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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字級:

約拿書概論

約拿書 全書

約拿書簡介

名稱

  本書以作者之名約拿為名。「約拿」是「鴿子」的意思。

作者

  約拿是亞米太的兒子,出生於加利利的迦特希弗,北國以色列人。在本書之外唯一提到他的地方是王下十四25;那?說到耶羅波安二世實現約拿之話。故此,我們可猜測先知工作時期是在耶羅波安二世執政的年間。

  在新約中,耶穌基督親自表示相信並承認約拿書中所記諸神蹟的歷史性(參太十二39∼40;路十一29∼30),與及先知去尼尼微之任務的史實。故此,先知約拿著作的真實性,在至高神的印證下,是人所不能否認的。

年期

  大約於主前七百五十五年左右寫成。

目的

  約拿書的基本目的,乃是藉約拿的痛苦經驗展示出神的福音大能,是普及列邦列國的。──《新舊約輔讀》

約拿書導論

  約拿書無疑是聖經文學中的傑作之一。約拿為了躲避耶和華,戲劇性地登上往他施的船,結果卻遇見狂風大浪,陷身魚腹。這可能是聖經中最為人所知的故事之一。由於情節的轉折出人意料之外,故事自始至終都深深吸引我們的注意力。約拿書全篇沒有多餘的細節,卻擁有豐富的文字遊戲及其他文字技巧,在在顯示了作者將其文學造詣發揮得淋漓盡致。

Ⅰ 作者身分及寫作日期

  約拿書和其他一些小先知書(如︰俄巴底亞書、那鴻書、哈巴谷書)一樣,並未明確指出其所記述的事件發生在何時。但是,「亞米太的兒子約拿」(一1),卻給我們重要的線索。列王紀下十四25明顯提及一位同名的先知,他在耶羅波安二世作王時任先知(公元前782/81∼753年)。若假設這兩段經文所指為同一人,應該是合理的。果真如此,那麼約拿書中所敘述的事件,可定在公元前八世紀。

  雖然我們可將約拿赴尼尼微的使命定在公元前八世紀的歷史背景,但仍難以決定約拿書的作者及寫作年代。主要有兩大難題。首先,舊約聖經有關該卷書的作者和寫作年代,本來就沒有具體資料。約拿書是不知作者是誰、寫於何時的一卷書。其次,就算書中記載的事發生於公元前八世紀,著書的年代可能晚很多。有些學者甚至認為著書的年代遲至公元前三世紀。這是較為可能的日期中最遲的一個,因為次經《德訓篇》四十九10曾提及「十二位先知」,亦即十二位小先知,其中包括約拿。該段經文因此明顯指出了約拿書的存在,而《德訓篇》的著作日期是在公元前二世紀稍後。有關約拿書的著作日期眾說紛紜,但全都在公元前八世紀至公元前二世紀這段期間。然而,大多數的近代學者較為贊成約拿書寫於以色列被擄以後,即公元前五或四世紀。他們主要基於以下兩點理由︰


A 語言特徵

  在諸多鑒定約拿書寫作年代的標準中,經文的語言特徵是一般認為最可靠及準確的。有學者指出,現有的約拿書不僅文字表達和舊約聖經後期的希伯來文十分近似,而且還包含了亞蘭文的詞彙及文法形式。這些因素合起來便強有力地支持被擄後的日期,因為當時希伯來文受亞蘭文影響甚鉅。

  想要將聖經中的希伯來文,依其發展分為不同的階段,並確認亞蘭文的影響,是極為複雜的問題。尤其是我們對於古代近東的語言和方言的知識,不停地增加。特別是拜考古學家之賜,新的經文證據不斷地出現。因此,過去的研究也一直在修改,甚至更正中。

