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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25章

信任與憐憫(二十四10∼二十五4)

  為借方保留一些「私隱」,可能是二十四10∼11的背後原因,而另一個原因是貸方在借出款項時除出於利益外,還要存?愛心去授予;或更甚者,貸方可能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借出,但他亦不當以不信任的態度作基礎。借方應擁有保留選擇當頭(即抵押品)的權利,因為物件的重要程度他最清楚。這種借貸方式的重點在對人的信任並在愛中施予,讓我們也有這種甘心愛他人的動力。另一種的借貸是對極窮乏的人,他唯一可作抵押的是他的外衣,貸方也當因愛顧他而每晚歸還他,使他有保暖的衣服,這樣的行為,能使自己得到神更大的祝福。

  作「散工」的工人,每日的工錢供給生活的一切,扣押工錢使他們得不到身體上的供養,這種罔顧他人的舉動,會招致神的忿怒。

  二十四16是個人為自己所行承擔結果的典型句子,雖然神常說對敬畏祂的人施慈愛,自父及子至千代;但對違背的人則施罰只至三、四代,這是一種強烈的對比,襯托出神慈愛的深厚;然而,神的基本原則是按人所行的回應他,因此,每人都要為自己所行的事負上責任,不能推諉。

  憐愛孤兒寡婦以紀念以色列人也曾受欺壓(二十四17∼18),神怎樣看顧他們,他們也當這樣看顧其他有需要的人,這才配得上稱為神的選民。二十四19∼22是一些具體的例子。今日我們也要善待有需要的人,但當然是以不同的方法實行了。

  二十五1∼3是對受罰者的一種保障,免刑罰過重而有終身損傷或生命危險。這樣的吩咐也暗示人性的一種罪惡傾向──沒有憐惜的心。願意我們以更多的愛與接納來代替我們的憎惡與仇恨。

思想 善待他人是一種損失嗎?你願意因為愛弟兄的緣故,放棄你一些應有的權利嗎?



當盡的本分(二十五5∼12)

  為沒有兒子的兄弟生子立後,是作兄弟者當盡的本分(5),這也是當時中東地區常見的風俗習例。創世記三十八章曾有相類似的事件發生,而路得記則敘述了相若的條例,即一人若沒有兄弟,他的近親應承擔為他生子立後的責任。

  對當時的以色列人來說,他們將進入神應許的迦南地,並可以分取一份地土作為他們終身的產業,然後在其上耕種,收取農穫,這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至寶貴的擁有。但若沒有兒子繼承他的地土,則在平均地業的事上出現一些困難,故此,為兄弟立後,是在此情況下一種有效分配土地的方法。

  另一方面,此條例與神的約有關,因神立約的對象,不單是亞伯拉罕自己,也是與他的後裔立約(創十七7∼9)。因此,人若沒有兒子,則神對以色列人的約像落了空一樣。從這條例,我們可以看到神十分重視他與選民所立的約。今日我們同樣是神的選民,神也重視祂向我們的應許,必保守祂自己的約言。

  當然,經文指出此條例並不是一種絕對性的命令,行的人有選擇的自由,當他拒絕時,他要到當時的法庭(城門口)當眾說明原因,作兄弟的,要因他自己的決定負上責任,包括被吐唾沫於臉上,及在鄉里當中被稱為脫鞋之家。「脫鞋」之行動,在當時乃指作兄弟的以象徵行動表示他放棄當盡的責任。弟兄姊妹,我們也在神面前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包括看顧弟兄、關顧貧窮、傳揚好信息等等,你是否已經肩負了這責任,還是甘願作「脫鞋之家」,受到羞辱的對待呢?

祈禱 求主叫我看重?的應許,並且願意承擔?的託付。



公平正直的心(二十五13∼19)

  以色列人雖有這樣的一條律例,但卻沒有在他們中間發生甚麼制約的力量,先知阿摩司與彌迦相繼作出的指摘(參摩八5;彌六10)是否讓我們更體驗人惟利是圖,不擇手段的醜惡呢?

  「法碼」(13)是量重的標準,而「升斗」(14)則是量體積的單位,如量禾捆或麵粉時用,這是當時的度量衡標準。欺詐的方式是指購買時用較重的標準,而賣出時則用較輕的標準,因此商人可以得?雙重的利益。行為公正的,可蒙神長久保守的應許;若不以公正而行,必為神所憎惡。這種倔強的公平處事原則是神所吩咐的,相對今日社會上的人,以狡詐為聰明、奸惡為「醒目」的看法,是背道而馳的,你願順應潮流而得到更多的利益或要逆流而受嘲笑呢?

