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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

列王紀下 第12章

  1. MT 的第十二章始於十一章21節。NIV 拼約阿施為 Joash,是要與完整的拚法 "Jehoash" 分別出來,因後者為以色列同名君王(十三10∼25)之拚法。身為一個七歲的君王,約阿施顯然需要教師,可能便是建議他和亞他利雅爭權者。此處四十年的統治(主前835∼796年)並非只是一般性的講法(如:士五31,八26),而是真實的年數(見:王上十一42)。他父親娶西比亞(「羚羊」)很可能是為了要取得南地以東邊界的部族之支持343。

  2. 約阿施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訓他的時候(「這些年間」,NIV;或「只要」,NEB;代下二十四2),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見:導論Ⅵ A 「前言公式」第7a. 點,原書53∼54頁)。這位老人家因此受到尊敬,最後被埋葬在列王墓中(代下二十四15∼16)。然而,當祭司衰老,約阿施獨立之後,他卻行惡(代下二十四17∼27)。當耶何耶大不再能影響約阿施時,他便離棄正道,由此可見有經驗的屬靈長者的重要性。

  3. 約阿施的生平評語是有保留的,參:亞撒(王上十五14)及約沙法(王上二十二43),在邱壇的敬拜使人容易受這些地方的異教之風影響而離開對真神的敬拜(參:王上三2∼3)。



343 S. Yeivin, The Divided Kingdom, WHJP IV. 1, p. 150.

ii. 修理聖殿(十二4∼16)

  國家主要聖殿的維修是王的責任,因為聖殿亦是王室的禮拜堂。所有古代近東的王朝均記載他們對諸如此類的廟堂的維修。約阿施不知是因為貧窮還是故意,將此重責移交給聖殿的祭司去承擔。耶和華的聖殿已經有一百二十四年的歷史,又歷經亞他利雅及其兒子的拆毀及將其中的物件搬往巴力廟堂之中(代下二十四7),因此需要全面的維修。

  4. 正常的聖殿收入來源包括:(i)每日收入的奉獻收入(RSV、JB 作「聖物」;NEB 作「供物」);(ii)凡在數點名單中的每一男丁當納的身價人頭稅銀子半舍客勒(希伯來文 `o^b[e{r;一如出三十11∼14;參:太十七24);(iii)還願的贖價(利二十七1∼25);(iv)樂意獻上的供物或「一個人從心底想要獻上的金錢」(MT;參:利二十二18∼23;申十六10),亦即自由奉獻。

  5. 這些金錢亦有由祭司自那些從猶大各城徵收金錢者(根據代下二十四5)處收取而來的。王所關心的可能是一個「商業估稅員」(Gray)而非「所認識的人」(RSV,希伯來文 makka{ro^,6、8節)可以解為是聖殿工作人員的一種(烏加列文 mkrm)或是「從事事務工作」的人(亞喀得文 maka{ru)。NIV譯為司庫中的一位,NEB根據後聖經期的希伯來文基礎,解為「由他自己的基金中抽取」(這比較不可能)。起初祭司收取所有的收入,用之於聖殿事奉的開支之上,並執行必要的維修。

  祭司似乎缺乏熱心(代下二十四5),可能也因為耶何耶大年紀老邁無法監管(他死於124高齡),以至於年方三十(6節)的約阿施王要重作安排(9∼16節)才能進行必須的維修(7節;破壞之處,AV 作「破口」)。看來似乎也有潛在誤用金錢問題,這種問題必然的結果是羞辱神的家。約阿施將責任交給全部的民眾,可能是為了要使聖殿能自給自足,並動員全部的人民都參與奉獻以供應神的事工。祭司則不必再負責收取金錢及管理裝修事工了(7∼8節)。

  耶何耶大及約阿施之間關係的破裂可始於此時。

  9. 收銀的櫃子(MT「箱子」或「大木箱」;希伯來文 ~@ro^n,10節;「木櫃」,AV)置於何處,曾引起諸多討論。似乎被置於主要的祭壇由進口角度看來的右邊。然而第9節(及代下二十四8)暗示它被置於聖殿門口的外邊。因此有些解經家認為此祭壇乃是一種門口祭壇344。另外有解經家(JB 及 LXX 亞歷山太抄本)則將之讀成「放於柱旁」,亦即放於進入聖殿主要入口的約雅斤柱旁。另外還有其他的解經家則想要修改經文。