  在近代的學者中,勞瑞茲(O. Loretz)首先指出約拿書中通常被認為具亞蘭文特徵的部分,其實可能是受迦南-腓尼基文的影響,因此,約拿書便不一定是以色列遭擄後的作品。對勞瑞茲而言,malla{h],「水手」(一5),s#p{i^na{h,「船」(一5),和 ribbo^「萬」(四11)這些名詞,以及冠詞 s%e,「這」(一7,四10),是受腓尼基文的影響,而非亞蘭文。雖然勞瑞茲所提出的只是約拿書受亞蘭文影響的小部分,他的論點引發了後人進一步的研究。

  迄今有關約拿書中文字年代的研究,最完備詳盡的當推藍迪斯(G. M. Landes)之作。藍迪斯不僅考量被認為具亞蘭文特性之處,而且還針對其他年代可考的語文特徵進行研究。他同意勞瑞茲所說的,malla{h], s%e, ribbo^ 這些字眼,甚至可能 s#p{i^na{h 這個字,均借用自腓尼基文。藍迪斯的推論是,在其餘具亞蘭文特性之處,除了 yit`as%s%e{t[「神顧念」(一6)之外,均非單單以色列遭擄之後才有的用法。然而,聖經全書只有約拿書一6有 yit[`as%s%e{t[ 這個動詞,使人不得不質疑以此字來推算約拿書的年代是否真有意義。

  藍迪斯同時審視了一些特殊的字彙用法,這些用法原本被認為極具後期聖經中希伯來文的色彩。但是,其中只有一處支持約拿書較遲寫成的觀點。藍迪斯依循布瑞納(A. Brenner)的看法,認為 h]annu^n w#rah]u^m「有恩典,有憐憫的」(四2)這個詞中文字的順序,是後期的用法,早期的希伯來文會用相反的順序陳述。然而,就算我們接受約拿書中的次序,代表著後期的希伯來文,卻未有強有力的理由,證明從原來的順序改為另一種順序,是公元前五世紀的事。公元前六或七世紀亦屬可能。

  最後,藍迪斯依據波爾辛(R. Polzin)所編纂的索引評估約拿書全文,該索引的內容主要是聖經中後期希伯來文文法及文章構成上的特點。結果,藍迪斯認為約拿書有兩個特點顯示該書於稍晚完成︰ (1) 直接受詞代名詞加於動詞之後作字尾,以及 (2) 某一名詞以複數形出現,而在以色列被擄之前的希伯來文,該字會以單數形出現。但是,我們認為以後者來決定約拿書的寫作年代,實有商榷之必要,因為該點僅憑一個複數字 go^ra{lo^t[「籤」(一7)為根據。除了在約拿書一7和利未記十六8之外,這個複數字 go^ra{lo^t[ 僅見於以色列被擄之後的作品(如︰代上二十四5;尼十一1)。為了解釋利未記十六8中該字為何是複數形,藍迪斯指出,該段經文具體陳明是兩個籤。問題是約拿書一7的描述是外邦水手掣籤,而非希伯來人,在被擄前的作品中,也是同樣的情形。是不是可能約拿書中所用的 go^ra{lo^t[,係因異教徒的言語如此,而非被擄後的文字習性?可惜藍迪斯忽略了這個可能性。

  藍迪斯找到極少支持約拿書寫於以色列被擄後的證據,相反地卻發現一些被擄前的語言特性。其中之一便是置於無冠詞名詞(即沒有定冠詞的名詞)之前的希伯來文介系詞 min,「從」。在被擄後的希伯來文中,通常該介系詞會以較短的形式 mi 出現,但在約拿書中,該字十次均是以min的形式出現。另一被擄前的語言特性是第四章11節的前置詞s%e「其中」和名詞 bin「兒子」、「人」的連結。藍迪斯相信,這特殊的用法不僅僅是受了腓尼基語文的影響,而且還「可能代表北部以色列──以法蓮方言的特徵」。的確,我們迄今對希伯來文的眾方言均所知有限,但是約拿書中特殊的用字遣詞,很可能並非是後期的希伯來文,而是與耶路撒冷的古典希伯來文大不相同的以色列北部方言。

