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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利未記 第17章

敬拜的對象惟神(十七1∼9)

  本章開始利未記的第二個大部分,一至十六章主要是給予祭司的指示,怎樣獻祭,檢別潔淨及贖罪;十七至二十七章重點是個別信徒屬靈生活的各種指示,而首先也是首要的乃是個人與神相交之理。

  「會幕門口」在這短短九節經文中,一共出現了五次,而每次都是用嚴肅而又沉重的語氣,並附上嚴厲的警告,因為這獻祭的地點是神所訂立的,不容人更改。舊約時代的會幕門口是人與神相會唯一的地方,那?有一座祭壇,預表新約時代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我,沒有人能到父那?去。」(約十四6)

 .宰牛羊規例(3∼6)──以色列人如古代近東其他民族一樣,主要食糧為農作物,牛羊只在節期慶典時宰食,而那些日子總有宗教祭祀,利未記限制牛羊在會幕門口宰殺,是要防範選民在興高釆烈的節日,不慎跟隨外邦風俗,導致敬拜偶像。所以這規例教導選民留意生活目標,節期慶典並非純為宰食牛羊,歡宴快樂;乃是在會幕門口洒血,以神為首的安息,並且為神賜豐盛恩典而獻上感恩。

 .公山羊鬼魔(7)──和合本正文翻譯只是鬼魔,小字按希伯來原文寫作公山羊。考古學的發現,顯示古代近東多國,例如以色列人離開的埃及,和列祖寄居的巴比倫等地都有以山羊為偶像敬拜。本節說明牛羊必須在會幕門口宰殺的原因,乃若不這樣行,就是獻給鬼魔了。上文提醒宰吃牛羊要記念神的恩惠,不可放縱食慾。本節補充不感恩記念神地放縱飲宴,雖非敬拜偶像,但以肚腹為神便已偏離敬畏正途了(羅十六18;腓三19)。

提醒 人心靠恩得堅固而非飲食,專心飲食沒有益處(來十三9)。



屬靈生活原則(十七10∼十八5)

  本段聖經可以說是個人生活的屬靈原則,不但是對以色列人的指示,甚至寄居的外邦人都應知所遵循。頒佈這些原則性的規條之目的,絕非壓制規限人的自由,乃為人的好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十八5);這個應許,乃享受救恩之樂的豐盛生命(約十10)。

 .嚴禁食血──雖然吃血的禁令較早時已頒佈(創九4;利七26∼27),惟到這段聖經才說明原因:

  ヾ 救恩預表:「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11)神設立的救恩,在舊約時期是祭牲流血捨命代人付上罪價的,而祭壇流血的祭牲乃預表耶穌的寶血,所以這血斷不可食用;

  ゝ 道德教導:「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14),吃血即象徵吃生命,茹毛飲血,乃凶殘成性的表現,所以即使打獵所得的禽獸,也須先放血才可食用,使徒給予外邦信徒的勸諭中,也將血和勒死牲畜看為同一事情(徒十五20、29);

  ゞ 衛生因素:現代醫學發現病毒存於血液內,吃血或會影響健康。自死或被獸撕裂的牲畜,血或未能盡流而瘀積部分,吃了是為不潔淨。總括來說,血的預表功效在基督的救恩來到時已成就,但仍含有道德和衛生因素,吃血予人並沒有甚麼益處。

 .知所效法──敬拜方面,只可親近耶和華,不可向鬼魔獻祭(7),不可接受剛離開的埃及或將進去的迦南人的惡俗,意思凡是世俗的行事為人方式,信徒都應迴避,惟獨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才能得豐盛的生命。所以信徒必須認真謹慎研讀神的話語,在其中認識神的律例典章,並加以遵循。

思想 隨風入俗是人群被接納的要點,我可以為神而堅定不妥協嗎?──《新舊約輔讀》



B 血的贖罪意義(十七1-16)



文學結構

本章分段工整,以利未記一般句式開始(1-2,參一1,四1,六1,七28,十一1,十五1,十六1-2,十八1-2,十九1-2),這章分為四段,講論獻祭和吃肉的問題,每段以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開始(3、8、10、13節),然後指出罪過(3-4、8-9、10、13-14節),說明刑罰乃要從民中剪除(4、9、10、14節),而結束時補充一個遵從命令的原因(5-7、11-12、14節)。按?這格式,本章的分析是:

1-2 導言

3-7 家畜不可在會幕以外宰殺

8-9 祭祀不可在會幕以外獻上

10-12 不可吃血

13-16 打獵的條例

本章與以上各章的緊密關連,復述以上指示的要點(七26-27和十七10-15;十一39-40與十七15-16)。重點是獻祭常提及的血的處理,本章13次說到 !D; da{m ,並且是本章四段共通的主題。在一至七章獻祭的指示中血是罪祭的重要成份,所以19次指示怎樣處理血。同樣論述贖罪高潮的贖罪日,也不能忽略血的問題,所以緊隨十六章贖罪之禮的程序,就是本章重覆講論血的處理。