  有關亞瑪力人的吩咐,是引述出埃及記十七8∼16 的事實。那時他們趁以色列人疲乏時攻擊他們,這是一種極不光明的行動,神以之與不敬畏自己相等。這與大小法碼的條例放在一起,是要表明神不單?重一種公平的群體生活,也要以公平對待那些行不義之事的人。雖然此事延至希西家王時才得以應驗(參代上四43),卻證明神的說話至終必要應驗。

  我們今日可以看到行詭詐的商人得到很大的利益,也享受平安;有作惡不義的人享受長壽與福氣,但這只是暫時的一種虛像、幻影。神不立時施以刑罰,只有一重要的意義,乃是要寬容他們,使他們有悔改回轉的機會(參詩篇七十三篇),你常為不義而感不平嗎?

思想 你是否心存正直公平呢?你以為「無商不奸」是今日商業社會的定理嗎?──《新舊約輔讀》



18 鞭笞條例 廿五1∼3

{Section:TopicID=713}廿五1∼2

  審判官 請參看十六18的註釋。

  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這是公義審判的必然結果。否則的話,審判的人便要受良心和上帝的審判。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他的罪照數責打 笞刑是自古都有。至今有許多國家仍未廢除。這條例的規定有三項要注意的:(一)在審判官面前責打,免得施刑者公報私仇或收受賄賂。(二)只能打背後,通常是指打屁股。(三)按罪刑的輕重而定鞭笞的次數。

{Section:TopicID=714}廿五3

  只可打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四十是屬地的完全的數目,因此只能打到四十大板為止。一九○三至一九一四年,在古亞述地出土的泥版《中亞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十八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八一頁),亦有規定鞭笞四十下的。因為過數便是輕賤弟兄的緣故,後期的猶太人,為示對弟兄的愛起見,最高的鞭笞次數便是四十減一(林後十一24)。

{Section:TopicID=715}廿五1∼3

  聽訟的審判官必須是公正無私的,定義人得直,惡人要受罰。假如使用笞刑,則最多只能打四十下,免得輕賤了弟兄。

19 牛踹穀條例 廿五4

{Section:TopicID=717}廿五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 這是申典人道精神的表現(參看廿二6∼7),連禽獸牲畜都立例照顧。但在新約,卻使用這經文到傳道人的辛勞應得教友的供養上(林前九9;提前五18)。這種隱喻式的引述,對勤奮為主作工的人來說,是甚為恰切的。

{Section:TopicID=718}廿五4

  申典作者明白萬物皆為上主創造,人有照顧萬物的責任。特別是為人辛勞的牛,在為人拖拉木板將禾穗的穀壓落時,不可籠住牠的嘴,而讓牠可自由自在的吃禾稈。

20 為兄弟立嗣條例 廿五5∼10

{Section:TopicID=720}廿五5∼6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 這是以色列人大家庭組織中的條例。正如中國古代父子祖孫大家庭合夥同居一樣,古代的以色列人亦如此。在大家庭中,家長有權決定一切(參看創卅八章)。但在本條例中,是假定家長已經去世,或因故不能執行家長權(見第7節)。這?的弟兄,並無分長幼之別。但從太廿二24∼28的敘述中,常使人會以為兄長死後,弟弟要盡此為兄立嗣的本分。此外,西方釋經家因處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環境,亦常解釋為未娶妻的弟弟要娶嫂為妻。而其實,舊約中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制的。一夫一妻制要到耶穌之後,才將上帝創造人時命定為一夫一妻的制度彰明出來(參看可十2∼12)。

  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這?的死兄,就是和合本譯者因受太廿二24∼28而來的誤譯。原文是已死的兄弟(見現代中文譯本)。以色列人在古代並未有在天堂享受永生的觀念。這觀念是被擄回國後,才逐步彰明的。因為上帝對救恩的啟示,是漸進的,而不是一次過的。為這原因,古以色列人的永生,乃是自己的名,由男性子孫承繼,正如其產業由男性子孫承繼一樣(參看創四十八15∼16、22)。故此,這為兄弟立嗣的條例,也包含將祖宗產業,不歸於別人的要求(參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但是,這規例自從祭典規定可由女兒承受產業後(民廿七1∼11),便在以色列中逐漸消失了。

{Section:TopicID=721}廿五7∼8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說…… 這節話多次用的哥哥,原文也是無分長幼的「兄弟」(請參看現代中文譯本)。按古以色列的風俗,不但是兄弟──若沒有兄弟,就由至近的親屬要盡此為死者立嗣的本分(參看得三12,四1)。為死者立嗣的本分,也是死者之妻的本分(參看創卅八11∼26)。故此,死者之妻要去市議會(城門的實意)向長老投訴。之所以要到市議會去,是假定死者的父親已去世或因故不作決定,正如創卅八11的猶大,因怕小兒子也被?死而叫他瑪氏回娘家去一樣。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 雖然是家庭的家事,因為是同為以色列族的族人大家庭,故此在家庭中的家長不管事時,大家庭的家長們要過問其事了。

  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雖然有為兄弟立嗣的義務,而婚姻仍是要兩廂情願的。故此,這兄弟仍有自由可決定不娶兄弟之妻。

{Section:TopicID=722}廿五9∼10

  脫了他的鞋 這?的記述,明顯是由女方動手,並有羞辱不肯娶她之男方的意思,所以要加吐唾沫在他臉上,並被族人譏笑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這記述和得四7∼8的說法很為不同,大概是時代的不同,風俗亦有蛻變之故。