  由於鑒定年代的語言標準未能強有力地支持約拿書成書於被擄後一說,而且有些經文還帶有被擄前腓尼基文的影響,藍迪斯因此較贊成「約拿書寫成於公元前六世紀」的說法。然而,我們的研究顯示,支持約拿書是後期作品的證據少過藍迪斯所提出的。所以,若說約拿書著成於公元前六世紀之前,甚至著成於公元前八世紀,皆非不可能,尤其是如果我們正視以以色列北部為出處的可能性

B 傳奇性的敘述

  主張將著書日期推遲的學者的另一論點是,約拿書中含有一些與史實不符的陳述。他們舉出兩個例子來佐證。其一,約拿書的作者一定是在公元前六一二年尼尼微城滅亡之後很久,亦即一般對該城的了解均來自傳奇性的陳述時,才寫作約拿書。因此,書中所述誇大的尼尼微城面積(「有三日的路程」,三3),以及誇大的人口數目(「十二萬人」,四11),均係根據稍後一般的傳說而非史實。學者們對「尼尼微王」(三6)的稱號亦採相同立場,因為亞述編年史中從未見此一頭銜。此外,第三章3節「這尼尼微是極大的城」(譯註︰此處英文聖經採過去式。),亦被認為暗示著在寫作之時,尼尼微已不復是大城。其二,約拿書記載了一些波斯時代(公元前六世紀末至公元前四世紀)典型的習俗,而顯而易見地公元前八世紀的亞述,並未有相同習俗。這些習俗是︰ (1) 王和大臣下令(三7), (2) 牲畜參與宗教性質的禁食(三7∼8)。基於上述理由,近代學者多傾向於「著書在被擄後」之說。

   a. 尼尼微的大小。許多解經家一致認為,以「三日的路程」(RSV)mah@lak[ s%#los%et[ ya{mi^n(三3)來形容尼尼微的大小,實在過於誇張。假設一日的路程大約是二十英哩,那麼尼尼微不是六十哩寬,就是城巿周長六十哩。但是,我們又自現代的文獻得知,公元前七世紀初的亞述王西拿基立(公元前704∼681),將尼尼微的城巿邊界自9,300腕尺(約三英哩)擴增至21,815腕尺(大約七英哩),而近代的考古學研究也證實此資料之準確性。因此,在公元前八世紀之前,尼尼微城內最長的內徑應不會長於一哩。據此推算,無論是橫越該城內部或沿城牆在外緣行走,均不需三日的路程。

  許多學者提出不同的說法來解釋此疑點。有人主張,「三日的路程」指的不是約拿此行路程的長短,而是完成使命所需的時間。約拿若要向尼尼微人宣告神的信息,必然要穿梭於街頭巷尾,而且要從城這頭走到城那頭。這項工作很自然需要數日方能完成。另外,魏茲曼(D. J. Wiseman)則依照古代近東一帶款待的習俗,認為「三日」的路程可能指的是到達城巿的那天,加上拜訪、辦事及休息的第二天,和離去的第三天。然而有一點可以反駁上述兩種說法︰第三章3節「三日的路程」明白指的是尼尼微城的大小,而非約拿完成任務所需的時間。第三種釋疑法則將三日視為一象徵的說法,旨在表示尼尼微之大小。但是,「約拿進城走了一日」(三4,RSV)的陳述卻顯然應將「三日的路程」作直接而非象徵的解釋。

  另一個迥然不同的說法認為,尼尼微指的是比尼尼微城還大得多的區域。根據裴洛特(A. Parrot),尼尼微代表「亞述三角洲」,即介於底格里斯、札布(Zabu),以及加澤(Ghazir)三河間的區域,北起德沙路金(Dur-Sharrukin,即柯沙巴〔Khorsabad〕),南至迦拉(寧錄)。雖然此說解決了「三日路程」的問題,但約拿書的經文形容尼尼微是一「城巿」,`i^r,而且描述約拿出城並坐在城外(四5)。所以,並無足夠的理由讓人相信「尼尼微」事實上指的是一個寬廣的區域。