經文字句釋義



家畜不可在會幕以外宰殺(1-7節)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 利未記是神透過摩西向以色列人宣佈的啟示,書中用不同的字辭組合表達這個思想:(1)曉諭摩西(五14,六1、19,八1,十四1,廿二26,廿三26);(2)曉諭摩西,告訴亞倫(十六1、2,廿二17、18);(3)曉諭摩西,吩咐亞倫和他子孫(六8、24、25,廿二1、2);(4)對摩西說,曉諭以色列人(一1、2,四1、2,七22、23、28、29,十二1、2,十八1、2,廿1、2,廿三1、2、9、10、23、24,廿四1、2、13、15,廿五1、2,廿七1、2);(5)對摩西說,曉諭以色列全會眾(十九1、2);(6)曉諭摩西亞倫(十三1,十四33);(7)對摩西亞倫說,你們曉諭以色列人(十一1、2,十五1、2);(8)曉諭亞倫(十8),但在本處卻是對摩西說,你曉諭亞倫和兒子,並以色列眾人(廿一24,廿二18)。

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LXX 參照本章的分段方法,根據8、10、13節加上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但缺乏抄本的支持。

宰 fjv; sha{chat 雖然有時是指非宗教性的宰殺牲畜(創卅七31;撒上十四32),但這字最普通的用法是為獻祭而宰殺,在利未記中更是這個意思(一5、11,三2,四4等),NIV 參照第5節所陳述的原因將這字翻譯為獻祭sacrifice。

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 這些都是家畜,也是可用於獻祭的牲畜,所以這段是為可獻祭的家畜特別的宰殺指示,至於非家畜的動物,例如羚羊和鹿(申十二15),就像打獵所得的(13節),處理方法與這段的指示不同。

4.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 第5節解釋這句意思是按平安祭的方法宰殺和處理牲畜的肉。這個要求是為曠野生活的以色列人而設:(1)第5節說明這條例的目的是使以色列人不再在田野?獻祭,可見那時以色列人仍未定居迦南城鄉。(2)會幕必定非常接近,才可以將家畜牽到那?,申命記為進入迦南指示宰殺牲畜時,顧及對有些人會幕若離你太遠,就不必牽到會幕,平安祭也只須在一些神指定的地方獻上就可以(申十二15-28)。(3)自出埃及時開始,以色列人不少於六十萬男丁,若以肉為主要糧食,宰殺量必定驚人,會幕就變成屠場,但在曠野飄流,情況就不相同,以色列人在埃及作奴隸多年,難以為自己飼養大量牛羊,所以在曠野時候,他們屢次埋怨摩西,因為他們沒有肉,只有嗎哪可吃(出十六3;民十一4-7,廿一5)。在曠野飄流時代的記載,只提及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擁有牲畜(民卅二),其他支派似乎數量不多。因此宰殺牛羊是一件非常少有的事,必然特別還願或感恩才將供給奶糧的家畜殺了,牽到會幕宰殺,獻為平安祭更顯得隆重。

流血的罪 希伯來文只是血 !D; da{m 。血除了指血液外,神學意義從亞伯起,是罪的控訴(創四1O;cf.來十二24),所以廿9、13、16翻譯為罪。血必歸到那人身上意思就是那人就有罪(廣東話譯本)。

他流了血 創九6說明使血傾流 &p;v; !D; da{m sha{pha{k 是謀殺的意思,十九16流人的血動詞不同, !D; Al[ Dm[; a{mad al-da{m 但意義相同,中文翻譯為置之於死。這句帶出殺生命的嚴重,生命是出於神,必須將血獻在祭壇,象徵在神面前按照祂的旨意將生命奉還給神,承認神有生命主權,不遵照神的旨意和安排殺生命的,就是謀殺。

要從民間剪除 這判決的真實意義有不同的解釋。有些註釋認為剪除 trK; ka{rath 是殺死的意思。1雖然創九11減絕( trK; Karath 的另一個翻譯)明顯是指被殺的意思,出十二15必從以色列中剪除與本節相同句法的經文卻是驅逐出族的意思,廿17指娶姐妹為妻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含意清楚是為社會所不容,分明是與上面所說與獸行淫總要把他們治死(廿16)不同,而漢模拉比法典(Hammurabi Code§154)對同樣情況的刑罰也是放逐,所以現中翻譯為必須從上帝子民中被開除(本節),被趕出他們的社區(廿17),而且宣判從民間剪除的罪行,是私下暗中的行動或個人的態度,不易人罪而公開處死(七20-21;出卅38;民十五30-31)。第10節補充說要從民間剪除即神向那人變臉,神必親自施行審罰。

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所獻的祭 本節和第7節解釋神要求以色列人在會幕前宰殺牛羊的原因。所獻的祭希伯來文 !yjib]zO !he rv,a} !h,yjeb]zi zo{bchi^m 是由分詞(participle)組成的句子,表達一個在進行中的慣常行動,近代英文譯本(NASV,NAB,NIV)都作繼續進行式,好像思高譯作的翻譯:為此,以色列子民忘將他們平素在野外宰殺的犧牲,牽到上主前,在會幕門口交與司祭宰殺這些犧牲,獻給上主作和平祭。以色列人出埃及只不過一年,他們中間有人效法埃及和其他民族的風俗,將要吃的肉先獻給神(參林前八1-13,十25-28),甚至好些人祭祀鬼魔(7;參結廿6、7、15-18)。禁止在會幕以外宰殺牛羊,就堵絕在田野獻祭別神的可能。

