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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耶羅波安與先知(十三1∼十四18)
列王紀上 第13章
耶羅波安與先知(十三1∼十四18)
在神的子民面臨到特殊緊急的關頭時,先知的作為往往增加(如:以利亞──以利沙、耶穌降生、初期教會等),其目的是為了要使人對神的話提高警覺,並清楚知道棄絕神的話必然的後果。耶羅波安(參十三33∼34)聽到猶大來的神人(十三1∼10)、伯特利的先知(十三11∼32)及先知亞希雅的警告(十四1∼18),卻仍然執迷不悟。許多解經家將這些情節解釋為由猶大而來的真先知(「神人」)及伯特利的假先知(及異端)之間的衝突260。另外有些解經家認為這是「在歷史書中首見的長篇米示大」個案(Montgomery),亦即藉著象徵及神話的例子來教導經文註釋。在此不可否認,這是一個有一貫主題的故事,我們可由其中汲取屬靈的教訓。這故事顯示就算是一個偽稱傳揚神的話的假先知,神都可能使用他(18、19節;參:巴蘭,二十二∼二十三章),宣告一個不順服神的神人咎由自取、受神審判(20∼32節)。另外有解經家發現這是一個先知引起的衝突:北國對猶大先知的話語充耳不聞、忠心的先知與不順服的先知之間的抗衡。因為惟一的一位猶大支派目擊者被殺(24節),這故事很可能是在伯特利被保存流傳下來。
本敘事中的神蹟──破裂的壇(5節)、禱告蒙應允使耶羅波安復原(6節)、對屍身及驢都毫髮無傷的獅子(24∼25節)──這些對一個新時代的新開始都是十分重要的。許多解經家認為這個故事是一個「預言性的神話」(Long),認為這些神蹟未必都是真有其事,後來的歷史學家(們)將之加油添醋而形成這個故事。他們便用這種方法來解釋有關約西亞(2∼3節)、在他的時代發生的事蹟(5節),以及撒瑪利亞(32節)的預言。但是這個故事有解經家所公認的主題(Noth),很有可能被附在耶羅波安的罪名(十二31∼33)之後,用以帶出作者的主要辯證:違背神話語者必遭審判。
(1)伯特利來的神人(十三1∼10)
1. 約瑟夫稱這位神人(參十二22之增註)為Yadon(《猶太古史》9.1;參:易多,代下十三22)。耶羅波安可能站在壇旁,一如所羅門在聖殿啟用禮時所站的位置(王上八62∼64)。
3. 預兆(mo^p{e{t[)證明一件事必然會成就,包括當時的成就(5節)及後來的成就(王下二十三15∼16)。當場顯出耶羅波安的獻祭及壇均為無效的。作者並未交代此預兆如何成就;可能是藉著地震或是將冷水澆在熱的灰(des%en,亦即滿漬脂油的燔祭灰,通常在獻祭後要將之移至另一潔淨處的,利六10∼11)上,以致使壇破裂(參:RSV 作「撕裂」)。
4∼6. 耶羅波安的病。他詆毀對方,伸出的指責之手遭受到肌肉痙攣或神經硬化後,才驚愕地察覺對手竟是先知。有些解經家認為這種暴病乃是半身癱瘓,或是大動脈突然阻塞,或是腦溢血或血塊散開導致的栓塞261。枯乾的手(希伯來文 ybs%,「完全變乾」)通常被視為神不喜悅的象徵(亞十一17),若得醫治則象徵神人乃神所印證的使者。先知也同時被視為代求者的角色(摩七2;撒上七8)。這並非「另一個神話」。
7∼10. 若神人與王妥協或交往密切(「吃飯」,7、18節),便等於收回審判成命一樣。王的動機很可能是「為圖保險起見,與先知交往密切」(Robinson,p.161;參:Noth,p.298),同時冀望先知認可他新立為王的身分。有關回程道路的禁令可能是為了避免與受咒詛的地方及百姓有進一步接觸的機會。
(2)伯特利的老先知(十三11∼32)
這個故事代表北國對神所宣告的審判持反抗的態度。此人從未宣稱自己從神直接得到命令(他說是藉著天使或帶信者,18節),但他所說的是謊話(18節),與真正的神的話相矛盾(9節)。但同時神卻也使用他來譴責神人(神人亦為一先知,18節)的不順服。
14. 此橡樹〔~e{la^ ,NEB 作篤耨香(terebinth)〕不一定便是利百加的奶母底波拉安葬(創三十五8)於其下的那同一棵樹(~allo^n)。
20. 桌子(和合本未譯)通常是富有人家的標誌(詳情見:IBD,p.671)。耶和華的話臨到。真假預言的區分在此,假預言乃出於人的想像(耶二十三16)。
21. 此處清楚而合理的列出刑罰即將臨到的理由。這並不表示必定是後人的加註,應當是賜給那位老(而犯錯了的?)先知的話。
22. 死無葬身之地乃是極大的咒詛,因此作者詳細交代埋葬的地方。離鄉背井而死,屍身被葬於異鄉乃是極大的羞辱(參一21)。
23. 將他帶回來的老先知(NIV),而非「所帶回來的先知」(和合、RSV)。老先知覺得對他的客人有責任,也可能想藉此來安撫自己的良心。
24∼25. 最起碼在主前十三世紀已證明巴勒斯坦有獅子。獅子既不吃屍身,也沒有抓傷驢,這證明神人的身分。
30. 在伯特利的家族墳墓在三百年後仍然存在(王下二十三17)。伯特利先知可能希望有此榮幸得與知名的神人有所相關,或者顯示以色列及猶大先知的合一(Jones、Wurthwein)。撒瑪利亞未成為城市之名以前,已經是一塊著名的地區,見:列王紀上十六24。
(3)耶羅波安的罪(十三33∼34)
這段經文記載他的「惡行」(參十二30∼33),雖然經過上述重大事件及警告(「這事以後」),卻依然故我,不肯悔改。「這事叫耶羅波安的家陷在罪裡」(JB;此處的「罪」乃贖罪祭,h]at]t]a{~t[ 之意)。這可能是罔顧警告而犯下致死之罪的舊約例子(參:約壹五16)。耶羅波安的家族在他兒子死後也未倖存(十五29),但他的罪惡卻從未被人遺忘。──《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1%201King/11CT13.htm
新增日期: 20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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