  但是經文中有另一點,有利於「尼尼微」一詞包含了比尼尼微巿本身還大的區域此種說法。這便是反覆出現的「大城」,ha{`i^r hagg#d[o^la{h(一2,三2,四11)。顯而易見地,此一用法在創世記十11∼12提及尼尼微時亦曾出現︰「他(寧錄)從那地出來往亞述去,建造尼尼微、利河伯、迦拉,和尼尼微、迦拉中間的利鮮,這就是那大城(ha{`i^r hagg#d[o^la{h)。」凱爾(C. F. Keil)針對此段評述如下︰

四個地方組合成一個城巿,一大群城鎮,採用(為人熟知的)尼尼微大城之名,以有別於單指較小範圍的尼尼微。寧錄將四者合而為一,可能旨在建立一宏偉的首都,也可能讓此大城作為其位於底格里斯河的王國之主要屏障。

如果凱爾對創世記十11∼12的解釋正確,那麼「尼尼微大城」一詞,很有可能不單指尼尼微城牆內的部分,而是還涵蓋了附近區域。的確,這個名字可能有些專有名詞的意味,即「大尼尼微區」。因此,約拿被差遣前往的地方,亦不限於尼尼微城牆內的部分,而是整個「大尼尼微區」。

   b. 尼尼微的人口。雖然第四章11節提及尼尼微有「十二萬多人」,但尼尼微的確實人口仍頗具爭議性。有些解經家認為上述數字只包括孩童,因為他們「不能分辨左手右手」。據此推算,尼尼微的總人口估計約為六十萬。然而,六十萬實在遠遠超過尼尼微城牆內所能容納的人口。其他學者認為,「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說法並非指的是幼小孩童,而是象徵地強調尼尼微所有的居民均不能分辨是非。所以,尼尼微的人口總數為十二萬,據艾倫(L. C. Allen)表示,此數字「對一個三英哩寬的歷史城巿而言,頗為合理」。艾倫的推算是依據附近的城巿迦拉而來。迦拉約為尼尼微的一半大小,最初麥樂文(Mallowan)和魏茲曼均估計其人口為六萬五千。然而,魏茲曼近來又將此估計大幅修改為約一萬八千人。因此,十二萬實遠逾尼尼微城本身所可能容納的居民數,但這若是「大尼尼微區」的人口數字,則相當合理。

   c. 這尼尼微是極大的城。(譯註︰英文聖經此處用的是過去式。)「這尼尼微是極大的城」,被認為代表著約拿書成書於較遲的年代。許多學者指出,這句話暗示寫作年代在尼尼微滅亡,亦即公元前六一二年之後。但是,約拿至尼尼微一行的整個過程,均是以過去式記載,所以在作者描述尼尼微時,自然還是用這種時態的動詞了。

   d. 尼尼微王。「尼尼微王」被認為是另一個代表成書較遲的特徵。支持此說者認為,「尼尼微王」一詞衍生於距亞述帝國年代久遠、所知有限的時代,他們並提出兩點佐證。第一,現有的米所波大米文獻中,並無「尼尼微王」的稱號。其次,亞述的統治者通常被稱為「亞述王」。雖然這兩點均支持較遲的成書日期,但同時也引發新的問題。就算在以色列被擄時,亞述帝國已不復存在,但在希伯來的傳統中,仍有多處提及,特別是列王紀下十九∼二十章、以賽亞書三十七∼三十九章,以及那鴻書。顯然,在這些經文中總是以「亞述王」來稱呼亞述的統治者,就算他直接與尼尼微有關(王下十九36;賽三十七37)。因此,除約拿書外,舊約其他書卷均不見「尼尼微王」之稱謂。假設約拿書真的成書甚遲,那麼,約拿書的作者既然可以從列王紀這卷書找尋其筆下先知的資料(參︰王下十四15),卻未自同一卷書中尋找有關亞述的資料(即︰王下十五∼二十章),豈不怪哉?然而,換個角度,「尼尼微王」一詞可能正確地反映了約拿被差往尼尼微時的政治情勢︰當時亞述王僅對於以尼尼微為中心的有限區域,享有絕對的控制權──因而有「尼尼微王」一詞之產生。直到公元前八世紀末葉,亞述帝國才又以世界強權的姿態再度出現。

