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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聖經註釋》

申命記 第24章

婚姻問題(二十四1∼9)

  「不合理的事」(1)究竟代表甚麼較難肯定;但相信這並非指貞潔的問題,因前面已提及不貞者當受的刑罰(二十二章)。因此,多數解經家均認為是指身體的缺陷,如不能生育等,這等人也因此可能容易於再婚後亦遭同一的待遇。但聖經告訴我們,離婚並不是最佳的辦法,如撒拉、利百加、拉結、哈拿等,雖不生育,但因夫婦均敬畏神而蒙神賜他們後嗣。倘若人執意另娶,他必須謹慎,免犯淫亂的罪(4a),這條例?重神對淫亂的嚴禁,也指出人要為他所作的事負責任。

  新婚者可以放假一年實在是一件令人興奮的事,他們既要建立一種新的關係,又要調節生活節奏,且要建立自己的新家園。今日,人也當重視其婚姻生活的建立,而這種建立是要付上時間的。筆者將這種關係的建立推至信徒與神的關係,你花了多少時間與主建立美好的關係呢?這種關係的建立,是透過犧牲、付出而得?的。

  「磨」是製造日常食糧的機器,將之與人的命相比(6),可見它在日常生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亦足見神看顧窮人日常生活中細微之需要。

  拐帶人口者罪當處死,其背後的意義是僭奪了主宰生命的權利,神才是生命的創造者與主宰。甚麼時候人要搶奪神的位分,神必然施以懲治,這也是一種神絕不喜悅的罪惡。

  有關大痲瘋的條例,詳記於利十三章之中,可參看之。

思想 婚姻生活一再被強調,反映出神以何種態度對待婚姻呢?我對婚姻又持何種態度呢?



信任與憐憫(二十四10∼二十五4)

  為借方保留一些「私隱」,可能是二十四10∼11的背後原因,而另一個原因是貸方在借出款項時除出於利益外,還要存?愛心去授予;或更甚者,貸方可能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借出,但他亦不當以不信任的態度作基礎。借方應擁有保留選擇當頭(即抵押品)的權利,因為物件的重要程度他最清楚。這種借貸方式的重點在對人的信任並在愛中施予,讓我們也有這種甘心愛他人的動力。另一種的借貸是對極窮乏的人,他唯一可作抵押的是他的外衣,貸方也當因愛顧他而每晚歸還他,使他有保暖的衣服,這樣的行為,能使自己得到神更大的祝福。

  作「散工」的工人,每日的工錢供給生活的一切,扣押工錢使他們得不到身體上的供養,這種罔顧他人的舉動,會招致神的忿怒。

  二十四16是個人為自己所行承擔結果的典型句子,雖然神常說對敬畏祂的人施慈愛,自父及子至千代;但對違背的人則施罰只至三、四代,這是一種強烈的對比,襯托出神慈愛的深厚;然而,神的基本原則是按人所行的回應他,因此,每人都要為自己所行的事負上責任,不能推諉。

  憐愛孤兒寡婦以紀念以色列人也曾受欺壓(二十四17∼18),神怎樣看顧他們,他們也當這樣看顧其他有需要的人,這才配得上稱為神的選民。二十四19∼22是一些具體的例子。今日我們也要善待有需要的人,但當然是以不同的方法實行了。

  二十五1∼3是對受罰者的一種保障,免刑罰過重而有終身損傷或生命危險。這樣的吩咐也暗示人性的一種罪惡傾向──沒有憐惜的心。願意我們以更多的愛與接納來代替我們的憎惡與仇恨。

思想 善待他人是一種損失嗎?你願意因為愛弟兄的緣故,放棄你一些應有的權利嗎?──《新舊約輔讀》



9 離婚、再婚與新婚條例 廿四1∼5

{Section:TopicID=679}廿四1

  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 這?所講不合理的事,和廿三14的污穢,原文為相同的兩個字。本義包含禮儀上的不恭,或懷疑對異性的不規矩。因此,是指對神和對丈夫的不忠信而言,並不是任何其他事項都包含在內(參看耶三8)。

  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不幸的事乃是,後期的猶太教中的人,將這條例濫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悅妻子的事,甚至為了結納新歡,就寫了一紙休書打發妻子離去(參看可十2起)。這種休書,就是近代的離婚證明。但近代的離婚,是要雙方同意,而這種休書,卻是男方的主觀決定,女方全無置喙的餘地,也全無任何保障。這就比古代的罕摩拉比法典為落後了。該法典在第一三七至一四一條(見《古代近東文獻》── ANET,第一七二頁)中,詳細規定男人當補償所休之妻的財物,除非是妻子主動離異,男方才不須補償。

{Section:TopicID=680}廿四2∼4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這樣的婚姻,男方可不必付一大筆聘金,因為她不再是父親的「產業」。經過了一次婚姻的失敗,這婦人也可能會更加善事丈夫,而丈夫且還有可能得來一筆「妝奩」。