6.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cs8 以色列人不可吃牛羊的脂油和血(七22-27),雖然這?沒有說明將胸和腿奉給祭司,但既然這是平安祭,必然按照七31-32的指示。奉上胸和腿後,其他的肉和皮可以享用。

7.他們不再獻祭 這一句顯明以色列人先前有人獻了。

行邪淫 埃及人敬拜公山羊(下句註),正如迦南人的宗教一樣,禮節多是淫亂(十八23;出卅四15、16)。所以先知常常稱拜偶像和背道的事為邪淫,又屢次責備背道的以色列人為行淫的(耶三6、8、9;結十六32;何一一三章;啟二22)。

所隨從的鬼魔 鬼魔希伯來文 !roiy[IiC] s#`i^rim 是公山羊,近代中文譯本多按字義翻譯為羊公(廣東話譯本)、山羊神(呂振中、思高),山羊鬼(現中)。丁良才解釋:「這是古時的埃及、希臘、和羅馬人所敬拜之一種神的標號,這神像有公羊的頭和下體,卻有人的身體(代下十一15;書廿四14;結廿1、7,廿三3、8、9、21、27)。」2多本近代英文譯本稱它為satyrs(RSV,NEB,NAB,JB)。和合本翻譯為鬼魔雖不忠於原文的名詞,卻可能是正確的意思,「這?所說的『山羊神』原是埃及的一種土地神,頗受埃及人的崇拜。不過所謂之『山羊神』在作者腦海中可能是任何一種邪神的代表。」3這?用公山羊 !roiy[IiC] s#`i^ri^m 稱呼,可能是針對上章贖罪日禮儀警告切勿混淆贖罪之禮有關兩隻公山羊 !roiy[IiC] s#`i^ri^m 的程序是敬拜鬼魔的含意,或以後淪於將阿撒瀉勒視為鬼王膜拜。

這要作他何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本句是指不可祭祀鬼魔的定例,並不是指禁止在會幕以外宰殺牛羊為食物的條例說的,因為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以後,神就將這在會幕門口宰牲畜的條例取消了(申十二13-16、20-24)。



1 Keil, Commentary on the Pentateuch I, p.224.

2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p.117.

3 韓承良,肋未紀釋義,p.157



祭祀不可在會幕以外獻上(8-9節)

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8.或是寄居他們中間的外人 寄居的外人只要遵照神的指示,也可以獻祭給耶和華,這顯示利未記和舊約的律法的普世性,不是只為以色列,凡願意的人也可以享用遵行律法的權利。

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和合本在平安祭加上小點,表示原文聖經只是祭jbz; ?? za{bach ,雖然多數是指平安祭,但也可以是一切別的血祭,或當作動詞為任何祭的宰殺祭牲。所以呂振中翻譯為獻上燔祭或宰獻祭牲,文理是宰犧牲獻火焚祭並別類之祭,現中和思高譯本的翻譯也相仿。



不可吃血(10-12節)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喫甚麼血,我必向那喫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喫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喫血。

血是本章最突出的主題,這字在10-14節中,出現了10次,而6次的吃血說明了這段的神學課題,吃血的問題和應用性在下文神學教訓部份詳細討論。

10.吃甚麼血 解釋 !D; AlK; lka; a{kal kol-da{m 這句要注意四點:(1)吃 lka; 在舊約中除了吃血的幾節經文外,只是指取食固體的食物,固體食物也是用這動詞演變的名詞 hl;k]a; ~okla{h 或 lk;a}m ma~@ka{l ,進食液體主要是用飲 ht;v; sha{tha{h 或 hqv sha{qa{h ,飲品也是這些字根的名詞 hq,v]m mashqeh或 hT,v]mi mishteh。吃lka; ~a{kal 從不指進食液體。LXX 和新約也是同樣用法,以 ejsqiw esthio{ 稱食, pinw pino{ 為飲,4所以吃血不是一個飲食習慣的問題,必具神學意義。(2)甚麼 lK; kol的意義並不清楚,希伯來文這形容詞主要意思是一切all,或任何any,和合本甚麼不大適合(希伯來文甚麼是 hm; ma{h ),翻譯為吃任何血(呂振中)比較適合,但任何lK; kol是端詞(construct state),英文直譯這句是any of blood,不能確定任何指甚麼,是指不可吃任何種類動物的血,或任何份量的血,還是任何形式的血。和合本吃甚麼血似乎認為任何動物的血都不可吃,但下文14節清楚說明無論甚麼活物的血 rc;B; AlK; !D dam kol-ba{sa{r 是清楚和正常的希伯來文表達方式,而且如果本節是禁止吃任何動物的血,那麼14節又重覆禁止,似乎太過累贅。但如果按現中的翻譯,以任何是指吃血的形式:吃了帶?血的肉。這個看法有兩個困難,首先與利未記清楚翻譯不可吃帶血的物: !D;h Al[ al-hadda{m (十九26;撒上十四32)不同,舊約如果要表達類似觀念,也必定加上肉字 rc;B; ba{sa{r ,不會簡略以血稱呼,例如創九4肉帶?血 rc;B; wOmd; wOvp]nB] ba{sa{r b#naphsho^ da{mo^ ,申十二27連肉帶血 !D;hw] rc;B;h haba{sa{r w#hadda{m 。其次,本章特別是這節的上下文只是講論血的處理,完全與肉無關。(3)吃甚麼血!D; AlK; lk;a; ~a{kal kol-da{m 這句子在利未記另外出現兩次,都是禁止吃獻平安祭的血。第三章論平安祭時說明祭牲的血要灑在壇的四周(4、8、13節),而脂油當作食物燒為馨香的火祭(5、11、16節),所以17節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脂油和血都不可吃,是指平安祭的血,當然這原則也適合於燔祭和罪祭。另一處聖經,雖然在你何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七26)似乎是論吃一切動物血的問題,但幾點反對這個看法:第一,這段(七11-34)論祭司怎樣處理平安祭,是第三章平安祭指示的補充和解釋,所以這節與三17節同意,是說平安祭的血不可吃。第二,本節的上下文都是論平安祭,前幾節(七22-25)講解平安祭禁吃祭牲脂油的問題,本節提及吃血的問題,很合理地推論是講論平安祭肉另外一樣禁吃的部份。吃血和吃脂油的結果相同顯示這兩樣東西是相提並論。第三,雖然平安祭並不獻雀鳥,但這節是引用一般獻祭的原則,甚至小如雀鳥的血,在燔祭和罪祭也是全流在壇旁,所以平安祭也須滴血不留地流出。第四,野獸似乎指可作祭物的牛羊以外的動物,但實在這希伯來文 hm;heB] b#he{ma{h 就是獻祭的牲畜(一2),而且雀鳥和野獸都附有固定冠詞,並非指一般動物,必定是指獻祭的動物(這節的註解請參七26註)。(4)本節的內容也很清楚是獻祭的指示,前二節提及獻燔祭或是平安祭,下面一節說明血與贖罪的關係,本節的下一句那吃血的人(參下註)更證明吃甚麼血實在是指吃祭牲的血。