   e. 後期的習俗。有人認為約拿書記載了數項波斯時代後期的典型習俗,而這些習俗並不見於公元前八世紀的亞述︰王和大臣一起下令(三7),以及牲畜披上麻布以示悲傷(三8)。但是我們應十分謹慎,不能單靠這些習俗便決定了約拿書的寫作年代,主要的原因有二︰ (1) 公元前八世紀初流傳至今的亞述文獻十分有限, (2) 運用古代近東的習俗來推算年代會產生許多問題。

  關於王和大臣一起下令,學者們提出了若干適用於亞述的解釋。根據魏茲曼,當國有危難(例如日蝕)時,有時候國王會下位,由他人代理,直至危機解除。約拿書三6所敘述的,可能就是這樣的 s%ar puki 儀式,而這也可以解釋何以下達百姓的命令是由王和大臣一起具名。勞倫斯(P. J. N. Lawrence)則認為,王和大臣一起下令,是公元前八世紀初亞述政治情勢的結果。當時亞述的國王王權不彰,而身旁又有強勢大臣環伺。所以,亞述王朝的統治者發令時,自然必須和大臣一同具名了。

  經過我們詳細的檢視約拿書中被指為與歷史不符的部分,我們認為並無強而有力的理由,讓人相信公元前八世紀的亞述對約拿書的作者而言,是模糊又遙遠的過去。相反地,卻有許多跡象顯示,約拿的故事正確地反映了公元前八世紀中葉亞述的情形。然而,由於我們對這時期的亞述歷史所知相當有限,任何有關約拿書歷史背景的結論,都不能當作最後的結論。但是依據上述所有證據,我們並無理由相信約拿書寫作於以色列被擄之後。

Ⅱ 全文的一致性

  和作者、成書年代息息相關的,便是全文的一致性。究竟約拿書是由單一作者,還是多位作者寫成的呢?

  在十九世紀,對修訂史極有興趣的學者們,便對約拿書和舊約的其他書卷,進行積極、精密的研究。結果是經文被支解得支離破碎,有些學者甚至發現,現有的經文竟是多達四位的作者所合作完成。在今天看來,這種研究方法顯然多餘。雖然二十世紀的學者已否決了十九世紀前輩們底本批判的結論──至少就約拿書而言是如此──但是,在論及約拿書全文的一致性時,總不免會提到二章2∼9節詩體部分的真偽。

  早在一七八六年,韓思樂(Ch. G. Hensler)便指出第二章的詩篇與全書其他部分格格不入。若干年後,慕勒(J. G. A. Mu/ller)則推論,該詩篇是由約拿本人寫於公元前八世紀,而其他部分是被擄時期某位作者的成品。然而此一觀點被狄威特(W. M. L. DeWette)所推翻。狄氏認為散文體的故事先行寫就,而後才插入詩體。如果故事和詩扞格不入,那麼只有一種解釋︰散文的作者並不具體地知道詩的內容。因此,該詩篇必然是稍後才另外併入約拿書的經文。此一立場是之後的一百五十年間學者們的共識。

  但是在過去的二十年內,學者們對於約拿書全文一致與否,態度上又有了顯著的轉變。為數可觀的近代學者認為,從前反對二章2∼9節為約拿書一部分的證據,並站不住腳。他們的理由將陳列如下,但是,首先必須概述主張「讚美詩乃後來才添寫在散文中」的學者所持的論點。

  1. 依形式和內容,二章2∼9節通常被視為一篇個人的感恩詩。但是有人爭論,感恩詩在其目前的經文脈絡殊為不妥。這些人認為,被幽禁在大魚腹中的約拿,很不可能向神感恩。

  2. 約拿在詩中所流露出的性格,和作者在該書他處所敘述的大不相同。舉例而言,約拿感恩地讚美神的畫面,和散文部分所描繪的叛逆、不悅、不知感恩的約拿,難以吻合。同樣,在一章12節可以冷靜地面對死亡的來臨,而二章2節卻顯示約拿面對死亡時,極為不安。

