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許願的規條(30)
民數記 第30章
*為何在此加插許願的條例?
--可能人喜歡在打仗之前(民21),向神發誓或許願
--另外男子可為神爭戰,女子怎樣?要注意甚麼地方?
a.整體的原則--不可食言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30:2
b.特殊的例外--合乎倫理
(1)女兒仍在家的時候
「他父親也聽見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他,因為他父親不應承。」30:4-5
(A)父不應承?願作廢
(B)父默然?應承
(2)出嫁夫仍在的時候
「他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他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他所許的願和他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他。」30:6-8
(A)夫不應承? 願作廢
(B)夫默然 ? 應承
(3)寡婦或被休的時候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他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丈夫聽見,卻向他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他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他。」30:9-12
〜仍要堅守
資料來源: 教會實用資料庫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9/30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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