那吃血的人 希伯來文血cs16 ?? hadda{m 是附有固定冠詞,是指吃了某種血,上文第6節提到血時也有固定冠詞,所以本節也是講論同樣的血,即平安祭牲的血。這血應按第6節的指示灑在壇上,所以吃這血的神必追究。

變臉 這是相當忠於原文的翻譯,這希伯來文表示敵對的習語,所以近代中文譯本按這意思翻譯:我必震怒(文理譯本),必怒容而視(思高),必當面攻擊(廣東話譯本),要敵對他(現中)。

11.這節是利未記最重要的經文之一,無論是書卷的文學寫作格式或神學討論,贖罪日是全書的核心教訓,而贖罪之禮特別的程序是血的運用。本節就是解釋血的贖罪價值。本節的神學價值非常明顯,但希伯來文的句子結構也相當艱澀,產生不少翻譯和解釋的問題。所以必須逐句斟酌,並列不同的中文翻譯作為參照。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中文翻譯把這句當作一般的原則性論述,但希伯來文 awhi !D;B rc;B;h vp,n, yKi 這句的活物(或直譯為肉[呂振中、思高cs16]或作動物[現中])和血都有固定冠詞,英文都將這冠詞翻譯出來:For the Life of the flesh is in the blood.中文直譯就應該是:因為那活物的生命就在這血中,這句不是禁止吃一切血的原因,而是繼續解釋前面一節的教訓,說明獻祭的血的功效。這樣翻譯重點是說血有維持生命的各種要素,5但LXX似乎保存比現有傳統更好的抄本,6將在這血中 !D;B badda{m 的介系詞 B] b# ,作為顯示種類或特性的beth esentiae是……,而不當作指示地點在……中,那麼這句的翻譯就是:因為那活物的生命就是這血,血是生命的象徵,血流在壇上代表獻上生命,吃血就是吃生命。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和合本這個翻譯產生幾個問題:(1)這血必定是指上句的血,因為上句沒有把固定冠詞翻譯出來,所以這句就是說一般的動物血都有贖罪功用,但其實這句的這血是指特別種類獻祭的血。(2)賜給你們之後加逗號,表示一個動作完成,意思是神把血賜給人,人就有運用血的主權,可以決定是否將它拿到壇上。但這個標點符號的安排與原文不符,希伯來文的句子是 jBezMih Al[ !k,l; wyTitn] n#thatti^yw la{kem al-hammizbe{ch ,我把這血在祭壇上賜給你們,在祭壇上是賜的副詞,說明是在一個特別的情況下賜給人,按文法來說在祭壇上並不是贖罪的副詞,因為通常副詞是在動詞之後,但在祭壇上卻是在動詞之前,而且緊隨贖罪已有副詞為你們 !k,ytevop]n Al[ al-naphsho{the{kem ,動詞如果有一前一後的兩個副詞,而且都是用介系詞 l[ al開始的,實在非常罕見。(3) !k,l; la{kem 不一定賜給你們的意思,介系詞 l] l# 在這句可能不是顯示受詞(to denote the object of a verb),而是非常普通的意思代替,成為for。(4)賜 @tn; 希伯來文除了是送給的動作外,當它與介系詞 ] l[ al一起用的時候,好像本句的情況,普遍是設立、指派的意思,7所以這句是我指定這祭壇上的血代替你們。(5)為你們的生命贖罪這句,如果將 rP,Ki Kipper翻譯為贖,要有罪作為受詞才有意思,但這?的受詞卻是你們的生命。所以翻譯為代替(參四20註)更合上下文的意思。下面列出這句不同的中文翻譯作為參考:

直譯:我指定這祭壇上的血代替你們(代替你們的生命)

和合本: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呂振中:是我給了你何讓它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行除罪禮的

思高:我為你們指定了血,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文理:我賜爾灑之於壇,以贖爾命

現中:因此上主命令要把所有的血倒在祭壇上,為人民贖罪

當代聖經:我把血賜給你們,使你們可以用它在祭壇上為自己的生命贖罪。

因血?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這個翻譯未能完全表達希伯來文句子結構的原意。 rPeky] vp,N,B aWhu !D;h AyKi ki^hadda{m hu^~ bannephesh y#kappe{r. 這句的問題是怎樣翻譯 vp,N,B aWhu hu^~ bannephesh。(1)按希伯來文的結構,可以翻譯為這在生命?的血,the blood which is in the life,意思是活?有生命的祭牲的血才會贖罪/代替。和合本的翻譯血?有生命將原文的介系詞 B] b# ?換位,將句子改為~!D;B aWh vp,N,h hannephesh Hu^~ badda{m 。紀凱奧指出本節 B] b# 連? rP,Ki Kipper只能顯示贖罪的區限或途徑(local or instrumental),「所以不是因為血,而是傾流生命的血,才能贖罪。」8所以英文Berkeley Version翻譯為for the blood through the life in it serves for expiation因那在生命?的血會贖罪。(2) vp,N,B bannephesh的介系詞 B] b#,不是地點在……?,而是顯示種類或特性的beth essentiae是,14節相等字詞和合本也翻譯為血就是他的生命,所以呂振中翻譯為因為血(血是生命)在除罪的,現中是血就是生命,能夠贖罪。

12.不可吃血 這節的血是沒有固定動詞,所以是上面兩節處理獻祭的血的指示,應用到一般處理的原則,避免產生吃牛羊以外動物血的習慣,偶一不慎也吃牛羊的血,就觸犯了神的禁令。



4 新約唯一以 ??ejsqiw 吃形容進飲的是林前九7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但與上文平行的句式有誰當兵自備糧餉,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中的果子呢?吃牛羊的奶可能是一個統稱,包括吃從牛羊奶製造的食物,如乳酪和奶油等(創十八8;申卅二14;士五25;撒下十七29;伯十10;賽七15、22)。參J.P. Lewis, "Food", ZPEB II:584.

5 Harrison, Leviticus, p.181; Noth, Leviticus, p.132.

6 Harrison, ibid.

7 BDB, p.680; Hertz, Pentateuch and Haftorah, p.487.

8 Keil, Commentary on the Pentateuch, vol. II, p.410.



打獵的條例(13-16節)

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喫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喫,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喫了血的,必被剪除。

15凡喫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凈到睌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睌上,纔為潔淨。

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 本章上半部指示怎樣宰殺家畜,例如牛、綿羊和山羊(3節),特別是獻祭的動物(6、8-9、11節)。本段補充講論家畜以外應如何處理。

得了可吃的禽獸 即十一章列舉的潔淨動物。

必放出他的血來 就是把血放盡的意思。當掃羅王年間,以色列人曾因吃帶血的肉得罪了耶和華(撒上十四32-34),在以西結的時候,也有類同的事(結卅三25)。

用土掩蓋 因為打獵得來的禽獸不是可以獻祭的種類,當然不能將血倒在祭壇那樣,所以只得倒在地上,神從塵土造出活物(創一24),也吩咐以色列人用土掩蓋活物的血,或者是表示歸塵土,生命交還給生命源頭的神。以色列到了迦南地後,宰殺牲畜也是這樣行(申十二15-24),申十二16、24說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好像與本節有些出入,但這兩處經文彼此補充,牲畜的血要像倒水一樣倒在地上,然後用土掩蓋。

14.一切活物的生命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動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這是不可吃食這禁令的清楚解釋,吃血就是吃生命,生命只有神可以收接,所以人吃動物生命,就侵犯了神的主權。

15.凡吃了自死的,或是被身獸撕裂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這節是指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潔淨種類動物,不潔淨的動物無論生死都不可以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動物的血並沒有放出或不能完全流出,仍積存體內,所以成為不潔淨,污染吃的人。



神學教訓

本章最突出和值得商榷的神學問題,就是新約信徒可否吃血。舊約數次提到不可吃血(創九4;利三17,七26、27,十七10、12、14,十九26;申十二16、23,十五23;撒上十四34),主要的講論是在利未記十七章。利未記禮儀和潔淨條例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來九10),基督應驗了利未記的一切教訓,食物潔淨條例已經不再具預表的約束效用(徒十9-16,十一4-10),獻祭禮儀也不再須要舉行(來十1-18)。如此類推,利未記的吃血禁令也應該不再成為新約信徒的約束。但問題是早於利未記,在挪亞時代神已經宣告不可吃血,所以吃血不是純粹的禮儀預表,似乎也是道德命令。況且新約的耶路撒冷會議討論外邦信徒與猶太禮儀的關係時,仍然堅持必須禁止吃血(徒十五20、29),所以吃血的問題並非簡單的禮儀。特別中國有吃血的風俗,這禁吃血的條例應該詳細思想。