  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這?的哥哥,亦是和合本偏見的錯譯(見現代中文譯本)。現代中文譯本在這詞的末了,繙為「該受這種侮辱」,雖然不是按原文的直譯,卻是將原義表達得更為恰切的佳作。

{Section:TopicID=723}廿五5∼10

  以色列的古風俗是至近的親屬,要為死者立嗣。中國人是用過繼的方法,以色列人卻由死者之妻嫁給至近親屬,所生的長子就歸在死者名下,為要傳留死者之名和保有其產業。申典依此風俗立例要由死者的兄弟盡此本分。若有不願盡本分的兄弟,死者之妻可到市議會投訴。市議會長老們勸勉死者的兄弟無效時,死者之妻可脫去該兄弟的鞋和吐唾沫在他臉上以侮辱他。這兄弟此後亦被族人認為脫鞋之家,用以警戒人不敢效尤。

21 處理惡婦條例 廿五11∼12

{Section:TopicID=725}廿五11∼12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按照中亞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八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八一頁)的規定,則只砍斷一個手指。申典卻規定砍斷婦人的手,原因是以色列人對男性的生殖器有極為神聖的觀念:這不但是決定可否入上主之會的根據(廿三1),也是子孫綿延的所寄。故此要以這樣嚴厲的刑罰來處置這樣的惡婦。手的原文是單數,大概只砍抓人生殖器的手。

{Section:TopicID=726}廿五11∼12

  在兩男打架時,其中一人的妻子為了救助丈夫,去抓住另一人的生殖器,則這婦人的手要予以砍斷,不可姑息。原因是男子生殖器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22 度量衡條例 廿五13∼16

{Section:TopicID=728}廿五13∼14

  砝碼 是在天秤上衡量輕重的東西。

  升斗 是量度穀麥等糧食的量器。

{Section:TopicID=729}廿五15∼16

  當用對準公平的砝碼,公平的升斗 在申典編寫時代稍前的先知(見何十二7∼8;摩八5;彌六10∼12;參看箴十一1,十六11,二十23等),均極注重這些度(尺寸)量(升斗)衡(秤,砝碼)的準確。這大概是當世代的通病。其實,這也是一切時代,所有民族中邪惡之人的詭詐通惡。所以祭典也同樣嚴格的規定(見利十九35∼36)。

  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這是對使用公平準確之度量衡的器具之人的應許,就是上帝要使他得福長壽。

  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這?明白說明使用不正確的度量衡器具以欺騙人,乃非義之事。因此是一個嚴重的罪過,必要受上帝的審判。這事既為上帝所憎惡,那就正如敬拜偶像一樣,不為上主所接納。

{Section:TopicID=730}廿五13∼16

  用大的砝碼或量器來買入,而小的度量衡器具作賣出,是一種詭詐欺騙的行為,必受上帝的憎惡和審判。相反的,使用正確公平的度量衡器具的人,則必得上帝賜福長壽。

23 當勦滅亞瑪力人 廿五17∼19

{Section:TopicID=732}廿五17∼18

  亞瑪力人 這是以色列人出埃及時代,佔據迦南地南部,靠近西乃半島之書珥曠野的東邊,並曾侵入亞拉伯北部近亞拉巴的一個游牧部落。按聖經的記載,他們是以掃的後裔(創卅六12),被稱為「原為諸國之首」(民廿四20)的。以色列人出埃及進入西乃半島之初,他們曾在利非訂和以色列人爭戰,但給約書亞所統率的兵丁擊敗(出十七8∼16)。士師時代,他們連同亞拉伯人和米甸人多方進擾以色列境(士六33,七12,十12等)。撒母耳曾吩咐掃羅去勦滅他們(撒上十五章);但在大衛時代,亞瑪力人仍舊到處闖擾劫掠(參看撒上三十章)。

  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這?所指的,明顯的是與出十七8∼16的事跡有關聯,並且是他們主動的來到利非訂和以色列人爭戰。

{Section:TopicID=733}廿五19

  ……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撒上十五章,撒母耳之所以吩咐掃羅去擊打亞瑪力人,就是依據出十七14和申命記這?的話。

{Section:TopicID=734}廿五17∼19

  申典原有的律例部分,明顯的是到廿五16為止。廿六章是與禮拜的儀文相關聯。這三節經文明顯的是不屬於律例,反而像是禮拜儀文的一部分。在申典編寫的時代,亞瑪力人早就被消滅了,根本就無須在此提到他們。但是,亞瑪力人卻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所遇之最強勁的仇敵。這最強勁的仇敵,連其名號都按上帝所應許的(出十七14)塗抹了,還有甚麼仇敵不可給以色列人打敗呢?故此,這段經文給編在現有的位置,明顯是用以提醒以色列人,不要懼怕亞述的強大,將來他們的名號也將被塗抹的。──《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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