羅馬的基督教}」)。這類事件使「猶太人」的名聲,在外邦中一落千丈。但是,那次事件是以色列神的聖殿遭偷竊,此處既與偶像崇拜並論,應該是指偷竊偶像廟中之物。無論是哪一項,偷竊神物(hierosylia)都是最嚴重的罪。使徒行傳十九37,書記宣告保羅和他的同伴並沒有犯這項罪,就是偷竊以弗所亞底米神廟中之物。

  24.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此處所引經文為以賽亞書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褻瀆。」猶太人被擄的悽慘下場,使外邦人藐視他們的神,以為祂無力幫助祂的子民。但在這?,外邦人瞧不起他們的神,原因不是他們的遭遇,而是他們的行為。昆蘭集團警告成員,與外邦人相處要小心,「免得他們褻瀆神」116。

  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與你有益。參加拉太書五3:「凡受割禮的人……是欠?行全律法的債。」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禮的人,就有義務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論是猶太嬰兒(保羅在此所指的人),或歸化猶太教的成年人(在加拉太書中所指的人)。可是這兩種受割禮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總有違背犯錯之時,所以保羅又說: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耶利米也講過部份類似的教訓:「耶和華說,看哪,日子將到,我要刑罰一切受過割禮,卻未受割禮的──就是埃及、猶大、以東、亞捫人、摩押人……因為列國人都沒有受割禮,以色列人心中也沒有受割禮」(耶九25∼26)。以色列周圍各國大部份行割禮(非利士人卻有例外的惡名);但以色列鄰國的割禮並不是與神立約的記號,惟獨以色列的割禮有此含意。然而,若以色列與猶大內心遠離神,在神看來,他們肉身的割禮並不比周圍鄰國強:從宗教價值而言,根本不算割禮。神所要的,乃是一顆純全、順服的心。參申命記十16:「所以你們要將心?的污穢除掉(割除),不可再硬?頸項」(又見耶四4)。

  27. 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換句話說,一個沒有猶太人獨特恩典的外邦人,卻能討神喜悅,就顯出一個有虧身份的猶太人,缺失是何等嚴重了。

  29. 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猶太人的名字源於其先祖猶大(希伯來文 Y#huda^)這名字在舊約是與動詞 ya{da^「讚美」有關;他的母親在他出世時曾說:「這回我要讚美耶和華」(創廿九35),他的父親臨終前為他祝福說:「猶大啊,你弟兄們必讚美你」(創四十九8)。


資料來源: 查經資料大全
新增日期: 2013/01/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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