(1)吃血的道德意義

挪亞時代神仍未賜下獻祭的指示,所以唯獨肉帶?血,那就是牠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九4),當然不是禮儀的安排,況且下句以流人血為道德的問題。但是要注意這節的禁令,不是針對吃血的風俗,視血為一種令肉變為可憎的東西。希伯來文句子 WlkeaOt aOl wOmd; wOvp]nB] rc;B; 與和合本的翻譯不同,直譯是你們不可吃牠的血,即仍有生命的肉,呂振中翻譯為:唯獨帶生命的肉,就是帶血的肉,你們卻不可吃。(1)肉 rc;B; ba{sa{r 是指上一節凡活?的動物,「這字不是指一塊肉,而是整隻有血有肉的動物。」9(2) wOvp]nb] b#naphsho^ 帶生命的介系詞 B] b# 可以是最普通的地點指示,在生命中,即該肉是活生生動物身體的一部份。(3) wOmD; da{mo^ 牠的血多數註釋都認為是上一個字帶?生命的肉的同位詞,10解釋血象徵生命,呂振中正確地翻譯就是帶血的肉。按照這節的原意,「一般的解釋,認為這句禁止吃血,是錯誤的看法,雖然可以確定說這禁令可以從這句引伸出來,無論如何,這句聖經卻沒有清楚表示。這句話說明可吃的肉必須是不再是活生生的。」11這節顯示吃血是一個道德的問題,但所禁止的不是吃血的行動,而是吃血所象徵的茹毛飲血,凶殘地生剝活吃,將動物生食表示對動物生命擁有主權,不讓生命歸還賜生命的主,所以必須禁止,免致侵犯了神應有的主權。



9 B. Jacob, 引自Claus Westermann, Genesis I-XI(Augsburg, 1984) p.464.

10 Keil, Commentary On the Pentateuch, vol. I p.152; H.C. Leupold, Exposition of Genesis, vol. 1(Baker, 1949), p.331; John Calvin, Genesis,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7) p.293.

11 Westermann, op. cit.



(2)吃血的預表意義

血在利未記的獻祭程序中,毫無疑問是充滿預表性,將血灑在壇上,倒在壇腳,抹在香壇,彈在幔子和施恩座等明顯象徵生命在神面前傾流,而血也預表基督生命的代贖(參上文各有關血的經文註釋),所以利三17,七26、27,十七10禁戒吃血,是為防範褻瀆神聖具預表意義的血。希伯來書的經節可以說是從應驗了的預表角度解釋舊約禁吃血的原因: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來十29)。



(3)吃血的敬拜意義

利十七12、14,十九26和申十二16、23,十五29都不是獻祭的程序,所以那些經節禁止吃血並非為了血的預表意義,但這些經文也不是講論一般飲食習慣,經文字句多方面顯示這是敬拜的指示。

(1)吃 lka;~a{kal 是指進食固體食物,血是液體,如果是講論進食血液的動作,聖經是稱為飲血(申卅二42)或喝血(詩五十13),所以吃血不是飲食習慣,而是吃有血的肉,很可能就是祭偶像的肉。所以十九26!D;h Al[ Wluk]aOt aOl lo{ tho{ ~k#lu^ alhadda{m 雖然可以按LXX翻譯為不可與血同吃,但中文譯本都作不可吃帶血的食物。

(2)不可吃血的禁令是在敬拜內容的經文中提出,十九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與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相提並論,敬拜的含意毫無疑問,其他經節的上文都是吩咐必須在耶和華指定的地方獻祭,可見吃血和宰殺牲畜的地點一樣,都是防範隨便舉行就容易陷於偶像敬拜(參3-7節註)。

(3)吃在敬拜的內容有時包括獻祭的含意,區徒生(Ottoson)認為吃 lka; 的蘇默字源原意是獻祭,而亞述文也有吃神聖禁物的意思,12外邦偶像向來吃他們祭牲的脂油,喝他們奠祭的酒(申卅二38),雖然耶和華並不吃祭物(詩五十13),但舊約吃的一個主要用途是講論敬拜的態度(例如出十二48,廿三15;代下卅18;詩一○六28;結十八11;但一12,十3等)。13

(4)帶血的物 !D;h Al[ al hadda{m 除了在十九26與法術和觀兆相提並論外,另一次在掃羅追殺非利士人事件中帶血的肉也是與獻祭有關(撒上十四31-35)。猶太傳統Talmud(Sanh. 63a)解釋 !D;h Al[ al hadda{m 是指血仍在盛載的器皿中,還沒有端上祭壇獻給耶和華,14也有猶太拉比認為是指血灑在地上而非壇上,15這些推猜缺乏聖經的證據。但掃羅聽見百姓吃帶血的肉後,馬上將大石輥來作為祭壇,在那?宰殺牛羊,顯現掃羅認為百姓吃帶血的肉得罪耶和華,是因為沒有在祭壇上宰殺牛羊,所以立刻築壇來補救。

撒迦利亞先知的預言中,視帶血之肉是可憎之物 $q,v, sheqets的同義詞(亞九7),可憎之物在利未記中是與神的聖潔相反,能污穢人的食物(參十一42註)。所以可以推論帶血之肉也是不合敬拜標準的肉食。禁止吃血就是保羅講論的原則:我是怎麼說呢?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甚麼呢?或說偶像算得甚麼呢?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我們可惹主的憤恨麼?(林前十19-22)。



12 Magnus Ottoson, lka;, TDOT I: 236.

13 J.B. Scott, "lka; ", TWOT I: 39.

14 參 Kedar-Kopfstein, " !D; ", TDOT III: 247.

