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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情有義二(23:19-25:10)

申命記 第25章

(C)顧念對方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24:12-13

(7)對窮乏雇工→母有虧欠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24:14-15

〜對窮困的雇工,也要顧念他們感受,不可遲將工資給他,以致他內心愁苦,也不可虧欠對方,要將他當得在日落前給他。

(8)對無靠之人→額外施恩
(A)在欠債上額外施恩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24:17

〜按理,人可以向窮乏弟兄拿衣裳作當頭,只要在日落前把衣服還給他就可以,但對寡婦,卻有額外恩典,因為她們是無所靠,是女性,不可拿她們的衣裳作當頭。

(B)在生活上額外施恩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4:19

〜按理,人在日間收割莊稼,忘下一捆,他應可再回去取,因是屬於他的,但對寄居,孤兒寡婦無靠的人,卻額外施恩,要留下不自取給他們。

(9)對受罰之人→不可過份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25:2-3

〜惡人應受嚴厲刑罰,但不可過份,應按罪照數打,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

(10)對死去兄弟→當盡本分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25:5-7

〜兄弟死去,作為親人,應盡本分,照顧親人留下的妻子,娶他為妻,以免弟兄的名及產業、地土在以色列中塗抹。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10/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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