  10∼12. 三位祭司或三組守門人(王下二十二4、8;參二十五18)負責監管把所有的供物都納入櫃中。對供物的監管及數點是聖殿及國家共同進行的工作。有解經家曾主張大祭司的任命始於第二個聖殿,但是更早期已有祭司的存在,例如此處便是一例,在其他的文化中亦有印證(如:拉斯珊拉 rb khnm,參:王下二十五18)。

  王的書記並非財務大臣,他的出現顯示王宮對聖殿的財務與神職人員一樣地有直接干預的權利。因為貨幣直到主前第五世紀以後才開始通行,因此此時的金錢乃銀子或是碎銀(RSV、NIV,希伯來文「銀子」)345。

  他們將銀子數算包起來。這是 RSV 及 NIV 將動詞調換位置以使之成為可以理解,因為第一個動詞(s]a{rar,希伯來文11節)乃為「包起來」的意思。MT 中沒有「袋子」一字,歷代志作者則將 wayya{s]uru{ 讀成 way#`a{ru^ 他們將之倒空」(代下二十四11)。另一個動詞 s[rr(亞喀得文 s]urru{ru「倒出」)或 s]u^r(=s]rr,「融化」)更合適。銀子通常被融化成為錠,因此 NEB 譯為「他們將銀子融化……並衡量其重量」。有關匠人,請見:列王紀上五13∼18。

  當人民得到保證說那些金錢必定會被用來作其指定的用途後,他們慷慨地捐獻,因此約西亞繼續上述的措施(二十二∼7)。

  13∼15. 這裡禁止使用珍貴金屬(而非禁止使用布料)來製作裝飾及儀式用物品,可能意味著以前曾經有過這樣的濫用。在基本維修工作完畢後,有多餘的銀子,便用來從事這些裝飾用途(代下二十四14)。因為工人誠實(希伯來文「信實可靠」),因此可以把大筆銀子交託他們使用。我們如何用錢,往往是我們是否信實可靠的最好指標。

  16. 贖愆祭(~a{s%a{m,希伯來文17節)乃是為了補償或贖回得罪他人之罪(利五6),贖罪祭則是為了贖回得罪神之罪,這些收入乃歸祭司(利五16,六5;民五7∼10)。在被擄以前便已經有這種獻祭了。



344 W. McKane, A Note on II Kings 12:10 (EVV 12:9), ZAW 71, 1959, pp. 260∼265.

345 一如主前第七世紀的亞述,V. Hurowitz, Another Fiscal Pract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2 Kings 12: 15∼17 and a Letter to Esarhaddon (LAS277), JNES 45, 1986, pp. 289∼294.

iii. 編年史細節(十二17∼21)

  這些事件並無聖經以外的資料可以援引,亞述人可能不再對亞蘭人構成壓力,以致哈薛有能力借道積弱的以色列長征遠達迦特。這種快速的進展可與撒縵以色三世於主前八四一年攻打耶戶告大捷媲美(參十34)。

  列王紀的作者強調罪的刑罰,歷代志則強調導致刑罰的罪。一隊亞蘭軍兵擊敗了一大隊猶大軍兵(代下二十四24),必須給錢才能打發他們離開。約阿施在此役中受到重傷,這被視為是他不討神喜悅的證據(代下二十四25)。迦特之址不詳,迦薩東北三十公里處Tell el `Areini 出土也無法提供有關迦特之證據。迦特是非利士人五大城之一。另外在南部也有幾處可能的地址。見:IBD 第543頁之地圖。

  約阿施其餘的事(19∼21節)在歷代志有詳細記載(代下二十二10∼二十四27)。約阿施被他的臣僕(21節)或僕人謀殺,這可能是因為他大敗於哈薛之後大失人心的結果。更可能的原因是,他們向約阿施報復在聖殿用石頭打死批評王的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亞之仇。地點可能是在一個軍隊駐紮地,或是在耶路撒冷以東的米羅(王上九15,十一27;參:士九6)。LXX 省略了在下悉拉的路上一語。NEB 則假設這是落往汲淪溪谷之路,另有解經家將悉拉解釋為「彎路」(希伯來文 m#silla^)。MT 中兩位刺客的名字是同一名字的不同拚法,這是有可能的,因二者的父親名字不相同。RSV 及 NEB 讀為「約撒甲」,歷代志(代下二十四25∼26)所載將約阿施殺死於他床上的刺客為亞捫婦人及摩押婦人之子撒拔及約薩拔(又是一個名字的不同拚法)。值得注意的是約阿施被葬於大衛城,但不是葬在列王的墳墓裡(代下二十四25)。

──《丁道爾聖經註釋》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2%202King/12CT12.htm
新增日期: 2008/04/22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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