15 J. Milgrom, "Blood", Encycl. Jud., vol. I: 1115; J. Pederse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vol. III-IV(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6-40), pp.338-339.



(4)吃血的新約意義

耶路撒冷的會議中,使徒們討論外邦信徒應否硬性遵守摩西律法,結果只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徒十五20)。對於現代的信徒,這項禁令產生應用的問題。到底這禁令是不可改變道德的命令,抑或是為了避免觸犯猶太人敏感習俗的暫時性措施(羅十四章)?

(1)耶路撒冷的會議不是為了研討新約信徒的信仰守則,會議是由於有幾個信徒是法利賽教門的人引起討論外邦信徒應否守摩西的規條(1、5節),所以這禁令也是為了早期教會外邦信徒怎樣與猶太信徒相處而設的,這幾件你何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29節),因為新約信徒除了這幾樣外,還得遵守十誡,所以不能將這吃血禁令視作使徒為信徒製訂的新約信仰守則,是普遍性的命令(universal application)。所以聖經顯示這是特殊的命令(Particular application)。

(2)使徒們吩咐外邦信徒禁戒的這四件事是利十七章和十八章禁戒的事,利十七1-9防範以色列人向鬼魔獻祭,這是禁止拜偶像,或吃祭偶像的肉。10-16節論及吃血和勒死的動物,而十八1-23論及姦淫。十八26總結這些是可憎惡的事。利十七和十八章一再強調這些禁令的對象是以色列人和寄居他們中間的外人(十七8、10、12、13、15,十八26)。雖然不能說這些禁戒只為以色列而設,但以色列人對這四樣事特別敏感。所以使徒行傳吃血的禁令是要求外邦信徒尊重以色列人的信仰特色,免致被他們憎惡而失去教會肢體的和諧。16使徒宣告這禁令時,說明原因:因為從古以來,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每逢安息日,在會堂?誦讀(徒十五21)。這節的最適當解釋,就是:因為有許多保守猶太人住在外邦人中間,為要使猶太人不憎惡他們,而維持親密的交往,使徒們寫信吩咐外邦的信徒禁戒吃血這四樣事。17

(3)這四樣事不是要作為新約信徒普遍性的道德命令。姦淫是十誡之一,所以新約從不放鬆這道德要求(林前五章;啟二14)。但禁戒偶像的污穢(徒十五20)並非十誡的第一和第二誡,因為下文29節解釋這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顯示這是食肉的問題。(參十一章神學教訓)雖然保羅是宣告這禁令的信差(徒十五22-27),但保羅卻准許信徒吃祭偶像的肉,只要不在廟宇內和被不信的人誤會就行(林前八章,十25-33)。因此,吃血的禁令也不必是普遍性的道德要求,不然的話,新約應該像對姦淫那樣,嚴禁吃祭偶像的物。

(4)使徒行傳記載的吩咐中,使徒們並沒有清楚說明是禁止吃血,聖經只說血,夏理申指出舊約血最普通的意思是暴力產生的死亡,或許是宰殺獻祭,或許是謀殺(創九5;利十七4,十九16等),所以使徒們禁止勒死的牲畜重點可能是在於凶殘,而禁血則防止暴力。所以西方抄本(Western Text)把雅各的吩咐寫作:他們禁戒拜偶像、姦淫和殺戮。18

綜合上述各點,可以總結聖經有關吃血的幾個應用性教訓:

(1)吃血的道德意義並沒有時間的區限,凶殘虐待的飲食方式是神所不喜悅的。

(2)吃血的預表意義在新約時代不再存在,因為基督已經一次流血,完成了舊約預表的血所指望的功效,自此以後,牛羊的血不再有預表的價值,即使吃血也對贖罪計劃毫不影響。

(3)吃血的宗教意義就是祭偶像的行動,當然是神所不准許的。

(4)吃血如果是一種飲食習慣,就可參考食物條例的神學教訓,按照羅十四2-6、13-23;林前十23-33;西二16等經文的原則,在不虧缺神的榮耀和不絆倒人的情況下,凡物都可吃。

(5)吃血的關鍵在乎屬靈意識,而不是血的化學成份。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何?面(約六54),所以信徒必須有積極的思想,按理吃主的身,喝主的血,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林前十一23-29)。



16 參王守仁,「應用《聖經》作倫理抉擇」,華人神學期刊第一卷,第一期(1986) pp.52-53.

17 J. Gresham Machen, The Origin of Pauls Religion, (Hodder & Stoughton 1921), p.92.

18 布如司,使徒行傳,p.380.