  3. 詩中的一些陳述,和散文中的描寫互相矛盾。比方第一章15節提及,水手們將約拿拋入海中,但是約拿卻在二章3節說,耶和華將他投到海的深處。第一章記載約拿自己躲避耶和華,而二章4節又強調約拿從神的眼前被驅逐。第一、三章對水手和尼尼微人分別都作正面的描寫,相形之下,二章8節對異教徒貶抑的評論便顯突兀。最後,約拿在讚美詩中感謝神救其免於溺水而死,而第一章給我們的印象卻是,約拿一被拋入海中,旋即進了魚腹。

  4. 二章2∼9節和約拿書其他部分在語言上的差異,並不僅限於散文與詩的不同。一章12、15節的「拋」字,在二章3節卻以另一字「投」來表達。第一章曾多次使用「海」的單數形(第4、5、9、11、12、13、15節),而二章3節出現的卻是「海」的複數形。一章3、10節用的是「耶和華的面」(譯註︰此乃 NIV 的中譯),而二章4節同樣的意思卻為「耶和華的眼前」。此外,在散文中常見的字,在詩中卻毫無蹤影。比方在散文中出現十四次之多的「大」字,在詩中絲毫未見。而ra{`a{h「惡」字同樣未曾出現在詩中,但在全書他處則出現七次。

  5. 若刪除二章2∼9節,則全書的原本結構即可恢復。根據羅芬克(N. Lohfink)的說法,一章17節,二章1節和二章10節共同形成一則完整的交錯語句︰

A 耶和華安排一條大魚吞了約拿(一17a)
B 約拿在魚腹中(一17b)
B1 約拿在魚腹中禱告(二1)
A1 耶和華吩咐魚吐出約拿(二10)

若將二章2∼9節夾在中間,則破壞了這種交錯的句型。也贊成刪除二章2∼9節的崔柏(P. L. Trible)則持不同理由,她認為約拿書全書是由兩個互相平行的部分組成︰第一、二章分別和第三、四章平行。為達到兩部分最佳的呼應效果,必須要刪去二章2∼9節50。

  雖然學者們似乎有相當的理由,相信二章2∼9節並非真屬約拿書,但他們的論點並不能令人完全信服。

  1. 近代的研究證實,第二章的讚美詩所表達的感謝,並非如過去多位解經家認為的,係針對置身魚腹仍能存活一事,而是針對神救約拿免於溺水。大魚就和四章6節的蓖麻一樣,是神安排來拯救,而非懲罰的。因此,讚美詩留在目前的經文脈絡是相當貼切的。在大魚的腹中,約拿反思了他瀕臨溺斃的景況,並讚美神應允了他求救的呼聲。

  2. 約拿在讚美詩中所呈現的性格,不應視為與全書他處所描繪的相衝突。約拿感謝神救其免於溺水,和他發現神賜他一棵蓖麻的立即反應︰「約拿大大喜樂」(四6,RSV)是一致的。有人認為約拿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對死亡的態度不同,藍迪斯對此提出說明︰

他〔約拿〕願冒可能死亡的危險,但他並不渴望死亡,也不會張開雙臂迎接滅亡。一章12節和四章3、8節中語言的差異,關鍵便在此。第四章以一再重申來強調約拿求死的意願,第一章卻未見「死亡」這個名詞或「死」的同義字……因此,當約拿發現他置身於海的深處時,他和飽受「死不得時」威脅和驚嚇的以色列人一樣,向神呼救。

  所以,在描述約拿對死亡的態度上,第一、二章並未前後不符。此外,若無感恩的讚美詩,讀者無理由相信約拿起初對神的呼召的態度,在他被丟下船後會有所轉變。全書的情節在此必須交代約拿為何在第三章願意前往尼尼微。因此,約拿感謝神救其脫離死亡的舉動,是第一、三章之間必要的連接。