  後夫若恨惡他…… 第二次的婚姻,對婦女的保障更少。丈夫可憑一時喜怒,而把妻子打發離開。

  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 不管是第一任或第二任的丈夫,若在婦人的後夫死了,或是被後夫遣走了,都不可再將前妻娶回來(參看耶三1)。故此,有些學者因這條例,就認定何三1的淫婦,不會是一2∼3的歌篾。這說法,乃假定本條例為先於何西阿先知的時代,但是,若按照我們在緒論中所言,申典為主前第八世紀末至第七世紀中,深受第八世紀先知的影響,依據當世代的需要編訂成的為事實的話,則何西阿是先於這條例而不受其規限。這樣,他就有可能再愛歌篾,而重娶她為妻。

{Section:TopicID=681}廿四5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 這是二十7之規定的延伸。二十7是訂婚而未完娶者,可免參戰;這?的規定,乃是新婚之人,可以免役一年,並在這一年之內不必服務任何公職。這規例,按現有申典的字面看來,是具有人道精神的律例,因為新婚之人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但按當時當地的風俗背景,則為新婚之人易惹魔纏,所以不要他服兵役或服公務,免得公眾受了纏累。

{Section:TopicID=682}廿四1∼5

  關於離婚和再婚,以色列人是大男人主義的。特別是進入猶太教之後,按拉比的解釋,則女權盡失,一切全憑男人主觀的決定。只要丈夫一紙休書,就可使妻子下堂而去。還有,被休的婦人亦為社會所賤視,因此規定前夫不可在離婚婦再嫁後收回為妻,藉免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這些,都和現代男女均為上帝所造所愛,應當平等對待的觀念,完全不同。但對新婚的男人,申典卻規定不必服兵役和公務一年,藉得在家中與妻子同享閨房之樂。這是比現代人的觀念為更具人道精神的。

10 不可拿磨石作當頭條例 廿四6

{Section:TopicID=684}廿四6

  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 所謂當頭,就是抵押品。磨石有上下兩塊。全盤磨石就是整座的兩塊磨石。上磨石若被拿走,單有下磨石是無法磨出麵粉來的。

  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按一般的習例,當時的以色列人是每天磨麵粉一次,只在安息日的頭一日,才磨夠兩天的食糧的。磨石給拿走了,供養生命的工具便失掉了。因此,這是等於要了人的命一樣的不人道(參看10∼13節)。

{Section:TopicID=685}廿四6

  信靠獨一真神的人,必須效法上主憐愛世人的精神,不可斷絕人的生機。因此,就在借貸給人時不可拿去債務人的磨石或上磨石作抵押品,以致他全家因不能磨麵而受飢餓或在生活上有不方便之處。

11 處理拐帶人口條例 廿四7

{Section:TopicID=687}廿四7

  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必治死 在約書中,拐帶人口的罪(出廿一16),並不限於以色列人。申典在此已開始了狹隘的民族主義的傾向。新約則把拐帶人口繙成搶人口(提前一10)。這種譯法,給人有更嚴厲的罪責之感覺。其實,不論是在約書中,在申典?,或在罕摩拉比法典(第十四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六六頁)中,均規定將犯此罪者治死。

  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指除去了拐帶人口的罪惡,並有儆戒人不敢效尤的含意。

{Section:TopicID=688}廿四7

  拐帶人口的主要目的是賣人為奴。這是偷盜罪中至大的惡,因為不但敗壞了被拐帶者的命運,亦毀損了他家庭的溫暖。故此,自古以來均對此種罪惡作嚴厲的懲罰,就是處以死刑。

12 大痲瘋患者須遵從祭司利未人的指導 廿四8∼9

{Section:TopicID=690}廿四8

  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所指教你們的 利未記十三至十四章,對大痲瘋病者的處置法,有詳盡的規定。大痲瘋是一種嚴重致命的傳染病。在古代,不但無法醫治,且被認為是一種天譴。患者蒙羞;得治者亦須對上帝作特別的感恩(參看路十七11∼19)。有關祭司利未人,請參看本書緒論中對此詞語的解釋。他們受上帝的指定,查察患皮膚病者是否為大痲瘋,以及患者得治時,當行的事。

{Section:TopicID=691}廿四9

  當記念……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詩參看民十二10∼15。

{Section:TopicID=692}廿四8∼9

  大痲瘋既屬嚴重的致命傳染病,且被視為上帝對患者的懲罰,故患者極受人的鄙視,咸皆避之則吉。米利暗的遭遇,就是一個例證。因此,患者必須按照當時負責此項疾病的察看者祭司利未人的指示辦理。