新約預表

本章與前面一章贖罪日的教訓緊密連繫,贖罪日強調血的運用,本章則解釋運用血的原因是用祭牲的生命代替罪人。贖罪 rP,Ki kipper是贖罪日和罪祭的主要字詞,在那些經文已經說明這動作在利未記獻祭的代贖預表,本章特別的預表是血的兩個贖罪觀念。



1.放出血來,用土掩蓋(13節)

血 !D;da{m 在利未記中有兩個主要含意,在這書的上半部,血指動物體內循環的血液,是生命的象徵,但在下半部章節,主要卻是修辭的用法,表達對嚴重罪行的控訴(參十六章導論,本章4節註)。本章是利未記文學結構的核心段落,是書卷上下兩部份的交接,所以血在本章也包括了這兩種不同的含意。13節固然是指示怎樣處理打獵得來的動物,但用土掩蓋血的觀念,在舊約中明顯有不追究罪的意思和預表將來罪得脫除的教訓。利未記的禮儀程序中只有兩次用遮蓋hS;K; ka{sa{h 的觀念,十六13帶同血用香的煙雲遮蓋施恩座,進行贖罪程序,本章既然連接贖罪日的教訓,遮蓋這字也必有贖罪的用法。

以西結先知清楚運用利未記這個遮蓋血的安排,表達神對罪的態度:城中所流的血,倒在淨光的磐石上,不倒在地上。用土掩蓋,這城中所流的血,倒在淨光的磐石上,不得掩蓋,乃是出於我,為要發忿怒施行報應(結廿四7-8)。血用土遮蓋就是得免受忿怒報應的保證(伯十六18;賽廿六21),在鑒察人心腸肺腑的神面前,罪是無所遁形,因我的眼目察看他們一切的行為,他們不能在我面前遮掩,他們的罪孽,也不能在我眼前隱藏(耶十六17;太十26;可四22;路十二2),但詩人卻仍然有罪孽得遮蓋,即罪過蒙赦免的盼望(詩卅二1,八十五2),這個應許的得應驗是因為神的愛(箴十11;雅五20;彼前四18),而這愛只有在神差祂兒子為人作挽回祭時才顯明出來(約壹四10),保羅說明用土遮蓋血的預表,必須在信靠神設立的救恩,才能發揮遮蓋罪、赦免過的效用(羅四7)。



2.那血在壇上贖罪

11節是一節非常重要的經節,不但講解舊約代贖的神學,也是新約基督的救恩預表,本節經文字?行間流露期望將來完美贖罪救恩的來臨。

(1)主詞的數目。我指定這祭壇上的血代替你們的生命,因為這在生命?的血會贖罪,這句的受惠者是你們!k,l,; la{kem ,這是一個眾數,不單是指當時代的以色列人,這章的條例是作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7節),所以你們包括世世代代的以色列人和寄居的外人,但能夠贖罪的這血卻是單數,是一個特別的血才能贖罪,這明顯是預表性含意。也許有人懷疑這血的單數是表示種類(generic)的單數,但這些推想在希伯來文法和本章的用法都不合適。這血是附有固定冠詞,種類的名詞通常缺乏冠詞,例如本章若有人(即任何人)是無冠詞 vyai ~i^sh (3、8、10、13節),但指某一個人時就用固定冠詞 vyaih; ha{~i^sh (4、9節)。同樣本章稱血的種類也不用冠詞(4、10、12、14節),所以這字既然有固定冠詞,就不是一般的血。所以這血必定是指某一個活物的血,而在聖經教訓中只有基督的一次流血才能成就永世的救贖(來九12),那段聖經多次重復一次(來九26、28,十10、12、14)的贖罪工作應驗這血贖罪的預表。

(2)動詞時式。我指定這祭壇上的血代替你們的生命這句顯示一個確定的旨意,我指定 yTitn; na{thatti^ 是完成式(perfect tense),表示這是一個已經完成而不會改變的旨意,這旨意是祭壇上的血代替 rPekl] l#kappe{r (這是不定詞顯示目的)罪人,但這完成的計劃卻要在將來才實現,因為這在生命?的血是用未完成式(imperfect tense)說明在以後的日子會贖罪 rPeky] y#kappe{r 。所以LXX 將這動詞翻譯成希臘文的未來式future tense ejxilasetai eksilasetai,清楚將贖罪的預表意義表達出來。

(3)LXX 翻譯。LXX的利未記相當忠於希伯來原文,但這節卻明顯地修改MT 的字,來解釋這節的預表性。LXX 的翻譯是 to gar aiJma aujtou ajnti yuch" ejxilasetai 因為他的血會代贖生命。他的血 aiJma aujtou 不可能是抄本錯誤地將 aWhu !D;h hadda{m hu^~ 這血是the blood is當作 !D aWh dam hu^~ 他的血blood of him,因為他的血這種所有格(possessive)名詞希伯來文可以用不同方法來顯示。可以用第三身雄性所有格(possessive)代名詞,通常是連在名詞之後,他的血在13節就是 wOmD; da{mo^ 。如果所有格代名詞與名詞分開,應該寫成 wIOtaO !D dam ~otho^ 。但LXX 用另外的方法,以 aWh hu^~ 作為同位詞(apposition)代名詞就是他that is he而不是MT 當作連繫動詞(verb to be)他/牠是he/it is. LXX 將這句看為這血,就是他自己,會代贖生命。這個看法毫無疑問是把血作為預表將來要成全流血代贖的彌賽亞。

本節暗示的預表,在新約清楚地表彰出來,耶穌的血不但使人稱義(羅五7),獲得赦免(弗一7),洗淨一切的罪(約壹一7;啟一5),信徒也能因基督的血,憑信進到神面前(來十19-22),經歷得勝罪惡(啟十二11),並且獲得永遠的榮耀(啟七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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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新增日期: 2008/08/26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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