  3. 被視為讚美詩和全書其他部分矛盾之處,並不構成問題。讚美詩自首至尾,都顯示約拿承認神的絕對主權。故而,雖然是水手們動手將約拿拋入海中,在約拿的眼?,卻是神在操縱全局;水手只是神藉以懲罰約拿的器皿。所以,一章15節和二章3節之間並無矛盾。同樣,第二章4節所謂的驅逐,亦未牴觸「約拿躲耶和華」的陳述(一3)。雖然約拿想要逃往他施以躲避他的使命,但在他被拋下船後,也明白自己是受到神的驅逐。約拿所受的驅逐,是他躲避任務的後果。至於二章8節對拜偶像者的評語,和全書亦非背道而馳。關於水手和尼尼微人的兩段都顯示,只有轉向耶和華的人,才能夠得到恩典。最後,雖然第一章可能予人「約拿一落海,立即被魚吞了」的印象,所以他根本不會溺斃;但是經文同樣未說明約拿在水中待了多久。無論如何,既然約拿不可能長久在海中存活,那麼他必然是很快便獲救。

  4. 散文與詩的語言差異,並不足證讚美詩是後來加入的。此點可能有其他的解釋,比方說,讚美詩用的是傳統的崇拜文字,而這便造成了兩部分的不同。還有,讚美詩和故事兩部分的架構,可能是由不同的人寫作。即使如此,孰先孰後的問題,並不一定如一般認為的讚美詩在後。

  此外,散文與詩在主題和用字方面的互相呼應亦不容忽視。例如,許多人注意到往下這個主題在第一、二章十分明顯︰約拿下到約帕(一3),下到船上(一3,譯註︰此處英文聖經與中文和合本略有不同),下到底艙(一5),以及最後,下到山根(二6)。而這往下的動作在二章6節有了逆轉,約拿在該節說︰「你將我的性命從坑中救出來。」第一、二章間另一個連接是,水手(一16)和約拿(二9)均以獻祭和許願來回應神的憐憫。

  5. 對約拿書進行文學結構的研究,是較為近期的創舉,而前述崔柏和羅芬克的心得,在此種研究的早期發期中,亦有其地位。然而自彼時以迄今日,進一步的研究都較傾向於將二章2∼9節保留為約拿書必要的一部分。

  約拿首次被呼召(一1∼3)與二度受差遣(三1∼3a)相互平行,是早經認定的。而此定見亦促使學者們主張,約拿書的後半部與前半部平行呼應。馬格奈(J. Magonet)便曾將約拿書的結構粗分如下︰

A 一1∼16 首度呼召──逃走。水手。
B 二1 轉折。
C 二2∼11 禱告──與神「討論」。
A1 三1∼10 二度呼召──順服。尼尼微。
B1 四1 轉折。
C1 四2∼11 禱告──與神「討論」。

A 和 A1除了具有類似的起頭外,對於信奉異教的水手和尼尼微人,也以正面的描寫相呼應。C 和 C1則重點全在約拿身上,主要在記述他對於前一段所述事件的反應。約拿在第二章因自身蒙受救恩而感恩,而在第四章,卻因神願意饒恕尼尼微而發怒,二者恰成一強烈對比。和崔柏相反,馬格奈主張保留第二章的讚美詩,理由是四章1∼3節與其相對應。這兩段禱告不僅以類似的話語「約拿禱告耶和華……說」起頭,而且正如艾倫所說︰「引發約拿讚美詩的原因,很諷刺地竟也是造成他在後來禱告中不悅的原因。」若刪除第二章,原本平衡的結構便遭破壞。

  在以上各段中,我們已評估了贊成和反對刪除二章讚美詩的雙方論點。相較之下,顯然將二章2∼9節保留為作者原稿一部分的作法,較為合理。該讚美詩是約拿書情節發展的一個要素,為第一、三章所發生的事件,提供了一座非常必要的橋樑。因此,我們同意大多數近代學者的看法,即約拿書就文學而論,是前後一致的。

資料來源: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32Jonah/32CT00.htm
新增日期: 2008/03/08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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