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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地方官長(16:18-17:13)

申命記 第17章

(A)應有的態度

「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16: 18

「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16:20

〜他們需要追求至公至義,何謂「至公至義」?

(a)不看人的外貌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16:19

(b)不看人的財富

「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出23:2-3

〜人有一種「鋤強扶弱」觀念,但作為官長,應至公至義,不偏護窮人,也不受富有人之賄賂

(c)不看人的性別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申17:2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17:5


(B)應有的認識
(a)神所恨惡的事→對神不忠

「你為耶和華你的神築壇,不可在壇旁栽什麼樹木作為木偶。也不可為自己設立柱像;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恨惡的。」16:21-22

(b)神所憎惡的事→對神不尊

「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7:1

〜若一個官長真知道神所恨惡、憎惡的,他必有敬畏神的心,除掉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存公義敬畏的心審理案件。

(C)實際的執行
(a)判決程序
((1))以真神的律法為準則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17:2

〜強調違背神的約(西乃之約即神的律法),則須要審理。

((2))以真確的態度來查考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17:4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17:6

〜要準確,不冤枉人,須查考、探聽,更要有二三個見証人。

((3))以除罪的決心來處決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17:5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7:7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17:13

〜治死的目的是除罪,將罪惡從選民中間除掉,審判官須有這大的決心
〜也使百姓害怕,不再擅自行事

(b)難審案件
((1))以交托真神為出路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17:8-9

〜在地方案件中,有難處理的訴訟,需帶到宗教層面,將案件呈到代表神的祭司面前,祭司熟習神的話,也有烏陵、土明可求問神,他們可以用神的原則,神的意思作出判語

((2))以絕對順服為依歸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17:11-12

〜百姓當順服侍立在神面前的祭司及審判官作出的裁判,若有不聽,那人必治死。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10/0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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