13 借貸取當頭的條例 廿四10∼13

{Section:TopicID=694}廿四10∼11

  你借貸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的家拿當頭 借貸付抵押品,必須雙方同意,並由借債人自取抵押品出來。這是尊重個人權利的重要表達。若進人家?去自取,就成了欺壓窮人的明顯象徵。所以,債權人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Section:TopicID=695}廿四12∼13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以色列的窮人睡床是鋪高點的地板,蓋的是身上所披的那塊布,就是稱為「衣服」的(參看摩二8;箴二十16,廿二27等)。家中除磨石之外,最值錢的東西也是最可作抵押品的,就是這「衣服」了。以色列地夜間寒涼,故此拿人衣服做抵押品的,要在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睡覺,他就為你祝福。

{Section:TopicID=696}廿四10∼13

  這借貸條例不但尊重人的顏面,要債權人不可入人家?去拿抵押品,也是有憐憫心腸的照顧窮人,在拿他衣服作抵押品時,必須在日落時將之送回給借債人,好讓他在晚上有禦寒之物過夜。

14 毋欺窮乏雇工 廿四14∼15

{Section:TopicID=698}廿四14

  困苦窮乏的雇工…… 這是指每日清晨在市上站?等人雇用的日工工人而言(參看太二十1∼7)。這種人在世上的許多地方,也和以色列地一樣,至今仍有存在。因為他們窮困,最易受人欺侮。因此,極為?重人道精神的申典,在此切誡不可欺負他們;不管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都要善待。

{Section:TopicID=699}廿四15

  要當日給他工價…… 請參看利十九13;耶廿二13;瑪三5;雅五4等。日工工人多是當日做的工錢,當日購糧為當晚和翌日的家用的。

  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申典正如眾先知一樣,認定上主會為窮乏人伸冤的。故此不可欺負窮乏人,也不可欠他們每日的工資,免得他們向上帝為此祈禱時,虧負人的就要受上帝的追究了。

{Section:TopicID=700}廿四14∼15

  不可欺負窮乏的雇工,不管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要按日發放他們的工資,不可遲延,免得他們為此向上主禱告,上主就要為此向你追討罪惡了。

15 殺人只治罪兇犯 廿四16

{Section:TopicID=702}廿四16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這在古代,是治刑的一個極重要的改革。古代的以色列人和中國人一樣,認定個人的罪惡是影響集體的。因此中國有誅九族的刑罰,而以色列人則一人犯罪,全國或全族要受其累(參看十三12∼18,廿一1∼9;民十六31∼35;書七24∼25;撒下廿一1∼9)。因這條例,不但亞瑪謝照?遵行(王下十四5∼6),先知耶利米(卅一29)和以西結(十八2∼3)也受了極大的影響。

{Section:TopicID=703}廿四16

  申典?重人權,因此一人犯罪一人當的原則,就在這不因子殺父和不因父殺子的條例上,清楚的顯明出來。

16 毋欺寄居者和孤兒寡婦 廿四17∼18

{Section:TopicID=705}廿四17

  寄居的和孤兒 請參看十18∼19的註釋。

  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有關當頭,請參看本章12∼13的註釋。寡婦若只有一件衣服,她無法像男人一樣,日間只穿內衣褲。這整節都正如約書(出廿二21∼24)的要求一樣嚴格,並極具人道精神。

{Section:TopicID=706}廿四18

  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 這是本書一再迴響的提示(見五15,十五15,十六12等)。

{Section:TopicID=707}廿四17∼18

  寄居的是外國人,沒有公民籍且不受本國法律的保護,故易受人欺侮;孤兒寡婦既無父無夫,一般都屬窮困階層,且無男人的護庇,亦是常時被人欺凌的對象。因此本條例規定不可屈枉他們,對寡婦借貸,更不可取其衣裳做抵押品,免得她無法外出;並免受他人的羞辱。以色列人應當如此行的原因,是要記念先祖也曾在埃及為奴,時常受埃及人欺凌的緣故。

17 收取莊稼條例 廿四19∼22

{Section:TopicID=709}廿四19∼21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 在利未記(十九9和廿三22)講述相類的事。但在那?是說「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原義是指零散的禾穗。但在這?,卻是遺落了整捆,都不可回去再取。這在古代的迦南,也有這樣的習例。但他們這種習例,是指遺給神靈。聖經卻與迷信無關,完全是出於人道精神而任其遺落了。

  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 這一切的收摘果實,也正如收割禾稼一樣,要讓其有遺下的。

  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利未記(十九10和廿三22)是說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這是證明我們在前面解釋第17∼18節時說過的,孤兒寡婦多屬窮困階層的人。

{Section:TopicID=710}廿四22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 請參看前面第18的解釋。

{Section:TopicID=711}廿四19∼22

  路得記記述路得這年輕的寡婦,在波阿斯田間拾取遺穗的事(得二2起),就證明這條例可回溯到很古遠的世代。但在這?的申典,完全是本?這種人道精神,讓國中的窮人,就是孤兒寡婦和寄居的,都得以分享地土中的收成。──《中文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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